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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資金違規多頭存儲

發布時間: 2022-08-29 15:10:09

㈠ 淮南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轄區(包括毛集實驗區)范圍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電梯間、水泵間、走廊通道、地面架空層等。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鍋爐、消防設施、路燈、綠地、道路、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市房改部門負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維修資金的監督工作。第五條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六條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維修資金。但屬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沒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第七條首次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下列標准交存:
(一)住宅物業,未配備電梯的按照購房款總額1%的比例交存;配備電梯的按照購房款總額2%的比例交存;
(二)非住宅物業(包括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物業),按照購房款總額或者同期同類商品房售房價款1%的比例交存;
(三)公有住房的買受人按照購房款總額2%的比例交存,售房單位按照高層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交存、多層住宅售房款20%的比例交存。第八條首次維修資金,由業主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存;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存。
違反前款規定,業主、建設單位未交存首次維修資金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物業權屬登記。第九條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建設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屬建設單位所有,房改房單位交存或者從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房改房單位所有。第十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維修資金時,應當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第十一條業主分戶賬內維修資金余額低於首次交存額30%時,該業主應當及時續籌維修資金。
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維修資金的續籌標准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經業主大會同意,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資金的續籌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所在區域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商業銀行,設立維修資金管理專戶。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維修資金專戶中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並按幢、按戶設置明細賬目。
維修資金應當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記賬到戶,結息到戶。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到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查詢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名單和金額,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四條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讓過戶。原業主未交存維修資金的,受讓人足額交存後,憑維修資金專用票據方可辦理物業轉讓手續。
業主轉讓物業時,未結清維修資金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物業轉讓手續。第十五條物業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將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業主,業主辦理余額支取手續時,應當提交物業滅失的相關證明材料。

㈡ 長沙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物業,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監督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政府監督、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進行監督。
區建設(房產)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第二章交 存第五條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戶以上業主的物業,其業主應當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第六條購房者購買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代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將未出售的商品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自建、代建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第七條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分類確定後向社會公布,並適時調整。
調整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聽證。第八條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第九條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管理機構代管。
業主大會成立後,經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向管理機構申請劃轉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經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繼續由管理機構代管。第十條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商業銀行作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第十一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總賬,以幢為單位設分幢賬,按房屋戶室號設分戶賬。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行管理的決議;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三)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賬目管理單位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責任人的決議;
(四)其他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決議事項。
以上事項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
物業所在地的區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指導。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業主大會決議的事項及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情況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十五日。第十三條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戶。
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管理機構。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並將有關賬目等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第十四條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期間,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可以申請管理機構重新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㈢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主要問題和處理方法

摘要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專項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項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
拓展資料: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㈤ 成都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建立住宅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條(監管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原則。第五條(職責劃分)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國土、質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投訴渠道)
市和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渠道,並按照相關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理。第二章交存第七條(交存范圍)
同一住宅建築區劃內,擁有兩個以上業主的住宅、非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取、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第八條(交存標准)
新建住宅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在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開發建設單位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的3.5%交存;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的3%交存。所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進入當期銷售費用,歸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所有,分攤計入按房屋戶門號設立的業主分戶賬。
(二)業主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的2.5%交存;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的2%交存。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尚未出售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項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待房屋出售時,轉由業主承擔。
已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但尚未出售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專戶;業主大會設立後開發建設單位仍未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開發建設單位限期交存。
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已按建築區劃為單位單獨列賬的,可將單列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分攤至相應范圍內業主分戶賬。
舊城改造、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對原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搬遷,且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業主為補償安置對象的,應當按照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交存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補償安置義務主體承擔。
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發布。第九條(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和業主分別按下列規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售房款的30%,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專項維修資金,自售房款存入單位住房資金專戶之日起30日內交存至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歸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二)業主應當按售房款的2%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在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前交存至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歸業主所有。

㈥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五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承擔。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國土規劃、質監、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條下列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售後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七條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結構與之相連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總規模建安造價的1.5%(配置有電梯的按照2.5%)交存;

(二)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金額為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確定、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准,並適時調整。第八條售後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金額為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第十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等因素,依法擇優確定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

專戶管理銀行負責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就專戶管理銀行提供的上述服務事項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監督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第十一條商品住宅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時間和方式由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前按照物業總規模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不動產首次登記時尚未售出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還應當作為業主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售出後,購房人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交納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㈦ 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條市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維修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灞橋區、未央區、雁塔區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條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二章交存第六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產權人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應當交存維修資金。第七條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公布首期維修資金的交存數額,並適時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第八條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第九條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所在地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合同,設立維修資金專戶,委託其辦理維修資金的交存、劃轉、計息、結算等手續。第十條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維修資金交存至維修資金專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房屋。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和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提交首期維修資金交存票據。第十二條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息。第十三條維修資金實行由業主大會自主管理或者物業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管理的方式。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的原則,實行業主大會自主管理。

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委託物業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管理的,其維修資金由物業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統一管理。第十四條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維修資金的,應當在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商業銀行中選擇一家開立維修資金專戶,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選擇物業管理部門委託的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商業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的,開戶銀行應當與物業行政管理部門簽訂監督協議。第十五條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的30%時,業主應當續交維修資金。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後組織實施。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方案由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但是續交後的維修資金數額不得少於首期維修資金。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補建維修資金。維修資金具體補建方案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