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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居民存儲應急物資

發布時間: 2022-08-28 21:10:31

1. 山東家庭應急物資儲備清單

應急物品

01、具備收音功能的手搖充電電筒

可對手機充電、FM自動搜台、按鍵可發報警聲音

02、救生哨

建議選擇無核設計,可吹出高頻求救信號

03、毛巾、紙巾

用於個人衛生清潔

應急工具

04、呼吸面罩

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用於火災逃生使用

05、多功能組合剪刀

有刀鋸、螺絲刀、鋼鉗等組合功能

06、破拆斧

用於緊急逃生

07、應急逃生繩

用於居住樓層較高,逃生使用

(1)山東居民存儲應急物資擴展閱讀

關於應急物資儲備的數量,通常根據家庭人口來計算,至少要儲備3天的應急食品,尤其要注意飲用水的儲備。錢洪偉說,儲備方式通常要遵循「平急結合、新舊統籌」原則。也就是說,食品或葯品的儲備,只需要保證有足夠的存量,日常使用後及時補充即可。

這樣可以有效解決家庭應急物資過期輪換的問題。此外,也可以考慮其他儲備方式,比如不同家庭即鄰里之間「互幫互助」的存儲方式;每個家庭與所在社區應急物資儲備庫(點)的對接儲備方式等。

2. 應急物資儲備清單有哪些

1、應急物品:

食品和水,建議儲存方便麵、罐頭、壓縮餅乾等高熱量速食和瓶裝礦泉水,日常應儲夠家庭3天的基礎消耗量;毛巾、紙巾、濕巾等,用於基礎清潔。

2、應急葯品:

碘伏棉棒、酒精棉球、創可貼、紗布等醫療材料,用於消毒、殺菌、處理傷口和外傷包紮;感冒葯、消炎葯、腸胃葯等常備葯品,用於治療感冒、發燒、腸胃不適等病狀的非處方葯。

3、應急工具:

多功能應急燈,目前市面上的應急手電筒種類繁多,大多配備手搖充電、高光照明、語音報警等功能,可根據需要選擇最合適的一款;應急求助口哨,可吹出高頻求生口哨,輕小便攜,平時老人小孩也可隨身攜帶,以備不時之需。

多功能組合刀,具備小刀、剪刀、螺絲刀等功能,可用於切割物品等;救生衣、逃生繩、呼吸面罩等自救工具。可根據自身生活環境判斷發生各種災害的概率,選備一兩件最實用的自救工具即可,如沿江沿海地區必備救生衣,高層居民可准備逃生繩。

市民在准備應急物資清單也應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調整。比如,多層住宅樓的居民可能需要准備應急逃生繩等逃生工具,洪水多發地區的居民可能需要准備反光衣、救生衣等求救逃生工具等。

此外,准備好應急包後,還需定期檢查應急包物品能否正常使用及保質期,根據自身情況隨時更新應急包,並切實提升自我的安全避險意識和技能,才讓應急包在關鍵時刻真正發揮作用。

3. 山東「突然」發放戰備應急包,背後有什麼含義

山東發放戰備應急包,這是人民防空工作為民辦實事的務實舉措,根本目的在於提高廣大市民防空襲後個人自我保護意識。戰備應急包也不是突然發放,是較早前已明確的、採取搖號而獲得的福利包,與當前國際國內局勢和台海形勢沒有必然關系,大家不必過分解讀這個舉措。

對於已經開始發放應急戰備包的城市,市民應該積極參與,被抽中了領取到以後要妥善保管,以便在關鍵時刻可以用得上,沒有抽中的也應該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自己准備一份,如果家庭成員很多,多准備幾份也無妨。

4. 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准備、應急救助、災後救助、救助資金和物資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包括乾旱、洪澇災害,台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防救並重,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群眾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第四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自救、災後救助等工作的具體實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組織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標准,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社會動員機制,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災害防範、災害救助、恢復重建、救災捐贈、志願服務等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建立自然災害信息發布、災情信息共享會商、災害救助應急聯動等機制,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自然災害救助保險機制;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自然災害保險,增強抵禦自然災害風險能力。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無償開展防災減災公益宣傳。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救助准備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防災減災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明確防災減災的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和重大工程。

城鄉建設規劃以及重大項目的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災減災標准和要求。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自然災害救助專項應急預案。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定期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活動。

鼓勵、支持建設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基地。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應急指揮系統和自然災害信息共享平台,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配備必要的通信、交通、防護等裝備。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建設規劃和物資儲備規劃,並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設立救助物資儲備庫。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救助物資儲備場所,並指導自然災害多發易發的村、社區建立救助物資儲備點。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采購、儲備救助物資;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社會化儲備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與相關企業簽訂自然災害救助物資代儲和緊急供貨協議。自然災害救助物資供應單位應當確保救助物資質量。

鼓勵社會力量、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5. 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效能,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評估與考核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准,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出發,按照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科學安排應急重點建設項目,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依法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和處置需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下級人民政府或者直接指揮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所屬駐當地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調度。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考核;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相關指標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服務監督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設立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或者確定其內設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專業應急隊伍建設,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機關或者機構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與其他相關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上級所屬駐當地有關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發揮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慈善機構、紅十字會、應急志願者協會等組織和公眾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作用,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自救、互救等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加強對信息發布、新聞報道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本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並組織制定本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部門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制定本區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具體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簡易應急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下級人民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制定單位應當適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修訂後的應急預案,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規劃,合理安排應急演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建立應急演練指標評估體系,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急演練進行指導。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多發、易發地區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源,統一規劃、布局應急所需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必需的物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劃,將城鎮各類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公園、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適宜場所,確定為應急避難場所,並公示具體位置。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統一、規范的標志、標識,儲備必要的物資,提供必要的醫療條件,並根據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的隔離治療場所。
應急避難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健全風險識別、評估、控制等風險管理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風險評估;建立危險源、危險區域的信息資料庫,並對危險源、危險區域加強管理。
第十八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安全防範措施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下列單位還應當建立安全巡檢制度,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在危險源、危險區域配備警示標志,保障運行安全:
(一)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油、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網路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四)大中型水庫、重要河段、林場、危險山體的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制度,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葯品安全等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重點領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評估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進行形勢研判。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確定責任單位和人員,綜合運用各種調解手段,及時予以調處化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有關單位,在確定境外投資項目前,應當在本地充分進行項目安全風險評估。
派出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安全防護費用和物資供應計入項目成本,及時為派出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保險和其他相關險種,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特點,協助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關、機構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並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預警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應急避險、自救與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針對不同對象確定教育內容、考核標准,定期開展培訓,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增強職工安全防範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公安消防等專業隊伍、專業機構,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並按照有關要求配備人員和裝備、器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依託社會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供交通、水利、通信、電力、供水、供熱、供氣、醫療、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以本單位職工為主體的應急救援隊伍;高度危險行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防護裝備和器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指導、扶持建立應急志願者組織,鼓勵其參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等活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專業和職業技能的培訓,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配備足夠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提高搶險救援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傷害風險。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的預備費應當優先保證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開展公共安全技術理論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二十六條 本省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並根據不同區域突發事件的特點,分部門、分區域布局省級物資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組織提供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並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生產能力儲備、原料產品庫存儲備、物流企業儲備等方式,保障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物資的生產、供給。
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部門應當儲備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的專業應急物資。
鼓勵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捐贈機制,鼓勵、引導社會各界根據實際需要,提供資金、物資捐贈或者技術支持。
捐贈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應當依法予以公布,並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周密銜接、標准規范、整合資源的原則,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路,充分整合利用現有專業系統資源,構建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急平台體系,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建設。
全省政府應急平台體系承擔本省突發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異地會商、信息發布、事後評估等功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收集與報送系統,組織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監測機構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新聞媒體等單位,收集、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和相關社會動態。
突發事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時間、地點、單位名稱、聯系方式、信息來源和事件類別、傷亡、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范圍、發展態勢以及處置情況等。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可以聘請記者、民警和其他相關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擔任報告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逐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三十條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客觀、真實和准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二)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發生在重點區域、特殊時間的社會安全事件信息,立即報告;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保守國家保密。
報送單位應當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的進展情況,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並作終報。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業監測機構,完善應急監測預警體系。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需要加強技術保障建設,確保監測數據信息完整可靠。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第三十二條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相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
第三十三條 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發布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微博、手機簡訊、防空警報、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宣傳車、傳單等方式發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三十四條 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及時更新預警信息內容,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五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一)一般突發事件,由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必要時設區的市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處置;
(二)較大突發事件,由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必要時省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處置;
(三)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省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
(四)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報請國務院應急處置或者根據國務院部署由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
下一級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事態或者不能消除其引發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除可以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為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應急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心理干預服務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二)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調集救援力量和儲備物資,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指定救治單位和應急避難場所;
(三)指令有關企業組織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
(四)協調交通運輸經營、管理單位優先運送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以及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的救援人員和物資;
(五)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為應急處置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揮和安排,積極配合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准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應急交通運輸綜合協調機制。
處置突發事件期間,配備由省人民政府制發的統一應急標志的應急處置交通工具可以優先通行,並免交車輛通行費;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發放機構應當及時收回應急標志。
第三十九條 各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相關類別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制度,根據需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為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分析評估、決策咨詢和建議,必要時可以吸收其參與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監督電信運營商保障應急處置通信系統暢通;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路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新聞媒體,為應急處置提供信息播報,並依法實施監管。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實施應急徵用時,應當事先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簽發《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並登記造冊。《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應當包括徵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執行人員姓名、徵用用途、徵用時間以及徵用財產的名稱、數量、型號等內容。情況特別緊急時,可以依法先行徵用,事後補辦手續。
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完畢,實施徵用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返還被徵用人;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單位、個人主動提供財產應對突發事件的,使用單位應當進行登記造冊,突發事件應對完畢,及時返還;發揮作用並且毀損的,參照前款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處置突發事件,需要政府采購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簡化財政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序,保障應急處置所需資金。 第四十三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宣布應急處置結束,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四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油、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學習、工作秩序。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第四十五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因應對突發事件採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公平合理原則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恢復重建規劃和善後工作計劃,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第四十七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扶持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或者行業的政策,依法給予費稅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轉移支付等扶持以及物資、人力、技術支持,並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贈活動。
第四十八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督促保險公司做好突發事件保險理賠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沒有工作單位的,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五十條突發事件發生地區和受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突發事件起因、性質、過程和後果進行調查評估,對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情況進行責任溯查,形成突發事件處置報告,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執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二)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進行備案的;
(三)未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或者未向社會公布的;
(四)未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動態管理和定期檢查、監控的;
(五)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組織開展應急宣傳培訓、應急演練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
(七)未及時調整預警級別、發布或者更新預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解除警報的;
(八)未及時進行先期處置或者處置不當的;
(九)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應急徵用的;
(十)應當給予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國務院要求或者實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組織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工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接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門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6. 山東發布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

《清單》基礎版內容包括應急物品、應急工具和常用應急葯具三大類,包括具備收音功能的手搖充電電筒、救生哨、毛巾紙巾、呼吸面罩等共10類物資。

擴充版內容包括水和食物、個人用品、逃生自救求救救助工具、醫療急救用品、常備葯品、重要文件資料等六大類、18小類、62種物資。比如礦泉水、嬰兒奶粉、防水鞋、長明蠟燭等。

(6)山東居民存儲應急物資擴展閱讀

《清單》指導大家怎樣進行物資儲備,應急物資儲備也並非通常意義上的「囤貨」。一般的家庭應急物資,除了常見的方便食品、飲用水、創可貼、碘伏、手電筒、收音機等物品外,一定要結合家庭成員構成、居住條件和地區災害類型等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儲備。

比如家裡有老人、孩子的可能需要准備一些應急葯品或特殊的應急食品,多層住宅樓的居民可能需要准備應急逃生繩等逃生工具,洪水多發地區的居民可能需要准備反光衣、救生衣等求救逃生工具等,諸如此類問題都要考慮到。「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適合各自家庭情況的應急物資儲備。」

7. 疫情應急物資儲備清單有哪些

疫情應急物資儲備包括應急物品、應急工具和常用應急葯品三大類,包括有無線電功能的手提充電手電筒、救生哨、毛巾紙巾、呼吸面罩等共10大類材料。

擴充版內容包括水、食品、個人物品、逃生自救工具、急救醫療用品、常備葯品、重要文件等6大類18類62種。比如礦泉水、嬰兒奶粉、防水鞋、長蠟燭等等。

一般家庭應急用品,除常見的方便食品、飲用水、創可貼、碘伏、手電筒、收音機等物品外,必須結合家庭成員組成、生活條件和區域災害類型等具體條件有針對性地儲存。

(7)山東居民存儲應急物資擴展閱讀:

中國已經建立了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救災物資儲備體系,但家庭應急物資儲備仍缺乏一個關鍵環節。

應急物資儲備不僅是政府和企業的事情,更需要動員家庭作為應急物資儲備的主體之一積極參與國家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的現代化建設。

錢洪偉指出,目前我國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布局依然薄弱。經常說,沒有應急物資的計劃是假的計劃。

緊急物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甚至可以說,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對國家應急物資儲備能力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如果對這方面不夠重視或者出現了短板,可能會帶來很多意想不到的風險。

至於儲存的應急物資的數量,通常是根據家庭人口來計算的。應儲存至少3天供應的應急食品,並應特別注意飲用水。錢洪偉說,儲備方式通常遵循經濟增長與應急相結合、新舊平衡的原則。

換句話說,食品或葯品的儲備只需要保證有足夠的庫存,並在日常使用後及時補充,就可以有效地解決家庭應急物資周轉過期的問題。此外,可以考慮其他形式的存儲,如不同的家庭或鄰居之間的互幫互助。各家庭與社區應急物資儲備(點)的對接和儲存方式等。

8. 全國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

江蘇省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主要有4個類別,應急工具,生活用品,特殊人群食品,重要物品。在這4大類別裡面又包括27項,建議大家適當購買儲備,根據自身的情況來確定。
1、江蘇省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應急工具
江蘇省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中的應急工具,一共分為7項。這7項應急工具分別是,安全帽,救生衣(救生圈),絕緣防滑手套,絕緣雨靴,收納包,逃生軟梯,手杖。安全帽,絕緣防滑手套,絕緣雨靴,收納包,逃生軟梯,手杖適用於所有的災種。救生衣,救生圈適用於洪水和海嘯。
2、江蘇省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生活用品
江蘇省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生活用品包括5項。這5項生活用品包括,毛巾,牙膏,牙刷;香皂,洗發水,沐浴露;手動剃須刀等;備用貼身衣物;女性特殊護理用品。這5項生活用品適用於所有災種。
3、江蘇省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特殊人群食品
江蘇省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特殊人群食品包括4項。這4項特殊人群食品分別為,鞋,帽子,手套;嬰幼兒奶粉;流質易消化食品;低脂低糖等食品。其中嬰幼兒奶粉適用於嬰幼兒人群,流質易消化食品適用於老年人,低脂低糖等食物適用於高血壓高血糖患者。儲備的這些特殊食品適用於所有的災種。
4、江蘇省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重要物品
江蘇省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重要物品包括11項。這11項分別為,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鑰匙,手機,適量現金,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出生證,結婚證,銀行卡存摺,不動產權證書。這些重要物品要隨身攜帶,妥善保管,要集中收納,妥善保管。這些重要物品適用於所有的災種。至於其他的東西沒有必要囤太多,要理性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