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准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倉庫。第三條出口監管倉庫的設立、經營管理以及對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出口監管倉庫分為出口配送型倉庫和國內結轉型倉庫。
出口配送型倉庫是指存儲以實際離境為目的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國內結轉型倉庫是指存儲用於國內結轉的出口貨物的倉庫。第五條出口監管倉庫的設立應當符合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布局的要求。第六條出口監管倉庫的設立,由出口監管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受理,報直屬海關審批。第七條經海關批准,出口監管倉庫可以存入下列貨物:
(一)一般貿易出口貨物;
(二)加工貿易出口貨物;
(三)從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轉入的出口貨物;
(四)出口配送型倉庫可以存放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以及為改換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包裝而進口的包裝物料;
(五)其他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第八條出口監管倉庫不得存放下列貨物:
(一)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
(二)未經批準的國家限制進出境貨物;
(三)海關規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貨物。第二章出口監管倉庫的設立第九條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
(三)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場所,其中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於2000平方米,國內結轉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於1000平方米。第十條企業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應當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遞交以下加蓋企業印章的書面材料:
(一)《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
(二)倉庫地理位置示意圖及平面圖。第十一條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的規定,受理、審查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申請。對於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行政許可決定,並出具批准文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行政許可決定,並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企業。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企業應當自海關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驗收出口監管倉庫。
申請驗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三)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四)建立了出口監管倉庫的章程、機構設置、倉儲設施及賬冊管理等倉庫管理制度。
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出口監管倉庫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第十三條出口監管倉庫驗收合格後,經海關注冊登記並核發《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方可以開展有關業務。《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第三章出口監管倉庫的管理第十四條出口監管倉庫必須專庫專用,不得轉租、轉借給他人經營,不得下設分庫。第十五條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實施計算機聯網管理。第十六條海關可以隨時派員進入出口監管倉庫檢查貨物的進、出、轉、存情況及有關賬冊、記錄。
海關可以會同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共同對出口監管倉庫加鎖或者直接派員駐庫監管。第十七條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負責人和出口監管倉庫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和遵守海關有關規定,並接受海關培訓。第十八條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應當如實填寫有關單證、倉庫賬冊、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倉庫月度進、出、轉、存情況表,並定期報送主管海關。第十九條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直屬海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變更事項、事由和變更時間。變更後,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其進行重新審核。出口監管倉庫變更類型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出口監管倉庫的設立的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監管倉庫需變更名稱、地址、倉儲面積等事項的,主管海關受理企業申請後,報直屬海關審批。
B. 無紙化通關的海關總署公告
通關作業無紙化是指海關以企業分類管理和風險分析為基礎,按照風險等級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分類,運用信息化技術改變海關驗核進出口企業遞交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辦理通關手續的做法,直接對企業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錄入申報的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的電子數據進行無紙審核、驗放處理的通關作業方式。海關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工作自2012年8月1日啟動以來,各項工作有序推進,系統運行較為平穩,社會各界反響積極。為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提升監管效能,擴大改革成效,海關總署決定在前期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海關深化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擴大試點范圍:(一)試點企業范圍擴大至海關管理類別為B類及以上企業。(二)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寧波、福州、青島、廣州、深圳、拱北、黃埔等首批12個海關將試點范圍擴大到關區全部業務現場和所有試點業務。(三)上述12個海關以外的其餘30個海關各選取1至2個業務現場和部分業務開展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四)2013年內,將「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下的報關單納入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范圍。二、試點企業經報關所在地直屬海關審核同意,在與報關所在地直屬海關、第三方認證機構(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簽訂電子數據應用協議後,可在該海關范圍內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經海關審核准予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的進出口企業需要委託報關企業代理報關的,應當委託經海關審核准予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的報關企業。三、經海關批準的試點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有紙或無紙作業方式。選擇無紙作業方式的企業在貨物申報時,應在電子口岸錄入端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四、對於經海關批准且選擇「通關作業無紙化」方式申報的經營單位管理類別為AA類企業或A類生產型企業的,申報時可不向海關發送隨附單證電子數據,通關過程中根據海關要求及時提供,海關放行之日起10日內由企業向海關提交,經海關批准符合企業存單(單證暫存)條件的可由企業保管。對於經海關批准且選擇「通關作業無紙化」方式申報的經營單位管理類別為A類非生產型企業或B類企業的,應在貨物申報時向海關同時發送報關單和隨附單證電子數據。五、各有關單位需要查閱、復制海關存檔的報關單及隨附單證電子數據檔案時,應按照規定辦理手續,海關根據電子檔案出具紙質件並加蓋單證管理部門印章。六、涉及許可證件但未實現許可證件電子數據聯網核查的進出口貨物暫不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作業方式。本公告內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38號同時廢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