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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處置合同存儲收集單位

發布時間: 2022-08-24 05:11:41

❶ 化學廢液回收 一般找什麼單位簽合同 來處理

1、找有特批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具體如下。不同縣市有不同規定。
2、首先根據《國家危險廢品目錄》2008年版,確定你說的化學廢液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危險廢品,如是請按以下程序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只需要認定,接收你公司廢物的單位有政府部門辦法的經營許可證,如果沒有,就屬於不法的收集。

❷ 轉移的危險廢物全部提供或委託給持什麼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儲存利用處置的活

法律分析:一、制定危廢名錄及認定方法;

二、經營危廢須經許可,辦理危險廢物許可證;

三、產生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報危廢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

四、分類貯存,不得超過一年;

五、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六、執行轉移聯單制度;

七、轉移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八、產生單位須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九、明知無證經營污染環境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八條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管理不善,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❸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什麼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

為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3)危險處置合同存儲收集單位擴展閱讀:

危險物品生產要求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❹ 危險廢物可以放在危險品倉庫嗎還是需要存放在有危廢經營許可證的處置貯存單位的

危險廢物可以放在危險品倉庫,比如說實驗室就有一個危險品倉庫。也可以存放在有危廢經營許可證的處置貯存單位。

一、對於許可證單位:

1、在經營規模與經營類別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接收產廢單位的危險廢物;

2、對於自身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新危險廢物,如焚燒過程產生的飛灰等,應按照要求、程序送其他有資質單位。

二、儲存注意事項: 儲存於陰涼、乾燥、通風良好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庫溫不超過30℃,相對濕度不超過80%。應與還原劑、酸類、易(可)燃物、活性金屬粉末分開存放,切忌混儲。儲區應備有合適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4)危險處置合同存儲收集單位擴展閱讀:

一、受理范圍

1、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2、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3、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二、審批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❺ 危險廢物處置需辦理哪些環保手續

危險廢物處置需辦理的環保手續:至當地環保部門或固廢管理中心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備案。需提交的內容有:
1、危廢轉移備案表;
2、需提交危廢處理合同;
3、產生單位營業執照,危險廢物儲存場所信息;
4、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危廢處理經營許可證;
5、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及道路安全許可證。
6、備案完成後,危廢轉移需按轉移聯單制度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五十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於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並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准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
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
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❻ 我廠有危險廢棄物產生,該找什麼樣的單位處置

需要找到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將產生的危險廢物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處理,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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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企業找不到合法的利用處置單位,危險廢物如何處置?

有三個解決途徑:

(1)咨詢當地環保部門。在環保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定期公布的危廢利用處置企業信息中進行查找,或電詢當地環保部門。

(2)自建危廢利用處置設施,通過環評審核和「三同時」驗收後投入使用。

(3)對於無法合法有效的利用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缺乏相應的安全貯存能力的,應限制生產能力或改進工藝,以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或者自行建設合法且符合標准規范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嚴防發生環境突發事件。

02.企業如何通過源頭控制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

企業在生產的過程中應該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要求,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消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實現清潔生產,從而從源頭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為從源頭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著重考慮①採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②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03.什麼是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需要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時,應及時申報。

申報登記的范圍不僅包括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還包括在其他的非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如在科研、教學、醫療等活動中所產生的危險廢物。在人們日常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數量較少或危害極小的危險廢物,不屬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規定的申報登記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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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為何產廢單位需要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的產生情況?

申報登記對危險廢物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過申報登記能夠掌握各行業危險廢物管理現狀,對於管理好危險廢物的產生、轉移以及處理處置工作奠定基礎,從而真正實現「抓住源頭、管住貯存與流動、確保無害化最終處置」的全過程式控制制方針。

②有利於完善申報內容,豐富決策支持信息

通過開展申報登記工作,可摸清危險廢物底數,有利於建立危險廢物資料庫和現代化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危險廢物信息動態傳輸,提高信息交換能力,時限信息資源共享。

我國危險廢物的認定採取《名錄》與危險特性鑒別標准相結合的方法。

05.為什麼要對危險廢物實行分類收集?

危險廢物的收集通常採用分類收集。所謂分類收集是指在鑒別試驗的基礎上,根據廢物的特點、數量、處理和處置的要求分別收集。從處理與處置的角度看,對危險廢物的分類收集是非常必要的。不知道危險廢物的特徵、成份將其混合在一起,除了增加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的數量,而且危險廢物的混合還會引起爆炸、釋放有毒氣體等反應,這些潛在的副反應不但能造成環境污染,而且也會使危險廢物的處理與處置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分類收集有利於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以及資源化利用,同時減少對環境的潛在危害。

06.危險廢物能夠轉移給哪些單位?

我們通常所說的危險廢物的轉移是指產生單位將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經營單位處理的過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在我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也就是說,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只能將其危險廢物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或處理。

我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類,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活動。

❼ 危險廢物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1]第二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第六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1]第三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徵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第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三)危險廢物類別;(四)年經營規模;(五)有效期限;(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採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十五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1]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並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託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採取封閉措施,並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1]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九條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三)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1]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澱、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回取的活動。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規定已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許可流程編輯受理范圍1、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2、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3、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審批條件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審批程序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處負責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固體處。承諾時限國家環保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監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法》所述的20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