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服務存儲 » 沈陽易燃物安全存儲生產商
擴展閱讀
webinf下怎麼引入js 2023-08-31 21:54:13
堡壘機怎麼打開web 2023-08-31 21:54:11

沈陽易燃物安全存儲生產商

發布時間: 2022-08-11 16:58:53

① 危險品儲存的運營資質是什麼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駕駛員的要求:具備危險品運輸資格證,良好的駕駛習慣,對出現突發情況可以採取有效的解決措施。

對車輛的要求:車輛要在相關的部門進行備案登記,車輛要排氣管做相應處理、要裝防火花裝置、車輛要配備GPS系統、運輸過程全監控、配有防撞梁、防靜電等可靠的安全設施,車輛要配有防毒、防腐蝕類面具以及醫療急救品。

對運輸公司的要求:要有從事道路危險品運輸經營許可證,公司要具備5輛以上符合危險品運輸的專用車輛,具有取得上崗資格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危險品運輸必備的通訊工具,還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1)沈陽易燃物安全存儲生產商擴展閱讀

國家按照其危害特性,主要分為九個大類。

第一大類: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力下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間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的壓力急劇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人員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物品。如煙花爆竹等。

第二大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指壓縮的、液化的或加壓溶解的氣體。這類物品當受到外界不可控力的時候,容器內壓力急劇增大,致使容器爆裂,物質泄漏、爆炸的壓縮液化氣體。如天然氣等。

第三大類:易燃液體,指在常溫下易揮發,其蒸氣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汽油、乙醇等。

第四大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這類物品易於引起火災。如硫磺、樟腦等。

第五大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這類物品具有強氧化性,易引起燃燒、爆炸。如過氧化鎂、硝酸鹽等。

第六大類:毒害品,指進入生物肌體後,累積達到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危及生命體安全的物品。如煤氣、二氧化硫等。

第七大類:放射性物品就是含有放射性核素,並且物品中的總放射性含量高於國家規定值的物品。如核鈾等具有放射性元素的物品。

第八大類:腐蝕品,指能灼傷動物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傷的固體或液體。如硫酸、鹽酸等。

第九大類:其他危險品,指存在危險但不能滿足其他類別定義的物質和物品。例如電池組等。

② 關於危險品存儲的法規和指導文件有哪些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不知道需要跟危險品儲存關系有多麼大的,因為只要有涉及就要列出,那實在太多,下面的法規是聯系比較緊密的,參考一下吧。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3號,201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2012)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2011)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2005)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2006)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號,2006)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2012)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2007)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2007)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2009)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2009)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2009)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3號,2009)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4號,2009),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6號,2009)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2010)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2010)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1990)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2009)
農葯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3號,2005)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3號,2006)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 號)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化工部令第10號,1994)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勞部發〔1995〕56號)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2011)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3號,2012)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7號,2012)

③ 沈陽燃放煙花爆竹規定2022

法律分析: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域有: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沈陽市全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2022年5月1日起,嚴格按照《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執行。詳情請參照下文。
法律依據:《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應急管理部門是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監督。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房產、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社會文教、宣傳及公共事業管理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條 本市對生產、經營(含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和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依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 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止區域」),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要節日、重大慶典等活動除外:(一)本市三環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區域(含繞城高速公路);(二)大東區四環路以內的行政區域;(三)渾南區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環路以內的行政區域;(四)沈北新區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環路以內的行政區域。空氣重污染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安全保護區內;(二)重要軍事設施;(三)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等新聞單位;(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六)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地鐵站、主次幹道的機動車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七)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以及周邊距離100米范圍內;(八)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九)10層以上或者高於24米的建築物周邊距離10米范圍內;(十)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尚未實行物業管理區域,在街道辦事處指定社區居民委員會劃定燃放區域以外;(十一)城市綠地;(十二)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十三)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具體范圍,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並負責管護。
第九條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節日舉辦的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並由主辦單位負責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條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居民樓的陽台、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陪同看護。
第十一條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准,產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要求。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國家標准規定的規格和品種以外的煙花爆竹產品;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到本地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銷售國家標准規定以外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店,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總量控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嚴格控制禁止區域以外煙花爆竹零售店數量,全市禁止設置煙花爆竹臨時零售點。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准。
第十五條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店,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後宅」等形式以及與辦公樓、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零售店。春節期間零售店實行專人看護、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店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店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每個零售店的最大儲量(總葯量)不得超過300千克,並配備消防器材,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六條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從外埠購貨時,憑訂貨合同到公安機關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運輸活動。
按照就近的原則,批發企業應當向零售經營者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零售經營者應當接受批發企業配送服務、不得到批發企業自行提取煙花爆竹。
批發企業運輸(配送)煙花爆竹的車輛,須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運輸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相關手續。運輸煙花爆竹車輛上路行駛應當派專人押運,並懸掛危險物品標志。經由道路跨縣(市)運輸煙花爆竹的,由運往地縣(市)級公安機關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車站、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並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儲存、銷售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使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零售經營者應當建立零售台帳,如實記錄煙花爆竹流向。除依法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重量超過10公斤的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沈政令〔2018〕71號)同時廢止。

④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05)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及人身傷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公安、工商、質監、城建、行政執法局、供銷社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實施本規定。第四條本市大三環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本區域內,除春節期間(每年農歷臘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第五條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重要文物保護場所;

(二)重要軍事區域;

(三)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

(四)幼兒園、醫院、療養院、教學科研場所、集貿市場、人員集聚的場所;

(五)其他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場所。第六條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節日舉辦的焰火晚會,主辦單位應在七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進行審批;屬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經審查批准後,由主辦單位負責向社會發布公告。第七條禁止銷售和燃放易引發火災、人身傷害的質量不合格、葯量超標的煙花爆竹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紙、月旅行、土火箭、地老鼠等危險產品。嚴禁禮花彈進入流通市場銷售給群眾自行燃放。第八條從事煙花爆竹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儲存和銷售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經銷(批發)企業的廠房、倉儲庫房,必須符合國家《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和相關規定,並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准,其產品或包裝上應註明生產單位廠名和廠址、品名、商標、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生產日期、燃放說明、提示語等,出口產品內銷時,應附中文說明書。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葯、煙火葯、化學原料及煙花爆竹產品的必須設專庫儲存,由專人保管,專人看護,不得任意存放,性質相抵觸的化學原料和產品必須分類分庫存放。重要庫房和作業場所應當設置具有防爆功能的監測、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第十二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不得設置在居民住宅樓和辦公樓內,應專庫專用,專人看護,與火源、電源隔絕,設置相應的防火工具,經所在地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批准後,限量存放煙花爆竹。第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業務,由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縣以上供銷社日用雜品公司或專營公司統一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采購業務。經營品種、質量、數量須經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其產品內、外包裝須加貼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監制的防偽標識,方可銷售。第十四條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縣以上供銷社日用雜品公司或專營公司從外埠購貨時,憑訂貨合同到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辦理《煙花爆竹購買證明》,並到市公安局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運輸煙花爆竹的,由運往地縣(市)公安機關開具運輸手續。

運輸煙花爆竹必須派專人押運,使用專用車輛運輸,並懸掛危險物品標志。第十五條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座載客的交通工具和進入車站、影劇院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嚴禁在托運、郵寄的行李、包裹中夾帶煙花爆竹。第十六條零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必須有符合規定的銷售地點,並持有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簽發的《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到獲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批發和生產單位采購。第十七條生產、批發和限制燃放區域外的零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應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到所在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在限制燃放區域內,春節期間零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應持《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到所在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臨時營業執照。

限制燃放區域內的零售煙花爆竹經營業戶,在銷售活動截止時仍有剩餘煙花爆竹的,自銷售截止之日起10日內,將剩餘煙花爆竹送往原供貨單位集中保管。

⑤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18)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監、交通、工商、房產、行政執法等部門和社會文教、宣傳及公共事業管理職責的重點單位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對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和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第七條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為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限制區域。在限制區域內,銷售時間為農歷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燃放時間為農歷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正月十五當日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要節日、重大慶典等活動,其他時間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外地區,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空氣重污染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第八條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等新聞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幹道的機動車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七)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以及周邊距離100米范圍內;

(八)國家機關、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九)室內走廊、樓道、屋頂、陽台、窗口;

(十)10層以上或者高於24米的建築物周邊距離10米范圍內;

(十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尚未實行物業管理區域,在街道辦事處指定社區委員會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十二)城市綠地;

(十三)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十四)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嚴格按照產品說明確定的安全距離燃放。

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具體范圍,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並負責管護。第九條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節日舉辦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7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由主辦單位負責向社會發布公告。第十條本市禁止零售經營者銷售和禁止單位、個人自行燃放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准,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具體規格和品種,並予以公布。第十一條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由營業執照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⑥ 易燃品的儲存條件和要求是什麼

需要用不同顏色的易燃液體化學品櫃進行存儲:

(黃色)可燃液體防火防爆櫃安全櫃

(紅色)易燃液體防火防爆櫃安全櫃

(藍色)弱腐蝕性可燃液體安全櫃

除了自然災害,人們在每一次工廠火災事故後的分析中發現,大部分火災事故與企業的易燃及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儲存及處理有關,而且,大
部分類似的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正確規范對企業內易燃及危險化學品進行儲存及分類至關重要,也是Unisafe關注的重點。

易燃及腐蝕性化學品櫃需要符合OSHA色標體系,嚴格區分化學品的危險性質,規范管理。多參數嚴格測試的全雙層鋼板耐火結
構及三點自動鎖有效隔離火源,阻斷化學品加入燃燒,科學巧妙的靜電導線接地裝置,杜絕因靜電火花引起的潛在的化學品燃爆事故,盛漏底
盤免泄露化學品擴散引起危險。

⑦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應怎樣存放

凡倉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區域必須設置禁火牌,要制定有關防火管理規定,配備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木工間必須設置禁火標志,刨花鋸屑等易燃物品應做到及時清理,按規定設置消防器材,禁止吸煙及動火作業。

凡設置消防器材的地點禁止堆放各種雜物,消防通道、施工現場道路、建築物通道要保持通暢。

腳手架上禁止吸煙,禁止無證、無措施動火作業,禁止在腳手架上棄放其他易燃物品。

(7)沈陽易燃物安全存儲生產商擴展閱讀

1、危險品庫房、實驗室、鍋爐房、配電房、配氣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批准嚴禁入內。

2、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要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拆除和非法佔用。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腐蝕和性質相抵觸的各類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嚴格管理,保持通風良好,並設置明顯標志。倉庫及易燃易爆粉塵和氣體場所使用防爆燈具。

4、木刨花、實驗剩餘物應及時清出,放在指定地點。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專人保管,保管員要詳細核對產品名稱、規格、牌號、質量、數量、查清危險性質。遇有包裝不良、質量異變、標號不符合等情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6、忌水、忌沫、忌曬的化學危險品,不準在露天、低溫、高溫處存放。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無損。

7、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周圍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間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採用木箱搬運。嚴防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如發現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先停止工作,再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⑧ 存儲100l危險化學品有什麼要求

()儲存危險化品基本要求
1.儲存要求
(1)危險化品必須儲存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市級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審查批准危險化品倉庫未經批准隨意設置危險化品儲存倉庫儲存危險化品必須遵照家律、規其關規定
(2)《危險化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危險化品必須儲存專用倉庫、專用場或者專用儲存室(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式、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家標准並由專管理
(3)《危險化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劇毒化品及儲存數量構重危險源其危險化品必須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儲存劇毒化品及構重危險源其危險化品數量、點及管理員情況報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備案
(4)《危險化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品專用倉庫應符合家標准安全、消防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品專用倉庫儲存設備安全設施應定期檢測
《用化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危險化品應明顯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3690--1992規定同區域貯存兩種兩種同級別危險化品應按高等級危險物品性能標志
(5)《危險化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品產、儲存企業及使用劇毒化品數量構重危險源其危險化品單位應向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品登記
(6)《用化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危險化品倉庫必須配備專業知識技術員其倉庫及場所應設專管理管理員必須配備靠安全防護用品
(7)危險化品露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爆炸物品、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露堆放
(8)儲存式:按照GB 15603--1995根據危險化品品種特性實施隔離儲存、隔儲存、離儲存
根據危險品性能區、類、庫儲存
(9)各類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滅火同危險化品能同庫儲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GB 18265--2000)
(10)儲存危險化品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使用明火
(11)《危險化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明確:危險化品單位應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員必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設區市級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備案
2.儲存安排及儲存限量
(1)危險化品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品類、項、容器類型、儲存式消防要求
(2)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化反應產毒氣體危險化品露或潮濕、積水建築物儲存
(3)受光照射能發化反應引起燃燒、爆炸、解、化合或能產毒氣體危險化品應儲存級建築物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准其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5)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體容器屬壓力容器必須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超裝
(6)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7)毒物品應儲存陰涼、通風、乾燥場所要露存放要接近酸類物質
(8)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其物品共存
3.危險化品養護
(1)危險化品入庫應嚴格檢驗商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泄漏
(2)危險化品入庫應根據商品特性採取適養護措施儲存期內定期檢查做目兩檢並做檢查記錄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及處理
(3)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檢查發現變化及調整
4.危險化品入庫管理
(1)儲存危險化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入庫管理制度
《危險化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危險化品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品應定期檢查
《危險化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劇毒品產、儲存、使用單位應劇毒化品產量、流向、儲存量用途實記錄並採取必要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品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品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必須立即向公安部門報告
(2)危險化品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①商品數量
②包裝按照《危險化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品包裝必須符合家律、規、規章規定家標准要求
危險化品包裝材質、型式、規格、單件質量(重量)應與所包裝危險化品性質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儲存
危險化品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專業產企業定點產並經務院質檢部門認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使用
重復使用危險化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並做記錄;檢查記錄應至少保存2
③危險標志(包括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
經核入庫、庫商品性質未弄清准入庫
(3)進入危險化品儲存區域員、機車輛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進入危險化品庫區機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車裝卸貨物准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汽車、拖拉機准進入易燃易爆類物品庫房進入易燃易爆類物品庫房電瓶車、鏟車應防爆型;進入燃固體物品庫房電瓶車、鏟車應裝防止火花濺安全裝置
(4)裝卸、搬運危險化品應按照關規定進行做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滾
(5)裝卸身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操作員應根據危險條件穿戴相應防護用品
裝卸毒害品員應具操作毒品般知識操作輕拿輕放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作業員應佩帶手套相應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作業飲食用手擦嘴、臉、眼睛每作業完畢應及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清洗集存放
裝卸腐蝕品員應穿工作服、戴護目鏡、膠皮手套、膠皮圍裙等必需防護用具操作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摩擦震撞擊
(6)裝卸易燃易爆物料裝卸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防護用具操作輕搬輕放、防止摩擦撞擊
裝卸易燃液體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鞋桶水泥面滾桶裝各種氧化劑水泥面滾
各項操作使用沾染異物能產火花機具作業現場須遠離熱源火源
(7)各類危險化品裝、改裝、箱(桶)檢查等應庫房外進行
(8)用同車輛運輸互禁忌物料包括庫內搬倒
(9)操作各類危險化品企業應經營店面倉庫針各類危險化品性質准備相應急救葯品制定急救預案
5.消防措施
(1)根據危險化品特性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消防設備、設施滅火葯劑並配備經培訓兼職或專職消防員
危險化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設置、配備足夠消防設施器材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型危險物品倉庫應設專職消防隊並配消防車消防器材應設置明顯便於取用點周圍准放物品雜物倉庫消防設施、器材應專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添置確保完效於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嚴禁圈佔、埋壓挪用
(2)儲存危險化品建築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監測火災報警系統
(3)儲存危險化品建築物內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危險化品用水撲救火災除外)
(4)危險化品儲存企業應設安全保衛組織危險化品倉庫應專職或義務消防、警衛隊伍論專職義務消防、警衛隊伍都應制定滅火預案並經進行消防演練
6.員培訓
(1)倉庫工作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崗
(2)危險化品裝卸員進行必要教育使其按照關規定進行操作
(3)倉庫消防員除具般消防知識外應進行危險化品庫工作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儲存危險化品種類、特性、儲存點、事故處理程序及
(二)儲存易燃易爆品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1999)作明確規定
其儲存條件:
1.建築條件
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16?2001版)要求庫房耐火等級低於三級
2.庫房條件
(1)儲藏易燃易爆商品庫房應冬暖夏涼、乾燥、易於通風、密封避光
(2)根據各類商品同性質、庫房條件、滅火等進行嚴格區、類、庫存放
①爆炸品宜儲藏於級輕頂耐火建築庫房內
②低、閃點液體、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宜儲藏於級耐火建築庫房內
③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機氧化物儲藏於、二級耐火建築庫房內
④二級易燃固體、高閃點液體儲藏於耐火等級低於三級庫房內
3.安全條件
(1)商品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產火花條件
(2)除按附錄規定類儲存外品種應專庫儲藏
①爆炸品:黑色火葯類、爆炸性化合物別專庫儲藏
②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氣體、燃氣體毒氣體別專庫儲藏
③易燃液體均同庫儲藏;甲醇、乙醇、丙酮等應專庫儲存
④易燃固體同庫儲藏;發孔劑H與酸或酸性物品別儲藏;硝酸纖維素酯、安全火柴、紅磷及硫化磷、鋁粉等金屬粉類應別儲藏
⑤自燃物品:黃磷烴基金屬化合物浸、植物油製品須別專庫儲藏
⑥遇濕易燃物品專庫儲藏
⑦氧化劑機氧化物、二級機氧化劑與、二級機氧化劑必須別儲藏硝酸銨、氯酸鹽類、高錳酸鹽、亞硝酸鹽、氧化納、氧化氫等必須別專庫儲藏
4.環境衛條件
(1)庫房周圍雜草易燃物
(2)庫房內經打掃面漏撒商品保持面與貨垛清潔衛
5.溫濕度條件表
(三)儲存毒害品要求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1999)作明確規定
其儲存條件:
1.庫房條件
(1)庫房結構完整、乾燥、通風良機械通風排毒要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2)庫房耐火等級低於二級
2.安全條件
(1)倉庫應遠離居民區水源
(2)商品避免陽光直射、曝曬遠離熱源、電源、火源庫內固定便配備與毒害品性質適應消防器材、報警裝置急救葯箱
(3)同種類毒害品要存放危險程度滅火同要存放性質相抵禁止同庫混存
(4)劇毒品應專庫貯存或存放彼間隔單間內執行五雙制度(雙驗收、雙保管、雙發貨、雙鎖、雙本帳)安裝防盜報警裝置
3.環境衛條件
庫區庫房內要經保持整潔散落毒品、易燃、燃物品庫區雜草及清除用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庫外安全點妥善保管或及處理更換儲藏毒品品種要庫房清掃干凈
4.溫濕度條件
庫區溫度超35℃宜易揮發毒品應控制32℃相濕度應85%於易潮解毒品應控制80%
(四)儲存腐蝕性物品要求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作明確規定
其儲存條件:
1.庫房條件
庫房應陰涼、乾燥、通風、避光防火建築建築材料經防腐蝕處理
(1)儲藏發煙硝酸、溴素、高氯酸庫房應低溫、乾燥通風、二級耐火建築
(2)溴氫酸、腆氫酸要避光儲藏
2.貨棚、露貨場條件
貨棚應陰涼、通風、乾燥露貨場應比面高、乾燥
3.安全條件
(1)商品避免陽光直射、曝曬遠離熱源、電源、火源庫房建築及各種設備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16?2001版)規定
(2)按同類別、性質、危險程度、滅火等區類儲藏性質相抵禁止同庫儲藏
4.環境衛條件
(1)庫房面、門窗、貨架應經打掃保持清潔
(2)庫區內雜物、易燃物應及清理排水溝保持暢通
5.溫濕度條件表
(五)廢棄物處置
隨著科技術迅速發展類文明進步類賴存環境保護越越重視
1.《危險化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置廢棄危險化品依照《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家關規定執行
2.《危險化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品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應採取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品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產原料留事故隱患處置案應報所設區市級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負責危險化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應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用化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危險化品廢棄物處理明確三條規定:
(1)禁止危險化品儲存區域內堆積燃廢棄物品
(2)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品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3)按危險化品特性用化或物理處理廢棄物品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六)危險化品儲存發火災主要原析

⑨ 甲類化學危險品倉庫,750平方米能存儲多少量

約2400桶,384噸。每4個鐵桶擺放在一個托盤上,最多允許兩層托盤擺放,四個桶要進行捆紮綁定,防止移動時意外滑落。托盤按標準是2.25m², 則750m2倉庫可存放約300個托盤(考慮到垛距、垛牆間距、應急通道等)。

在用地面積足夠的前提下,庫房盡量寬敞,滿足商品擺放要求,貨物堆垛離牆0.3m以上,各類物品堆垛間距0.1m以上,主通道1.8m以上,支通道0.8m以上。單一貯存區最大貯量2000~2400 噸。

超出存儲量,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9)沈陽易燃物安全存儲生產商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⑩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城市環境污染、火災和人身傷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及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市公安局是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工商、環保、城建、城管、供銷社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第四條本市大三環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在本區域內,除春節期間(農歷臘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在允許燃放期間每日晚十時至次日早六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除夕和元宵節除外。第五條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重要文物保護場所;
(二)重要軍事區域;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四)幼兒園、醫院、療養院、教學科研場所;
(五)其他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場所。第六條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節日,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主辦單位應在七日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予公告,公告費由主辦單位承擔。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舉辦燃放焰火表演活動的,主辦單位應在七日前向燃放地區、縣(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報市公安局批准。第七條禁止銷售和燃放易引發火災、人身傷害的不合格煙花爆竹和拉炮、摔炮、打火紙、月旅行、雙響、閃光雷等危險產品。第八條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須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向所在地區、縣(市)公安局申請,報市公安局審查,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由公安局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准生產。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須有技術人員負責技術指導,負責技術指導的技術人員須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並向市公安局備案。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產品應當註明生產單位、生產日期和燃放說明,出口產品內銷時,應附中文說明書。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葯、煙火葯、化學原料及煙花爆竹產品必須設專庫儲存,由專人保管,專人看護,不得任意存放,性質相抵觸的化學原料必須分類分庫存放。第十二條經營煙花爆竹的專業批發單位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經所在地區、縣(市)公安局審查,報市公安局批准,由公安局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第十三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儲存煙花爆竹的庫房,不得設置在居民住宅樓內,應專庫專用,專人看護,與火源、電源隔絕,設置相應的防火工具,並經所在地區、縣(市)公安局檢查批准。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由市供銷社日用雜品專營公司統一采購、批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的采購、批發業務。經營品種、質量、數量須經市公安局審查同意,並加貼市公安局認可的標識,方可銷售。第十五條市供銷社日用雜品專營公司憑訂貨合同到市公安局辦理《爆炸物品購買證》和《爆炸物品運輸證》;縣(市)日用雜品公司到市日用雜品專營公司批發煙花爆竹,須持所在地公安局簽發的《爆炸物品購買證》和《爆炸物品運輸證》。向外埠運輸的,須有運達地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運輸證件。
運輸煙花爆竹必須派專人押運,並懸掛危險品標志。第十六條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載客的交通工具和進入車站、影劇院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嚴禁在托運、郵寄的行李、包裹中夾帶煙花爆竹。第十七條零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必須有符合規定的銷售地點,並持有公安機關簽發的《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本市九區零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必須到市供銷社日用雜品專營公司采購,縣(市)零售煙花爆竹的,必須到所在地日用雜品公司采購。第十八條生產、批發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零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應持公安機關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春節期間銷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應持《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向其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一次性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