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經營銷售、運輸各實行什麼制度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審批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
『貳』 關於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管理的國家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對危險物質的生產、儲存、運輸和處置等方面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通過規范管理,使其最大限度地發揮積極作用,預防和減少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發生。我國關於危險物質管理的國家規定,主要是與危險物質的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等管理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反恐怖主義法、核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叄』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是:
1、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4、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5、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6、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8、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9、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10、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對劇毒放射性物質存儲實行的制度擴展閱讀
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體位置、包裝標志、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置警告標志,不要在周圍逗留。嚴禁吸煙,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居民小區施工過程中挖掘出有異味的土壤時,應立即撥打當地區(縣)政府值班電話說明情況,同時在其周圍拉上警戒線或豎立警示標志。在異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圍居民和單位不要開窗通風。
嚴禁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交車、地鐵、火車、汽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
學品傷害時,應立即到醫院救治,不要拖延。
安全職責: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國對化學品實施重點管理,無論是境內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或是境外企業將產品出口到中國,都必須依照中國的化學品法規完成應對責任。
2011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新修訂版(即591號令),修訂條例由原條例(344號令)的74條款增加至102款,對企業提出更多要求。
『肆』 醫用放射性物質,劇毒試劑等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總則
1.1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貯存、生產和使用過
程中發生火災、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2.范圍和分類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危險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燃
燒、爆炸和導致人身中毒或傷害事故,並使財產受到毀壞的化學物品,統稱為化學危險物品。
2.2有些物品雖不屬於危險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也應加強管理。
2.3化學危險物品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分為:
2.3.1爆炸品
2.3.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2.3.3易燃液體
2.3.4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2.3.5毒害品和腐蝕品及感染性物品
2.4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
3.生產和使用
3.1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裝置,應根據危險品的種類、性能和生產過程中的
火災危害及毒害程度,設置相應的排風、通風、防火、防爆、防塵防毒、泄壓、降溫、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隔離操作和自動報警等安全設施。
3.2生產車間存放的危險物品,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
存放量。原料和成品應經化驗,以免因成分不符標准或發生事故。
3.3劇毒物品生產和使用場所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和器具(如酸、鹼作業崗位要戴眼鏡、處理問題時必須戴面罩)。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得在劇毒物品場所飲食,應備有一定數量的解毒葯品(甘草含劑等)以備應急搶救之用,工作結束後應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3.4包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容器必須牢固、嚴密,並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印貼專用的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性質(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防爆、滅火、安全貯運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3.5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其電氣、動力設備、照明裝置、儀表和開關等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國家頒發的《爆炸危險物品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等規定,分別採用防爆或隔離措施。
3.6輸送液體物品,應採取防止泄露、消除靜電的措施,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熱,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若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或照明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離措施。
3.8凡用於生產的煤氣、有毒、有害氣體蒸汽、水等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3.9化學危險品生產或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標准處理。
3.10嚴禁用一級易燃液體洗刷機器設備、車輛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設備、管道檢修,要求嚴格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檢修制度》規定執行。
4.貯存和保管
4.1貯存量較大的化學危險品的倉庫應根據物品性質,按規范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火圍堤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4.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內只能貯存同一類化學危險物品,不同品種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貯存,並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並保證道路通暢。
4.3對化學試劑危險物品庫要安排的貨位,避免混存。化學性質、防護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或相互有影響的化學危險物品,絕對不允許貯存在同一庫內。
4.3.1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4.4對於遇水易爆,遇高溫、低溫、爆曬會發生分解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液化氣體分別不得在潮濕、易積水、高溫處及低溫處貯存,不能在露天場地貯存。
4.5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與生產、生活區有適當的距離,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設施。
4.6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包括庫工)必須進行公司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由本單位發給安全作業證方能上崗操作。
4.7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人員,要選配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4.8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出入庫發放制度:
4.8.1 化學危險品入庫前均應按合同或入庫單、請檢單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 商品數量;
b. 包裝;
c. 危險標志;
d. 合格證或檢驗報告。
經核對後方可入庫,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8.2 化學危險品出庫前均應按合同或領料單進行檢查核對,核對內容包括:
a. 商品數量;
b. 包裝;
c. 危險標志;
4.8.3 進入化學危險品儲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4.8.4 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8.5 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8.6 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4.8.7 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8.8 為防止發料差錯,對劇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須實行雙人收發、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四雙」制度。
4.8.10 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4.8.11 化學危險物品的領用需經使用人員提出,部門主管批准,倉管人員同意後方可出庫。
4.8.12 化學危險品的出入庫須有台帳記錄,每月必須進行盤帳,做到帳、卡、物相付。
5.裝卸運輸
5.1化學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品一般性質和安全防範知識的人員承擔。
5.2化學危險物品裝卸運輸人員,應持有安全合格證,按運輸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翻滾、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5.3化學危險品裝卸前後,對車廂、庫房應進行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裝過劇毒物品的車輛,卸後必須洗刷干凈。
5.4相互碰撞、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而在同一車上混裝運輸。
5.5化學危險品裝運時不得人貨混裝。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5.6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應嚴格防止外來明火,盡可能選擇路面平坦的道路,不得
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行車中要保持車速、車距,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
5.7裝運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輛排氣筒上必須裝有阻火器,並配備滅火器材。車
頭應懸掛「危險品」標記,罐車要掛靜電接地導鏈。
5.8裝運爆炸、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須包裝牢固、嚴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5.8.1禁止使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和腳踏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氯化鉀、
氯化鈉等氧化劑和鐵桶包裝的低閃點的易燃液體時,不得用鐵板車及汽車掛車。
5.8.2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物品。
5.8.3高溫季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的車輛要有防曬設施。
5.8.4裝運電石等忌水物品時,應要有防雨設施。
5.9公司銷售部對來公司拉運危險貨物的客戶要檢查:「采購證、准運證、押運人員的押運證、槽(罐)車准用證」、並檢查運載工具外觀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如發現問題應責成用戶處理後方可發貨。
6.報廢處理
6.1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處理。
6.1.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6.1.2包裝容器必須在生產部指派專人監護下銷毀。
6.2劇毒物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先提出申請,制定安全措施,經生產部批准後方可處理。
6.3凡公司報廢的金屬容器、設備、管道等含有化學危險物質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按規定要求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交給廢品處理部門。
6.4公司生產中的各類有害廢渣、污物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另外,站長團上有產品團購,便宜有保證
『伍』 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實行什麼管理
法律分析: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這是由於放射作業、高毒作業存在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具有嚴重危害性所決定的。放射危害既可致人死亡、誘發腫瘤,還會影響到下一代的健康;高毒化學品則極易導致職業中毒重大傷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標準的管理,確保行業標準的協調、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准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准。行業標准不得與有關國家標准相抵觸。有關行業標准之間應保持協調、統一,不得重復。行業標准在相應的國家標准實施後,即行廢止。
第三條 需要在行業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准(含標准樣品的製作):
(一)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
(二)工、農業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參數、質量指標、試驗方法以及安全、衛生要求;
(三)工、農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維修方法以及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術要求;
(五)產品結構要素和互換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管理技術等要求
『陸』 劇毒物品必須保管儲存在什麼地方
專用倉庫或者專用儲存室內。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劇毒物品存儲注意事項
對化學品包裝進行嚴格檢查以確保其完整性,泄露或危險的包裝應該轉移到安全處重新包裝或處理。標簽應該重新加貼,如果需要,需要清楚的辨別包裝的內容物。
危險化學品數量應該保持最小量,並與使用量和保存期限相對應,部分化學品在儲存過程中易發生分解或發生化學反應,導致危險性增加,這類化學品登記並妥善保管。
『柒』 劇毒類化學試劑有哪些存放要求
首先找到一處空氣流通的房間,然後給房間配上一把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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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注意房間的光照,盡量避免光線長時間照進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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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放要葯品時盡量使用磨砂口、棕色玻璃瓶,並且根據化學試劑的化學屬性進行存儲,保證葯品不會揮發到空氣中
4
/4
在放置化學試劑時要注意分類,易燃易爆、防潮防火、在室內應多注意通風
『捌』 誰能給我發下<河北省劇毒化學品 放射性物品存放場所治安管理規定>全部內容 或者鏈接啊
<河北省劇毒化學品 放射性物品存放場所治安管理規定>
為切實加強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場所的治安管理,防止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流失、被盜、被搶,確保社會治安秩序穩定,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保護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河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各級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的要求,依法對轄區內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場所實施治安管理。
一、存放場所的安全技術防範分級
(一)存放場所分類
1、劇毒化學品存放場所
(1)固體類劇毒化學品存放場所指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儲存倉庫;
(2)桶罐、槽罐裝液體、氣體壓縮類劇毒化學品存放場所指存放桶罐、槽罐的庫區;
(3)試劑小包裝類劇毒化學品存放場所指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專用倉庫及保險櫃。
2、放射性物品存放場所
(1)含源裝置中的放射源的存放場所指存放含源裝置的場所;
(2)未使用的含源裝置或放射源的存放場所指儲存含源裝置或放射源的倉庫。
(二)存放場所分級
1、一級存放場所
符合下列設計存放量條件之一的為一級存放場所:
(1)固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500kg(含)以上的;
(2)液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1000L(含)以上的;
(3)存放有Ⅰ類放射源或含源裝置的,醫療單位使用含Ⅰ類放射源裝置的場所除外;
(4)生產放射性同位素單位的放射性物品庫。
2、二級存放場所
符合下列設計存放量條件之一的為二級存放場所:
(1)固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2)液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200L(含)至1000L;
(3)存放有Ⅱ、Ⅲ類放射源或含源裝置的;
(4)地處重要部位、重要交通幹道兩側500米范圍內的放射性物品庫。
3、三級存放場所
符合下列設計存放條件之一的為三級存放場所:
(1) 固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50kg以下的;
(2) 液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200L以下的;
(3)存放Ⅳ類、Ⅴ類放射源或含源裝置的;
(4)醫療單位使用含Ⅰ、Ⅱ類放射源裝置的場所。
二、安全防範級別及要求
按照防範級別應與防範對象的風險等級相對應的原則,一級存放場所應採取一級防範措施,二級存放場所應採取不低於二級防範措施,三級存放場所應採取不低於三級防範措施。
(一)一級防範措施
1、應安裝入侵報警、視頻監控等技術防範裝置組成的安全防範系統。其中,出入口處應設入侵報警、視頻監控;存放場所外重要部位及通道應設周界報警和視頻監控。
2、可根據地形在存放場所周界劃出一定范圍的安全控制區,建立一道實體屏障。
3、應設立專門值班室,配備2名(含)以上值守人員,24小時值守,並安裝報警電話。
4、出入人員使用專門證件,嚴格控制非本單位工作人員進入,確因工作需要進入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履行登記手續,並由本單位人員陪同。
5、設立庫房的,門窗應堅固,並具有防破壞和防火功能;外層門宜為防盜門,若外層門是鐵皮門,應加裝防撬裝置,避免掛鎖外露;庫房實行「雙人雙鎖」制度。
6、含源裝置中放射源的安裝部位必須加裝必要的防拆卸設施並安裝視頻監控和防盜搶報警裝置。
(二)二級防範措施
1、應安裝入侵報警或視頻監視等技術防範裝置。其中,出入口處應設入侵報警,重要部位應設電視監控;防範裝置有緊急報警功能。
2、應設專門值班室,工作時間可設1人值守,其餘時間必須設2名以上人員值守。
3、出入人員使用專門證件,並認真履行登記手續。
4、設立庫房的,庫房門窗應堅固,並具有防破壞和防火功能;外層門宜為防盜門,若外層門是鐵皮門,應加裝防撬裝置,避免掛鎖外露;庫房實行「雙人雙鎖」制度。
5、含源裝置中放射源的安裝部位必須加裝必要的防拆卸設施並安裝防盜搶報警裝置。
(三)三級防範措施
1、應安裝入侵報警技術防範裝置。其中,出入口處應安裝入侵報警,場所外重要部位及通道應設周界警示;防範裝置有緊急報警功能。
2、應配備至少一名人員24小時值守。
3、設立庫房的,庫房外層門應為防盜門,庫房窗應安裝防護欄,並具有防破壞功能;庫房實行「雙人雙鎖」制度。
4、含源裝置中放射源的安裝部位必須加裝必要的防拆卸設施並安裝防盜搶報警裝置。
三、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要求
存放場所的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規定。根據防範對象的使用功能、風險等級和安全防範管理的需要,綜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構成安全、可靠、實用、經濟、先進、配套的安全技術防範體系。存放場所的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施工程序可參考《安全防範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94)的規定。同時,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應設區市公安局統一規劃建設,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侵報警系統
1、報警系統應具有探測、響應、提示、控制、記錄等功能。
2、庫房內無人時,入侵報警裝置應進入設防狀態;撤防時間一次最長不得超過2小時。
3、報警系統各子系統能分別設置,獨立運行,並能按時間、區域、部位靈活編程設防或撤防;應具有防破壞功能,能對設備運行狀態和信號傳輸線路進行檢測,能及時發出故障報警並指示故障區位;當有報警時能顯示和記錄報警部位、地址及有關警情數據。
4、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便於操作的部位,並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誤觸發措施。當被觸發報警後應能立即發出緊急報警信號並自鎖,復位應採用人工操作方式。
(二)視頻監控系統
1、報警室所設監控終端,能對所有監控圖像進行記錄,多畫面或輪尋顯示各監控圖像;應能與報警系統聯動,當報警發生時,能對報警現場進行圖像復核,將現場圖像自動切換到指定的監視器上顯示;可設置為移動畫面幀測記錄方式,幀測靈敏度為對攝像重點區域內有人員、車輛或應設防物體移動時即起動,圖像記錄連續性指標不少於10幀/秒。
2、攝像視場角應覆蓋目標80%以上,對出入口和直接被監控目標攝像設防,其視場角應實現全覆蓋;錄像的清晰度不低於352*288彩色像素點陣;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觀看所攝錄的圖像應能明確辨識被攝錄人員、車輛和其他主要物品標識性特徵。
3、被監控目標的照度應符合攝像機的照度要求,在照度達不到要求時應增加輔助照明設施,輔助照明燈光與報警、視頻監控應實現聯動。
(三)報警、視頻監控、通訊器材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報警、視頻監控、通訊器材應能在使用現場環境條件下穩定工作,並應達到工程設計要求,出現故障後應能及時修復,系統的備用電源應滿足8小時正常工作。
四、實體防護措施
(一)存放場所的實體防護裝置由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混凝土牆或實心磚牆、防盜防火安全門、防盜柵欄、防盜保險櫃、安全標志等組成。
(二)存放場所的出入口應設防盜防火安全門,並配有二把防盜防火鎖。防盜防火安全門、防盜防火鎖及安裝應符合GB12955-1991、GB14101-1993、GB17565-1998的要求。
(三)存放場所與外界相通的窗、通風口等處安裝防盜柵欄。防盜柵欄應採用單根直徑不小於φ20mm、壁厚不小於2mm的鋼管(或單根直徑不小於φ16mm的鋼棒、單根橫截面應不小於8mm×20mm的鋼板)組合製做,單個柵欄空間最大面積應不大於600mm×100 mm。防盜柵欄應採用不小於12mm的膨脹螺絲固定,安裝應牢固。
(四)試劑小包裝類劇毒化學品必須存放在防盜保險櫃內。防盜保險櫃應符合GB10409的要求。
(五)存放場所的牆壁應採用混凝土牆或實心磚牆建造、牆壁厚度應不小於250mm,樓板應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建造,厚度應不小於160mm。
(六)存放場所外部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標志及中文警示說明。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符合GB 2894的要求。
五、值守人員基本要求
(一)值守人員應年滿18歲,最高不應超過60歲,身體健康,男性為宜。
(二)值守人員工作認真負責,平時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
(三)值守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訓練,能按照預案處置突發事件,接到報警信號後或發現破壞、搶劫、盜竊行為,應及時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並按規定報警。
六、管理措施
(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落實本規定的實施;單位保衛組織在本單位主管領導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安全防範工作。具有二級存放場所(含)以上的單位,要制定應急預案。
(二)存放場所的安全防範等級認定由本單位依據本規定提出,並經當地縣級公安機關核定;存放場所所屬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本單位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場所的安全防範管理工作,參與安全防範工程規劃、設計、建設工作,提出防範需求和使用要求。
(三)存放場所安全防範設施應由專業人員或部門每年檢測和維護一次,並准確記錄每次的檢測維護詳情。
(四)存放場所安全防範系統出現故障,要求一級存放場所在48小時內、二級存放場所在72小時內、三級及以下存放場所在96小時內恢復功能。在修復期間應啟動應急方案,並於24小時內報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