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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存儲管理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2-08-09 10:07:11

1. 液化氣存儲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儲存的技術規范主要是《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
日常管理主要是《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583號令),還有到了地方一般都有各省的條例等

2. 非法儲存液化氣罐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液化氣,屬於危險物質,具有極大的火災隱患,若不注意,產生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非法儲存液化氣罐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3. 液化氣存儲量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液化石油氣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間、公共場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內。鋼瓶嚴防高溫和日光暴曬,其環境溫度不得大於35℃,使用中,鋼瓶與爐灶之間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並保證室內空氣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氣爐灶與其它爐灶在同一房間內使用。

二、爐灶各部位要經常檢查,發現閥門堵塞、失靈,膠管老化破損等情況要及時修理.如出現角閥壓蓋松動、絲扣上反、手輪關閉上升等現象,應及時聯系修理。如發現室內有液化氣味,要立即停用氣罐,打開門窗,嚴禁在室內吸煙、劃火柴或開、關電氣設備,並要關閉相鄰房間的門窗進行隔離,必要時相鄰房間也要熄滅火源等。檢查泄漏點時,一般採用抹肥皂水的方法,嚴禁用明火試漏。

三、液化氣鋼瓶嚴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熱源,嚴禁烘烤、火燒等方法對氣瓶加熱。不能傾倒、倒置使用。嚴禁在室內將液化氣從一個鋼瓶導入另一個鋼瓶。液化氣使用完後,瓶內殘液嚴禁擅自處理。

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4. 襄陽市瓶裝液化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瓶裝液化氣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氣充裝、經營、使用與運輸、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瓶裝液化氣服務、管理與監督工作協調機制。

瓶裝液化氣安全管理經費按照事權與財權相適應原則由市、縣兩級財政予以保障。第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瓶裝液化氣的行業管理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瓶裝液化氣經營行業發展規劃,貫徹執行有關瓶裝液化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組織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進行技術交流,對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對瓶裝液化氣用具的銷售、安裝、使用、維修開展監督管理,負責瓶裝液化氣市場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協調和宣傳工作等。

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商務、發展和改革、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財政、審計、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同級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瓶裝液化氣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瓶裝液化氣用戶進行全面摸排,建立各類瓶裝液化氣用戶信息檔案並動態更新;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非法經營、非法購氣、不安全存儲等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燃氣管理、宣傳指導等工作。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燃氣行業主管、交通運輸、大數據管理等部門共同建立本市氣瓶流轉監測系統,實現瓶裝液化氣氣瓶充裝、運輸、經營和使用全過程的可溯源管理,並與地方各級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第二章氣瓶充裝管理第七條瓶裝液化氣充裝單位在取得鋼瓶充裝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氣瓶充裝實行固定充裝制度,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氣瓶,並建立氣瓶管理檔案。第八條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標注使用登記代碼。第九條實行氣瓶送檢制度。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將氣瓶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氣瓶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第十條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將達到報廢標準的氣瓶及時委託給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報廢,並建立報廢記錄。第十一條瓶裝液化氣充裝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和使用氣瓶充裝質量追溯信息系統,建立自動採集、保存充裝記錄的信息化平台,採用信息化技術對氣瓶充裝過程進行管理;

(二)查驗和記錄所采購液化氣瓶的相關證書,不得采購、使用無合法來源的液化氣瓶;

(三)向液化氣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標准及具有危險性警示標識的氣瓶並進行安全使用指導;

(四)負責對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設置統一標識和維護保養;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有關國家標准規定,做好瓶裝液化氣充裝前的檢查和充裝記錄工作,並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

(六)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七)建立健全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液化氣瓶充裝事故風險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有效實施;

(八)充裝的液化氣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九)不得充裝非法製造、報廢、改裝、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氣瓶。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二條從事瓶裝液化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包括供氣站)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瓶裝液化氣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塗改、偽造燃氣經營許可證。第十三條瓶裝液化氣銷售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對用戶進行實名登記,送氣人員上門送氣時應當對用戶進行實名登記。

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安裝氣瓶信息化系統,將氣瓶產權單位、實名登記、充裝使用、檢驗時間等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並在氣瓶顯著位置加貼信息化數字識別標識。

5. 非法運輸、儲存液化氣罐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液化氣屬於易燃易爆物品,存儲、運輸都要嚴格按規定辦理「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許可證」,在沒有取得危險品運輸資格的情況下,非法運輸、存儲液化氣鋼瓶,將會對公眾財產、人身安全造成較大的威脅,相關責任人會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者,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6. 液化氣使用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液化儲氣和灌裝單位要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充裝技術要求,確保安全。所有設備、設施必須認真檢查,確定檢修周期、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城建總局關於確保民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安全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二、對在用的鋼瓶進行一次全面檢驗。城建和勞動部門應密切配合,組織有關單位,參照國家城建總局一九八0年制定的《液化石油氣鋼瓶》部標准,對在用鋼瓶認真進行一次檢查 。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鋼瓶,認真採取措施或停止使用,以保證安全 。自發文之日起,要在一年內檢驗完畢;如有特殊情況,在限期內難以完成者,須經當地政府批准酌情延長檢驗期限。檢驗的情況和總結,應及時報省、市、自治區城建和勞動部門備案。

三、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應該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計劃、石化、城建部門協調平衡氣源的分配;根據現有液化石油氣的資源,確定供應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氣的數量;在城市中,液化石油氣的供應和分配業務,應由城建部門負責公用事業的煤氣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各煉油廠、化工廠不得對外灌裝民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四、儲氣和灌裝單位要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充裝技術要求,確保安全。所有設備、設施必須認真檢查,確定檢修周期、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遵守制度,安全生產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對違反規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責任。

7. 液化氣瓶庫房儲存規定

法律分析: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並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人員進行氣瓶安全技術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 2006) 10.2.39 設置放散管的目的是為工業企業車間、鍋爐房以及大中型用氣設備首次使用或長時間不用又再次使用時,用來吹掃積存的燃氣管道中的空氣、雜質。當停爐時,如果總閥門關閉不嚴,漏到管道中的燃氣可以通過放散管放散出去,以免燃氣進入爐膛和煙道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