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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存儲管理

發布時間: 2022-08-09 07:19:41

『壹』 法律關於公安機關依法採集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

法律關於公安機關依法採集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
1、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合法、必要、准確、安全的原則收集管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和合法權益;
2、公安機關應當明確所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在傳輸、存儲、使用、維護等環節的安全管理責任,規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保證信息安全;
3、公安機關應當規范准確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發現公民個人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子以更正或者刪除。更正或者刪除不準確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經過市批並留存操作日誌。公民個人信息更正或者刪除前已經進行數據交換的,更正後應當重新進行數據交換,刪除後應當及時向原數據接收單位通報;
4、公安機關應當安香保管個有公民個人信息的記錄、資料、物品,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移交、銷毀的及時移交、銷毀,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泄露;
5、對向公民個人信息管理使用提供技術支持的其他單位和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審核,與其簽署保密協議,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貳』 個人徵信管理辦法有哪些

明確信用信息的定義及徵信管理的邊界。

《徵信業務管理辦法》按照依法採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於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等三個維度,將符合上述標準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於這些信息的分析評價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從事個人徵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個人徵信許可;從事企業徵信業務和信用評級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備案。
《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定義的徵信管理范疇不涉及非商業合作的信息服務。比如,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職責直接向金融機構提供個人或企業信息的,以及汽車經銷商、房產營銷中介等市場機構依法代金融機構收集客戶信息但並不對客戶信息分析處理營利的,不適用本辦法。互聯網平台開展助貸等相關業務符合徵信業務定義的,適用本辦法。

(2)個人信息存儲管理擴展閱讀

規范徵信業務全流程。

《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對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徵信業務的各個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採集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過度採集;採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並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採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徵信機構要對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於合法、正當的目的,並取得信息主體的明確同意授權,不得濫用,等等。

『叄』 公安機關採集個人信息規定

法律分析:
1、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合法、必要、准確、安全的原則收集管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和合法權益;2、公安機關應當明確所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在傳輸、存儲、使用、維護等環節的安全管理責任,規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保證信息安全;3、公安機關應當規范准確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發現公民個人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子以更正或者刪除。更正或者刪除不準確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經過市批並留存操作日誌。公民個人信息更正或者刪除前已經進行數據交換的,更正後應當重新進行數據交換,刪除後應當及時向原數據接收單位通報;4、公安機關應當安香保管個有公民個人信息的記錄、資料、物品,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移交、銷毀的及時移交、銷毀,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泄露;5、對向公民個人信息管理使用提供技術支持的其他單位和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審核,與其簽署保密協議,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准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衍生問題:
採集網上公開的信息犯法嗎?
網站採集內容,正常情況下,是不違法的,但是以下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1.採集有著作權的內容。
2.採集境外反動反革命的內容。
3.採集淫穢色情內容。
4.涉及國家機密政府特定信息的。

『肆』 警察查個人隱私信息,在公安內網上面會有記錄嗎

有的。依據《公安機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公安民警訪問存儲公民個人信息的系統,應當實行身份認證、訪問控制、安全審計,並留存操作日誌。公安機關通過互聯網開展行政審批事項查詢、車輛交通違法查詢等公民個人信息的社會化應用,應當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網邊界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並採取嚴格的技術防範措施,防止經由互聯網泄露公民個人信息。(4)個人信息存儲管理擴展閱讀:公民個人信息的相關要求規定:1、公安機關應當對公民個人信息實行分級存儲管理,對不同等級的信息建立完善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2、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將含有公民個人信息的記錄、資料、物品帶離公安機關的,應當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發生信息泄露的,責任民警應當立即向所屬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參考資料來源: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

『伍』 個人信息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儲存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嗎

對,是的。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七章附 則

第七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陸』 個人檔案存放在哪裡

個人檔案一般存放學校、生源地人事局、人才市場、勞動局,街道辦事處,職介,否則就是死檔。

如果畢業後沒有及時找到合適工作(或考研),導致畢業即失業,可以到學校申請暫緩就業,在兩年內找到工作的,一定要及時回校辦理檔案轉移,到學校將戶籍和檔案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單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場。兩年過後,學校就會打回原籍,很可能造成檔案丟失。

畢業後找到單位的,可放心的找就業地方人才市場存放,而且存放的人才市場可能會接收個人手上的檔案。從存放在人才市場之日開始,就可以算我們的工齡了。就算以後到別的地方發展,也可以通過發調檔函,很方便的轉到新就業地人才市場。

(6)個人信息存儲管理擴展閱讀:

個人檔案的特性:

1、全面性

人事檔案收存員工的履歷、自傳、鑒定(考評)、政治歷史、入黨入團、獎勵、處分、任免、工資等方面的有關文件材料,因此,它能記錄員工個人成長、思想發展的歷史,能展現員工家庭情況、專業情況、個人自然情況等各個方面的內容,總之,人事檔案是員工個人信息的儲存庫,它概括地反映員工個人全貌。

2、現實性

由於員工仍在工作,其人事檔案則成為人事(勞動)部門正確使用人才、合理解決工資等問題的一個重要依據。直接為現實工作服務是人事檔案區別於其他檔案的重要標志。

3、真實性

這是人事檔案現實性的基礎和前提。人事檔案必須做到整體內容完整齊全,個體材料客觀真實,才能為用人部門提供優質服務。

4、動態性

人事檔案立卷後,其內容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當事人人生道路的延伸將不斷形成一些反映新信息的文件材料。因此,人事檔案必須注意做好新材料的收集補充,力求縮短檔案與員工實際情況的「時間差」,這就要求人事檔案必須打孔裝訂,以便隨時補充新材料。

5、流動性

人事檔案的管理與員工的人事管理相統一,才便於發揮人事檔案的作用,如果人、檔脫節,保管人事檔案而不知當事人已調往何處,即「有檔無人」,這樣的無頭檔案,保管得再好也無意義。因此,在工作中必須堅持「檔隨人走」,在員工調走後的一周以內,必須將其人事檔案轉往新的管理部門。

6、機密性

人事檔案的內容涉及個人功過等諸多方面情況,有的從側面反映了一些重大歷史事件,有的是個人向組織匯報而不能向他人(包括家庭成員)言及的內心隱秘等等,因此,人事檔案屬於黨和國家的機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和私自保存人事檔案材料,不能向社會無條件地提供服務。即使是處於檔案管理機構的個人也不能查閱自己的人事檔案。

『柒』 身份證號碼查詢個人檔案

法律分析:當然可以查個人檔案,但只限於本人查自己的檔案。想查別人的檔案是不會讓你查的,那是別人的隱私。除非執法機關因需要才可以查。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 八、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單位內部建立的公民個人信息存儲系統,要嚴格設定查詢許可權,嚴格控制知悉范圍;要強化技術防護措施,嚴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竊取。

『捌』 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履行安全保障責任時需要採取哪些必要措施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九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就實務而言,個人信息處理者所採取的「必要措施」可以分為技術措施與管理措施。從技術措施的角度來說,包括個人信息的去標識化存儲、加密傳輸等。從管理措施的角度來說,企業宜在明確個人信息安全責任部門和個人信息安全負責人的基礎上,設置必要的訪問控制措施和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處理者內部各部門在個人信息處理上的職責劃分,定期開展個人信息安全培訓,制定必要的個人信息安全應急預案,從多個維度盡可能降低個人信息安全事件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