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會計憑證保管年限
會計憑證保管年限從10年到永久保存;
一:會計憑證裝訂後的注意事項以及保管時間
1、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簽章;
2、在封面上編好卷號,按編號順序入櫃,並要在顯露處標明憑證種類編號,以便於調閱。
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發布了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並將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10年,將保管期限為15年、25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30年。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各類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如下:
二:會計憑證保管要求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Ⅱ 工商銀行會計憑證怎麼保存
工商銀行會計憑證怎麼保存?
工商銀行的會計憑證一般應該都是收付款憑證,所以在做銀行帳的時候,把工商銀行的原始憑證也就是收付憑證粘貼到記賬憑證的後面。這樣就可以記賬憑證保存多少年,這個工商銀行的憑證就會保存多少年。
企業公司的記賬憑證一般要保存25年。所以如果粘貼到記賬憑證後面至少能保存25年的。一般財務會計准則規定:涉及銀行存款的收付款憑證至少要保存25年的。涉及相關的財務報表一般要保存15年左右。當然如果公司注銷了,那麼這些憑證也都可以按照相關的手續辦理之後,進行注銷的手續。工商銀行的收付款憑證是比較重要的。因為它涉及到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
即使工商銀行他本身對他們的銀行存款的收入和支出他也會保存的。一般也應該是要保存25年左右。所以一旦工商銀行的會計憑證丟失,可以申請補辦,因為工商銀行他也有底賬的。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Ⅲ 原始憑證一般如何存放保管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會計憑證
1、原始憑證:15年
2、記賬憑證:15年
3、匯總憑證:15年
二、會計賬簿
1、總分類賬:15年
2、明細分類賬:15年
3、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25年
4、其他日記賬:15年
5、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5年
6、輔助賬簿:15年
三、財務報告
1、月、季度財務報告:3年
2、年度財務報告:永久
四:其他
1、會計移交清冊:15年
2、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永久
3、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永久
4、銀行余額調節表:5年
5、銀行對賬單:5年
Ⅳ 財務憑證需要保存多久有電子存檔的話還需要保存紙質文件嗎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具體咨詢稅務機關。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2、舉例說明:假設某企業從2018年5月份開始建賬,則2018年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由2019年1月1日算起。
Ⅳ 記帳憑證應當保存幾年
記賬憑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應當保存30年,納稅申報表等涉稅資料應保存10年。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根據上述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應當保存30年,納稅申報表等涉稅資料應保存10年。
(5)財務憑證存儲條件擴展閱讀
會計憑證包括但不僅限於原始憑證,我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可見,會計憑證是指包括了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財務憑證的總稱。
記賬憑證只是會計憑證的一種,是會計人員做賬時填寫會計分錄的那張紙,主要是為便捷登記賬簿提供會計分錄;而真正發揮作用、能證明會計事項的是附在記賬憑證後面的原始憑證,或者說只有當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共同組成的會計憑證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原始憑證是填制記賬憑證的依據,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是並列從屬於會計憑證的,單純的記賬憑證不包含原始憑證。
從取得的來源和方式看,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的過程中直接產生的,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最初證明,在法律上具有證明效力,所以也可叫做「證明憑證」。記賬憑證是編制會計分錄後填制的單據,又通俗的稱「會計分錄憑證」,是介於原始憑證與賬簿之間的橋梁。
Ⅵ 財務原始憑證檔案應該至少保存多少年
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序號 檔 案 名 稱 保管期限 備 注
一 會計憑證類
1 原始憑證 15年
2 記賬憑證 15年
3 匯總憑證 15年
二 會計賬簿類
4 總賬 15年 包括日記總賬。
5 明細賬 15年
6 日記賬 15年 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25年。
7 固定資產卡片 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
8 輔助賬簿 15年
三 財務報告類 包括各級主管部門匯總財務報告。
9 月、季度財務報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財務報告(決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類
11 會計移交清冊 15年
12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永久
13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永久
14 銀行余額調節表 5年
15 銀行對賬單 5年
相關連接: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更好地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建帳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管理會計檔案。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五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類:總帳,明細賬,月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帳簿,其他會計帳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六條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第八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十二條 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列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採用磁帶、磁碟、光碟、縮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並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三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算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算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合並後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並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並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後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的企業(簡稱境外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1984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Ⅶ 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為規定為30年。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會計檔案將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10年。
拓展資料: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會計法》對會計憑證的種類、取得、審核、更正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按一定格式編制的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書面證明。記錄經濟業務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保證了會計記錄的真實性,加強了經濟責任制。
按編製程序和用途分類,會計憑證按其編製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前者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最初發生之時即行填制的原始書面證明,如銷貨發票、款項收據等。後者又稱記賬憑單,是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按照經濟業務的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後所填制的會計憑證。它是登入賬簿的直接依據,常用的記賬憑證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等。
Ⅷ 財務憑證帳簿本應該存放在哪
財務憑證帳簿本應該存放在單位的檔案室。
(一)會計人員在年度結束後,應將各種賬簿、憑證和有關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統一編號、歸檔保管。
(二)納稅人的賬簿(包括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會計憑證、報表和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納稅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制銷毀清冊,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准後方可銷毀。
(三)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Ⅸ 會計憑證會計賬冊保存年限
會計憑證會計賬冊保存年限為30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發布的,現行最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
(9)財務憑證存儲條件擴展閱讀:
會計憑證類保管期限:
原始憑證 30年
記賬憑證 30年
匯總憑證 30年
會計賬簿類保管期限:
總賬 30年(包括日記賬)
明細賬 30年
日記賬 30年
固定資產卡片( 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
輔助賬簿 30年
財務報告類保管期限:
月、季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所屬單位 月、季度財務會計報告) 3年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決算) 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類保管期限:
會計移交清冊 30年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永久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永久
銀行余額調節表 10年
銀行對賬單 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