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條規定商場不能使用液化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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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瓶管理規定
2018-06-07 3頁 3.7分 孫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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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瓶管理規定
為規范公司液化氣石油氣瓶充裝、使用、存放、檢驗和報廢的管理,依據國家質檢總局[2003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結合公司氣瓶使用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於YSP-15和YSP-50型液化氣石油氣瓶(以下簡稱:氣瓶)充裝、使用、存放、檢驗和報廢全過程的管理。
第二條職責
1.生產運行部為氣瓶的主管部門,組織氣瓶檢驗和報廢鑒定工作。
2.安全環保部為氣瓶安全監督部門,負責氣瓶安全使用、運送和充裝、貯存等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工作。
3.器材部門負責氣瓶的采購、驗收工作。
4.市場開發部負責《氣瓶充裝許可證》審驗工作。
5.使用單位負責建立本單位氣瓶台帳,負責氣瓶安全使用、維護、檢驗、貯存、報廢、新購等具體管理工作。
6.供氣中心負責在用氣瓶充裝,備用氣瓶(空瓶)存放和報廢氣瓶處置工作。
第三條氣瓶購置與驗收
1.氣瓶按實際需求購置,需用單位執行物資器材需求計劃上報程序,物資部門實施采購。
2.氣瓶驗收:氣瓶到貨後,物資部門組織主管部門、使用單位
和供應商共同驗收,合格後方能簽字確認。
3.驗收資料:供應商交驗氣瓶量,需具備以下資料:
(一)首檢檢驗合格報告和檢驗標識;
(二)使用說明書;
(三)出廠合格證;
(四)製造質量證明書。
4.驗收實物:每隻氣瓶配2隻防碰膠圈,氣瓶本體顏色為灰(或灰藍)色,外觀質量全新,無碰撞痕跡。
第四條氣瓶充裝
1.充裝頻次與時間:原則上充裝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開機充裝。
2.充裝前,供氣中心指定專人對充裝的氣瓶進行外觀檢查,內容為:氣瓶外觀質量是否完好、防震膠圈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檢驗期內、氣瓶角閥(附件)是否完好。
3.氣瓶充裝中和充裝後,操作人員持證上崗並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現超裝、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的,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第五條氣瓶定期檢驗
1.按國家規定的檢驗周期、報廢期限執行。每年生產運行部組織使用單位對在帳氣瓶進行核查,制定年度檢驗計劃,定期送(地級政府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站)檢,檢驗後查驗內容為:檢驗標識牌和檢驗合格證書情況,標識主要:檢驗站全稱、檢驗日期(標識到年月)、
Ⅱ 營業場所可否使用液化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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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倒賣液化氣會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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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非法運輸、儲存液化氣罐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液化氣屬於易燃易爆物品,存儲、運輸都要嚴格按規定辦理「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許可證」,在沒有取得危險品運輸資格的情況下,非法運輸、存儲液化氣鋼瓶,將會對公眾財產、人身安全造成較大的威脅,相關責任人會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者,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Ⅵ 非法儲存銷售液化氣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按照現行的《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Ⅶ 瓶裝液化氣銷售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申請材料:
1、省瓶裝燃氣供應許可申請表;
2、供應點勞業執照;
3、供應點所處位置地形圖,平面布置圖;
4、消防證明,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證;
5、安全管理和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及措施。
一般液化氣供應站設立條件主要如下:
一、房屋要求
1、必須是單層平房(即無二樓,無地下室)。
2、防火等級一級。
3、必須是鐵質門窗,且需對外開; 其他要求需等當地燃氣、消防部門看過後提出整改意見中會詳細說明。
二、供應站設立流程
1、須找當地具備液化氣供應許可的液化氣公司掛靠或加盟,簽訂掛靠協議或加盟協議;
2、由該液化氣公司相關管理人員牽頭,由當地消防、燃氣管理部門分別對你所提及的房屋進行審核和驗收後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3、由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設施使用許可證》等專用證本、證書;
4、從業人員需經專業培訓後方能從業。
拓展資料: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採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Ⅷ 農貿市場禁止使用液化氣規定
法律分析:農貿市場屬於公共場所,液化氣、煤氣罐都是易燃易爆危險品,不應帶入農貿市場使用,農貿市場亦禁止使用液化氣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Ⅸ 商場使用液化氣瓶違反了什麼法規
《高層民用建設設計防火規范》明確規定,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築或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築為高層民用建築。瓶裝液化石油氣屬於易燃易爆的可燃氣體,火災危險系數高,一旦泄漏會迅速氣化,容易發生嚴重爆炸事故。高層建築在人員疏散、撲救火災上難度較高。因此,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明確規定,高層建築內應採用管道供氣,如果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應設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一旦違反規定將受到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