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問氣瓶存儲有什麼規范
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的使用管理:
項目部接收到氣瓶時應對氣瓶的外觀(包括瓶帽、墊圈是否完好,瓶口有無損壞,有無油脂污染等)和檢測報告進行核對,並由接收人在氣瓶發放記錄上簽字確認。
各易燃易爆壓縮氣體使用和保管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用專用表測量瓶內壓力是否能滿足當天施工需要,測量時應用扳手擰緊,表接頭於瓶口連接最少要保證4扣以上,防止氣壓過高時把氧氣表射出傷人,開啟時動作要緩慢,確定壓力後,關緊瓶閥防止漏氣。
易燃易爆壓縮氣體氣瓶的放置地點,應遠離電器迴路和管道系統;不得放置在可能接觸明火、高溫金屬或其他熱源的地方。
除吊裝或移動外,氣瓶均應牢固豎放。
夏季施工時,氣瓶應有防止曝曬的措施,使用時的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施工時,氣瓶使用人員應把氣瓶按規定分開擺放; 氧氣與乙炔氣瓶的距離不小於5米二者距焊割點10米以上,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小於10米,若有風時應將兩氣瓶放置在上風頭,以防止火花順風落到氣瓶上,引起事故。
乙炔氣瓶只能豎放不能卧放,以防止瓶內的丙酮流出。
氧氣瓶卧放時應支擋穩固,頭高尾低,以防止瓶內的水分流出。
氧氣瓶、乙炔瓶的放置地點要避開上部的高壓電線和地下電纜線。
施工人員嚴禁坐在氣瓶上吸煙,休息等違章行為。
在用氣瓶施工前,應檢查氣瓶的氣管線是否老化、漏氣,壓力表的壓力是否符合工作要求,乙炔氣瓶的阻火器是否已安裝並完好,焊槍是否漏氣。
嚴禁用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進行加熱。
不得擅自處理氣瓶內殘氣、殘液。
當焊、割炬回火或連續產生爆鳴時,應及時切斷氣源。
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施工作業完畢後要卸下氣管線、壓力表及氣割槍,關閉閥門,檢查無漏氣現象後方可離開。
易燃易爆壓縮氣體氣瓶的返回:
施工負責人和氣瓶使用人員要及時把氣瓶返還臨時存放點,並按照氣瓶保管人員的要求,把氣瓶擺放整齊,嚴禁亂擺亂放。
各易燃易爆壓縮氣體使用和保管單位在使用完氣瓶後應保證交回氣瓶的瓶帽、防震圈齊全,如有丟失照價賠償。
❷ 氣瓶應該怎麼存放呢
廣義的氣瓶應包括不同壓力、不同容積、不同結構形式和不同材料用以貯運永久氣體,液化氣體和溶解氣體的一次性或可重復充氣的移動式的壓力容器。氣瓶的存放標准。
1.新投入使用的氣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檢驗合格(有檢驗合格證),嚴禁儲存充裝壓力超過氣瓶設計壓力的氣瓶。
2.氣瓶與其他危險化學物品不得任意混放。(間隔距離不小於10米)高壓氣瓶分類儲存規定氣體性質可燃氣體助燃氣體不燃氣體氣體名稱氫、甲烷、乙烯、丙烯、乙炔液化石油氣、丙烷、一氧化碳、液態烴蒸氣、甲醚、氯甲烷等氧、壓縮空氣、氯氣氮、二氧化碳、氖、氬不準共同儲存的物品種類除惰性不燃氣體(如氮、二氧化碳、氖、氬)外,不準和其他種類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儲存除惰性不燃氣體和有毒物品(如氯化鉀、碳醯二氯(光氣)、五氧化二砷、氰化鉀)外,不準和其他種類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儲存除氣體、有毒物品和氧化劑(如氯酸鉀、鈉、硝酸鉀、鈉、過氧化鈉)外,不準和其他種類的物品共同儲存。
3.有毒氣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如氫與氧、氫與氯,氯與氨等氣瓶)。
4.易於發生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平時應執行先進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儲。氣瓶使用後應留有剩壓,以防第二次充裝時因無壓而滲入雜質,引起事故。
5.氣瓶入庫一律不準用電磁起重機搬運;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滾拉,更不準將瓶閥對著人身。
6.進庫氣瓶應旋緊瓶帽,氣瓶應套上兩個防震圈,否則不得在地面滾動;乙炔氣瓶絕不準在地面滾動。氧氣瓶嘴、瓶身嚴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漬應立即抹乾凈,否則不得入庫。
7.氣瓶倉庫應陰涼,通風良好,庫內不得有熱源,明火。滿裝氣瓶不得受日光曝曬,也不宜受風吹雨淋,庫溫超過35℃時,應有降溫措施(如冷水噴淋),早、晚開庫門、窗通風降溫等。
❸ 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乙炔氣瓶庫房與生活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5米。
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十八條 乙炔瓶的運輸、儲存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必須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並做到:
1、有專職人員負責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程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乙炔瓶的運輸(含裝卸、押運、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培訓。
第六十條 運輸乙炔瓶的車、船和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應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門的規定。汽車運輸乙炔瓶時,還應遵守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
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還應按照GBJ140《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置滅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學泡沫滅火器。乙炔瓶瓶庫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GB50031《乙炔站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時,應避免烘烤和曝曬,環境溫度一般不超過40℃。不能保證時,應採取遮陽或噴淋措施降溫。
第六十二條 運輸和裝卸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輸車、船要有明顯的危險物品運輸標志;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必須經過市區時,應按照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運輸車、船嚴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區、重要機關和有明火的場所;中途停靠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3、不應長途運輸裝有乙炔氣的乙炔瓶;
4、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和倒置;
5、吊裝乙炔瓶應使用專用夾具,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用鏈繩捆紮;
6、應帶好瓶帽。立放時,應妥善固定,且廂體高度不得低於瓶高的三分之二;橫放時,乙炔瓶頭應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廂體高度;
7、裝卸現場嚴禁煙火,必須配備滅火器。
第六十三條 儲存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乙炔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牆壁;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儲瓶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否則應以防火牆隔開;
3、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避免陽關直射,並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於15m;
4、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並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5、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專人管理,並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6、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並有明顯標志;
7、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
8、乙炔瓶儲存時,應保持直立位置,且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儲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3)焊接用氣瓶存儲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第六十四條 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於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並應採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體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6、應採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水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採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採用多隻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於0.05MPa的剩餘壓力。
第六十五條 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❹ 焊接中使用的氣瓶在現場安放應注意哪些事項
焊接使用的氣瓶在放置時應注意:
1.使用時應將氣瓶直立放置並且固定牢固,防止倒下引起事故。不可在露天場所爆淋爆曬,不可靠近火源、熱源。
2.氧氣、乙炔氣體除了以上要求外還需要注意:2個氣瓶相距不低於5米;距離動火點不低於10米,而且氧氣設備禁油。
❺ 焊接作用使用的氣瓶該不該放密封場所
焊接使用的氣瓶不得放在密閉場所,焊接氣瓶擺放及存放要求如下:
1、乙炔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距離不小於10m;
2、焊接使用過程中,要保持氣瓶始終保持直立使用;
3、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放射性射線源場所;
4、嚴禁敲擊、碰撞,瓶體引弧或放置在絕緣體上;
5、嚴禁暴曬,嚴禁用40攝氏度以上熱源加熱瓶體;
6、乙炔氣瓶與氧氣瓶的安全距離為5米,且都不可曝曬;
7、配置專用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開閉乙炔氣瓶;
8、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露,及時處理;
9、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於0.05MPa的剩餘壓力;
10、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11、移動作業時,應採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12、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3、 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❻ 氣焊時氧氣瓶和乙炔瓶應該怎樣放才安全規范
一、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塗標記。
二、乙炔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塗改。
3、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後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卧入使用,對已卧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鍾後,再接減壓器 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焊接用氣瓶存儲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距離的規定
在生產過程中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與氧氣瓶廣泛地應用於焊接和切割中,又經常同時使用,氧氣為助燃氣體,乙炔為易燃氣體,氧氣與乙炔又分別盛裝在移動式壓力容器中,在使用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乙炔瓶與氧氣瓶設置在同一個地點,無安全距離。
氧氣瓶與油脂接觸,乙炔瓶水平滾動後,未豎直靜放便投入使用;乙炔瓶表面溫度在40℃以上,夏天露天作業無遮蓋;氧氣、乙炔瓶未按規定留余壓等,這些問題,曾導致了一些傷亡事故的發生。
因為是溶解乙炔,氣瓶里有丙酮,如果傾斜角度在30度以下的話,在閥門打開(使用過程)的時候,有可能導致丙酮流出與空氣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極限 2.55%~12.8%(體積)。
氧氣瓶盛裝的是高壓氧氣,存在著物理和化學兩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物理因素:氧氣被壓縮而壓力升高後,有與周圍常壓取得平衡的趨向,當與常壓之間的壓差愈大,這種趨向也愈大。
當很大的壓差一旦以極短的時間在相當大的空間內迅速地達到這種平衡,即形成通常所稱的「爆炸」。如果通過較小的空隙在相對較長時間內達到這種平衡,就形成「噴射」。
二者都能造成嚴重後果。 化學因素。由於氧是助燃物質,一旦遇有可燃物質和引火條件,即可發生猛烈燃燒,甚至出現爆炸性火災。
❼ 儲存氣瓶應符合哪些安全規定
1、防爆曬:夏季要搭棚遮陽,防止陽光直接照射到瓶體上。
2、防雨:存放點應設在高處,防雨淋和地面積水而導致瓶體銹。
3、防雷擊:存放點應遠離避雷針和高大建築屋的避雷接地裝置,應與其保持在10米以上的距離。
4、防油脂污染:存放點要與儲油罐,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5、防靜電:存放點應遠離架空高壓線和地下電纜,防止電纜在故障狀態時而引發更大的事故。
6、防熱源:存放點應遠離暖氣管、片,防止熱源輻射。
7、防房室倒塌:存放點不能建在危房或臨時房附近,更不能在危房內儲存壓縮氣瓶。
8、防火災:存放點應與可燃物存放點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9、防腐蝕:壓縮氣瓶的存放點應遠離具有強烈氧化和腐蝕性質的物質,並在存放點3-5米處設置消防器材。
(7)焊接用氣瓶存儲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定期檢查
對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有如下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1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20年的,每5年檢驗1次;超過20年的,每2年檢驗1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鋼瓶,每5年檢驗1次。
5、低溫絕熱氣瓶,每3年檢驗1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5年檢驗1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3年檢驗1次。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的,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進行檢驗。
❽ 氣瓶存放數量有什麼相關的規定或標准嗎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三章規定:
1、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牆壁。
2、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否則應以防火牆隔開。
(8)焊接用氣瓶存儲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關於氣瓶存放的相關處罰: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
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1、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
2、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3、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
4、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
5、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
6、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❾ 氣瓶存放的標准和法規
法律分析:儲存氣瓶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並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人員進行氣瓶安全技術教育。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法律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並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人員進行氣瓶安全技術教育。
第四十五條 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❿ 氧氣瓶儲存國家規范
法律分析:瓶宜存儲在室外帶遮陽、雨篷的場所,存儲在室內時,建築物應符合有關標准要求。存儲場所應通風、乾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並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存儲可燃、爆炸性氣體氣瓶的庫房內照明設備必須防爆,電器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設置在庫房外,同時應設避雷裝置。禁止將氣瓶放置到可能導電的地方。氣瓶應分類存儲,並設置標簽。空瓶和滿瓶分開存放.氧氣或其它氧化性氣體的氣瓶應該與燃料氣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開存放,間隔至少6m.氧氣瓶周圍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漬及其他雜物。
法律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第四十五條 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