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涉密網路可以儲存,處理,傳遞涉密信息嗎
不可以,只有涉密網路可以儲存,處理,傳遞涉密信息。如果使用非涉密網路,則違反了保密法規定。
Ⅱ 怎樣算侵犯網路信息傳播權
法律分析: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系列行為:
1、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2、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Ⅲ 在信息技術歷史發展5個階段,信息的採集,傳播,存儲分別如何進行從採集信息的方式和方法
它是信息生產者、信息、信息技術的有機體。信息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控制信息流向,實現信息的效用與價值。但是,信息並不都是資源,要使其成為資源並實現其效用和價值,就必須藉助「人」的智力和信息技術等手段。因此,「人」是控制信息資源、協調信息活動的主體,是主體要素,而信息的收集、存儲、傳遞、處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動過程都離不開信息技術的支持。沒有信息技術的強有力作用,要實現有效的信息管理是不可能的。由於信息活動本質上是為了生產、傳遞和利用信息資源,信息資源是信息活動的對象與結果之一。信息生產者、信息、信息技術三個要素形成一個有機整體——信息資源,是構成任何一個信息系統的基本要素,是信息管理的研究對象之一。 (2)信息活動 是指人類社會圍繞信息資源的形成、傳遞和利用而開展的管理活動與服務活動。信息資源的形成階段以信息的產生、記錄、收集、傳遞、存儲、處理等活動為特徵,目的是形成可以利用的信息資源。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階段以信息資源的傳遞、檢索、分析、選擇、吸收、評價、利用等活動為特徵,目的是實現信息資源的價值,達到信息管理的目的。單純地對信息資源進行管理而忽略與信息資源緊密聯系的信息活動,信息管理的研究對象是不全面的。 2.信息管理是管理活動的一種 管理活動的基本職能「計劃、組織、領導、控制」仍然是信息管理活動的基本職能,只不過信息管理的基本職能更有針對性。 3.信息管理是一種社會規模的活動 它反映了信息管理活動的普遍性和社會性。它是涉及廣泛的社會個體、群體、國家參與的普遍性的信息獲取、控制和利用活動。 信息產品管理(微觀):信息採集、整序、分析,信息產品的流通 信息系統管理(中觀):設計、實施與評價,安全管理,信息資源配置等 信息產業管理(宏觀):產業結構和測試,信息服務業的機制與管理模式,產業政策和信息立法,社會信息化 古代: 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有組織的傳遞信息系統的國家之一。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商代,信息傳遞就已見諸記載。 乘馬傳遞曰驛,驛傳是早期有組織的通信方式。位於嘉峪關火車站廣場的「驛使」雕塑,它取材於嘉峪關魏晉壁畫墓,驛使手舉簡牘文書,驛馬四足騰空,速度飛快。此磚壁畫圖於一九八二年被中華全國集郵聯合會第一次代表大會作為小型章郵票主題圖案使用,由此看出嘉峪關是中國信息文化的發源地之一。 秦漢時期,形成了一整套驛傳制度。特別是漢代,將所傳遞文書分出等級,不同等級的文書要由專人、專馬按規定次序、時間傳遞。收發這些文書都要登記,註明時間,以明責任。 隋唐時期,驛傳事業得到空前發展。唐代的官郵交通線以京城長安為中心,向四方輻射,直達邊境地區,大致30里設一驛站。據《大唐六典》記載,最盛時全國有1639個驛站,專門從事驛務的人員共二萬多人,其中驛兵一萬七千人。郵驛分為陸驛、水驛、水路兼並三種,各驛站設有驛舍,配有驛馬、驛驢、驛船和驛田。 唐代對郵驛的行程也有明文規定,陸驛快馬一天走6驛即180里,再快要日行300里,最快要求日馳500里;步行人員日行50里;逆水行船時,河行40里,江行50里,其它60里;順水時一律規定100到150里。詩人岑參在《初過隴山途中呈字文判官》一詩中寫到「一驛過一驛,驛騎如星流;平明發咸陽,幕及隴山頭」。在這里他把驛騎比做流星。天寶十四載十一月九日,安祿山在范陽起兵叛亂。當時唐玄宗正在華清宮,兩地相隔三千里,6日之內唐玄宗就知道了這一消息,傳遞速度達到每天500里。由此可見,唐朝郵驛通信的組織和速度已經達到很高的水平。 宋代將所有的公文和書信的機構總稱為「遞」,並出現了「急遞鋪」。急遞的驛騎馬領上系有銅鈴,在道上賓士時,白天鳴鈴,夜間舉火,撞死人不負責。鋪鋪換馬,數鋪換人,風雨無阻,晝夜兼程。南宋初年抗金將領岳飛被宋高宗以十二道金牌從前線強迫召回臨安,這類金牌就是急遞鋪傳遞的金字牌,含有十萬火急之意。 ~~~~~~~~~~~~~~~~~~~~~~~~~~~~~~~~~~~~~~~~~~~~~~~~~~~~~~~~~~~~~~~~~~~` 從人類的傳播歷史來說,人類傳播信息方式的演變呈現這樣一個脈絡:視覺文化、聽覺文化(直觀的感受、「看的精神」)——概念性文化(「讀的精神」)——新的視與聽的文化(「新的看的精神」)。 因此,我們絕對有理由相信,在將來的某一天,圖像信息會占據主流,文學也會退到一種極其邊緣的位置,取而代之的是一種能聽能看甚至能觸能聞的多媒體藝術。但是,文字是不會像有些人預測的那樣,被圖像完全取代的,因為文字是積累知識的主要手段,是人類獲得抽象思維不可或缺的環節,是人類傳播不能缺少的傳播媒介。
Ⅳ 信息系統存儲處理傳遞輸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應的什麼標識
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存儲和處理信息的相應密級進行管理和防護;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選擇通過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授權測評機構檢測的安全保密產品,並正確配置和使用; 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採取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和安全審計。
涉密信息系統按照系統規劃設計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劃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個級別,並按照不同強度的防護要求進行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4)信息傳播存儲規定擴展閱讀:
涉密計算機區域網方便了網內用戶的資源共享和信息傳播,但同時也給了計算機病毒潛入和大量傳播的機會,計算機病毒一般是由兩種情況引起,
一是黑客或網內用戶的惡意攻擊感染,
二是自我的疏忽大意導致計算機病毒感染,無論感染途徑是什麼,它的危害結果都是十分嚴重的。
大量病毒不斷復制,導致網路堵塞,終端計算機癱瘓,甚至發生失泄密事件,後果十分嚴重。常見的病毒有蠕蟲病毒,木馬病毒,在未來還會出現一系列的新型病毒,能否防患未然就需要現在把好計算機區域網安全性技術的重要一關。
Ⅳ 現代信息傳遞方式
有很多如:數字衛星、電纜、光線、數字地面廣播等……
Ⅵ 信息傳遞極其重要,古代、近現代信息的傳遞有哪些方式與特點
信鴿,特點迅速准確;
驛站,普通的投遞;
烽火,按照約定的信號,不屬於文字類的信息;
其它:風箏,孔明燈等 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有組織的傳遞信息系統的國家之一.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商代,信息傳遞就已見諸記載.乘馬傳遞曰驛,驛傳是早期有組織的通信方式.位於嘉峪關火車站廣場的「驛使」雕塑,它取材於嘉峪關魏晉壁畫墓,驛使手舉簡牘文書,驛馬四足騰空,速度飛快.此磚壁畫圖於一九八二年被中華全國集郵聯合會第一次代表大會作為小型章郵票主題圖案使用,由此看出嘉峪關是中國信息文化的發源地之一.
古代信息傳遞的出現離不開「上下五千年,縱橫十萬里」的長城.「長城」一詞始見於戰國時代的文獻記載.在古代不通朝代有著不同的修築形式,所以對這種防禦工程的稱謂也有所不同,如:列城、方城、塞、暫洛、界壕、邊牆等,實際上均指「長城」,其實廣義的長城是對中國古代所有的巨型軍事工程體系而言.
烽火通信
遠在周代我國就有了烽火傳遞信息的方法,烽火作為一種原始的聲光通信手段,服務於古代軍事戰爭.從邊境到國都以及邊防線上,每隔一定距離就築起一座烽火台.內儲柴草,當敵人入侵時,便一個接一個地點燃起烽火報警,各路諸侯見到烽火,馬上派兵相助,抵抗敵人.
西周時期,為了防備敵人入侵,採用「烽隧」作為邊防告急的聯絡信號.在古史書《周禮》中有這樣一段記載「在各國從邊疆到腹地的通道上,每隔一段距離,築起一座烽火台,接連不斷,台上有桔槔,桔槔頭上有裝著柴草的籠子,敵人入侵時,烽火台一個接一個地燃放煙火傳遞警報.每逢夜間預警,守台人點燃籠中柴草並把它舉高,靠火光給領台傳遞信息,稱為「烽」,白天預警則點燃台上積存的薪草,以煙示急,稱為「燧」.古人為了使煙直而不彎,以便遠遠就能望見,還常以狼糞代替薪草,所以又別稱狼煙.周朝規定:天子舉烽燧各地諸侯必須馬上帶兵前去救援,共同抵抗敵人.由此可見,烽燧制度的實施,意味著早在周時就已出現了龐大而又完善的軍事信息聯系網路.
竹簡 在造紙術發明之前,我們的祖先也使用竹簡作為文字的載體.竹簡用的是皮薄而節長的竹子,先將圓竹鋸成一定的長度,再破為一定的寬度,削光整平後,即成為簡片.然後再用絲繩、麻繩、細皮條等分上下兩道編連簡片,即可用來刻寫或書寫文字.
竹簡是我國歷史上使用時間最長的書籍形式.早在商代的甲骨文中就有"冊"字,象徵著一捆簡片系二道書繩,而金文中的"典"字則表示"冊"在桌幾上.
相傳在漢武帝時,文人東方朔向皇帝上了一個奏本,用了3000多片竹簡,派了兩個大力士才抬進宮,所以竹簡使用起來非常麻煩,而且時間長了會受蟲蛀、腐爛,不能長時間保存.
旗報、牌報、揭帖旗報源於我國古代的「露布」,通常由專人扛著,騎在馬上,賓士傳送,供沿途軍民閱覽,鼓舞士氣.牌報則是寫在木牌上的新聞傳播工具,而揭帖則是類似傳單的一些印刷品,可供四處散發.
報房起於清代,主要集中在北京.早在清代初期,北京城內就有以私人名義從事抄報活動的人,多為低層文吏,以刊刻抄邸報為自己的副業,到清代中、晚期演變成私營報紙.
代將所有的公文和書信的機構總稱為「遞」,並出現了「急遞鋪」.急遞的驛騎馬領上系有銅鈴,在道上賓士時,白天鳴鈴,夜間舉火,撞死人不負責.鋪鋪換馬,數鋪換人,風雨無阻,晝夜兼程.南宋初年抗金將領岳飛被宋高宗以十二道金牌從前線強迫召回臨安,這類金牌就是急遞鋪傳遞的金字牌,含有十萬火急之意.
古時候.人們修築高高的烽火台.當發現敵人入侵時,便立即點燃烽火台上的柴草,利用冒火的烽煙,來傳遞敵情信息,召集軍隊前來援助.後來,人們又發現了騎馬傳送信息的方法,在全國各地設置很多驛站,有專門的人接力傳遞信件,這樣,可以騎著馬把信息傳送到很遠的地方.再以後,人們又發明了用旗語、燈光傳遞信息的方法.
早在公元968年,中國便發明了一種叫"竹信"(Thumtsein)的東西,它被認為是今天電話的雛形.歐洲對於遠距離傳送聲音的研究,卻始於17世紀.1796年,休斯提出了用話筒接力傳送語音信息的辦法.雖然這種方法不太切合實際,但他賜給這種通信方式的一個名字--Telephone(電話),卻一直延用至今.
有人說,電話是一支唱了100多年的歌.它至今依然是聲音繚繞,響徹寰宇.100多年來,電話作為傳遞人類話音的基本功能雖無多大變化,但隨著技術的進步,它卻經歷了"磁石-共電-自動"的發展過程.
1753年2月17日,《蘇格蘭人》雜志上發表了一封署名C.M的書信.在這封信中,作者提出了用電流進行通信的大膽設想.他建議:把一組金屬線從一個地點延伸到另一個地點,每根金屬線與一個字母相對應.在一端發報時,便根據報文內容將一條條金屬線與靜電機相連接,使它們依次通過電流.電流通過金屬線上的小球便將掛在它下面的寫有不同字母或數字的小紙片吸了起來,從而起到遠距離傳遞信息的作用.
秦漢時期,形成了一整套驛傳制度.特別是漢代,將所傳遞文書分出等級,不同等級的文書要由專人、專馬按規定次序、時間傳遞.收發這些文書都要登記,註明時間,以明責任.
隋唐時期,驛傳事業得到空前發展.唐代的官郵交通線以京城長安為中心,向四方輻射,直達邊境地區,大致30里設一驛站.
現代信息傳遞方式有:
1有線通訊傳輸,如電話,傳真,電報,電視等;
2.無線通訊傳輸,如對講機,BP機(以淘汰),行動電話,收音機;
3.數字通訊傳輸,最熟悉的,連網的電腦,數字電視;
4.紙張通訊傳輸,如書信,報紙等。
古代與現代傳遞方式的優缺點:
遠古:口耳相傳或藉助器物,信息傳遞速度慢、不精確;
古代:靠驛差長途跋涉,信息傳遞速度慢、信息形式單一;
近代:依靠交通工具的郵政系統,信息傳遞速度相對快一些、距離遠相對就慢、且費用高。
現代:電報、電話,速度快、信息單一文字。
當代:計算機網路傳遞的信息量大、信息多樣化,傳遞速度極快、不受地域阻隔。
Ⅶ 信息傳遞方式
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有組織的傳遞信息系統的國家之一。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商代,信息傳遞就已見諸記載。乘馬傳遞曰驛,驛傳是早期有組織的通信方式。位於嘉峪關火車站廣場的「驛使」雕塑,它取材於嘉峪關魏晉壁畫墓,驛使手舉簡牘文書,驛馬四足騰空,速度飛快。此磚壁畫圖於一九八二年被中華全國集郵聯合會第一次代表大會作為小型章郵票主題圖案使用,由此看出嘉峪關是中國信息文化的發源地之一。
秦漢時期,形成了一整套驛傳制度。特別是漢代,將所傳遞文書分出等級,不同等級的文書要由專人、專馬按規定次序、時間傳遞。收發這些文書都要登記,註明時間,以明責任。
隋唐時期,驛傳事業得到空前發展。唐代的官郵交通線以京城長安為中心,向四方輻射,直達邊境地區,大致30里設一驛站。據《大唐六典》記載,最盛時全國有1639個驛站,專門從事驛務的人員共二萬多人,其中驛兵一萬七千人。郵驛分為陸驛、水驛、水路兼並三種,各驛站設有驛舍,配有驛馬、驛驢、驛船和驛田。
唐代對郵驛的行程也有明文規定,陸驛快馬一天走6驛即180里,再快要日行300里,最快要求日馳500里;步行人員日行50里;逆水行船時,河行40里,江行50里,其它60里;順水時一律規定100到150里。詩人岑參在《初過隴山途中呈字文判官》一詩中寫到「一驛過一驛,驛騎如星流;平明發咸陽,幕及隴山頭」。在這里他把驛騎比做流星。天寶十四載十一月九日,安祿山在范陽起兵叛亂。當時唐玄宗正在華清宮,兩地相隔三千里,6日之內唐玄宗就知道了這一消息,傳遞速度達到每天500里。由此可見,唐朝郵驛通信的組織和速度已經達到很高的水平。
宋代將所有的公文和書信的機構總稱為「遞」,並出現了「急遞鋪」。急遞的驛騎馬領上系有銅鈴,在道上賓士時,白天鳴鈴,夜間舉火,撞死人不負責。鋪鋪換馬,數鋪換人,風雨無阻,晝夜兼程。南宋初年抗金將領岳飛被宋高宗以十二道金牌從前線強迫召回臨安,這類金牌就是急遞鋪傳遞的金字牌,含有十萬火急之意。
時代
信息傳遞的方式
評 價
遠古
口耳相傳或藉助器物
信息傳遞速度慢、不精確。
古代
靠驛差長途跋涉
信息傳遞速度慢、信息形式單一。
近代
依靠交通工具的郵政系統
信息傳遞速度相對快一些、距離遠相對就慢、且費用高。
現代
電報、電話
速度快、信息單一文字。
現代:
信息管理是人類為了有效地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手段,對信息資源進行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的社會活動。簡單地說,信息管理就是人對信息資源和信息活動的管理。對於上述定義,我們要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去理解:
1.信息管理的對象是信息資源和信息活動
(1)信息資源
它是信息生產者、信息、信息技術的有機體。信息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控制信息流向,實現信息的效用與價值。但是,信息並不都是資源,要使其成為資源並實現其效用和價值,就必須藉助「人」的智力和信息技術等手段。因此,「人」是控制信息資源、協調信息活動的主體,是主體要素,而信息的收集、存儲、傳遞、處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動過程都離不開信息技術的支持。沒有信息技術的強有力作用,要實現有效的信息管理是不可能的。由於信息活動本質上是為了生產、傳遞和利用信息資源,信息資源是信息活動的對象與結果之一。信息生產者、信息、信息技術三個要素形成一個有機整體——信息資源,是構成任何一個信息系統的基本要素,是信息管理的研究對象之一。
(2)信息活動
是指人類社會圍繞信息資源的形成、傳遞和利用而開展的管理活動與服務活動。信息資源的形成階段以信息的產生、記錄、收集、傳遞、存儲、處理等活動為特徵,目的是形成可以利用的信息資源。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階段以信息資源的傳遞、檢索、分析、選擇、吸收、評價、利用等活動為特徵,目的是實現信息資源的價值,達到信息管理的目的。單純地對信息資源進行管理而忽略與信息資源緊密聯系的信息活動,信息管理的研究對象是不全面的。
2.信息管理是管理活動的一種
管理活動的基本職能「計劃、組織、領導、控制」仍然是信息管理活動的基本職能,只不過信息管理的基本職能更有針對性。
3.信息管理是一種社會規模的活動
它反映了信息管理活動的普遍性和社會性。它是涉及廣泛的社會個體、群體、國家參與的普遍性的信息獲取、控制和利用活動。
信息產品管理(微觀):信息採集、整序、分析,信息產品的流通
信息系統管理(中觀):設計、實施與評價,安全管理,信息資源配置等
信息產業管理(宏觀):產業結構和測試,信息服務業的機制與管理模式,產業政策和信息立法,社會信息化
古代:
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有組織的傳遞信息系統的國家之一。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商代,信息傳遞就已見諸記載。
乘馬傳遞曰驛,驛傳是早期有組織的通信方式。位於嘉峪關火車站廣場的「驛使」雕塑,它取材於嘉峪關魏晉壁畫墓,驛使手舉簡牘文書,驛馬四足騰空,速度飛快。此磚壁畫圖於一九八二年被中華全國集郵聯合會第一次代表大會作為小型章郵票主題圖案使用,由此看出嘉峪關是中國信息文化的發源地之一。
秦漢時期,形成了一整套驛傳制度。特別是漢代,將所傳遞文書分出等級,不同等級的文書要由專人、專馬按規定次序、時間傳遞。收發這些文書都要登記,註明時間,以明責任。
隋唐時期,驛傳事業得到空前發展。唐代的官郵交通線以京城長安為中心,向四方輻射,直達邊境地區,大致30里設一驛站。據《大唐六典》記載,最盛時全國有1639個驛站,專門從事驛務的人員共二萬多人,其中驛兵一萬七千人。郵驛分為陸驛、水驛、水路兼並三種,各驛站設有驛舍,配有驛馬、驛驢、驛船和驛田。
唐代對郵驛的行程也有明文規定,陸驛快馬一天走6驛即180里,再快要日行300里,最快要求日馳500里;步行人員日行50里;逆水行船時,河行40里,江行50里,其它60里;順水時一律規定100到150里。詩人岑參在《初過隴山途中呈字文判官》一詩中寫到「一驛過一驛,驛騎如星流;平明發咸陽,幕及隴山頭」。在這里他把驛騎比做流星。天寶十四載十一月九日,安祿山在范陽起兵叛亂。當時唐玄宗正在華清宮,兩地相隔三千里,6日之內唐玄宗就知道了這一消息,傳遞速度達到每天500里。由此可見,唐朝郵驛通信的組織和速度已經達到很高的水平。
宋代將所有的公文和書信的機構總稱為「遞」,並出現了「急遞鋪」。急遞的驛騎馬領上系有銅鈴,在道上賓士時,白天鳴鈴,夜間舉火,撞死人不負責。鋪鋪換馬,數鋪換人,風雨無阻,晝夜兼程。南宋初年抗金將領岳飛被宋高宗以十二道金牌從前線強迫召回臨安,這類金牌就是急遞鋪傳遞的金字牌,含有十萬火急之意。
Ⅷ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避風港原則、版權管理技術等一系列內容,區分了著作權人、圖書館、網路服務商、讀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權益,網路傳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個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對立統一」關系,很好地體現了產業發展與權利人利益、公眾利益的平衡,為產業加速發展做好了法律准備。
一、合理使用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無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合理使用僅限於已發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種無償使用,不允許他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條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復制、表演、翻譯與廣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紹與評論、新聞報導、教學與研究、公務使用、陳列與保存等各個方面。
引用須具備以下條件方為適當:第一,與引用的目的相符合。即引用的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報道,並註明出處,不能與自己的作品相混同。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該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如果從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個被引用作品,則不能稱之為適當。第三,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在我國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超過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長篇非詩詞類作品,總字數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但專題評論文章除外。此外,廣播節目中引用已發表作品的片斷,聲音超過1分鍾;電視節目或新聞紀錄片中引用已發表作品的片斷,畫面不超過30秒。使用作品的數量不多但屬實質性部分,可能構成侵權;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構成侵權。使用他人作品必須註明出處。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於確保公眾對社會信息的知悉權,法律採取著作許可權制手段保障公眾自由獲得信息的利益。同時合理使用即充分發揮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協調了公眾使用要求與作者權利主張的關系。公共領域的作品(指已喪失保護期而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或排除領域的作品(指具有公務或公益性質的作品,如法律法規、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時事新聞等)、不具備著作權法保護條件的作品(如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類稱之為非「專有區域作品」, 不是著作權客體意義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合理使用是一種抗辯理由,該抗辯主要應用於司法實踐中。
二、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規定的范圍內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作品,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包括發展教育設定的法定許可、扶助貧困設定了法定許可。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使用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四、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五、避開技術措施使用本條例保護對象的合法情形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定義務
七、明確規定了信息網路傳播權領域的「避風港」
什麼是避風港?當在大海上航行的船隻遇到了大的風浪,它們可以就近來到一個安全避風的地方,等惡劣天氣過去之後船隻仍然可以繼續回到他原來的航線中行駛。
著作權領域的「避風港」條款最早出現在美國1998年制訂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避風港」條款也被擴展應用於提供搜索引擎、網路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服務的提供商處。
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至少給網路參與者提供了如下的避風港: 1、 數字圖書館的避風港。2、遠程教育的避風港。3、ISP的避風港 。4、搜索引擎的避風港。 5、網路存儲的避風港 。
八、侵權責任
《條例》的第十八條規定:「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Ⅸ 通信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網路在人們生活中可謂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人們的日常生活已經離不開網路。但問題也隨之而來,就是網路安全問題,由於互聯網技術還沒有發展到毫無漏洞的程度,所以還是會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