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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存儲和賬外公款一樣嗎

發布時間: 2022-07-11 00:32:53

『壹』 現金管理條例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88年9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條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一條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賬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二條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三條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貳』 保留賬外公款符合現金收支基本要求嗎

不符合,現金收支必須符合企業財務制度規定!

『叄』 現金管理條例有哪些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及其他單位一方面應嚴格遵守國家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接受開戶銀行對其現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另一方面從本單位內部管理的角度講,也應當加強對現金的管理,把現金結算和現金使用壓縮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這是因為從業務經營的角度來說,各單位必須保持一定量的現金以滿足其正常業務經營的需要,但也不能保留過多的現金,因為從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現金是所有資產中收益率最低的,將現金存入銀行或用於購買短期證券等還可以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保留現金不能取得任何收入,過多地保留現金將降低單位資產的獲利能力。而且現金是流動性最強的資產,它無須變現即可揮霍使用,因而最容易成為不法分子偷盜、貪污、挪用的對象。因此,各單位應在嚴格遵守國家現金管理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現金管理制度。

單位內部的現金管理制度一般包括:錢賬分管制度、現金開支審批制度、日清月結制度、現金清查制度、現金保管制度、保險櫃的配備使用制度等幾個方面的內容。

1.現金出納和會計記錄工作應該適當分離,出納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現金日記賬應根據經審核合法的收付款憑證登記入賬

3.現金日記賬應該序時逐筆登記

4.庫存現金應該當日送存銀行

5.收入的現金支出應該當日送存銀行

6.庫存現金應該遵守銀行規定的限額

7.所有現金支出應該經過批准

8.現金支出應該符合國家規定的使用范圍

9.不得以白條抵充現金

10.不得私設小金庫

11.現金存放應該有安全保護措施

12.出納辦理收付款後應該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收訖」戳記

13.出納人員收取現金後應該開出收款收據

14.出納部門每月應該編制現金收支明細表

『肆』 做出納,收了現金,存進自己的賬戶,在用自己的賬號轉回公司,算是挪用公款嗎

如果及時存入單位賬戶就不算。這種情況蠻常見的,畢竟攜帶現金不方便。但時間過長就說不清了。另外建議出納盡量不要有這樣的行為,現金該存銀行就存銀行,別往自己卡里存。如果覺得攜帶現金去銀行有風險,應由單位採取措施減少風險,比如派專車及第三人護送出納攜款去銀行

『伍』 現金與做帳同一人是否違反規定並應罰款

超過規定范圍就會罰款。

參考資料:

開戶單位如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按規定,開戶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罰款:
1.超出規定范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過額的10%--30%處罰;
2.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10%--30%處罰;
3.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按憑證額10%--30%處罰;
4.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范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10%--30%處罰;
5.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按借用金額10%--30%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予以罰款:
(l)保留賬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額10%--30%處罰;
(2)對現金結算給予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3)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4)開戶單位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按購買金額50%至全額對買賣雙方處罰;
(5)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6)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7)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8)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人銀行的,按存入金額30%--50%處罰;
(9)發行變相貨幣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按發行額或流通額30%--50%處罰。
具體處罰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上述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在10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復議;開戶單位對人民銀行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陸』 公款私存和挪用公款罪之間區別

1、定義不同

公款私存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2、犯罪主體不同

公款私存是指單位或個人,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

公款私存是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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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

1、單位行為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

在公款私存過程中,對於單位行為,因為是單位主觀意志支配下的行為,公款無論是帳內私存還是帳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與單位法定帳戶上的資金並沒有實質上的差別。

在這一過程中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涉嫌犯罪,如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處理。

2、個人行為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

根據我國刑法學原理,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根據這一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構成來判斷的,犯罪構成,包括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它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體。

同時一個構成犯罪的行為也必須符合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這里要著重強調主客觀相統一的的刑事責任原則,主客觀相統一的的刑事責任原則要求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

『柒』 什麼叫賬外公款

賬外公款:就是說把公司的款,不在賬上反映出來,這樣,這部分款就沒有受到監視,那保管這筆錢的人就可以隨便使用了,可以用不合法的事等等

『捌』 請問在同一個銀行櫃台將現金支票中取出的現金存入個人賬戶算不算是公款私存

1、沒有此類規定,這樣也不好界定是否算公款私存,一般情況下沒有什麼問題
2、你所指的操作,在四大銀行可能不會出殃,因為四大銀行的對公、對私窗口是分開來的,你從對公窗口取出現金,必須去對私的窗口或ATM才能存,呵
3、股份制銀行 如 招行、興業等,實行了櫃員制的,對公對私一起,才會出現你所指的現像

一般情況下,取現轉入私人賬戶,銀行不會限制,轉賬入私人賬戶則大多會限制在勞務費、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