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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要求信息本地化存儲嗎

發布時間: 2022-07-07 00:34:31

① 美國消息自由法案是什麼

應該叫《信息自由法案》:

1966年美國頒布的《信息自由法》,是一項旨在促進美國聯邦政府信息公開化的行政法規。其主要內容是:聯邦政府的記錄和檔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於公開外,原則上向所有人開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級政府機構提出查詢、索取復印件的申請;政府機構必須公布本部門的建制和本部門各級組織受理信息咨詢的查找程序、方法和項目,並提供信息分類索引;公民在查詢信息的要求被拒絕後,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並應得到法院的優先處理;行政、司法部門必須在一定的時效范圍內處理有關信息公開申請和訴訟。

自1966年頒布此法案後,美國又對該法案進行了數次的修改與修訂。1974年對法案的修正,在政府信息免於公開范圍內縮小了執法豁免與國家安全豁免的范圍,並在程序方面進行了擴充,如收費、時限和法院的不公開審查等;1984年,國會廢除了由1966年法案規定的法院應優先處理由公民查詢信息引起的訴訟案件及司法部門應快速審查該類訴訟的規定;1986年的修正案則擴大了執法活動信息的豁免范圍,增加了特殊執法活動記錄的排除規定,並設立了新的收費與費率減免體系;1996年,美國政府頒布的《電子信息自由修正案》主要解決的是電子信息的公開問題以及行政機關積壓信息申請等方面的問題。

本文為《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譯自美國司法部網站,是1986年《信息自由法案》與1996年《電子信息自由法案》的合訂。通過此法案,我們可以了解美國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做法,並從中得到一定的借鑒。

美國信息自由法案

(2002年修正本)

美國法典第5篇第552節

第552節:公共信息;機關規則、意見、命令、記錄和程序:

(a)各機關必須使公眾能夠得到以下信息:

(1)作為對公眾的指南,各機關應在聯邦登記處將以下信息予以分別說明並及時公布:

(A)總部及分部的介紹以及公眾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過什麼方法,可以向該地方的雇員(如果是穿制服的機構,那麼為公職人員)獲取信息、提出要求或獲取答復;

(B) 闡明開發並確立本機關之各項功能的整體過程及辦法,包括所有現行的正式與非正式的辦事程序之性質和必備的條件;

(C)程序規則,可獲取的表格介紹或獲取表格的地點及所有文件、報告或檢查記錄的范圍與內容的指導;

(D)本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普遍適用的實體規則,本機關制定和採取的基本政策的說明,或本機關採取的普遍適用的解釋的說明;

(E)上述各項的改正、修訂或撤消。

對於某些需要在聯邦登記處公布但還未公布的信息內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利用此信息內容,也不得使任何人受該信息內容的負面影響,除非此人已及時得到確切的關於使用此信息內容之條件的通知。某些對於相關人士應予以獲取的信息內容,在得到聯邦登記處主任的批准後,應視為已在聯邦登記處公布。

(2)依據已公布規則,各機關有義務提供給公眾進行查閱與復制的公開信息有:

(A)在案件裁決中做出的最後意見,包括贊成與反對意見及裁定書;

(B)那些被本機關所採納的未在聯邦登記處公布的政策聲明及其解釋;

(C)職員手冊和對職員的指示,其中影響公眾的部分;

(D)依據(a)分節第(3)款,向數人公開後,由於其內容的關系,本機構決定使他們成為或將成為今後公開的任何形式或格式的文件復製件;

(E)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的綜合索引。

除非上述文件被及時地公布以及它們的副本供出售,對於1996年11月1日或此後形成的文件,本機構在一年之內應予以公布,包括通過計算機遠程通訊手段等設備向公眾公布,如果沒有該設備,可用其它的電子手段。在機構公開或公布意見、政策聲明或解釋、職員手冊及指示或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復製件時,為防止未經授權侵犯個人隱私, 機關可刪去有關暴露個人身份的細節,刪去的正當理由應書面詳細解釋清楚,且刪去部分要在公布的文件中標出,除非此類標識將損害到(b)分節中所提到的豁免保護的利益。如果技術允許,刪去的程度應在被刪處標出。每個機構還應提供現行索引以供公眾查閱與復制,該索引應為公眾標明自1967年7月4日以後發布的、採取的、或頒布的、根據(a)分節第(2)款規定的應對公眾提供利用或必須公開的全部文件。每一機關應按季度或在更短的周期內,迅速公布並通過出售或其它方式散發每期的索引及其補編,除非該機關決定沒有出版索引的必要和可能。這個決定必須在聯邦登記處公布,在這種情況下,該機關仍然必須根據公眾的請求,提供該項索引的副本,收取不超過復制該索引的直接成本費。各機關應於1999年12月31日前通過計算機遠程通訊手段公布本法案(a)分節第(2)款(E)分款提及的現行索引。最終的裁定、意見、政策的聲明、解釋、對公眾有影響的職員手冊或指示,只在下述情況下才可以作為機關的依據,作為判例援引、使用、以對抗非機關的當事人:

(i)上述文件已被編入索引,並按本款的規定提供公眾使用或公布;

(ii)或者當事人已就文件的內容得到實際的及時的通知。

(3)(A)除按(a)分節第(1)、(2)款規定提供公眾利用的記錄及(a)分節第(3)款(E)分款規定的情況以外,每一機關在收到要求提供記錄的申請時,必須對任何人迅速提供他所需要的記錄,但公眾的申請必須:(i)合理地說明所需要的記錄;(ii)符合機關公布的法規中規定的時間、地點、費用(如果有的話)和應當遵守的程序。

(B)依據本款要求,為使公眾獲取信息,各機關應以任何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或格式提供文件,如果該文件易於以該形式或格式復制的話。各機關應盡適當的努力維持文件的形式或格式的原樣。

(C)在盡量不妨礙自動化信息系統運行的基礎上,各機關應盡適當的努力去查找電子形式或格式的文件。

(D)本款中的「查找」一詞是指用手工或自動的方法查找機關的材料,以發現申請人需要的材料。

(E)依據本款條款,隸屬於情報機構的機關或機關中的個別部門[該定義見1947年國家安全法第3(4)節條款],不對以下機構開放信息----

(i) 除州、地方、聯邦、美國地區或及其屬下的分部門以外的任何政府實體;

(ii) 條款(i)所指的政府實體的代理機構。

(4)(A)(i)為執行本法案的規定,各機關應按照通知和收集公眾評論程序頒布法規,具體規定適用於操作的處理信息申請的收費表,並設立放棄與減免收費的程序與准則。收費表的標准應符合行政管理與預算局局長按照通知和收集公眾評論程序制定的指導方針,該方針必須規定一個統一的標准,以適用於一切機關的收費。

(ii)機關制定的法規中必須規定----

(I) 如果要求的文件是用於商業目的,文件的查找、復制和審查的收費應限於合理的標准價格;

(II)如果文件用於非商業目的,而是用於教育或非盈利的科學機構(其目的是用於學術或科學研究方面)或新聞媒體的代理機構,文件復制的收費應限於合理的標准價格;

(III)不屬於(I)或(II)類要求,文件查找與復制的收費應限於合理的標准價格。

(iii)如果信息的公開有利於公眾的利益,便於他們更能了解政府的活動與運行,而不僅僅只具有商業利益的話,機關應以不收取任何費用或低於第(ii)條收費標準的價格將文件提供給公眾。

(iv)價目表應規定只收取查找、復制或審查的直接成本費用,審查成本費用應只包括依據本法案,機關確定該文件是否須開放的初檢及依據本法案,機關收回豁免開放部分的文件的直接成本費用。審查費用不應包括解決依據本法案處理公眾信息申請過程中引起的法律或政策問題的任何成本費用。依據本法案,任何機關不得在以下情況收取任何費用----

(I)如果按常規的方法收款或得到該款的手續,所花的費用等於甚至超過應收的金額,或者

(II)依本分款中款項(ii)中的(II)或(III)提出的信息申請,屬於可在2小時以內完成查找或復制的信息在100頁以內的。

(v)任何機關不得預先收取任何費用,除非申請人以前有過未及時付費記錄,或收費超過250美元的。

(vi)本分款中的任何一條都不得替代某一法律對特殊類型文件規定的收費標准。

(vii)法院對申請人關於本法案規定的放棄收費所提起的任何訴訟,應重新審理,但法院對案件的審查不能超過機關的記錄。

(B)原告起訴時,原告居住、商務所在地或機關文件所在地的美國地區法院或哥倫比亞特區法院有管轄權禁止機關封鎖機關的記錄,並可命令機關提供任何不正當地對原告封鎖的機關記錄。對這類案件,法院應重新審理,可以不公開地審查該機關記錄的內容,以決定該記錄或其中任何部分,是否確實屬於本法案(b)分節中所規定的豁免范圍,該機關是否應承擔其行動的責任。除了對其它事宜給予足夠重視之外,對於機關就依據(a)分節第(2)款(C)分款、(b)分節的技術可行性及(a)分節第(3)款(B)分款中提及的可復制性所作出的決定的證明書,法院也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

(C)不論法律有任何其它規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根據本法案(a)分節提出的任何控訴後的30天內,必須作出答復或答辯,除非法院基於正當理由,另有其它指示時例外。

(D)[依公法98-620號予以撤消]

(E)根據本法案的規定提起的訴訟案件,如果原告已經實質上勝訴,法院可以判決美國負擔合理的律師費用,和由案件產生的其它合理的訴訟費用。

(F)當法院命令對原告提交任何不適當地封鎖的機關記錄,並判決美國負擔合理的律師費和其它訴訟費用時,如果法院另外又發出一個書面的裁定,指出封鎖記錄的情況產生,機關工作人員的封鎖行為是否屬於專橫的或任性的行為時,特別律師必須迅速採取行動,以確定對拒絕提供文件負主要責任的官員或職員,是否需要採取紀律制裁,特別律師在調查和考慮提交的證據以後,必須向有關機關的行政當局提出自己的結論和建議,並將該結論和建議的副本送交應負責任的官員或職員或其代理人。行政當局應採取特別律師建議的矯正措施。

(G)如果發生不服從法院命令的情況,地區法院對負責任的職員可以科處藐視法庭罪,如果是穿制服的機關,則處罰其負責的成員。

(5)有一名以上工作人員的政府機關應保管好每次會議中每個成員的最後表決的記錄,以備公眾檢查。

(6)(A)各機關,對於依據(a)分節第(1)、(2)或(3)款提出的任何文件申請,應----

(i)在收到任何這樣申請後的20天內(星期六、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外)確定是否同意滿足這樣的申請,並應立即通知申請人機關的決定、作出該決定的理由、以及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時,有權向機關首長申訴;

(ii)機關在接到這樣的申訴後,必須在20天內(星期六、日與法定節假除外)作出決定,在申訴時,如果原來拒絕提供文件的決定得到全部或部分的維持,機關應告知申請人對該決定可依(a)分節第(4)款規定申請司法審查。

(B)(i)在本分款規定的特別情況下,分款(A)中的條款(i)、(ii)規定的時間期限可延長,通過書面通知文件申請人說明延期的理由及預定作出決定的日期(一般不得延長10個工作日,除非是遇到如本分款第(ii)條所提及的情況)。

(ii)就依據分款(A)下條款(i)的規定而做出的延長時間期限的書面通知,如果機關不能在條款(i)規定的時間期限內處理申請的話,機關應在該書面通知中,告知申請人並提供申請人一個機會,讓其限定申請范圍,以便機關可以在限定期限內完成處理工作,或提供申請人一個機會,使之可與機關商定安排一個處理申請(或修正後申請)的時間期限的機會。如果要求者不同意合理修正申請或協商安排時間期限,機關可將之作為決定其是否屬於分款(C)所提及的「特殊情況」之一。

(iii)本分款所說的「特殊情況」,僅限於適當處理特殊的申請時合理的需要,即:

(I)處理該申請的機關需要從遠離本機關的地方設施或其它的組織中,查找或收集所申請的文件;

(II)需要查找、收集與適當審查的是個人要求的不同類別的大批量文件;

(III)需要同決定該項申請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其它機關進行盡可能快的協商或者機關內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組成單位之間有重大的管轄利益,需要盡可能快的協商。

(iv) 各機關可按照通知和收集公眾評論程序頒布規章,規定如果機關認為這樣的申請實際上是同一性質的申請,這種申請又符合本分款提及的特殊情況,且這些申請的文件又都是明顯相關的話, 可對一個或多個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匯集。多種不相關的文件申請不在匯集之列。

(C)(i)依據本法案(a)分節第(1)(2)或(3)款條款,向任何機關申請文件的人,在機關不遵守本款規定的可實行的時間期限時,視為已經窮盡行政救濟。如果機關能證明有特殊情況存在,且機關正在作出應有的努力以滿足申請人的要求的話,法院可以保留管轄權,並允許機關延長時間以完成文件的審查,一旦機關決定提供所申請的文件要求,文件須馬上提供給文件申請人。拒絕依據本法(a)分節提出信息申請的任何通知書上,都應指明各負責做出此決定的人員的姓名、職稱或職務。

(ii)本分款提到的「特殊情況」不包括由可預見的依據本法案公眾對機關的文件申請量所引起的延誤,除非機關能證明正積極地在減少積壓的未解決的文件申請。

(iii)如果文件申請人不接受機關合理地修正申請的范圍或另外安排期限來處理申請(或修正過的申請)的建議,機關應將之作為本分款所考慮的一個「特殊情況」。

(D)(i)各機關可按照通知和收集公眾評論程序頒布規章,規定在考慮處理申請的工作量或時間量(或兩者兼而有之)的情況下以多軌的方式去處理文件申請。

(ii)依據本分款公布的條例,機關須提供給那些不適合以最快速度多軌處理的申請人一個機會,讓其限定要求范圍,以便機關能較快地處理申請。

(iii)本分款的規定不應影響分款(C)中所規定的機關應作的努力。

(E)(i)各機關應按照通知和收集公眾評論程序頒布規章,規定對以下文件申請應加速處理----

(I)由文件申請人證明這是一個緊迫性需求;

(II)由機關確定的其他情況。

(ii)除了(i)條款的規定外,本分款頒布的規章還應保證----

(I)機關應於10日內作出是否加速處理文件申請的決定,並在此期限內通知文件申請人;與

(II)對申請人就機關作出的是否加速處理信息的決定而提出的行政訴訟做出迅速的補救。

(iii)只要可行,機關就應盡快處理本機關依據本分款的規定批準的可加速處理的文件申請,拒絕或未及時答復加速文件申請人的,將依據本法令(a)分節第(4)款條款受到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判決應依據機關的文件而作出。

(iv)一旦機關給加速處理文件申請人一個完整答復後,美國地區法院就不具備審查該機關拒絕加速辦理文件申請的管轄權。

(v)在本分款中,「緊迫性需求」是指----

(I)若不加速處理文件申請的話,可能會危及個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或

(II)由主要從事向公眾傳播有關聯邦政府活動的信息、緊急情況等工作的人員所作出的文件申請。

(vi)申請加速文件處理的人員應以保證書作出證明,證明他的申請是真實與准確的。

(F)在完全或部分拒絕文件申請時,機關應盡適當的努力,估算出拒絕文件申請的數量,並把這一估算告知文件申請人, 除非提供這一估算會損害(b)分節豁免保護的利益。

(b)本法案不適用於下述文件:

(1)(A)為了國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依據總統頒發的行政命令規定的標准,特別授權保密的文件;(B)依據這樣的行政命令實際上已經劃定為保密的文件;

(2)純屬機關內部人事規則和制度;

(3)法律(不包括本法案552b在內)明文規定豁免公開的文件,但該項法律必須:(A)規定文件對公眾保密的方式如此嚴格,以致機關沒有自由裁量權力;(B)對應予保密的文件規定特定的標准,或列舉應予保密的文件的特定的種類;

(4)商業秘密和從個人處所得到的應保密的商業或金融信息;

(5)機關以外的當事人和機關進行訴訟時,在法律上不能利用的機關內部或機關之間的備忘錄或函件;

(6)公開後,會明顯侵犯個人隱私權的人事、醫療檔案及類似檔案;

(7)對於為執法目的而建的文件或信息,只在下述情況之下才可以不公開這類執法的記錄或信息:(A)可以合理地預期會干擾執法程序;(B)會剝奪一個人的公正的審判或公平的裁決;(C)可以合理地預期會構成不正當地侵犯個人的隱私權;(D)可以合理地預期會暴露秘密的信息來源,包括州、地方政府、外國的機構或機關、或任何私人組織在秘密的基礎上提供信息的情況在內;以及在刑事偵查中,刑事執法機關根據秘密來源編制的記錄或信息,或者合法地執行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的機構由秘密來源所提供的信息;(E)可能泄漏執法的調查或追訴技術和程序,或者在這項公開可以合理地預期會發生逃避法律情況時,泄漏執法的調查或追訴的行動綱領;(F)可以合理地預期會危害任何個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的文件或信息;

(8)負責管理或監督金融機構的機關所編制的或使用的檢查、業務或情況的報告;

(9)關於油井的地質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和資料,包括地圖在內。

在刪去本分節豁免公布的部分後,任何的文件的可以合理分割的部分,都應向公眾開放,並應在公布的文件部分上作出刪除標識,除非做出這樣的標識會危害本分節豁免保護的利益,如果技術允許,刪去信息的數量應於被刪處標出。

(c)(1)當一個申請涉及到取得(b)分節第(7)款(A)分款的記錄,而且:

(A)調查或處理程序涉及到可能違反刑法,以及

(B)有足夠的理由相信:(i)調查或程序的對象不知道程序正在進行之中,(ii)暴露記錄的存在有理由預料會干擾執法的程序。在這種情況存在的期間,而且只能在此期間,機關可以認為這些記錄不適用本法案的規定。

(2)一個執行刑法的機關,用告密者的姓名或個人特徵製作的告密記錄,被第三者根據告密者的姓名或個人特徵申請得到這項記錄時,機關可以認為這些記錄不適用本法案的規定,除非告密者的身份已經公開地被承認為告密者時例外。

(3)當被申請的文件涉及到聯邦調查局保持的關於外國間諜、反間諜或國際恐怖主義,而且這類記錄的存在已經按照本法案(b)分節第(1)款的規定劃分為保密的文件時,在這項文件仍然屬於保密事項期間,聯邦調查局可以認為這些記錄不適用本節的規定。

(d)除本法案有特別的規定外,不得以本法為由拒絕或限制向公眾提供記錄,本法也不允許對國會拒絕提供信息。

(e)(1)各機關應於每年的二月一日或以前,向美國司法部部長遞交前一年的財務年度報告,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A)對依據本法案(a)分節向本機關提出的文件申請,該機關作出拒絕的次數及每次拒絕的理由;

(B)(i)根據(a)分節第(6)款提出申訴的人共提出多少次申訴及申訴的結果如何,每次申訴中拒絕提供信息的理由;和

(ii)依據(b)分節第(3)款的規定,機關拒絕提供信息所參照的法規名單,法院是否支持機關參照此類法規拒絕提供信息的決定的說明,並簡要介紹機關拒絕提供的信息的范圍;

(C)自前一年9月30日起本機關信息申請未處理數及拖延未處理的平均天數;

(D)機關收到的處理信息申請數及機關實際處理數;

(E)機關處理不同類別信息申請的平均天數;

(F)機關為處理信息申請而募集的經費總數;

(G)機關內依據本法令處理信息申請的全職工作人員數及用於處理文件申請的經費總支出。

(2)各機關應通過計算機遠程通訊手段或通過其他電子手段向公眾公布該報告。

(3)美國司法部部長應使已通過電子手段公布的報告可在單層電子存取系統上獲取,美國司法部長應於每年的四月一日前,通知眾議院政府改革與監督委員會及國務院、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主席和高層官員,通知他們可通過電子設備獲取此報告。

(4)美國司法部部長應在與行政管理與預算局局長協商的情況下,於1997年10月1日前對本分節要求的報告進展情況作匯報並對報告工作做好指導。如果司法部部長認為有必要,可對此報告提出補充要求。

(5)美國司法部部長應於每一日歷年的四月一日或以前遞交一份年度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上一日歷年依據本法案公眾所作信息申請案例數及豁免信息申請數,豁免信息案例的處理情況,根據(a)分節第(4)款(E)、(F)、(G)分款負擔的支出和費用及罰款金額。此報告還應包括介紹司法部為鼓勵機關遵守此法案而付出的努力。

(f)本法案中某些名詞的釋義----

(1)正如本章第551(1)條中所定義的,「機關」是指任何行政部門,軍事部門,政府公司、政府控股的公司,或政府行政部門所屬的其它機構(包括總統行政辦公室),或任何獨立的管制機構;

(2)「文件」及其他在本法案中使用的與信息有關的名詞,是指機關所保持的符合本法案要求的各種格式(包括電子格式)的任何信息。

(g)在遵循本法案(b)分節的豁免規定下,各機關首長應為信息申請人准備及公布有關的參考資料、信息指南,包括----

(1)機關所有的主要信息系統索引;

(2)機關所有的主要信息文件定位系統介紹;

(3)依照本法案及美國法典第44篇第35章法案而制定的可從本機關獲取的各種類型的公共信息指南。

② 蘋果手機設備未開通fido認證服務

未開通認證服務的原因
1、手機是翻新機、二手機。很多改過主板序列號的蘋果手機是不能通過官方激活IMESSAGE的。這種情況無法解決。
2、確保網路是暢通的,電話沒欠費。因為激活過程中需要向蘋果端發送簡訊。
3、可以嘗試飛行模式,重啟,再激活看看。
4、確保系統是純凈正常運行的,如果一直不行,建議重新更新系統再嘗試。
(2)美國要求信息本地化存儲嗎擴展閱讀
蘋果公司(Apple Inc.)是美國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由史蒂夫·喬布斯、斯蒂夫·沃茲尼亞克和羅·韋恩等人於1976年4月1日創立,並命名為美國蘋果電腦公司,2007年1月9日更名為蘋果公司,總部位於加利福尼亞州的庫比蒂諾,於1980年12月12日公開招股上市。其主要業務包括設計、開發和銷售消費電子、計算機軟體、在線服務和個人計算機等。在互聯網高度發達的今天,賬號應該是我們平日生活中接觸最多的東西之一,也是現今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備品。每個申請一個賬號,自然會有相對應的密碼用於登錄。但每如今每個人每天都要同時面對著生活中以及工作中在幾十個不同平台上申請的每個賬號,對於密碼的設置自然而然會出現極大的麻煩。一個名為FIDO (Fast Identity Online)的聯盟正大力推廣並鼓勵用戶使用兩步驟驗證方式。其中的成員幾乎涵蓋了世界上所有頂級的科技公司,如谷歌,微軟,蘋果,三星,阿里巴巴,因特爾,聯想等,致力於將兩步驟驗證方式標准化。FIDO所推廣的驗證方式已經成為安卓系統和Windows系統中的核心部分,所有安卓設備及微軟設備都配備了FIDO標准化的兩步驟驗證方式,其中以生物識別類為主。這些設備的用戶能夠隨意使用指紋或臉部識別進行賬號登錄。如今就連美國政府也開始采刷FIDO所標准化的驗證方式。FIDO所制定的標准一大優勢是其如何存儲用戶用於驗證的信息。傳統的密碼驗證通常是將用戶的密碼信息存儲於伺服器當中,而用戶個人信息泄露往往就是由於伺服器被外部非發入侵後導致的。FIDO則是將用戶個人信息本地化存儲,用戶能夠將其緊握自己的手中,這些信息指的是你的指紋信息,臉部信息,聲音信息等等

③ 80年代後美國信息政策的重點有哪幾方面

80年代後美國信息政策的重點在以下方面:
1、 出版自由
《信息自由法》是美國人民爭取新聞出版自由斗爭的重要成果之一。該法律雖然是面對一般公民的,實際上真正查閱資料的是記者,有了更大的采訪權利。

2、 通訊與發展
私人部門對於信息技術產業的高額商 業投入以及其產生的高額回報。無論是那些生產諸如計算機,通訊 設備,軟體等IT 商品與服務的產業,還是運用這技術與產品的產 業,都實現了高速的增長。

3、直接的跨國衛星廣播
美國DBS以收市場推動的商業公司為主體。政府通過對「建設許可」申請和制訂取得DBS執照的相關法規進行監督管理。放鬆管制主張便 是減少政府對廣播電視業的控制和管理。

4、隱私保護
根據行業特點,專門制定了行業隱私法律,為以侵權行為為基礎的習慣法提供了補充。
(1)金融領域:《金融隱私權法案》(TheRighttoFinancialPrivacyAct,RFPA),對銀行雇員披露金融記錄及聯邦立法機構獲得個人金融記錄的方式進行限制;《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要求金融機構尊重客戶隱私並保護客戶非公共信息的安全與機密;
(2)保險領域:《健康保險隱私及責任法案》(,HIPAA),規定個人健康信息只能被特定的、法案中明確的主體使用並披露,個人可以控制了解其本人的健康信息,但要遵循一定程序標准;
(3)電視領域:《有線通訊隱私權法案》(CableCommunicationPolicyAct),禁止閉路電視經營者在未獲得用戶事先同意情況下利用有線系統收集用戶的個人信息;《電視隱私保護法案》(CableTVPrivacyActof1984),將隱私權保護范圍擴展到錄像帶銷售或租賃公司的顧客;
(4)電信領域:1996年《電訊法》(TelecommunicationAct),規定電訊經營者有保守客戶財產信息秘密的義務;
(5)消費者信用領域:《公平信用報告法》(TheFairCreditReportingAct),該法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系列,規定了消費者個人對信用調查報告的權利,規范了消費者信用調查/報告機構對於報告的製作、傳播、對違約記錄的處理等事項,明確了消費者信用調查機構的經營方式;
(6)兒童隱私保護領域:《兒童在線隱私權保護法案》(The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COPPA),規定了網站經營者必須向其父母提供隱私權保護政策的通知,以及網站對13歲以下兒童個人信息的收集和處理原則與方式等。

5、 知識產權
美國法院在處理專利糾紛案件時對本身違法原則的使用率被降到最低,取而代之的是對知識產權行為對競爭影響的考量。一方面對本國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進行大幅度的修改,在保護范圍和保護力度上都達到空前的程度;另一方面,積極主導和推動TRIPS協議的簽訂,並通過貿易威脅手段將其他國家納入TRIPS協議的約束范圍內。

④ 現代技術有哪些

1、輻射技術

在高分子材料領域,輻射技術已用於聚烯烴的輻射交聯,不飽和聚酯類樹脂的輻射固化,橡膠的輻射硫化,聚合物輻射降解以及輻射接枝改性等,已有產品實現工業化生產。

2、海洋工程技術

海洋工程技術:包括海洋發電技術、海洋鑽探技術、海水淡化技術、海洋油礦開采技術、海岸風力發電技術、海層探測技術、海洋物質分離技術、海水提煉技術、海洋建築設計等。

3、航空航天科學技術

航空航天科學技術是20世紀興起的現代科學技術,自其形成以來,一直汲取基礎科學和其他應用科學領域的最新成就,高度綜合了工程技術的最新成果,並引領許多學科專業的發展,甚至促成某些專業的形成。

4、現代生物技術

也稱生物工程。在分子生物學基礎上建立的創建新的生物類型或新生物機能的實用技術,是現代生物科學和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產物。

5、光電子技術

光電子技術是先進的技術,對傳統 產業的技術改造、新興產業的發展、產業結 構的調整優化起著巨大的促進作用。

⑤ 信息怎麼儲存

計算機通過存儲系統來完成信息的保存和提取。

存儲系統是指計算機中由存放程序和數據的各種存儲設備、控制部件及管理信息調度的設備(硬體)和演算法(軟體)所組成的系統。計算機的主存儲器不能同時滿足存取速度快、存儲容量大和成本低的要求,在計算機中必須有速度由慢到快、容量由大到小的多級層次存儲器,以最優的控制調度演算法和合理的成本,構成具有性能可接受的存儲系統。

在計算機系統中存儲層次可分為高速緩沖存儲器、主存儲器、輔助存儲器三級。高速緩沖存儲器用來改善主存儲器與中央處理器的速度匹配問題。輔助存儲器用於擴大存儲空間。

信息存取過程中,存儲系統必須完成邏輯地址空間和物理地址空間之間的變換,並且合理地管理存儲系統資源。邏輯地址是指程序員編制的程序地址,由它構成邏輯地址空間。程序主存儲器中的實際地址稱為物理地址,由它構成物理地址空間。存儲映像基本上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邏輯地址空間小於物理地址空間,映像要求可以訪問所有的物理存儲器;另一種是邏輯地址空間大於物理地址空間,映像要確定每個邏輯地址實際所對應的物理地址。

最後補充下「靜態內存」和「動態內存「的區別:

1.靜態內存是指在程序開始運行時由編譯器分配的內存,它的分配是在程序開始編譯時完成的,不佔用CPU資源。程序中的各種變數,在編譯時系統已經為其分配了所需的內存空間,當該變數在作用域內使用完畢時,系統會自動釋放所佔用的內存空間。變數的分配與釋放,都無須程序員自行考慮。如:基本類型,數組。

2.動態內存:用戶無法確定空間大小,或者空間太大,棧上無法分配時,會採用動態內存分配。

3.二者區別:

a) 靜態內存分配在編譯時完成,不佔用CPU資源; 動態內存分配在運行時,分配與釋放都佔用CPU資源。

b) 靜態內存在棧(stack)上分配; 動態內存在堆(heap)上分配。

c) 動態內存分配需要指針和引用類型支持,靜態不需要。

d) 靜態內存分配是按計劃分配,由編譯器負責; 動態內存分配是按需分配,由程序員負責。

⑥ 從"存儲本地化"到數據安全之路還有多長

說白了還是因為對於雲服務商的不信任,所以要講存儲本地化,把數據保留在用戶這里,而不是交給雲服務商。
其實要享受雲服務商提供的服務,即使是數據本地化存儲也沒有用的,雲服務商完全可以把數據復制一份啊。
所以雲服務關鍵還是要建立起信任機制,從法律上、從技術上、從社會信用體繫上逐步建立起來。

⑦ 美國的信息資源法規政策

美國是實行的陽光法案(就是信息自由法),內容是:
* 聯邦政府的記錄和檔案原則上向所有的人開放,但是有九類政府情報可免於公開;
* 公民可向任何一級政府機構提出查閱、索取復印件的申請;
* 政府機構則必須公布本部門的建制和本部門各級組織受理情報咨詢、查找的程序、方法和項目,並提供信息分類索引;
* 公民在查詢情報的要求被拒絕後,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並應得到法院的優先處理

說白了公民向政府查詢信息,政府必須提供,不提供就被告。(除了9類機密文件)

⑧ 1993年,美國政府率先提出國家信息化基礎建設計劃,即信息 建設。

發達國家教育信息化建設

在知識經濟時代,發達國家十分重視教育信息化建設,都已建成了本國現代化的教育信息網路。多年來,以美國、日本、英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的政府和教育部門,一直在積極推行教育信息化發展戰略,均已取得了可喜成績。

美國:率先實施教育信息化

美國作為世界頭號經濟強國,在信息技術發展方面也始終走在世界前列。1993年,美國柯林頓政府提出了「國家信息基礎設施」計劃,開始發展以互聯網為核心的綜合化信息服務體系,推進信息技術在社會各個方面的應用,並把信息技術作為實施面向21世紀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徑。到2003年,美國政府及其相關科研機構已經制定出台多達數十份教育技術政策報告,其中多數報告中包含涉及教育信息化方面的建議,積極敦促政府改善信息化硬體基礎設施、開發信息資源和軟體、支持教師專業發展、增加教育信息化經費投入、加強教育信息化的研究與評估等。目前美國的教育信息化建設,已經到達了相當高的水平,全國大中小學校的網路普及率高、設備先進、應用廣泛,許多學校利用信息技術減輕學生課業負擔,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綜合素質、創新能力和信息素養,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美國實施的教育信息化戰略,成為世界各國效仿的榜樣,許多國家積極制定教育信息化戰略規劃,鼎力推進本國的教育信息化建設進程。

日本:多措並舉實施教育信息化

信息化的概念,起源於日本。早在20世紀60年代,日本學者從社會產業結構演進的角度,提出的一種反映社會發展階段的新學說中就包含了信息化的概念。日本在推進本國教育信息化的進程中,採取了政策推進、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學校信息教育推進等多種有效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政策推進方面,從1992年到2002年,日本文部省5次制訂出台教育信息化實施計劃,使得日本大中小學校的信息技術與教育整合進程大大提速。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日本從1994年開始,為實現已經確立的教育信息化目標,政府加大經費投入,有力地推動了學校計算機基礎設施和互聯網的建設進程,甚至創建了所有年級的全部教師和學生都能夠運用互聯網交流的環境。日本計劃到2010年底,100%的家庭建成高速、高效的信息互聯網路。在學校信息化教育方面,日本重視開展信息教育工作,在中學階段開設《信息基礎》、《信息處理》選修課,在高中階段開設《信息技術》必修課;日本還非常重視電子數字化教材的開發,積極開展信息技術與課程的整合,重視教師信息教育技能的培訓,所以這些舉措,都極大地推進了日本的教育信息化建設的進程。

英國:立法促進教育信息化建設

英國是一個經濟發達國家,在信息化教育領域以其戰略上的遠見卓識和策略上的求新務實著稱。1998年,英國以立法的形式規定,在全國中小學中將原來的選修課全部改為必修課,並擬定了中學信息技術課評價的9項標准。在政府教育經費投入中,法定的6%必須作為學校專款專用的微機購置費,以保證20%以上的中小學能夠上網。從上世紀末以來,英國充分發揮綜合國力強的優勢,加大經費投入和科研開發,大力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揮信息化教育的人才優勢,促進了教育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英國的全國學習網路是歐洲最大的教育門戶網站,具備強大的搜索功能。英國通過立法的形式促進教育信息化建設,使得英國在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建構學習化社會方面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同時,英國的教育產業化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其教育信息化水平的提高。2000年,英國政府藉助信息技術運作的「產業大學」,使人們的學習方式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它們把學習者的需求和各類教育資源的供給及時、有效地結合起來。這個學習網由遍布全國、分布合理的各個學習中心構成,是一個面向所有人的學習需要並向所有學習者提供最適當學習資源的新型組織,極大地推動了英國終身學習社會的構建。

總體看來,國外教育信息化建設,呈現出以下發展趨勢:從重視教育教學和重視管理,轉向重視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的提高;從重視信息技術向重視教育本位回歸;從重視硬體建設轉向重視應用建設;更加重視教育信息系統、教育軟體智能化程度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