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建議聘請第三方咨詢機構進行診斷。
『貳』 煤礦隱患排查五定原則是指哪五定
1、定整改及驗收人員:由誰去整改、誰來驗收。
2、定整改及驗收時間:整改多長時間,何時來驗收。
3、定責任及責任人:誰負責整改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
4、定整改標准:整改達到怎樣的標准、要求。
5、定整改措施:怎樣來整改,經驗收達不到要求對責任人(單位)怎樣進行處罰。
(2)煤炭存儲貨場隱患再排查擴展閱讀:
整治行動要求排查省內所有煤礦礦井各大生產系統、採掘工作面、硐室和設施設備等,不留死角、不留盲區。對每個排查出的隱患都要登記造冊,逐級上報,由各產煤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匯總,報送湖北省安辦,建立全面的煤礦基本情況及隱患資料庫。
整治要盯住瓦斯治理、通風系統等重點。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礦井安全情況和防禦措施進行檢查。各煤礦需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急救援隊伍,或與救護隊簽訂救援服務協議、配備應急救援裝(設)備,預案管理、演練、應急培訓。
堅決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和「三違」現象。同時,督促企業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礦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長效機制。
『叄』 煤礦企業如何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摘要:《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從法律層面確立了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地位。在煤礦生產過程中,隱患雖然不是事故,但能隨時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及時發現排查隱患並及時治理、消除隱患既是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的必然要求。
『肆』 煤礦重大隱患排查要求
建立台帳,跟蹤管理,現場落實責任,閉環管理。
『伍』 煤礦企業常用的隱患排查方法主要有哪些
下現場,重點環節重點檢查。
『陸』 怎樣排查煤礦事故隱患
怎樣排查煤礦事故隱患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環境和設備、設施及礦井周邊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導致事故的危險情況。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礦各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
第四條 礦長對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負有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的責任。建立煤礦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相關人員的職責是:
1、 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
2、 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3、 班組長負責職權范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4、 安全檢查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管理。
第六條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制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1次。排查結果報告縣煤炭管理部門。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級別、隱患類別、風險程度、治理前的防範措施、治理措施、資金情況等內容。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隱患實行分類掌握、分級管理。
1、 根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事故隱患分為10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其他/
2、 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事故隱患分為3級:
A級:危害嚴重或治理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的。
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的。
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班組能夠且必須解決的。
第八條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定性、定量的評估,確認事故隱患的類別和級別,同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落實項目、資金和施工隊伍。
第九條排查出的A、B級隱患,由礦治理,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治理措施,礦長落實整改,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班組立即解決。
第十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並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
第十一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制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第十三條煤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對事故隱患進行監控,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防範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貫徹本制度,煤礦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和標准,經礦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柒』 煤礦井下的隱患怎麼查找
《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
第三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四)未按規定製定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五)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第四條 "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二)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五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三)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四)未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
(六)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第六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個採煤工作面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米3/分鍾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3米3/分鍾,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三)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
(四)感測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並發出聲光報警的。
第七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三)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四) 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五)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六)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 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八)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准、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第八條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顯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第九條 "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進行開採的;
(三)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採的;
(四)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制專門設計的;
(二)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採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二)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採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
(五)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第十二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礦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採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後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三)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五)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六)採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採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第十三條 "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迴路供電的;
(二)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第十四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並組織施工的;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並批准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第十五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煤礦(礦井)實行承包(託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五)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第十六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
(二)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
(三)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
第十七條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捌』 如何做好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分析治理工作
一、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生產事故除了極少數是由不可抗拒力的客觀原因引起的以外,絕大多數都是人為的事故,或者說是責任事故。對安全生產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仍然是人,人的思想、人的認識。安全生產隱患是一種客觀存在,它就在你身邊、眼前、手上;你看得見、摸得著、測得到。你對它視而不見,隱患就會發展為事故;你對它敬畏有加,在思想上極端地重視它,你就能發現它、整治它、排除它,就能給它扼殺在萌芽狀態。因此,抓安全生產管理,不能就事論事,停留在事物的表面,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和廣大幹部職工思想層次上清醒地認識到安全的重要性。從政治上來說,安全就是最大的政治;效益上來說,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責任上來說,安全就是最大的責任;福利上來說,安全就是員工最大的福利。二、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規章制度的時候,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從縣、鄉、公司、員工等實際情況來制定,不要照抄照搬。一是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一把手負責制和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負責制。形成公司老總、安全總經理、礦長、礦井安監員「四位一體」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使安全生產工作橫向要到邊,縱向要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二是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例會制。1、一天一次經理點名制度,每周一次部門工作匯報會、每月進行三次安全大檢查和召開最少一次安委會會議。2、及時傳達學習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案例通報和縣、鄉重要文件;3、分析總結上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和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4、召開一年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對全年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總結表彰和回顧反思,對下年安全生產工作提出目標任務和思路措施。三是建立和健全安全考核獎懲制。也就是責權相結合,風險與利益相結合,考核與獎懲相結合,建立和健全各種安全管理考核獎懲制度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三、做好安全隱患預防、排查、整治、處理工作在預防方面:主要預防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條件以及管理上的缺陷。在排查方面:安全檢查做到過程細、項目全、無死角、不漏項。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三違」現象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等「三超」行為。在整治方面:做到「五落實」即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任務,並進行建檔登記,整改完成經驗收達到整改要求後方可予以銷號。在處理方面:在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還要做到「三個堅持」,是堅持處理事故不過夜;堅持把「小」事故當「大」事故處理,增強「小事故也能導致大災難」的意識,嚴防任何性質的事故反復發生;堅持把隱患當作事故處理,加大隱患預防、排查、整治力度。四、系統的教育培訓從思想上轉變員工認識。從「要我安全」的被動管理模式,向「我要安全」、「我會安全」的自主管理模式轉變。(中寨陳榮凱)
『玖』 倉庫安全隱患排查內容有哪些
倉庫儲存物料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為規范倉庫安全作業管理,保證物料、及公司財物安全。
小倉庫需要注意事項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不安全的環境,不安全的動作。
二.擺放方法錯誤,超量存放。
三.警戒與防護不當。 (
一)物料的安全儲存原則:
1) 標明存放的位置與通道。
2) 不得妨礙通道與出入口。
3) 物料堆放平穩。
4) 減少不必要的搬運。
5) 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6) 不依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
7) 不得堵塞電氣開關及急救設備。
8) 易燃易爆物品隔離存放。
(二)物料儲存安全管理及目的
1) 防止人員登高取物意外傷害及物料損壞。
2) 應保留必要之通道,通道上不允許有物料、工具,保持暢通。
3) 防止火災,保持通風,防止自燃,隔離危險物料。
4) 盡量使用貨架,堆放物料。
5) 物料儲存應按種類、大小、長短整齊堆置,防止倒塌,而造成的人員傷害。
6) 儲存物料均應集中並分類堆放,做到整齊有序。
7) 堆置及移動時應小心謹慎,保持平穩,不致傾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8)易燃物品,應注意保持名稱、標志之完整,並切實嚴禁煙火,標有禁煙標志、安全標志。
『拾』 露天煤礦安全隱患排查都有些什麼
-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
為消除煤炭生產過程中的各類事故隱患,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防止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將我礦的《安全隱患排查制度》修改為本制度。
第一條 露天礦組織對本單位生產作業區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和報告,各段應根據本制度制定各崗位專責人員的檢查制,明確檢查項目、時間、周期及其它相關規定。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第二條 安全隱患是指在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1、按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解決困難,須上報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段解決困難,須由礦組織解決的隱患。
C級:由段及業務科室必須解決的隱患。
2、露天礦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為:機電、運輸、穿爆、火災、邊坡和其它。
3、按照隱患的嚴重程度由各單位填寫隱患排查登記表(見附表)並按時治理隱患;對嚴重程度較大的隱患,按要求填寫隱患排查登記表,並由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簽字後逐級上報。
第三條 露天礦礦長對煤礦生產作業區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全面負責;安全副礦長配合礦長工作,各段施工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員、運行檢修人員,都應根據各自的職責范圍,對生產設備、設施、現場環境等方面的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報告,並按隱患整改方案進行隱患治理。
第四條 露天礦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生產作業區內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全面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員檢查范圍及重點:
1、運行人員接班前和交班前對管轄設備區域進行全面檢查,運行班長在值班期間對主要設備全面檢查一次,在交接班前後還應向各設備的專責人員了解設備運行情況並進行重點檢查。
2、設備檢修人員對專責檢修的設備每周至少檢查兩次,對重點設備和有缺陷的設備要增加檢查次數。班組長每天要向設備專責檢修人員了解檢修范圍內所有設備運行情況,並對重點設備進行檢查。
3、各段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應在每日上班後進行現場巡視檢查,主要了解和檢查設備運行或檢修情況、規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貫徹情況、現場安全防火情況;下班前向橫班班長交代有關注意事項及相關要求。
4、礦領導按職責分工每天要在生產調度室了解設備運行、檢修及主要生產情況,並隨時深入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和巡視。
5、礦長每月組織一次由職能科室、安監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隱患排查,對查出的一般隱患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查出的重大隱患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整改作業范圍,組織實施和自檢驗收,並在自檢報告上簽字。
6、各職能科室要堅持日常和定期檢查,及時掌握生產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設備運行情況,對安全隱患研究治理措施並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逐級匯報。
安全科: 負責排查全礦土方剝離、煤炭生產現場運行設備和人員的安全狀況,提出隱患並督促落實整改。排查坑下煤層自然發火、片幫、滑坡、道路擋車牆、煤場防火等情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
調度室: 重點排查坑下煤層自然發火、片幫、滑坡、道路擋車牆、煤場防火、土方現場安全監管等情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
生產技術科: 負責排查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開采;是否存在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藝;是否存在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是否存在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負責監督檢查地下室通風、防有毒有害氣體、防汛、防火、防煤塵、防滑坡等安全設施和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是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重點排查坑下片幫、滑坡等情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
機電科 :負責檢查「三同時」情況和整改情況;監督檢查防生產運輸事故、防設備事故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是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是否存在疏干排水系統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是否存在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
各段 :重點排查管轄設備安全裝置的運行、設備火災、設備按計劃檢修情況,及設備作業區安全擋牆情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重點排查設備安全裝置的運行、設備火災、設備按計劃檢修情況及運輸道路擋牆、路面、降塵狀況,並認真落實礦整改措施。
第六條 安全隱患的確認與上報。班組及段在日常的檢查中,按安全隱患級別隨時上報至安全科,安全科對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出的隱患和各單位上報的隱患、隨時整理並按照級別落實整改安排,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每季度向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寫出書面報告。
第七條 安全隱患的治理。安全隱患的治理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礦長對隱患的整改負全面責任;分管礦長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單位、班組安全隱患的整改,做到項目、資金、時間、責任四落實。
第八條 安全隱患的管理。露天礦安全科負責安全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
第九條 露天礦堅持「不安全絕不生產」的原則,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無措施的將不得生產。發現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並逐級報告,隱患消除前不得生產。
第十條 因安全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在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責任者,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