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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系統數據安全存儲方式

發布時間: 2022-07-06 02:51:20

Ⅰ 電子病歷的IT系統建設重點

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療信息化系統,是構建一個資源共享、安全高效、方便使用的信息化模型結構。系統通常採用三層體系架構,底層是電子病歷資料庫伺服器,用於存儲和管理病歷等數據;中間層是應用伺服器和web伺服器,其中應用伺服器用於實現系統的業務邏輯(例如病歷管理、病歷歸檔、病歷查詢、統計報表等),完成各種復雜的管理操作和數據存取,web伺服器用於提供系統的web服務(例如病歷查詢、信息公告、電子郵件、網上掛號等),還可以通過網管與外部系統進行數據交換和信息傳遞;最上層是客戶端,如位於門診大廳、掛號部、住院部等處的醫護工作站和查詢工作站,windows用戶通過專用程序完成相關操作。
電子病歷系統,是醫院的關鍵應用,關聯到病歷重要數據、病人隱私等,一旦出現隱患將出現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電子病歷的IT系統建設,必須考慮安全性、穩定性、可靠性。電子病歷系統為結構化、模塊化結構設計,多採用雙機熱備方案,並通過密碼控制、文件存儲傳輸加密等設置,確保數據安全。 電子病歷系統為資料庫應用,包含上萬乃至10萬級別的電子病歷在線建檔;多用戶在線數據搜索與調用,如同類疾病的病歷查閱,幫助醫生選擇最佳醫療方案;智能知識庫,輔助醫生確立醫療方案;醫療違規警告,象葯品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避免醫療錯誤;聯機專業資料庫,如葯品資料庫,供醫生查詢。
以一個大型三甲醫院為例,平均門診量高達7000—10000人次/天,這樣算下來,一年的門診量高達240萬—250萬人次/年,電子病歷系統里存放大量的病歷數據,當患者就診時,醫生通過電子病歷系統從200多萬份數據中快速、准確的找到該患者的數據。從上可以應用可以看出,建設一個簡化、高效的電子病歷信息系統需要一個強大的計算平台。伺服器具備強大的計算性能,同時提供20多項RAS技術,系統可靠性達99.999%,能夠有效滿足醫院電子病歷系統計算平台的需求。 電子病歷是已執行的病人醫療過程的記錄,也是將要執行的醫療操作的依據;病歷內容不管是患者醫療信息還是患者個人的隱私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使用電子病歷系統必須要建立一套安全機制。這一機制要覆蓋病人信息不同表示形式的各組成部分,要控制到具體的病人。它要實現對信息的使用者進行授權,哪些人對哪些信息可以修改,哪些人對哪些信息可以閱讀;同時對一些重要的操作要進行追蹤記錄。
在信息系統建設中,關於接入層安全、網路層安全、數據層安全都會有相應的方案,但系統層往往被忽略掉。安全伺服器根據國家相關標准,從伺服器安全自身特點出發,從主板、安全專用晶元等底層硬體,到操作系統、上層應用軟體,集成化構建符合標准三級要求的軟硬體一體化安全伺服器產品,安全伺服器有機整合了伺服器運行狀態監控、網路狀態監控、強制訪問控制、安全管理、安全審計等多項信息安全技術,從設備安全、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三個方面,為伺服器用戶提供全方位的安全功能,解決了醫院用戶面臨的日益嚴峻的安全威脅。 自國家衛生部推薦最新規范以來,大部分廠家為了應對市場的變化及快速需求,一般是采購電子病歷控制項再進行開發,少部分公司能及時投入大量研發力量及時更新核心控制項,滿足國家最新規范。同時擁有核心控制項及全套電子病歷系統的品牌有電子病歷,是一家專注於電子病歷系統的科技公司研發。系統完全結構化,仿WORD風格非常有特點。網上有大量的免費下載使用,令客戶零風險購買。
易迅電子病歷系統符合國家相關規劃,採集、匯總、存貯、處理、展現所有臨床診療資料,並與各醫療衛生業務系統實現無縫對接,實現區域內電子病歷的共享與交換。

Ⅱ 電子病歷管理系統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電子病歷(EMR)是用電子設備保存、管理、傳輸和重現的數字化的病人醫療記錄,用以取代手寫紙張病歷。病歷電子化是醫院病歷現代化管理的趨勢,對醫療行業的發展很有意義。有的醫療軟體就是以電子病歷為中心研發設計的,例如英國TPP公司的易統軟體就是以電子病歷為中心架構的。易統軟體的電子病歷有助於提高病歷書寫質量和效率,提升病案管理效率。同時使用易統軟體記錄的電子病歷在醫學統計、病情跟蹤、疾病監控等方面也很有優勢。
易統軟體還支持海量數據存儲,系統的整體效能非常穩定,調閱病歷、保存病歷反應時間很快。
易統軟體安全性做的也蠻好的,TPP的系統架構會定期接受測試,確保系統的安全。TPP的災後數據恢復系統可以保證系統中的患者數據都不會丟失。

Ⅲ 電子病歷的簡介

病歷(EMR)是病人在醫院診斷治療全過程的原始記錄,它包含有首頁、病程記錄、檢查檢驗結果、醫囑、手術記錄、護理記錄等等。電子病歷不僅指靜態病歷信息,還包括提供的相關服務。是以電子化方式管理的有關個人終生健康狀態和醫療保健行為的信息,涉及病人信息的採集、存儲、傳輸、處理和利用的所有過程信息。美國國立醫學研究所將定義為:EMR是基於一個特定系統的電子化病人記錄, 該系統提供用戶訪問完整准確的數據、警示、提示和臨床決策支持系統的能力。
電子病歷是隨著醫院計算機管理網路化、信息存儲介質--光碟和IC 卡等的應用及Internet的全球化而產生的。電子病歷是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在醫療領域的必然產物,是醫院病歷現代化管理的必然趨勢,其在臨床的初步應用,極大地提高了醫院的工作效率和醫療質量,但這還僅僅是電子病歷應用的起步。
電子病歷(EMR,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也叫計算機化的病案系統或稱基於計算機的病人記錄(CPR,Computer-Based Patient Record)。它是用電子設備(計算機、健康卡等)保存、管理、傳輸和重現的數字化的病人的醫療記錄,取代手寫紙張病歷。它的內容包括紙張病歷的所有信息。
電子病歷(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簡稱EMR)據國家衛生部頒發的《電子病歷基本架構與數據標准電子病歷》中定義為:電子病歷是醫療機構對門診、住院患者(或保健對象)臨床診療和指導干預的、數字化的醫療服務工作記錄。
電子病歷是用電子設備(計算機、健康卡等)保存、管理、傳輸和重現的數字化的病人醫療記錄,取代手寫紙張病歷。電子病歷具有主動性、完整和正確、知識關聯、及時獲取等特徵,是醫療機構對門診、住院患者(或保健對象)臨床診療和指導干預的、數字化醫療服務工作記錄。 究竟什麼是電子病歷,學術界至今仍缺乏統一的認識。根據研究,理想的電子病歷應當具有兩方面功能:
1.醫生、患者或其它獲得授權的人,在需要了解一個個體的任何健康資料或相關信息時,在任何情況下都可完整、准確、及時獲得它們,並可得到准確的釋義,在需要時可以最大限度地得到詳細、准確、全面的相關知識。
2.電子病歷可以根據自身掌握的信息和知識,主動進行判斷,在個體健康狀態需要調整時,做出及時、准確的提示,並給出最優方案和實施計劃。之所以稱做理想的電子病歷是因為這兩方面功能看似簡單,但含義深刻,數十年內很難完全實現。
3.衛生部《電子病歷基本架構與數據標准(試行)》給出的定義:電子病歷是由醫療機構以電子化方式創建、保存和使用的,重點針對門診、住院患者(或保健對象)臨床診療和指導干預信息的數據集成系統。是居民個人在醫療機構歷次就診過程中產生和被記錄的完整、詳細的臨床信息資源。 電子病歷在國際上有不同的稱謂,如EMR、CPR、EHR等。不同的稱謂所反映的內涵及外延也有所不同。雖然人們對電子病歷應當具備的一些基本特性有相同或相近的認識,但由於電子病歷本身的功能形態還在發展之中,對電子病歷尚沒有形成一致的定義。代表性的定義有:
美國醫學研究所(IOM)對CPR的定義 [1]:
電子病歷是指以電子化方式管理的有關個人終生健康狀態和醫療保健的信息,它可在醫療中作為主要的信息源取代紙張病歷,滿足所有的診療、法律和管理需求。
美國HIMSS協會對EHR的定義 [2]:
EHR是一個安全、實時、在診療現場、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於醫生的信息資源。通過為醫生提供所需的對病人健康記錄隨時隨地的訪問能力,並結合循證醫學決策支持功能,來輔助醫生的決策。EHR能自動化和優化醫生的工作流程,彌合會導致醫療延誤和醫療脫節的溝通和響應阻隔。EHR也支持非直接用於醫療的數據採集,如計費、質量管理、績效報告、資源計劃、公共衛生疾病監控和報告等。
國際標准化組織(ISO)衛生信息標准技術委員會(C215)對EHR的定義 [3]:
EHR是以計算機可處理的方式表示的、有關醫療主體健康的信息倉庫。
盡管不同的機構對電子病歷的定義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從電子病歷應當包括的信息內容和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具備的功能兩個方面進行了描述。
信息內容方面,現時比較傾向的看法是,EHR不僅包括了個人的醫療記錄,即門診、住院就診的所有醫療信息,還包括個人的健康記錄,如:免疫接種、健康查體、健康狀態等內容。也有人認為,電子病歷除了專業醫療和健康機構產生的信息外,還應包括個人記錄的健康信息。從時間跨度上,電子病歷應當覆蓋個人從生到死的全過程。
功能方面,電子病歷強調發揮信息技術的優勢,提供超越紙張病歷的服務功能。雖然准確、具體地羅列電子病歷系統的功能還比較困難,但電子病歷從幾個方面展現了其功能可能性。總體上可歸納為三個方面:醫療信息的記錄、存儲和訪問功能;利用醫學知識庫輔助醫生進行臨床決策的功能;為公共衛生和科研服務的信息再利用功能。這三個方面只是高度概括,在具體的功能形態方面有廣泛的多樣性和伸縮性。
HIMSS將電子病歷的功能特徵概括為八個方面 [2]:
(1)當醫療需要時,隨時隨地提供安全、可靠、實時地訪問病人健康記錄的能力;
(2) 採集和管理就診和長期的健康記錄信息;
(3)起到醫療服務過程中醫生的主要信息源作用;
(4)輔助為病人或病人組制訂診療計劃和提供循證醫療;
(5) 採集用於持續質量改進、利用率調查、風險管理、資源計劃和業績管理的數據;
(6)採集用於病案和醫療支付的病人健康相關信息;
(7)提供縱向、適當過濾的信息以支持醫療研究、公共衛生報告和流行病學活動。
(8) 支持臨床試驗和循證研究。
國際上,盡管有時EMR、EPR、CPR、EHR在術語上互用,但它們分別強調了電子病歷不同的范圍。EMR更多強調在醫療機構內部醫療記錄的電子化和業務過程的計算機化;EPR和CPR則強調醫療機構內部以病人為中心醫療信息的集成,包括病人歷次的就診和住院記錄的集成;EHR則進一步將EPR擴展到醫療機構之間,包括醫療機構之間以個人為中心的信息集成。隨著形勢的發展,EHR的內涵正逐步成為對電子病歷的共同認識。
在國內,人們一般僅使用「電子病歷」一詞來表達上述不同概念,在幾個概念之間沒有直接的區分。當人們在醫院內部的背景下討論電子病歷時,指的是醫療機構內部的電子病歷;當在區域醫療信息化范圍內討論時,指的是的電子健康記錄。
按照前述的電子病歷定義,醫院內部電子病歷的實現實質上是整個醫院以病人為中心的計算機信息化,而電子健康記錄則是整個醫療衛生行業的信息化和區域信息共享。由此可見,電子病歷的發展將是一個較長的過程。
在醫院內部,電子病歷不是一個獨立的系統,它建立在各類臨床信息系統充分發展的基礎上,臨床信息系統構成了電子病歷的信息源。醫生工作站作為臨床信息系統的重要部分和電子病歷系統的核心部件,既是電子病歷的信息源,也是電子病歷最重要的展現載體。
為了標識和評價電子病歷的發展過程,HIMSS Analytics將電子病歷劃分為七個階段 [4]:
階段0:部分臨床自動化系統可能存在,但實驗室、葯房、放射科三大輔助科室系統尚未實現。
階段1:三大臨床輔助科室系統已安裝。
階段2:大的臨床輔助科室向臨床數據倉庫(CDR)送入數據且該臨床數據倉庫為醫生提供提取和瀏覽結果的訪問功能。該CDR包含受控醫學詞彙庫和初步的用於沖突檢測的臨床決策支持/規則引擎,文檔掃描信息可能鏈接到CDR系統。
階段3:臨床文檔(如:體溫單、流程單)是必需要求。護理記錄、診療計劃圖、和/或電子化用葯管理紀錄(Electronic Medication Administration Record,eMAR)系統可獲得加分,並被實現和以提供至少一種院內服務的形式與CDR相集成。實現用於醫囑錄入中錯誤檢測(即通常葯房中應用的葯品/葯品、葯品/食物、葯品/檢驗沖突檢測)的初步的決策支持。某種程度的通過PACS的醫學影像訪問成為現實,醫生在放射科之外通過內部Intranet或其它安全的網路可以訪問。
階段4:計算機化的醫生醫囑錄入系統(CPOE)加入到護理和CDR環境中,同時伴隨第二級的基於循證醫學的臨床決策支持能力。如果一個病人服務區域實現了CPOE並且達到了上一個階段,則本階段已達到。
階段5:閉環式給葯環境已完整地在至少一個病人服務區域實現。電子化用葯管理紀錄(eMAR)和條形碼或其它自動標識技術,如RFID,被實現並被集成到CPOE和葯房系統,以最大化病人給葯過程中的安全。
階段6:完整的醫生文書(結構化模板)在至少一個病人服務區域實現。第三級的臨床決策支持對醫生所有活動提供指導,這種指導以可變和遵從警告的形式、與協議和成效相關的方式提供。完整的PACS系統通過Intranet為醫生提供醫學影像,取代了所有的基於膠片的影像。
階段7:醫院具有無紙化的EMR環境。醫療信息可以通過電子交易容易地共享,或與區域衛生信息網路內的所有實體(即:其它醫院、門診部、亞急性環境、僱主、付費方和病人)進行交換。這一階段允許HCO象理想中的模型那樣支持真正的電子健康記錄。
Gartner也建立了電子病歷的劃代模型 [5],該組織把電子病歷劃分為五代:
第一代,稱為採集者,是相對簡單的系統,它創建了臨床數據倉庫(CDR),多種來源的信息(如檢驗和葯房系統)可以合成一體。
第二代,稱為文檔記錄者,它能簡化文檔的記錄,並提供臨床數據訪問功能。
第三代,稱為助手,它提供有限的決策支持能力,並覆蓋了門診和病房。
第四代,稱為同事,它提供高級決策支持能力,並超出了門診和病房。
第五代,稱為導師,它支持持續性醫療,並從決策支持發展到實際指導。 相比紙張病歷,發展電子病歷的意義至少有以下方面:
(1)為醫護人員提供完整的、實時的、隨時隨地的病人信息訪問,有助於提高醫療質量。
(2)結合醫療知識庫的應用,通過校驗、告警、提示等手段,可以有效降低醫療差錯。
(3)通過電子化的信息傳輸和共享,優化醫院內部的工 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為醫療管理、科研、教學、公共衛生提供數據源。
(5)通過醫療信息共享,支持病人在醫療機構之間的連續醫療。

Ⅳ 電子病歷的電子病歷基本規范

電子病歷基本規范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於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條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據、影像等數字化信息,並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
使用文字處理軟體編輯、列印的病歷文檔,不屬於本規范所稱的電子病歷。
第四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的建設應當滿足臨床工作需要,遵循醫療工作流程,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二章 電子病歷基本要求
第五條 電子病歷錄入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准確、及時、完整的原則。
第六條 電子病歷錄入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要求表述准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記錄日期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記錄時間應當採用24小時制。
第七條電子病歷包括門(急)診電子病歷、住院電子病歷及其他電子醫療記錄。電子病歷內容應當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執行,使用衛生部統一制定的項目名稱、格式和內容,不得擅自變更。
第八條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標識和識別手段,並設置有相應許可權;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標識的使用負責。
第九條醫務人員採用身份標識登錄電子病歷系統完成各項記錄等操作並予確認後,系統應當顯示醫務人員電子簽名。
第十條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醫務人員審查、修改的許可權和時限。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記錄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予電子簽名確認。醫務人員修改時,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進行身份識別、保存歷次修改痕跡、標記准確的修改時間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患者建立個人信息資料庫(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社會保障號碼或醫療保險號碼、聯系電話等),授予唯一標識號碼並確保與患者的醫療記錄相對應。
第十二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具有嚴格的復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復制,復制內容必須校對,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復制。
第十三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滿足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與標准。嚴禁篡改、偽造、隱匿、搶奪、竊取和毀壞電子病歷。
第十四條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病歷質量監控、醫療衛生服務信息以及數據統計分析和醫療保險費用審核提供技術支持,包括醫療費用分類查詢、手術分級管理、臨床路徑管理、單病種質量控制、平均住院日、術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葯監控、葯物占總收入比例等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指標的統計,利用系統優勢建立醫療質量考核體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證醫療質量,規范診療行為,提高醫院管理水平。
第三章 實施電子病歷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建立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門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歷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二)具備電子病歷系統運行和維護的信息技術、設備和設施,確保電子病歷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三)建立、健全電子病歷使用的相關制度和規程,包括人員操作、系統維護和變更的管理規程,出現系統故障時的應急預案等。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運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保障電子病歷數據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數據備份機制,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信息系統災備體系。應當能夠落實系統出現故障時的應急預案,確保電子病歷業務的連續性。
(二)對操作人員的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保護患者的隱私。
(三)具備對電子病歷創建、編輯、歸檔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四)電子病歷使用的術語、編碼、模板和標准數據應當符合有關規范要求。
第四章電子病歷的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成立電子病歷管理部門並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門(急)診電子病歷和住院電子病歷的收集、保存、調閱、復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應當保證醫務人員查閱病歷的需要,能夠及時提供並完整呈現該患者的電子病歷資料。
第十九條 患者診療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非文字資料(CT、磁共振、超聲等醫學影像信息,心電圖,錄音,錄像等)應當納入電子病歷系統管理,應確保隨時調閱、內容完整。
第二十條 門診電子病歷中的門(急)診病歷記錄以接診醫師錄入確認即為歸檔,歸檔後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 住院電子病歷隨患者出院經上級醫師於患者出院審核確認後歸檔,歸檔後由電子病歷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對還不能電子化的植入材料條形碼、知情同意書等醫療信息資料,可以採取措施使之信息數字化後納入電子病歷並留存原件。
第二十三條 歸檔後的電子病歷採用電子數據方式保存,必要時可列印紙質版本,列印的電子病歷紙質版本應當統一規格、字體、格式等。
第二十四條 電子病歷數據應當保存備份,並定期對備份數據進行恢復試驗,確保電子病歷數據能夠及時恢復。當電子病歷系統更新、升級時,應當確保原有數據的繼承與使用。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電子病歷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設定醫務人員和有關醫院管理人員調閱、復制、列印電子病歷的相應許可權,建立電子病歷使用日誌,記錄使用人員、操作時間和內容。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閱、復制電子病歷。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或機構復印或者復制電子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為患者支付費用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和經辦機構;
(四)患者授權委託的保險機構。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電子病歷資料的申請,並留存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其法定證明材料、保險合同等復印件。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和經辦機構的,應當按照相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六)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調取電子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後如實提供。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電子病歷資料的范圍按照我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電子病歷資料申請後,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後方予提供。
第三十一條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醫療機構應當在電子病歷紙質版本上加蓋證明印記,或提供已鎖定不可更改的病歷電子版。
第三十二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鎖定電子病歷並製作完全相同的紙質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紙質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范制定本轄區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Ⅳ 如何解決電子病歷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摘要:電子病歷是醫院信息化建設的重要部分,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趨勢,現階段電子病歷雖然還存在著缺乏法律效力、數據標准、安全保密、系統穩定和人員素質等問題,但電子病歷未來的發展一定會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統一的數據標准,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人員法律意識及素質提高的基礎上得到快速的發展和完善。
關鍵詞:電子病歷;現狀;問題;對策電子病歷(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簡稱EMR)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據、影像等數字化信息,並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1]。電子病歷符合檔案的原始記錄性特點,是醫院信息化建設的重要部分。
1國內電子病歷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電子病歷系統的發展大概經歷了:源於醫院信息管理系統(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HIS)-獨立發展-與HIS集成三個階段 [2]。
目前,國內電子病歷系統正在快速發展中,各省市如北京、上海、武漢、廈門等均開始了EMR的建立工作,部分二級醫院也在積極推動EMR建立。據e醫療網調查顯示2010年全國醫院經過政府采購的電子病歷建設實施項目,軟體實際簽約額在1億~1.5億元之間,2011年電子病歷軟體市場總量達到2.5億元。據統計,2012年初,32.

Ⅵ 電子病歷系統的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明確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具有的功能,更好地發揮電子病歷在醫療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進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電子病歷基本架構與數據標准(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的建立、使用、數據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條 電子病歷系統是指醫療機構內部支持電子病歷信息的採集、存儲、訪問和在線幫助,並圍繞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效率而提供信息處理和智能化服務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既包括應用於門(急)診、病房的臨床信息系統,也包括檢查檢驗、病理、影像、心電、超聲等醫技科室的信息系統。
第四條 本規范是醫療機構建立和完善電子病歷系統的功能評價標准,側重於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效率相關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實現各項功能的技術和方式。
第五條 電子病歷系統功能分為必需、推薦和可選三個等級。必需功能是指電子病歷系統必須具備的功能;推薦功能是指電子病歷系統目前可以暫不具備,但在下一步發展中應當重點擴展的功能;可選功能是指為進一步完善電子病歷系統,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實現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