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氧氣瓶和乙炔瓶、以及液化石油氣瓶子的正確安全運輸及使用方法是什麼
氣瓶充裝時,要嚴防混裝和超裝,而混裝造成的後果更為嚴重,常因混入可燃氣體、油脂等而導致氣瓶爆炸。氣瓶充裝前,應逐只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是:
1、氣瓶的製造廠家是否具有氣瓶製造許可證;
2、氣瓶外表面的塗色是否是規定的淡酞藍色;
3、氣瓶瓶閥的出口螺紋是否為右旋螺紋;
4、氣瓶內有無剩餘壓力,如有剩餘壓力則進行氣體定性鑒別;
5、氣瓶內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6、氣瓶是否在規定的檢驗期內;
7、氣瓶附件是否齊全及符合規定要求;
8、瓶體、瓶閥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9、瓶內是否有積水等。
以上任一項發現問題,都不得允許氣瓶充裝,而須對氣瓶進行處置。
對應一定的充裝溫度,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確保在氣瓶最高工作溫度60度時瓶內壓力不超過氣瓶許用壓力。
氣瓶運輸裝卸時,必須配戴好瓶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氣瓶不得與可燃氣體氣瓶同車運輸,也不得與任何易燃、易爆物質同車運輸;夏季運輸氧氣瓶應避免爆曬。
『貳』 氣瓶運輸需要注意些什麼呢
氣瓶安全運輸的原則:
1.運輸工具必須安全可靠。全塑型氣瓶推車和常見的金屬氣瓶推車相比,在運輸過程不產生摩擦火花,不會腐蝕,不產生噪音,不需要維護。另外,全塑型氣瓶推車比金屬氣瓶推功能更強,平衡性更好,操作性更好。質輕、不費力,耐用。可以適合於任何路面,搬運氣瓶的徑可高達31厘米。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燃、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採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車、船停靠時,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氣瓶裝車時應平卧橫放,並應將瓶口朝向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的防護攔板,並用三角木墊卡牢,防止滾動。裝卸機械工具應有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叄』 吊裝氣瓶的正確方法
吊裝氣瓶的搬運和裝卸方法:
(1)氣瓶的搬運
近距離搬運氣瓶,凹形底氣瓶及帶圓型底座氣瓶可採用徒手傾斜滾動的方式搬運,方型底座氣瓶應使用穩妥、省力的專用小車搬運。距離較遠或路面不平時,應使用特製機械、工具搬運,並用鐵鏈等妥善加以固定。不應用肩扛、背馱、懷抱、臂挾、托舉或二人抬運的方式搬運。
不同性質的氣瓶同時搬運時,其配裝應按JT 617規定的危險貨物配裝表的要求執行。
不應使用翻斗車或鏟車搬運氣瓶,叉車搬運時應將氣瓶裝入集裝格或集裝藍內。
氣瓶搬運中如需吊裝時,不應使用電磁起重設備。用機械起重設備吊運散裝氣瓶時,應將氣瓶裝入集裝格或集裝藍中,並妥善加以固定。不應使用鏈繩、鋼絲繩捆綁或鉤吊瓶帽等方式吊運氣瓶。
在搬運途中發現氣瓶漏氣、燃燒等險情時,搬運人員應針對險情原因,進行緊急有效的處理。
氣瓶搬運到目的地後,放置氣瓶的地面應平整,放置時氣瓶應穩妥可靠,防止傾倒或滾動。
『肆』 氣瓶的搬運應遵守哪些規定
氣瓶搬運應遵守的規定如下:
1、氣瓶必須有兩人一起搬運,或採用專門的手推車和專門的抬架搬運,不許用手或肩直接搬運、滾動;
2、運輸氣瓶時,在每一個氣瓶上套以厚度不少於25毫米的繩圈或橡皮圈二個,以免互相撞擊;
3、全部氣瓶的氣門都應朝向一面;
4、用汽車運輸氣瓶時,氣瓶不得順車廂縱向放置應橫向放置,氣瓶押運人員應坐在車輛駕駛室內,不許坐在車廂內;
5、防止氣瓶在運輸途中滾動,應將其可靠地固定住,並用帆布遮蓋,以防烈日曝曬;
6、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和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蓋蓋好後才可運輸;
7、運送氧氣瓶及乙炔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第七條 近距離搬運氣瓶, 凹形底氣瓶及帶圓型底座氣瓶可採用徒手傾斜滾動的方式搬運, 方型底座氣瓶應使用穩妥、 省力的專用小車搬運。 距離較遠或路面不平時, 應使用特製機械、 工具搬運, 並用鐵鏈等妥善加以固定。 不應用肩扛、 背馱、 懷抱、 臂挾、 托舉或二人抬運的方式搬運。
氣瓶搬運中如需吊裝時, 不應使用電磁起重設備。 用機械起重設備吊運散裝氣瓶時, 應將氣瓶裝入集裝格或集裝藍中, 並妥善加以固定。 不應使用鏈繩、鋼絲繩捆綁或鉤吊瓶帽等方式吊運氣瓶。
第九條 氣瓶的使用單位和操作人員在使用氣瓶時應做到:
1、合理使用,正確操作,應按8.1.1的要求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後再進行使用;
2、使用單位應做到專瓶專用,不應擅自更改氣體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3、氣瓶使用時,應立放,並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4、近距離移動氣瓶,可採用徒手傾斜滾動的方式移動,遠距離移動時,可用輕便小車運送。不應拋滾、滑、翻。氣瓶在工地使用時,應將其放在專用車輛上或將其固定使用;
5、使用氧氣或其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不應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使用人員的工作服、手套和裝卸工具、機具上不應沾有油脂;
6、在安裝減壓閥或匯流排時,應檢查卡箍或連接螺帽的螺紋完好。用於連接氣瓶的減壓器、接頭、導管和壓力表,應塗以標記,用在專一類氣瓶上;
7、開啟或關閉瓶閥時,應用手或專用扳手,不應使用錘子、管鉗、長柄螺紋扳手;
8、開啟或關閉瓶閥的轉動速度應緩慢;
9、發現瓶閥漏氣、或打開無氣體、或存在其他缺陷時,應將瓶閥關閉,並做好標識,返回氣瓶充裝單位處理;
10、瓶內氣體不應用盡,應留有餘壓;
11、在可能造成迴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應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
12、不應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不應自行處理瓶內的余氣;
13、氣瓶使用場地應設有空瓶區、滿瓶區,並有明顯標識;
14、不應敲擊、碰撞氣瓶;
15、不應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16、不應用氣瓶做支架或其他不適宜的用途。
『伍』 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乙炔氣瓶庫房與生活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5米。
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十八條 乙炔瓶的運輸、儲存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必須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並做到:
1、有專職人員負責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程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乙炔瓶的運輸(含裝卸、押運、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培訓。
第六十條 運輸乙炔瓶的車、船和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應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門的規定。汽車運輸乙炔瓶時,還應遵守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
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還應按照GBJ140《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置滅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學泡沫滅火器。乙炔瓶瓶庫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GB50031《乙炔站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時,應避免烘烤和曝曬,環境溫度一般不超過40℃。不能保證時,應採取遮陽或噴淋措施降溫。
第六十二條 運輸和裝卸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輸車、船要有明顯的危險物品運輸標志;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必須經過市區時,應按照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運輸車、船嚴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區、重要機關和有明火的場所;中途停靠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3、不應長途運輸裝有乙炔氣的乙炔瓶;
4、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和倒置;
5、吊裝乙炔瓶應使用專用夾具,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用鏈繩捆紮;
6、應帶好瓶帽。立放時,應妥善固定,且廂體高度不得低於瓶高的三分之二;橫放時,乙炔瓶頭應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廂體高度;
7、裝卸現場嚴禁煙火,必須配備滅火器。
第六十三條 儲存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乙炔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牆壁;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儲瓶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否則應以防火牆隔開;
3、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避免陽關直射,並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於15m;
4、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並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5、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專人管理,並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6、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並有明顯標志;
7、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
8、乙炔瓶儲存時,應保持直立位置,且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儲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5)氣瓶搬運裝卸存儲使用擴展閱讀: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第六十四條 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於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並應採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體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6、應採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水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採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採用多隻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於0.05MPa的剩餘壓力。
第六十五條 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陸』 搬運氣瓶時應該怎麼做
搬運氣瓶時,要旋緊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來移動,注意輕裝輕卸,禁止從瓶帽處提升氣瓶。
氣瓶的搬運注意事項:
1、氣瓶搬運應使用專門的抬架或手推車。
2、運輸氣瓶應安放在特製半圓形的承窩木架內;如沒有承窩木架時,可以在每一氣瓶上套以厚度不少於25毫米的繩圈或橡皮圈兩個,以免相互撞擊。
3、全部氣瓶的氣門都應朝上一面。
4、用汽車運輸氣瓶時,氣瓶不準順車廂縱向放置,應橫向放置。氣瓶押送人員應坐在司機駕駛室內,不準坐在車廂內。
5、為防止氣瓶在運輸途中滾動,應將其可靠地固定住。
6、用汽車、馬車或鐵道敞車運輸氣瓶時,應用帆布遮蓋,以防止烈日暴曬。
7、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和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蓋蓋好後才許運輸。
8、運送氧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9、嚴禁把氧氣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也不準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送。
『柒』 氣瓶應該怎麼存放呢
廣義的氣瓶應包括不同壓力、不同容積、不同結構形式和不同材料用以貯運永久氣體,液化氣體和溶解氣體的一次性或可重復充氣的移動式的壓力容器。氣瓶的存放標准。
1.新投入使用的氣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檢驗合格(有檢驗合格證),嚴禁儲存充裝壓力超過氣瓶設計壓力的氣瓶。
2.氣瓶與其他危險化學物品不得任意混放。(間隔距離不小於10米)高壓氣瓶分類儲存規定氣體性質可燃氣體助燃氣體不燃氣體氣體名稱氫、甲烷、乙烯、丙烯、乙炔液化石油氣、丙烷、一氧化碳、液態烴蒸氣、甲醚、氯甲烷等氧、壓縮空氣、氯氣氮、二氧化碳、氖、氬不準共同儲存的物品種類除惰性不燃氣體(如氮、二氧化碳、氖、氬)外,不準和其他種類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儲存除惰性不燃氣體和有毒物品(如氯化鉀、碳醯二氯(光氣)、五氧化二砷、氰化鉀)外,不準和其他種類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儲存除氣體、有毒物品和氧化劑(如氯酸鉀、鈉、硝酸鉀、鈉、過氧化鈉)外,不準和其他種類的物品共同儲存。
3.有毒氣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如氫與氧、氫與氯,氯與氨等氣瓶)。
4.易於發生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平時應執行先進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儲。氣瓶使用後應留有剩壓,以防第二次充裝時因無壓而滲入雜質,引起事故。
5.氣瓶入庫一律不準用電磁起重機搬運;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滾拉,更不準將瓶閥對著人身。
6.進庫氣瓶應旋緊瓶帽,氣瓶應套上兩個防震圈,否則不得在地面滾動;乙炔氣瓶絕不準在地面滾動。氧氣瓶嘴、瓶身嚴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漬應立即抹乾凈,否則不得入庫。
7.氣瓶倉庫應陰涼,通風良好,庫內不得有熱源,明火。滿裝氣瓶不得受日光曝曬,也不宜受風吹雨淋,庫溫超過35℃時,應有降溫措施(如冷水噴淋),早、晚開庫門、窗通風降溫等。
『捌』 搬運氣瓶時應該注意什麼
氣瓶的搬運注意事項如下:
1、氣瓶搬運應使用專門的抬架或手推車。
2、運輸氣瓶應安放在特製半圓形的承窩木架內;如沒有承窩木架時,可以在每一氣瓶上套以厚度不少於25毫米的繩圈或橡皮圈兩個,以免相互撞擊。
3、全部氣瓶的氣門都應朝上一面。
4、用汽車運輸氣瓶時,氣瓶不準順車廂縱向放置,應橫向放置。氣瓶押送人員應坐在司機駕駛室內,不準坐在車廂內。
5、為防止氣瓶在運輸途中滾動,應將其可靠地固定住。
6、用汽車、馬車或鐵道敞車運輸氣瓶時,應用帆布遮蓋,以防止烈日暴曬。
7、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和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蓋蓋好後才許運輸。
8、運送氧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9、嚴禁把氧氣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也不準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送。
搬運氣瓶小技巧:
近距離搬運氣瓶,凹形底氣瓶及帶圓形底座氣瓶可採用徒手傾斜滾動的方式搬運,方形底座氣瓶應使用穩妥、省力的專用小車搬運。距離較遠或路面不平時,應使用特製機械、工具搬運,並妥善加以固定。不應用肩扛、背馱、懷抱、臂挾、托舉或二人抬運的方式搬運。
氣瓶搬運中如需吊裝時不使用電磁起重設備。用機械起重設備吊運散裝氣瓶時,應將氣瓶裝入集裝格或集裝籃中,並妥善加以固定。不應使用鏈繩、鋼絲繩捆綁或鉤吊瓶帽等方式吊運氣瓶。
『玖』 氣瓶充裝,運輸,儲存,使用的環境溫度是多少
(1)禁止敲擊、碰撞,以免損傷和損壞氣瓶;(2)冬天瓶閥凍結時,宜用熱水或其它安全的方式解凍,不準用明火烘烤,以免氣瓶材質的機械特性變壞和氣瓶內壓增高;(3)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戰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10米;(4)夏季要防止陽光曝曬;(5)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的余壓宜留o.49MPa(5Kgf/cm2)左右,其他氣體氣瓶的余壓可低些;(6)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氣瓶,以免失電時氣瓶從高空墜落而致氣瓶損壞和爆炸;(7)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氣體的氣瓶,不得置於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
『拾』 氣瓶在充裝,儲存,運輸過程中必須注意哪些關鍵問題
(1)在搬動存放氣瓶時,應裝上防震墊圈,旋緊安全帽,以保護開關閥,防止其意外轉動和減少碰撞。
(2)搬運充裝有氣體的氣瓶時,最好用特製的氣瓶推車,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轉動。但絕不允許用手執著開關閥移動。
(3)充裝有氣的氣瓶裝車運輸時,應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滾動碰撞;裝卸車時應輕抬輕放,禁止採用拋丟、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擊的方法。
(4)充裝有互相接觸後可引起燃燒、爆炸氣體的氣瓶(如氫氣瓶和氧氣瓶),不能同車搬運或同存一處,也不能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氣瓶瓶體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損壞,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裝氣體,應送交有關單位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