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我國電子證據的規定
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證據主要包括如下:
1、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例外: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
(1)電腦中存儲的信息是書證嗎擴展閱讀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台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包括:網頁、博客、朋友圈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等電子文件。
《規定》要求,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准。收集、提取過程中,如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製作筆錄,如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註明原因、存放地點或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規定》明確,如存在數據量大無法或不便提取,或者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等情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凍結電子數據,應當採取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鎖定網路應用賬號等方法。
《規定》要求,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並製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並移送,對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以不隨案移送列印件。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被凍結電子數據的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凍結主體、證據要點、相關網路應用賬號,並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說明。
《規定》明確,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移送的是否是原始存儲介質、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或證書等特殊標識等內容,對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應當採取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封存狀態等方法進行驗證,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以及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准等內容。
《規定》明確,如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規定》要求,在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中,如存在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等瑕疵的,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如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以及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㈡ 電子病歷屬於書證還是電子數據證據
書證是民事訴訟中十分重要的證據種類之一,指以紙張等物質載體的 形式體現,通過文字、圖形、符號等所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隨著 科技的發展,電子、電磁、光學等形式或類似形式儲存在計算機中的信息作為證 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資料也逐漸增多,這類證據形式被稱作電子數據。
隨著信息 時代的發展,電子辦公也深入到醫療行業,電子病歷在醫療機構得到逐步推廣。 聯合國《電子商務規 范法》第二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由電子手段、光學手 段或類似手段生成的傳送、接收獲儲存的信息。
」 《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 第三條規定:「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醫療機構信息系 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據、影像等數字化信息,並能實現存儲、管 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
使用文字處理軟體編輯、 列印的病歷文檔,不屬於本規范所稱的電子病歷。」由此,我 認為,電子病歷應 當屬於電子數據證據。
根據《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第三 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鎖定電子病 歷並製作完全相同的紙質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紙質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
㈢ 民事訴訟中的電子證據是什麼
刑訴法證據種類電子證據定義是以數字的形式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狹義的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廣義的電子證據,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㈣ 計算機如何區分存儲器中存儲的信息是數據還是程序
廣義講,程序也是數據。對於計算機來講,存儲器中存儲的都是數據,只是人們的把某些特定的數據讓計算機在特定的狀態下運行,就是程序。也就是說運行狀態的就是程序,非運行狀態的就是數據。
在計算機內部,信息都是釆用二進制的形式進行存儲運算處理和傳輸的。信息存儲單位有位、位元組和字等幾種。各種存儲設備存儲容量單位有KB、MB、GB和TB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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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存儲器的性能,通常把各種不同存儲容量、存取速度和價格的存儲器按層次結構組成多層存儲器,並通過管理軟體和輔助硬體有機組合成統一的整體,使所存放的程序和數據按層次分布在各存儲器中。
主要採用三級層次結構來構成存儲系統,由高速緩沖存儲器Cache、主存儲器和輔助存儲器組成。圖中自上向下容量逐漸增大,速度逐級降低,成本則逐次減少。
一個較大的存儲系統由各種不同類型的存儲設備構成,形成具有多級層次結構的存儲系統。該系統既有與CPU相近的速度,又有極大的容量,而價格又是較低的。可見,採用多級層次結構的存儲器系統可有效地解決存儲器的速度、容量和價格之間的矛盾。
㈤ 聊天記錄算證據嗎
你好,聊天記錄算證據,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八種,而其中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都屬於電子數據。
應當注意的是,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聊天記錄要作為證據使用,還要保留好原始載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㈥ 聊天記錄屬於書證嗎
法律分析:聊天記錄嚴格意義上來說屬於電子數據的一種,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綜上,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一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㈦ 照片證據屬於:物證書證還是視聽資料
照片證據一般屬於視聽資料,但如果以電子介質形式提供的,則屬於電子數據。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證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證,比如某兩人因為一涉嫌隱私的照片起爭執而殺人,則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證。
2、如果照片的內容能證明案件的某方面,則是視聽資料,比如照片的內容顯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間,則能認定為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2015年2月4日發布的這份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7)電腦中存儲的信息是書證嗎擴展閱讀:
常見的物證包括受損害的公、私財物,致傷的工具和斗毆留下的痕跡等。因為物證和書證往往會發生重合,所以應該相區別,物證和書證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物證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固有的質量、規格、數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是用體現在物品上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交通事故現場的損壞的車輛就屬於物證。
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的特點為:第一,書證是用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第二,書證的思想內容是通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收費票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屬於書證。
常見的有錄像帶、錄音帶、錄音片、電影膠卷、電視錄像、傳真資料、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具有以下特點:
1、視聽資料是利用電子科技等高科技產生的,具有科學技術性。
2、視聽資料兼有書證用思想內容和物證用物品的外形、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特點。
3、視聽資料是印證當事人陳述、書證和物證等證據的有力工具。如一起發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認定責任主要依據的路口監控錄像就屬於視聽資料。
㈧ 系統查詢的信息屬不屬於電子證據
電證據指電形式存、用作證據使用切材料及其派物既包括反映律關系產、變更或消滅電信息文本身包括反映電信息、存儲、傳遞、修改、增刪等程電記錄內容主要電郵件、電數據交換、中國聊記錄、中國絡博客、手機簡訊、電簽名、域名等
民訴理論電證據底該歸於哪類證據者認電證據其形式、內容、載體等析應屬於視聽資料證據高民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等視聽資料筆者認電證據雖與視聽資料相同特點同區別電證據特徵:1、電證據高科技物質介質具依賴性電證據經由電手段、光手段或類似手段、儲存或傳遞信息電證據、存儲、傳遞、再現等都離定高科技物質介質計算機硬碟、軟盤、光碟等2、電證據具易破壞性電證據具易破壞性與紙面文件相比較言電證據介質、載體容易損壞且損壞難恢復電證據內容易形易破壞偽造、變造電證據書證、物證等證據安全性電證據系統環境依賴性導致其確定性原計算機通信中國絡現故障等素影響
首先電證據合性電證據必須具合形式;提供、收集證據主體必須合;證據內容必須合;證據必須依照定程序收集違反定程序收集證據具合性般說通途徑收集電證據合:通竊錄、竊取式獲電證據;通非搜查、非扣押式獲電證據;通非核證程序獲電證據;通非軟體獲取證據
其電證據真實性電證據須形式真實性即用於證明案件事實電證據必須形式或表面真實由於電證據具形性、穩定性通各種數字編碼進行增減編輯使電信息篡改、偽造、破壞或滅失認定電證據真實性般電證據、否靠沒非干擾, 電證據所依賴計算機系統或其類似設備否處於運行狀態等考慮;電證據傳送與接收技術手段或否科、靠內容否改變等;電證據存儲介質否靠存儲數據電文者否公、獨立;電證據收集手段、技術、否合
再電證據關聯性關聯性般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實質性聯系並案件事實證明作用關聯性涉及證據真假證明價值其側重證據與證明象間形式性關系若案件僅電證據形證據鏈或與其證據沒實質性關聯關系電證據則能作認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
筆者認實踐處理電證據三性應具體握要點:()該電證據存儲磁碟、存儲光碟等移存儲介質否與列印件並提交;(二)否載明該電證據形間、點、象、製作、製作程及設備情況等;(三)製作、儲存、傳遞、獲、收集、示等程序環節否合取證、製作、持、見證等否簽名或蓋章;(四)內容否真實剪裁、拼湊、篡改、添加等偽造、變造情形;
筆者建議處理、收集電證據程要注意幾面:1、加強本系統電腦及中國絡安全性積極防止電腦病毒非入侵;2、制定本系統電腦使用制度做電文檔及電往文件備份、整理等工作;3、於重要電往文件應及要求電郵件服務提供商留存必要其內容原始數據書面列印並證明等等(作者單位:廣西荔浦縣民院
㈨ 證據在原手機里,手機壞了,電腦中存儲的可以嗎
證據在原手機里,手機壞了,電腦中存儲的也可以。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應包括錄音錄像資料、電腦儲存的資料和電視監視資料三大類。
證據資料
視聽資料與書證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點。相同之處在於它們都以一定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書證是以書面文字形式記載的思想或者行為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主要是以音響、圖像、數據來反映案件的內容的。並不能否認的是視聽資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內容,但絕不是單純的用文字和符號證明案件事實的。
㈩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八個:(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徵,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法律分析】
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3、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5、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存儲於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碟通過恢復取得的信息等等,與傳統的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6、證人證言。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鑒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8、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後的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