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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運輸存儲技術規范規程

發布時間: 2022-06-19 12:52:32

①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需要做哪些審批及采購、運輸、存儲、使用及事故處理的一整套實施細則及要求

危險化學品使用應按照國務院591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來辦。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的實施細則還未公布。目前都是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進行安全評價,上報省市自治區化學品登記辦公室備案登記,采購、運輸、存儲、使用應按照條例上規定的程序辦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評價時,請評價公司幫助解決。

②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有什麼技術要求

1、裝卸搬運爆炸品,一級易燃品、一級氧化劑時,不得使用鐵輪車、電瓶車(沒有裝置控制火星設備的電瓶車),及其他無防爆裝置的運輸工具。

2、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3、裝車時,必須力求穩固,不得堆裝過高,如氯酸鉀(鈉)車後亦不準帶拖車,裝卸搬運一般宜在白天進行,並避免日曬。在炎熱季節,應在早晚作業,晚間作業應用防爆式或封閉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時作業,應有防滑措施。

4、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2)危險化學品運輸存儲技術規范規程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注意事項:

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2、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並隨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3、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危險化學品

參考資料來源:靖邊縣人民政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③ 危險化學品有什麼國家標准和定義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摘錄: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摘錄: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國家法律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
《GB13690-1992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
《GB12268-2005危險貨物品名表》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
《60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2011》

④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的內容簡介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徵求意見稿)
1. 編制背景
目前,我國除了交通部門已經出台的關於危險貨物包裝、運輸的一套法規以外,還沒有專門對於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的技術標准和規范,只是在國家大法和管理規定層面給出了宏觀的發展方向及基本框架。但危險貨物和危險廢物的定義本身就有差別,況且這些規定只是從交通安全的角度出發,對於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環節的污染控制沒有更具體、更明確的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危險廢物的包裝、運輸等活動只能依據交通部門對危險貨物的已有要求參照執行。具體操作執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紕漏,難免會出現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情況不符的現象。《規劃》頒布以後,我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陸續建設,特別是危險廢物綜合處置廠服務范圍通常是一個省,收集、運輸、中轉暫存將成為不可迴避的問題。
另外,我國已經簽署的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也有嚴格的要求。例如,1989年簽署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以下簡稱《巴塞爾公約》)旨在控制和管理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其中對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貯存、鉛的回收、環境控制、安全和防護都作了相應的要求。2001年簽署的《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以淘汰和消減公約所列出的各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目的,所列出的首批污染物都屬於危險廢物。相關締約國和我國公約履行辦公室制定了總體規劃,對於多氯聯苯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將執行特殊要求。因此,承擔公約所賦予的責任,履行應盡的義務是未來中國在該領域工作方面的必然選擇。
為了規范收集、運輸、中轉暫存的行為,減少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與運輸的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率和將產生的對人體和環境的潛在影響,推進中國履約進程,我們針對危險廢物這種特殊的廢物類型,結合國內現有法律法規和標准,以及國外在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方面的最新發展動向,編制完成了《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以便為指導我國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行為提供管理和技術依據。
2編制過程
本技術規范的編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由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和國家環境保護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中心負責起草。
本技術規范的編制於2005年10月初開始啟動,2007年4月中旬完成了初稿並開始全面徵求意見。2007年8月末,收回所有徵求意見,2007年10月末完成徵求意見的修改工作。
本技術規范在編制過程中研究了大量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包括與危險廢物有關的法律、部門規章和環境標准。同時編制人員到各地進行了調研,較為全面的了解了我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和管理現狀,以及相關經驗教訓。所有的文獻資料和實踐經驗都在本技術規范的編制過程中進行了有益的吸收和借鑒。
編制人員針對特殊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作了專項考察,在實踐中獲得寶貴經驗,並以將相關要求寫入本規范。
本技術規范草案完成後,在課題組內部也進行了多次交流,還召開了多次的徵求意見會,廣泛吸取了有關專家的意見,對本技術規范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和完善。
3.編制目的和原則
3.1編制目的
在我國現行交通規則中,對危險貨物是否是危險廢物,還是剛生產出的產品沒有進行嚴格區分。而危險化學品也只屬於危險廢物的一個特殊的種類范疇,並不能代表所有的危險廢物。目前已經頒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讓我們對什麼樣的廢物是危險廢物有法可依,但還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國家出巨資下大力氣對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未來還將頒布一系列關於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領域的技術標准和規范,其目標不是交通部門規定中的危險貨物,更不是公安部門規定中的危險化學品,而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
本技術規范的建立並不是要阻止這種危險廢物的運輸,除非危險廢物太危險以至於不能運輸。建立本技術規范的目的是要通過消除風險或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使收集、貯存、運輸工作切實可行。達到危險廢物自產生起到最終處置為止,使其對環境的影響都在我們的控制之中。
3.2編制原則
本技術規范的編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規劃》、《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交通部門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以及其它相關政策、法規和標准要求。
(2)在廣泛調查研究國內外相關收集、貯存、運輸管理法規和標準的基礎上進行。
(3)體現全面性原則,切實實現,切實保證規范的實用性。
(4)與我國交通部和公安部現有的管理規定不違背,並能相互銜接,並做到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流程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流程

  1. 目的和范圍: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 編制依據: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 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並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 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 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 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並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台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 控製程序
    4.1 生產和使用
    4.1.1 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 安全技術措施
    4.2.1 改革工藝技術,並採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 個人防護措施
    4.3.1 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 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 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 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葯品。
    4.4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且不低於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措施。
    4.7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採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4.8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採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磨擦、撞擊。
    4.10 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並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4.11 凡用於生產的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4.12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裝卸運輸
    4.13.1 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4.13.2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13.3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卸後必須洗刷干凈。
    4.13.4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操作過程中注意下列事項: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4.13.5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4.13.6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4.13.7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4.13.8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4.14 報廢處理
    4.14.1 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進行下列處理: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包裝容器必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4.14.2 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4.14.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5. 相關制度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6.1 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表。
    6.2 各歸口部門管理台帳。

⑥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運輸安全

1)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技術與要求
化學品在運輸中發生事故比較常見,全面了解化學品的安全運輸,掌握有關化學品的安全運輸規定,對降低運輸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2.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在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3.危險物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後必須洗刷干凈。
5.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6.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7.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8.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品」標志。
9.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10.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時,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11.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託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12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根據GB 15603—1995《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及儲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化學品的性能標志。
6.危險化學品貯存方式分為3種: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
7.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
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三)危險化學品分類儲存的安全技術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1999)等標准分別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要求、儲量的限制以及不同類別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四)危險化學品包裝安全要求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1990)把危險貨物包裝分成3類:
1.I類包裝:貨物具有較大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高。
2 .Ⅱ類包裝:貨物具有中等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較高。
3.Ⅲ類包裝:貨物具有的危險性小,包裝強度要求一般。
標准里還規定了這些包裝的基本要求、性能試驗和檢驗方法等,也規定了包裝容器的類型和標記代號。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GBl5098--1994)規定了劃分各類危險化學品運輸包裝類別的基本原則。
(五)接觸和混合儲運的危險性
某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時其危險性增加。有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易燃燒,還有些接觸或混合易發生爆炸。還有些化學品在發生事故時,所使用的滅火方法不同。《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1999)等標準的附錄中均附有危險化學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之間的抵觸和不相容性,避免將禁忌物料混儲混運。以便保證儲運安全。
八、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在第三章中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作了專項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了辦理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一是申請: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是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三是發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是登記注冊: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國家經貿委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經營許可證的種類、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等做了詳細規定。目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相關職能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履行。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條件和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的國家標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
(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 J16—2000的要求。
(3)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化學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4)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 m以上距離。
(5)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少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6)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 t。
(7)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8)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 kg,總質量不能超過2 t。
(9)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須經專業培訓,才能取得上崗資格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須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業務經營人員應通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有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劇毒物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經營手續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經營人員崗位責任制;商品儲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了零售業務的范圍,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1)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2)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設施。
(3)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4)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按照《條例》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並懸掛明顯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二)劇毒品的經營
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要申領經營許可證,經營劇毒品要設專人。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經營劇毒物品企業的人員,除要達到經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的條件外,還應經過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部門的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1) 劇毒化學品的銷售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2)購買劇毒化學品應遵守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⑦ 危險化學品運輸要求

一、車輛方面

1.行車前

加強車輛檢查,要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防止帶病上路,同時要重點檢查車輛標志標識是否齊全。

2.運輸途中

要嚴防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發生,每行駛兩小時要查看一下車廂內部、底部四周有無液體泄漏,如有應及時堵塞漏源,以免污染環境。

3.規范裝載貨物

危險化學品貨物裝載要勻稱平衡、整體固定,做到一車一貨。

二、人員方面

1. 駕駛員

不要疲勞駕駛。夏季晝長夜短,氣溫高,加上各種蚊蟲滋擾,駕駛員休息不好,行車中易疲勞、瞌睡,精神渙散,給行車安全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2. 遵守交通法規

按照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運輸、不同危化品不得混裝。不得私自變更行駛路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遇有雨霧等天氣時要加大距離,如遇車輛打滑不能猛打方向。

3. 裝卸人員

在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區;如果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進入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禁止隨身攜帶火種;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嚴禁吸煙;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三、自然方面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盡量合理選擇行駛的時間,避免夜晚在高速公路滯留。夏天應提倡白天休息夜間行車,以防液體膨脹。節假日免費通行期間,盡量不要安排出車。夏季柏油路面曝曬易產生「虛光」,影響駕駛員正確判斷路面情況。

夏季炎熱溫度高,長時間的行車,尤其是在下長坡、陡坡時,頻繁會造成剎車失靈;在高溫天氣里,爆胎事故更是頻繁發生;高溫天氣行車時開空調、長時間堵車怠速也會造成水溫過高,這些都是會釀成災禍的原因。

承運貨物自燃、爆炸或因交通事故碰撞造成燃燒爆炸。高溫條件下,危險品貨物有的極具揮發性且易燃易爆,遇明火或劇烈碰撞,特別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

拓展資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安全職責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⑧ 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規定

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含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范,按交通部標准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准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執行;危險貨物品名分類以交通部頒發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為准。第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及有關技術規范的組織實施。第二章運輸基本條件第五條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第六條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制度。第七條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第八條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第三章申請與審批第九條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第十條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第四章運輸管理第十一條危險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2.必須在托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3.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托運;4.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並在托運單備注欄內註明;5.托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第十二條危險貨物承運人在受理托運和承運時必須做到:1.根據托運人填寫的托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必要時應組織承托雙方到貨物現場和運輸線路進行實地勘察,其費用由托運人負擔;2.承運爆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使用受壓容器罐(槽)運輸烈性危險品,以及危險貨物月運量超過100噸,均應於起運前十天,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線路、運輸日期等;3.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要求,進行嚴格檢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得裝運。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司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和高溫場所;5.運輸結束後,必須清掃車輛,消除污染,其費用由貨主負擔。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托運和承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第十三條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准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懸掛規定的標志和標志燈。第十四條全掛汽車列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和摩托車不準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還不準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易燃品;自卸車輛不準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指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之外的危險貨物。未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驗合格的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物。第十五條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必須使用交通部統一規定的運輸單證和票據,並加蓋《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第十六條凡運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按月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統計報表。第十七條專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逐步設置危險貨物專用停車場及專用倉庫,向專業化、專用化方向發展。第五章維修管理第十八條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改裝的單位,必須配備防爆、去污清洗等設備,劃定專用修理車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在技術合格證上加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用》,方能從事維修、改裝作業。第十九條動用明火維修裝運過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罐(槽)車,要執行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作業前必須對車輛進行測爆和安全處理。第六章事故處理__第二十條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採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採取措施,消除危害。第二十一條發生重大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搶救,並做好現場記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凡發生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在三天內將事故情況報告上級機關,並在三十天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第七章監督檢查第二十三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依照本規定,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檢查。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按本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的運輸條件、安全管理、專用防護設備、運輸單證、運輸質量和技術業務規范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消除。第二十五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在檢查中發現違行為,應做好現場記錄,經被檢查人簽認,作為處理違的依據,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處罰規定》(試行)處理。第八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什麼是危險品:危險品是易燃易爆有強烈腐蝕性的物品的統稱,危險品的運輸存在巨大的危險性,稍不注意可能會造成物資損失或者人員傷亡,根據不同的性質危險品分為以下幾種。依據GB13690-2009《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和GB6944-2005《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兩個國家標准將化學品按其危險性分為8大類:一、爆炸品二、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三、易燃液體四、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六、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七、放射性物品八、腐蝕品。危險品運輸注意事項:凡具有腐蝕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均屬危險品。危險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學性能,運輸中如防護不當,極易發生事故,並且事故所造成的後果較一般車輛事故更加嚴重。因此,為確保安全,在危險品運輸中應注意以下八點:一、注意包裝危險品在裝運前應根據其性質、運送路程、沿途路況等採用安全的方式包裝好。包裝必須牢固、嚴密,在包裝上做好清晰、規范、易識別的標志。二、注意裝卸危險品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志、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的條件。裝卸危險品時,汽車應在露天停放,裝卸工人應注意自身防護,穿戴必需的防護用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滾翻、重壓和倒置,怕潮濕的貨物應用篷布遮蓋,貨物必須堆放整齊,捆紮牢固。不同性質的危險品不能同車混裝,如雷管、炸葯等切勿同裝一車。三、注意用車裝運危險品必須選用合適的車輛,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氧化物不得用全掛汽車列車、三輪機動車、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和自行車裝運;爆炸器、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物、一級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機裝運。除二級固定危險品外,其它危險品不得用自卸汽車裝運。四、注意防火危貨運輸忌火,危險品在裝卸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車廂內嚴禁吸煙,車輛不得靠近明火、高溫場所和太陽暴曬的地方。裝運石油類的油罐車在停駛、裝卸時應安裝好地線,行駛時,應使地線觸地,以防靜電產生火災。五、注意駕駛裝運危險品的車輛,應設置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規定的標志。汽車運行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遇有情況提前減速,避免緊急剎車,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六、注意漏散危險品在裝運過程中出現漏散現象時,應根據危險品的不同性質,進行妥善處理。爆炸品散落時,應將其移至安全處,修理或更換包裝,對漏散的爆炸品及時用水浸濕,請當地公安消防人員處理;儲存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罐體出現泄漏時,應將其移至通風場地,向漏氣鋼瓶澆水降溫;液氨漏氣時,可浸入水中。其它劇毒氣體應浸入石灰水中。易燃固體物品散落時,應迅速將散落包裝移於安全處所,黃磷散落後應立即浸入水中,金屬鈉、鉀等必須浸入盛有煤油或無水液體石臘的鐵桶中;易燃液體滲漏時,應及時將滲漏部位朝上,並及時移至安全通風場所修補或更換包裝,滲漏物用黃砂、干土蓋沒後掃凈。七、注意停放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不得在學校、機關、集市、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停放,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徵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停車時要留人看守,閑雜人員不準接近車輛,做到車在人在,確保車輛安全。八、注意清廂危險品卸車後應清掃車上殘留物,被危險品污染過的車輛及工具必須洗刷清毒。未經徹底清毒,嚴禁裝運食用、葯用物品、飼料及動植物。凡是在流通過程中,由於本身具有的燃燒、爆炸、腐蝕、毒害及放射性,或因為摩擦、震動、撞擊、暴曬或者溫濕度等外界因素的影響,發生危及生命、財產損失危險的物品都屬於危險品。

⑨ 北京市關於危險貨物的相關法規,九類危貨的詳細運輸與存儲規定。

淺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
作者:佚名 來源:轉載 發布時間:2010-9-18 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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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生產工作事關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事關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按照國務院的「三定」方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是各級交通部門的主要職能之一,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出台,更明確了各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生產有著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本文從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的角度出發,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從危險品貨物的概念、分類、危貨運輸管理的重要性及存在的問題等方面,作了簡單的分析,並探索性的提出了一些基礎的管理手段,供大家共同探討,以促進和提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危貨運輸的安全監管水平。

關鍵詞: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源頭治理;安全監管

由於危貨運輸安全管理因其所屬行業的高風險和危險化學品種的多樣性、理化性質的復雜性、潛在的危險性、事故危害性而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因此,各級道路運輸機構都將危貨運輸安全管理作為行業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文從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存在的問題等作一些簡單的分析,並從行業管理部門的角度出發,探索性的提出幾條基礎的管理手段,以期能夠拋磚引玉,找到危貨運輸的長效監管機制。

1 危險貨物的基本理論

1.1 危險貨物的概念

1.1.1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2005)(新標准)的表述:
危險貨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1.1.2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CB 6944—1986)(舊標准)的表述: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儲存、裝卸和貯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1.1.3 新舊標準的差異:
其差異在於新標准中增加了「感染」、「環境污染」,將舊標准中的「裝卸」改為了「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並將「貨物」改為「物質和物品」。這樣,一是改變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在舊標准「運輸、儲存」的基礎上,增加了「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二是強調了環境保護。

1.2 危險貨物的分類

危險品貨物按主要特性和運輸要求分為九類:
第一類:爆炸晶;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三類:易燃氣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類:放射性物品;
第八類:腐蝕品;
第九類:雜類,即運輸過程中呈現的危險性質不包括在上述八類危險性中的物品。

2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重要性

2.1 危險貨物不能當成普通貨物運輸,因為它具有易於發生事故的特性;
2.2 危險貨物不是任何運輸企業都能運輸,特別是個體運輸戶,更不能承擔運輸,因為它需要具備特殊的運輸條件和掌握危險貨物性質的能力;
2.3 危險晶貨物不是任何車輛都能運輸,根據不同的危險品,需要配置不同裝置的專用車輛,並且對技術狀況的要求更加嚴格,必須做到萬無一失;
2.4 危險貨物絕不能與普通貨物混裝,因此必須加強管理,嚴禁危險貨物混裝運輸;
2.5 危險貨物自身穩定性處於一定的臨界點,在儲存和運輸中,要有嚴格規定和特殊要求,稍有偏離、疏忽或操作錯誤、防範不當,就會發生事故,而危險貨物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具有災難性,損失巨大,傷亡慘重,影響極大。

3 目前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

長期以來,特別是在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第344號令)發布之前,危貨運輸安全管理主要是公安消防職責,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危貨運輸安全管理職責沒有明確界定。2002年3月15日,國務院第344號令正式施行,賦予了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通過近幾年管理的實踐,行業管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由於種種原因在管理中還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行業標准還不夠健全
盡管國務院第344號令已出台了2年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第406號令)也已於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職責進一步得到了明晰,但具體行業標准和要求還不夠健全,特別是對企業、運輸工具、人員具體准人的行業標准還不夠具體規范。

3.2 危險品運輸市場經營主體仍存在著「多、小、散、弱」的特點,缺乏有影響力的,能夠主導行業發展的大型運輸企業

3.3 運輸企業缺乏專業化
由於許多危貨運輸企業為了生產和銷售的需要成立了危貨運輸車隊,但企業往往把安全管理重點放到生產環節上,忽視了運輸環節的安全管理,如應急救援預案缺乏運輸過程中的應急措施和方法,存在運送民用燃氣小型危貨車未安裝隔離柵欄,從業人員不專業,無專職押運員、駕駛員兼押運員等現象。

3.4 車輛產權不清晰,存在隱性掛靠現象
主要體現為一些企業為取得危貨運輸資質,在車數上「拉郎配」,用掛靠經營模式湊夠5輛車。車輛名義上是某公司的,而事實是車輛的產權是個人出資購買後掛靠在公司經營的。這顯然是違背了交通部2005年頒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的第八條,第一項中的第一款:「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由於掛靠的車輛多數是個體車,他們的從業人員的頻繁更換,以及在運輸前、運輸中、運輸後的安全檢查都疏於管理,給危貨運輸安全埋下了事故隱患,同時這些掛靠車輛的不安全因素給掛靠企業也形成了很大的承擔事故連帶責任的風險,也導致企業對車輛和具體經營者的約束力下降,許多企業重收費、輕 管理,事實上也沒有更有效的管理辦法,影響了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發展後勁。

3.5 市場監管還不配套
社會舉報渠道不暢,處理制度不健全。特別是由於危險貨物運輸物品的多樣性以及對環境要求高的特殊性,運政稽查部門在中止車輛運行後,存在著保存難、處罰難等一系列的問題,導致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稽查監管難以到位。

3.6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低,主要體現在個人車輛沒有配置安全防護用具,駕駛人員沒有應急的基本知識,危險貨物的裝卸不能保證在有專職的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3.7 行業科技含量較低
主要表現在管理上還相對封閉獨立,沒有形成社會化的物流運輸方式;車輛通訊裝備還不到位,全程監控手段陳舊。此外,車輛噸位小,一些危貨運輸車輛是由普通貨車簡單改裝而成,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3.8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缺乏檢測
目前質檢部門只是對在用的壓力容器進行定期的檢測,而國務院第344號令也沒有對在用的常壓罐體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測作出明確規定,因此相關部門對常壓罐體定期檢測沒有法定職責,從而形成了運輸酸鹼類、輕質燃油類的在用常壓罐體沒有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測,,但這些罐體在運輸過程中由於碰撞、摩擦、腐蝕等原因會發生一些結構變化,這一環節往往是最容易被企業忽略的地方。

3.9 無證經營和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危險貨物的現象依然存在
從今年我們的路檢路查中發現,有個別普通小貨車車主缺乏法律意識,違法運送民用液化氣。這當中除了從業人員素質較低外,很大一個原因是生產和銷售危險品的企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違規向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承運人和車輛提供貨源。雖然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托運人有此類違法現象,運管部門可依法處罰,但作為危貨運輸的監管部門,無法對違規托運人和托運單位採取行之有效的法規執行手段,只能通過路檢路查對承運人按照「超范圍經營」進行處罰,罰額較低,所以此類現象屢禁不止。

4 強化危貨運輸的精細化管理

4.1 以專業化發展為導向,全面整合市場主體
堅持以專業化發展為導向,夯實危貨運輸市場發展基礎,全面整合市場主體,努力推動危貨運輸向規模化經營、集約化管理方向發展。結合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貫徹落實和年度審驗,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發展依託於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健全的專業化運輸企業;對無固定生產企業或者大宗貨源為依託,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以收取車輛掛靠費為目的或者為獲取經營資質而組合成立的零散、小型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缺乏對自有車輛進行有效監管能力,存在安全管理隱患的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通過行政和市場手段對其進行適度整合、歸並,對安全資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一律進行徹底整頓,經過整頓仍然無法達到規定資質要求一律不予重新許可。

4.2 以動態化監管為手段,全面建立安全監管台帳
以貫徹落實部頒《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年審換證為契機,逐步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及車輛市場准人條件動態監管機制,提高運輸安全監管系數。主要是運管機構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將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承運人責任險到期續保時間、罐體合格證下次檢驗時間、車輛行駛證的下次檢驗時間、消防設施的有效期等內容,以及企業的工商執照有限期、資信證明有效期、其他部門許可或證明文書有效期、場地租用合同有效期等企業資質條件等內容,統一列表登記,通過運管機構的及時督導和企業的及時自我檢查,對即將超過有效期的安全管理事項進行及時補辦,保證企業、車輛資質條件和安全技術狀況始終符合要求,避免企業、車輛管理斷檔現象的發生;通過經常性的人車見面和專項檢查,加強對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及運輸標志燈、牌的動態監督管理,督促企業按照要求配備從業人員,及時通報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變更情況,確保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符合要求,嚴禁超載、超速、超疲勞的「三超」違章駕駛和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違反勞動紀律,嚴禁私雇亂聘駕駛人員的行為。

4,3 以車輛技術性能監管為基礎,切實規范車輛技術檔案
要求所有危險品運輸企業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檔案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紀錄、交通事故記錄等內容,通過車輛技術檔案建立健全,強化企業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狀況的日常監管。促使各運輸企業主動落實「定期維護,視情修理』』的強制性技術管理要求,加強對危險品運輸車輛的日常檢查護理,保證危險晶運輸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處於良好狀態。

4.4 以提高防控能力為根本,開展預防性應急演練
堅持「人員防範和技術防範」兩手抓,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防範控制能力。一是定期組織企業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使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標准和操作規程;二是按照「有合理應急預案、有組織協調機構、有妥善處置措施、有高效通訊設備」演練組織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及安全監管各項制度,全面落實安切實檢驗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可操作性,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以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4.5 對危貨運輸企業,進行安全監管級別分類
實施對一類企業實行重點監管,每年深入企業實地安全檢查不少於4次;對二類企業實施指導管理,實地檢查不少於3次;三類企業以自我管理為主,實地檢查不少於2次;對每個企業的每一次動態監管的情況都要詳實記載,並留存檔案。既要有具體的分類管理辦法,也要制定出責任明晰的工作制度,對企業的動態監管責任落實到部門、責任到人。

4.6 對危貨運輸車輛強制安裝GPS定位系統
一是要抓好宣傳動員推廣工作。二是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制定和出台必要的強制措施,今後凡申請辦理和換發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及其車輛,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安裝GPS系統,否則將依法吊銷企業及其車輛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資質。三是要爭取省、市交通主管部門和省、市安全管理部門對我市危貨運輸GPS推廣工作的大力支持和扶持,對特別困難的企業,予以專項資金扶持。·四是要將所有長途危貨運輸車輛單列出來,落實責任到人,相關科、所負責人、業務主管要帶頭負責一個企業或幾輛車,在危貨運輸車輛上全面推廣GPS的應用。

危貨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只要我們能夠始終堅持恪盡職守,居安思危,不斷以實踐「三個服務』』為理念,強化措施,開拓進取,就一定能不辱使命,確保我市的道路化學危險貨物運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1]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實用手冊[M)dL京人民交通出版杜2006
[2]趙寶利現代交通管理與安全監督[A]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