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據清單中的證據來源指什麼
指的是證據事實源出於何處,主要包括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人意見以及實物所表現的外部形態等。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向人民法院附送的司法文書主要包括表上部分、表腹部分、表尾部分和表下部分。其中的表腹部分即包含了證據內容,每項證據要分別填記一行,所有的填寫完後,應在其下格內畫截止線,以示結束。
(1)證據中心系統要存儲證據來源嗎擴展閱讀:
證據內容:
1、書證、物證:
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2、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3、當事人的陳述: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4、視聽資料 :
視聽資料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5、鑒定意見:
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6、現場筆錄:
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
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⑵ 法官調查取得的證據在結案後還會保存嗎想要此證據要從哪裡獲得
法院調查取證,會在卷宗里存檔。至於實物證據,看情況,如果證據的所有人需要且可以,可要求歸還。法院應以做筆錄、拍照等方式確認相關事實。
⑶ 錄音證據必須提供原始載體嗎
法律分析:必須是原始載體。在訴訟實踐中,如果要使用錄音證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應該提供原始載體,即錄音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二是錄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盡量清晰、准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三是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⑷ 司法鑒定、檢察院調查取證中證據收集和電子證據認定是怎樣的其用的是什麼電子數據取證系統
司法鑒定、檢察院調查取證中電子證據收集由於其區別於傳統證據的特殊性,其收集工作中需明確以下幾點:
一、電子證據收集主體。電子證據的收集主體在司法取證中指具有國家司法機關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而非大部分人理解的辦案人員。確定電子證據收集的主體是確保司法取證合法性的第一步。
二、電子證據收集的司法取證權力。由於電子證據有別於傳統證據,因此偵查部門對傳統證據實行檢查、復制和調取與案件有關的資料等司法取證權力,已經不完全適用於電子證據,電子證據收集有更嚴格的授權和許可規定,層層把關確保電子證據的合法性。
三、電子證據的證明力。一般講,與案件事實存在著直接的、內在聯系的證據,其證明效力較強;反之則較弱。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且不留痕跡,再加上電子證據由於人為原因或環境和技術條件的影響容易出錯,故習慣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從目前的司法取證來看,電子取證也是處在輔助取證的地位,主要的作用是獲取與案件相關的線索,起輔助證明作用。
司法鑒定和檢察院調查取證使用較廣泛的電子數據取證系統是「效率源」的"司法機關專用電子證據提取平台"。其功能強大,很多單位、機關和檢察院都認同「效率源」的"司法機關專用電子證據提取平台"。
1、信息搜索和過濾技術解決方案
面對雜亂的犯罪證據,偵查人員往往感到無從下手,全盤提取電子證據又費時費力,這種情況下,信息搜索和過濾技術就顯得尤為重要,它可以幫助偵查人員快速找到關鍵的電子證據,篩選、挖掘出指定目標數據。
2、缺陷計算機存儲數據電子取證解決方案
面對缺陷電子證據存儲介質,偵查人員無須先修理存儲介質再進行司法取證,可以直接在缺陷存儲介質上進行司法取證。而且,「司法機關專用電子證據提取平台」不僅能針對邏輯層缺陷進行司法取證,更能對物理層、固件層缺陷硬碟進行司法取證。
3、解密加密技術及口令獲取解決方案
在司法鑒定取證的電子證據提取過程中,常常會遇到數據被加密等情況,讓偵破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司法機關專用電子證據提取平台」提供密碼分析和密碼破解技術,完美解決加密數據的司法取證難題。
4、司法鑒定取證源盤保護及電子證據固化解決方案
隨著硬碟技術的發展,硬碟的容量越來越大,司法取證花費的時間變長,給電子證據的固化帶來了新的挑戰。「司法機關專用電子證據提取平台」搭載了專為TB級硬碟設計的拷貝技術,且拷貝速度達到全球第一。在電子證據的提取中也保證只讀不寫,最大程度的保護了源盤。
⑸ 報警或報案提供的證據材料執法機關會一直保存嗎
會一直保存,理論上案卷是永久留存的,而且要上傳到公安網上,在公安網裡面永久保存。
你如果覺得案卷多,我們就不會保存就錯了,幾十年前的卷宗都有。而且現在是網上辦案,網上和紙質版兩套卷宗。公安網系統伺服器裡面的案卷,那是誰也沒有許可權刪掉的。
人生在世不過短短幾十年,從這個角度來講,說是一直保存、永久保存,都是對的。
艾德:當大雪降下,冷風吹起,獨行狼死,群聚狼生。夏天時可以爭吵,但一到冬天,我們便必須保衛彼此,互相取暖,共享力量。When the snows fall and the white winds blow, the lone wolf dies, but the pack survives. Summer is the time for squabbles. In winter, we must protect one another, keep each other warm, share our strengths.提利昂:小子,請記住,雖然全天下的侏儒都可能被視為私生子,私生子卻不見得要被人視為侏儒。慈祥的人:皮膚下面是肌肉。學著運用它們。你的臉長在你身上。臉頰,嘴唇,耳朵。微笑和憤怒不該像風暴一樣忽去忽來。笑容應是僕人,當你召喚時才出現。
⑹ 證據登記表中的證據來源和證明目的怎麼填寫如果是照片證明填寫
證據來源——指你的這個證據是如何收集的,例如,這個文件你是來源於誰的手上,或者其他方式得到的(如果你的來源不合法,請勿亂填,這樣會導致你的提交證據無效或者缺乏公信力)證明目的——你提供的這個證據需要證明這個事情的哪一方面。例如,勞動糾紛中,工資條,證明目的就是證明這個勞動是存在的或者是這個錢數的實際數是多少。 至於你說的照片證明,我不知道是我理解不到,還是你沒說清楚,這個沒法解答。呵呵,再提供詳細點。
⑺ 證據和證據來源怎麼寫
法律分析:證據就寫證據的名稱,例如借條,欠條等。證據清單中的證據來源是指你所提供的證據是從哪裡得到的。如果是從別的單位或部門調查取得的證據,則來源就應該填寫為具體的單位或部門。如果是從其他途徑獲得的,如實寫上即可。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⑻ 證據及證據來源的問題
首先,證據是訴訟必要的,證據清單並不是。
證據清單只是實踐中各個法院為了簡化訴訟程序,方便法官審理,特別要求當事提供的明細,無法律上的依據。只是立案的要求,因此其內容、格式大都不嚴謹,多用法院提供的樣式。實踐中多為另外寫一張證據目錄,夾帶在訴訟材料中、證據材料錢前。
訴狀中並不一定要寫明證據等其他附件內容,只需有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即可。
其次,證據及證據來源為證據目錄中常出現一項內容。不是必要填寫,我們律師實踐中大多粗略填寫。如:合同,我們會寫明「雙方簽訂」;送貨單,寫明「原/被告提供」等等,以此類推
⑼ 電子證據的名稱如何確定
關於電子證據的名稱,各種論著的含義並不相同,如「計算機證據」、「數字證據『、」數據電文「、」網路證據「。目前,學界、實務中大多稱以」電子證據「, 對其含義也逐漸達成共識。一般認為,電子證據,是在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記錄系統中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產生的以其記錄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電子證據可以作如下分類:
(一)根據電子證據存儲的系統不同,可分為存儲在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證據和存儲在類似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證據
1.存儲在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證據,即數據是人為輸入或者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的,採用電磁技術或者光存儲等現代計算機存儲技術存儲於計算機特寫介質上,並且能夠通過計算機真實、形象地再現其記錄內容。這些證據資料經常表現為:電子文檔、軟盤、U盤、或者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並記錄的文件(如計算機操作系統的日誌記錄等)。
2.電子數據除了可以記錄在計算機系統中之外,還可以存儲在其他類似計算機系統之中。實踐中,很多案件的這類證據對於事實的認定起到了關鍵的作用,例如手機簡訊,就是存儲在計算機系統之外的。但仔細追究起來,它們又很難被歸入傳統的七種證據形式之中,而且這種數據除了存儲方式與上述第一類電子資料有差別外,其他特徵幾無二致。正因為如此,所以國外現有的為數不多的關於電子證據的立法中,幾乎都把記錄存儲在類似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資料納到電子證據立法之中。
(二)根據電子證據運行系統環境的不同,可將電子證據分為「封閉系統中的電子證據」、「開放系統中的電子證據」與「雙系統中的電子證據」
1.「封閉系統」,是指由獨立的某一台計算機組成的計算機系統,或者由多台以區域網方式連接的計算機組成的系統。其特點是計算機系統不向外界開放,用戶相對固定,即便多台計算機同時介入數據交換過程,藉助監測手段也可以迅速跟蹤查明電子證據的來源。
2.「開放系統」則是指由多台計算機組成的廣域網、城域網和校園網系統,其特點是證據來源不確定。常見的開放系統電子證據有電子郵件、電子公告、電子聊天證據等。
3.「雙系統」,則是「封閉系統」與「開放系統」的合稱。如果某一種電子證據不僅經常在封閉系統中出現,而且經常在開放系統中出現,那麼可將這種電子證據稱為「雙系統中的電子證據」,常見的有電子簽名等。
(三)根據電子證據形成過程中所處的環境可分為數據電文證據、附屬信息證據與系統環境證據
1.數據電文證據,是指數據電文正文本身,即記載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與滅失的數據,如E·mail的正文。
2.附屬信息證據,是指對數據電文生成、存儲、傳遞、修改、增刪而引起的記錄,如電子系統的日誌記錄、電子文件的屬性信息等,它的作用主要在於證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3.系統環境證據,是指數據電文運行所處的硬體和軟體環境,即某一電子數據在生成、存儲、傳遞、修改、增刪的過程中所依靠的電子設備環境,尤其是硬體或軟體名稱和版本。
上述三種證據的證明作用是不同的。數據電文證據主要用於證明法律關系或待證事實,它是主要證據;附屬信息證據主要用於證明數據電文證據的真實可靠;系統環境證據則主要用於在庭審時或鑒定時顯示數據電文的證據,以確保該數據電文證據以其原始面目展現在人們的面前。
(四)根據電子證據形成的方式可分為電子設備生成證據、存儲證據與混成證據
1.電子設備生成證據,是指完全由電子計算機等設備自動生成的證據。這一種電子證據的最大特點是完全基於計算機等設備的內部命令運行的,其中沒有摻雜人的任何意志。電子設備生成證據的准確性相當高,影響電子設備生成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因素主要是其准確性。
2.電子設備存儲證據,是指純粹由電子計算機等設備錄制人類的信息而來的證據,如對他人電話交談進行秘密錄音得來的證據,又如由人將有關合同條文輸入計算機形成的證據等。對此類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除了要考慮計算機等設備的准確性外,還要考慮錄入時是否發生了影響錄入准確性的因素等。
3.電子設備混成證據,即計算機存儲兼生成證據,是指由電子計算機等設備錄制人類的信息後,再根據內部指令制動運行而得來的證據。由於這類證據兼有上述兩種證據的性質,因此對其可采性和證明力的判斷均要復雜得多。
⑽ 證據來源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盜竊罪的認定必須是行為人以秘密手段實施竊取公私財物且達到一定數額的行為,其主觀目的一般是意圖將公私財物置於自己或是第三人的控制下而非法佔有。盜竊既遂的標准一般採納失控說,即被盜財物脫離了所有人、持有人或是保管人的實際控制。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