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轉移的危險廢物全部提供或委託給持什麼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儲存利用處置的活
法律分析:一、制定危廢名錄及認定方法;
二、經營危廢須經許可,辦理危險廢物許可證;
三、產生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報危廢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
四、分類貯存,不得超過一年;
五、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六、執行轉移聯單制度;
七、轉移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八、產生單位須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九、明知無證經營污染環境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八條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管理不善,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㈡ 危廢儲存超一年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如果違法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並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㈢ 收集、貯存、利用、委外、處置是什麼意思
收集
[ shōu jí ]
使聚集在一起:~資料。~廢品。
貯存
[ zhù cún ]
儲存。
利用
[ lì yòng ]
1.使事物或人發揮效能:廢物~。~當地的有利條件發展畜牧業。
2.用手段使人或事物為自己服務:互相~。
委外
wěi wài
委派人員外出辦事;委託別人代自己生產產品,都是委外。
處置
[ chǔ zhì ]
1.處理:~失當。~得宜。
2.發落;懲治:依法~。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並採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第八十六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託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託,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㈤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的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廢棄危險化學品,是指未經使用而被所有人拋棄或者放棄的危險化學品,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海關、質檢、工商、農業、安全監管、環保等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以及接收的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
廢棄危險化學品屬於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
實驗室產生的廢棄試劑、葯品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
盛裝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和受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的包裝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和無害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採取有利於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廢棄危險化學品實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集中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促進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產業化發展。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對全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應當合理安排生產項目和規模,遵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盡量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負責自行或者委託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危險化學品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負責委託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負責向使用者和公眾提供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利用、處置單位和回收、利用、處置方法的信息。
第九條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報廢管理制度,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並依法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信息登記檔案。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品名、成份或組成、特性、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情況、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信息。
前款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申報。
第十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信息交換平台,促進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第十一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回收利用、處置與其產品同種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提供符合下列條件的證明材料:
(一)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備回收利用、處置該種危險化學品的設施、技術和工藝;
(三)具備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回收、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保證回收、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對不能利用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承擔處置費用。
第十三條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委託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其提供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成分或組成、特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接收單位應當對接收的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核實;未經核實的,不得處置;經核實不符的,應當在確定其品種、成分、特性後再進行處置。
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託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妥善處置,並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准和規范,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對場地造成污染的,應當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後,在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對污染場地進行環境恢復。對污染場地完成環境恢復後,應當委託環境保護檢測機構對恢復後的場地進行檢測,並將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十六條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的,並應當依法報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後方可轉移。
第十七條公安、海關、質檢、工商、農業、安全監管、環保等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或者接收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委託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對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有明確責任人的,處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由收繳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追繳;對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無能力承擔處置費用的,以及接收的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收繳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向本級財政申請處置費用。
第十八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安全負責。
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訓,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九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建設或配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設施和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
發生廢棄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事故責任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按照國家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並由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廢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託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五)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六)未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處置其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或者不承擔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准和規范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的;
(二)未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並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三)未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環境恢復的;
(四)未將環境恢復後的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廢棄危險化學品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㈥ 危險廢物貯存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暫存、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禁止車間隨意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3.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暫存、轉移、處置,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轉移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4.需要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准,不得進行轉移。
5.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安全、有效地處理好停車和處理緊急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6.各車間負責本車間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登記工作,在收集、分類、標示工作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對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訓,督促操作人員佩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7.各車間對本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嚴格管理,對本車間所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詳細的登記,填寫《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台賬》,並對危險廢物的貯存量及時上報安全環保部。
8.各車間對危險廢物暫時貯存場所要加強管理,定期巡檢,確保危險廢物不擴散、不滲漏、不丟失等。
9.危險廢物產生時,所在車間要做好職工的勞動防護工作,禁止出現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危險廢物產生後,要及時運至貯存場所進行貯存。
10.各部門應當制定危險廢物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事故演練。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門和個人,並及時向安全環保部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11.標識管理
a.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b.收集、貯存、運輸、利用、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12.申報登記制度
a.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濃度、轉移(或綜合利用)去向、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場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如實向安全環保部進行申報登記。
b.危險廢物的產生數量、去向必須有嚴格的台賬記錄,記錄危險廢物產生和流向情況,確保危險廢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八十一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㈦ 人們把收集、檢測、儲存、顯示和利用各種信息的手段稱為什麼
信息技術(Information Technology,縮寫IT)。
主要用於管理和處理信息所採用的各種技術的總稱。它主要是應用計算機科學和通信技術來設計、開發、安裝和實施信息系統及應用軟體。
它也常被稱為信息和通信技術(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主要包括感測技術、計算機與智能技術、通信技術和控制技術。
廣義而言,信息技術是指能充分利用與擴展人類信息器官功能的各種方法、工具與技能的總和。該定義強調的是從哲學上闡述信息技術與人的本質關系。
中義而言,信息技術是指對信息進行採集、傳輸、存儲、加工、表達的各種技術之和。該定義強調的是人們對信息技術功能與過程的一般理解。
狹義而言,信息技術是指利用計算機、網路、廣播電視等各種硬體設備及軟體工具與科學方法,對文圖聲像各種信息進行獲取、加工、存儲、傳輸與使用的技術之和。該定義強調的是信息技術的現代化與高科技含量。
(7)從事收集儲存儲存利用擴展閱讀
社會功能
1、信息產業
隨著信息化在全球的快速進展,世界對信息的需求快速增長,信息產品和信息服務對於各個國家、地區、企業、單位、家庭、個人都不可缺少。信息技術已成為支撐當今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基石。在這種情況下,信息產業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競相投資、重點發展的戰略性產業部門。
在過去的10年中,全世界信息設備製造業和服務業的增長率是相應的國民生產總值(GNP)增長率的兩倍,成為帶動經濟增長的關鍵產業。其中美國經濟在近10年的持續快速增長中,年均GDP增長3.6%,而電子信息產業對GDP增長的貢獻為1.4個百分點。
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美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得益於信息技術的支撐和信息產業的帶動是不為過的。信息產業本身經過多年的高速增長,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產業之一。
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一些發達國家信息經濟領域的增長超過了GNP的50%,美國則超過了75%,2000年全球信息產品製造業產值高達15000億美元,成為世界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
「九五」期間,中國的信息產業以三倍於國民經濟的速度發展,主要產品銷量迅速增加,結構調整初見成效,部份關鍵技術有所突破,產業規模已居世界第四位。
2000年底信息產品製造業總產值達10000億元,銷售收入5800億元,成為國民經濟第一支柱產業。信息產業的增加值佔全國GDP的4%,電子產品出口額約佔全國出口總額的1/5,信息產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顯著提高。
2、信息技術
信息技術代表著當今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方向,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信息的重要生產要素和戰略資源的作用得以發揮,使人們能更高效地進行資源優化配置,從而推動傳統產業不斷升級,提高社會勞動生產率和社會運行效率。就傳統的工業企業而言,信息技術在以下幾個層面推動著企業升級:
將信息技術嵌入到傳統的機械產品中
計算機輔助設計技術、網路設計技術可顯著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利用信息系統實現企業經營管理的科學化,統一整合調配企業人力物力和資金等資源
利用互聯網開展電子商務
3、勞動力
隨著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人們的就業結構正從農業人口為主、工業人口為主向從事信息相關工作為主轉變。
以美國為例,1956年,美國的「白領」人數第一次超過「藍領」,到1980年,美國就業比例為:農、林、漁業從業人數占總就業人數的3.38%,采礦業和建築業佔7.23%,製造業佔22.09%,服務業佔67.2%。
這種趨勢進一步發展,到1997年其農、林、漁業從業人數占總就業人數的2.63%,采礦業和建築業佔6.88%,製造業佔16.08%,服務業擴大為73.34%。
服務業中,絕大多數是從事與信息處理、信息服務有關的職業。對於這種趨勢,美國學者總結說:「從農民到工人再到職員,這就是美國的簡史。
信息技術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
信息技術在全球的廣泛使用,不僅深刻地影響著經濟結構與經濟效率,而且作為先進生產力的代表,對社會文化和精神文明產生著深刻的影響。
信息技術已引起傳統教育方式發生著深刻變化。計算機模擬技術、多媒體技術、虛擬現實技術和遠程教育技術以及信息載體的多樣性,使學習者可以克服時空障礙,更加主動地安排自己的學習時間和速度。
特別是藉助於互聯網的遠程教育,將開辟出通達全球的知識傳播通道,實現不同地區的學習者、傳授者之間的互相對話和交流,不僅可望大大提高教育的效率,而且給學習者提供一個寬松的內容豐富的學習環境。
遠程教育的發展將在傳統的教育領域引發一場革命,並促使人類知識水平的普遍提高。
互聯網已經成為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不可缺少的工具。互聯網擁有的600多個大型圖書館、400多個文獻庫和100萬個信息源,成為科研人員可以隨時進入並從中獲取最新科技動態的信息寶庫,大大節約查閱文獻的時間和費用;
互聯網上信息傳遞的快捷性和交互性,使身處世界任何地方的研究者都可以成為研究夥伴,在網上進行實時討論、協同研究,甚至使用網上的主機和軟體資源,來完成自己的研究工作。
信息網路為各種思想文化的傳播,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大量的信息通過網路滲入到社會各個角落,成為當今文化傳播的重要手段。電子出版以光碟、磁碟和網路出版等多種形式,打破了以往信息媒體紙介質一統天下的局面。
多媒體技術的應用和互動式界面的採用為文化、藝術、科技的普及開辟了廣闊前景。網路等新型信息介質、為各民族優秀文化的繼承、傳播,為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交融提供了嶄新的可能性。
網路改變著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方式,改變著人們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就必然會對文化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一種新的適應網路時代和信息經濟的先進文化將逐漸形成。
㈧ 一般固廢處置需要資質嗎
法律分析: 固體廢物分為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三大類。其中,危險廢物處置時必須要具備固廢處理資質的。從事一般固廢垃圾處理的企業,按照現有環保法律法規,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直轄市、市、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等內容,並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依法完善相關環保手續,落實相關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原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需遵守相關規定,具體可咨詢當地商務部門;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利用的進入無害化處置設施,企業可自行尋找合適的處置方式。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有固廢處理資質,依法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㈨ 儲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幾年
法律分析: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㈩ 儲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多少年
法律分析:儲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危險廢物貯存的期限是1年時間,如果需要延長時間要向上級環保部門申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並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准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從事危險廢物貯存的單位,必須得到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該危險廢物樣品物理和化學性質的分析報告,認定可以貯存後,方可接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