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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長春衛生局舒入什麼密碼

發布時間: 2022-10-16 23:43:25

㈠ 長春衛健委24小時熱線

主辦單位:長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電話:0431-84692027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東南湖大路1281號 郵編:130000

㈡ 長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2002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供水管理。
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加壓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自建的貯存、加壓等設施,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取水,再為單位和居民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公用、水利、地礦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從本市發展的需要出發,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並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第八條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工作。第九條規劃、計劃、建設、水利、地礦、衛生、環保、城建、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管理第十一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和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資金,供水工程建設資金或以採取國家投資、地方自籌、利用國內外貸款、集資統建等辦法解決。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後,方可從事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第十四條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第十五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使用的供水管材、材料、設備和器具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技術監督部門、衛生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供水管材、材料、設備和器具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正常壓力條件下,用戶用水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必須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工程竣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部門發放《二次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第二十條單位用戶需要改造或者延伸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外公共供水干線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所需費用由單位用戶承擔。

㈢ 長春市防止煙草煙霧危害辦法

第一條為了減少煙草煙霧對公眾健康和生活環境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煙草煙霧,是指從卷煙或者其他煙草製品燃燒端散發的及由吸煙者呼出的煙草煙霧。第四條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實行以下原則:

(一)政府領導、部門負責、公眾參與、依法監督;

(二)宣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

(三)重點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免受煙草煙霧危害。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實施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衛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工作。

市、縣(市)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各類禁止吸煙場所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市)區健康教育機構負責防止煙草煙霧危害的宣傳、評估工作。第七條教育部門應當將煙草煙霧有害健康納入學校健康教育計劃,對學生開展煙草煙霧有害健康知識教育。第八條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開展煙草煙霧有害健康的宣傳。

提倡和支持各類組織和個人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健康知識的公益宣傳。第九條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執法工作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第十條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所在的星期,為本市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宣傳周,在全市集中開展煙草煙霧有害健康宣傳活動。

倡導煙草製品銷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煙一天,吸煙者停止吸煙一天。第十一條任何會議、公務活動中不得發放、提供煙草製品和擺放煙具。

公務員應當在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工作中做出表率,不在公共場所和公眾面前吸煙。

醫生不在患者面前吸煙;教師不在學生面前吸煙;家長不在孩子面前吸煙。第十二條禁止在下列場所吸煙或者攜帶點燃的卷煙、雪茄、煙斗:

(一)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職業中學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外場所;

(二)大專院校的室內場所;

(三)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場所和養老院、老年公寓、療養院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場所;

(四)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內場所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五)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場所;

(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場所;

(七)商品批發、零售單位的室內場所;

(八)金融、郵政、電信、股票交易等單位的室內場所;

(九)旅遊景區(點)的室內場所;

(十)公共電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客渡輪、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十一)賓館、旅店和餐飲服務單位的室內場所;

(十二)錄像廳(室)、歌(舞)廳、游藝廳(室)、美容(發)室、網吧、彩票銷售網點等室內場所;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市政府根據大型集會活動的需要,可以臨時確定禁煙場所的范圍。第十三條婦女、兒童、老年人集中活動的區域,禁止吸煙。第十四條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劃定室外吸煙區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標識和設施;

(三)與禁止吸煙場所有效分隔;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通道。第十五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負責管理、監督的公共場所,履行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工作職責。

民航、鐵路、公共交通、郵政、通信、金融、保險、證券等單位和供電、水務、燃氣、供熱等從事公共服務的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單位工作場所的防止煙草煙霧危害管理工作。

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責任,並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第十六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管理制度,開展煙草危害宣傳;

(二)在場所內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和投訴電話號碼;

(三)設立防止煙草煙霧危害檢查員,負責對本場所內吸煙者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四)不提供室內吸煙場所、煙具,不進行煙草廣告宣傳。

㈣ 長春市軍用飲食供應工作總體協調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軍供工作科學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軍供任務,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發布施行的《軍用飲食供應站管理辦法》,結合長春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軍用飲食供應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工作。參加總體協調的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密切協同、通力合作,形成步調統一、相對穩定、運轉靈活的軍供工作體系,發揮整體保障作用。第三條凡總體協調涉及的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牢固樹立為部隊服務、為戰備服務的思想,樹立全局觀念,積極主動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確保軍供任務的圓滿完成。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軍供工作總體協調領導小組。市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長鐵分局副局長、長春軍分區副司令員、駐長鐵軍代處主任任副組長。市政府辦公廳有關副主任,市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糧食局、一商業局、二商業局、衛生局、物資局、交通局、稅務局、工商局、物價局和石油公司主管領導為小組成員。第五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任主任、市民政局主管副局長、駐長鐵軍代處主任任辦公室主任、軍供站站長、長春火車站站長、長鐵水電段段長及各有關部門、單位的處(科)、站、段有關領導為成員。第三章職責第六條領導小組職責
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供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軍供工作的指示。
指導軍地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軍供工作,及時檢查和調處軍供工作中的問題。第七條辦公室職責
負責總體協調的日常工作,完成協調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及時搜集、整理,反饋軍供信息,認真研辦軍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和改進意見。
傳達上級指示,通報軍供情況,組織業務學習,總結交流經驗。
承辦有關文件,負責文件資料的管理工作。第八條軍代處應及時下達供應通報,適時通報列車運行情況,協助組織飲食供應,指導軍供站圓滿完成軍供任務;協助軍供站搞好國防教育和正規化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協助軍供站搞好軍供設備的更新改造,提高供應保障能力;協調部隊、車站、軍供站間的關系,解決軍供工作銜接中出現的問題。第九條長鐵分局水電段負責軍供站的照明和用水的供應。遇特殊情況必須停水停電時,要及時通知軍供站。
長春車站在軍供站執行軍供任務時,要緊密配合、積極為軍供站進站送水、送飯提供方便條件,保障軍供任務的順利完成。第十條軍分區負責對過往部隊中不能隨部隊行動的傷病員在當地衛生部門收治期間的醫療費、伙食費、歸隊差旅費和死亡喪葬費的墊支。第十一條市政府的有關部門應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民政局負責對軍供站的組織管理和房屋、設備的維修,並協調各部門共同做好軍供工作。
財政局負責解決對軍供站的基本建設、設備維修、設備購置和用於過往部隊接待工作的經費,軍供站固定編制人員的工資、福利費和公用經費及軍供科研和技術人員的培訓等所需經費的下撥和安排。
二商業局和一商業局要保證過往部隊副食、日用生活必需品實行優質平價供應,並負責對軍供站炊事人員的培訓。
糧食局負責對軍供所需糧、油、鹽保質保量平價供應和豆製品票的足量發放。
衛生局負責過往部隊飲食飲水的檢驗、傷病員的急救和對不能隨部隊行動的傷病員的收治;對大批量的軍供任務,應指派醫務人員到現場服務;並負責對軍供站職工進行定期身體檢查。
公安局負責對軍供工作的治安、交通管理和保衛、保密工作。
交通局應按規定減免軍供站編制內機動車輛的養路等費用。
物資局負責保障軍供所用煤炭,軍供站房屋修繕、設備檢修等年需緊缺物資的優質優價供應。
計委對軍供站房舍新(改或擴)建計劃的優先審批。
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對軍供站在保證完成軍供任務的前提下,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利用現有設施開展社會服務的經營性活動,應分別在管理、稅收和物價上給予指導、幫助和支持。
石油公司負責保障軍供運輸油料的平價供應。
軍供站應按照《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和《軍供站正規化建設要求》,在軍交、鐵路和市政府各部門的協同配合下,履行軍供站職責,實現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標准化,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應急保障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做好軍供工作。

㈤ 長春人民醫院歸哪個派出所管轄區

長春市公安局。
長春市人民醫院(原長春鐵路,始建於1904年,已具百年創業史,是一所集醫療、教學、科研、預防、保健、急救和托老於一體的綜合性三級醫院,是長春市衛生局直屬醫院之一。

㈥ 長春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洗浴業的管理,規范洗浴業經營行為,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洗浴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雙陽區除外)洗浴業的管理。凡從事洗浴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洗浴業,是指通過各類浴池、洗浴廣場、洗浴城等(以下簡稱洗浴場所)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洗浴服務的行業。第四條 市商業主管部門負責洗浴業的行業管理。其管理洗浴業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行業發展規劃;
(二)審核發放《洗浴業經營許可證》;
(三)評定行業服務等級;
(四)監督和檢查經營者的服務質量;
(五)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六)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區商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洗浴業的日常管理。第五條 工商、公安、水利、衛生、環保、質量技術監督、房地、文化、城市供水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洗浴業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洗浴業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合理規劃、計劃發展的原則。第七條 依法保護經營者合法的經營活動。堅決取締各種損害顧客合法權益、妨害社會秩序等違法經營活動。第二章 開業審批第八條 開辦洗浴業必須依法取得下列證照:
(一)商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洗浴業經營許可證》;
(二)公安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及《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三)衛生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四)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環境保護許可證》;
(五)房屋安全部門核發的《房屋安全許可證》;
(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用水許可證》;
(七)取用地下水的,需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
(八)自備鍋爐的,需取得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部門核發的《鍋爐使用登記證》;
(九)放映音像製品的,需取得文化部門核發的《文化經營許可證》;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至第(十)項所規定的洗浴業必備手續,由經營者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第十條 經營者辦理《洗浴業經營許可證》應當持衛生、環境保護、城市供水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手續向商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洗浴場所的位置和規模;
(二)經營方案或者企業章程;
(三)擬申請洗浴業的服務等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第十一條 市商業主管部門接到經營者開辦洗浴業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核發《洗浴業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第十二條 經營者未取得《洗浴業經營許可證》的,公安部門不得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注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依法辦理各項審批的申請條件、審理程序、審批期限等有關情況,對屬於本部門管轄范圍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各項申請,應當及時辦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能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三章 洗浴場所及其配套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洗浴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在一層地下室以上;
(二)出入口、疏散口的寬度不小於1.2米,疏散樓梯最小寬度不小於1.1米,疏散通道寬度不小於1.2米,二樓以下和地下室開設的場所必須設兩處以上直通室外地面通道;
(三)疏散門暢通,並設有明顯標志,營業室及疏散通道安裝應急燈;
(四)與生活區、辦公區相隔離,並設有獨立的通道;
(五)保健按摩包房(包廂)、套門、斷間寬敞明亮,使用全透明的屏擋幕帳或者其他遮擋物,不得為封閉式;
(六)洗浴場所不得設置在居民樓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品倉庫;
(七)洗浴場所的主體建築、鍋爐房及煙筒距居民樓不得少於10米,排氣筒的高度必須超過主體建築2米,煙筒高度必須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的要求,並且至少高於主體建築2米;
(八)洗浴場所應當設有更衣室、浴室、廁所和消毒室等房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