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派出所傳喚證問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對於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嫌疑人可以使用傳喚證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在傳喚是需要把傳喚你的理由和處所告知你的家屬,並且傳喚證一式兩份,一份就留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一份由違反治安管理人簽字後入卷存檔,等你到了派出所之後還要寫明你的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派出所給留下傳喚證在想要回去,這裡面具體是什麼原因不清楚,因為我沒有見到你們手裡的傳喚證,但是你自己想想你到底有什麼違法行為就可以了,最好是趕緊回來把事情處理一下,祝你好運!有什麼事情可以再聯系。
『貳』 被派出所罰款了500元記錄可以刪除嗎
可以。在我國,嫖娼不構成犯罪,是違法行為,一般只是拘留或者是罰款,情節較輕的教育一下也是有可能的。如果是已經談妥了價格並且付了金錢等財物,但是還未發生性關系的。第一次進行賣淫嫖娼,但是認錯態度較好,表示悔改或是有其他的特殊原因。其他較輕情節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毆打他人,情節輕微的,派出所可以調解處理,調解成功的,派出所不會再處理,調解不成的,依法罰款、拘留,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機關處理後,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備上級核查和備案;二是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對該案進行復核時有案可查。為了確保將來被處理人再次出現違法甚至犯罪時,作為其曾經的經歷,作為處理的參考依據。所以,行政處罰記錄是不會被消除的。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但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後,記錄才對外提供。另外公安機關是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的。(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這個說法屬於道聽途說,不要相信。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條 (職業紀律)
【拓展資料】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違紀違法行為:
(一)散布有損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
(二)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三)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五)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
(六)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
(七)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檢查、搜查人身、物品、場所;
(八)敲詐勒索,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九)違法實施處罰、採取強制措施、辦理證照或者收取費用;
(十)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一)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二)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三)其他違紀違法的行為。
『叄』 派出所的傳喚證問題
如果派出所出具了傳喚證,說明已有一定的證據證明你涉嫌違反治安管理,你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派出所依法可以對你進行強制傳喚。
傳喚你到案後,對你的詢問查證時間一般不會超過八小時,但如果你涉嫌的案由可能是適應拘留的,拘留的決定會在二十四小時內做出。
建議你還是自己主動到派出所接受調查,進行陳述和申辯,爭取從輕處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肆』 求問在公安局裡查違法記錄,我有個一般違法,怎麼能刪掉。
無論如何都不會消除的,違法記錄會伴隨本人終身。有違法記錄說明就已經有不良的案底了,並且已經錄入系統中,公安機關會製作形成相關檔案,保留在原辦案單位,且永久存檔。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不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機關處理後,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一是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備上級核查和備案,二是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對該案進行復核時有案可查。三是為了確保將來被處理人再次出現違法甚至犯罪時,作為其曾經的經歷,作為處理的參考依據。所以,案件材料是不會自動消除的。除非被處理人死亡一段時間後,公安機關會作為過期檔案處理掉。綜上所述,行政拘留其實就是對某一種已經能夠認定的違反治安管理法的行為處罰,所以肯定會留下案底,也就是要被記入檔案,記錄和案底一樣,永遠不會消失。關於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
法律依據
《公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凡在治安管理處罰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建立治安處罰案卷。治安處罰案卷分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處罰卷兩種。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一、被拘留人員登記表;二、審批表;三、傳喚證(回執);四、訊問記錄,五、調查和證據材料;六、檢查交代材料;七、裁決書;保證書;八、沒收財物收據,罰款收據,保證金收據;九、解除拘留通知書;十、申訴及復議材料等。治安拘留案卷在裁決執行結束後,由裁定機關業務部門立卷並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其他處罰卷,原則上接受處罰的類別分別立卷,由承辦單位保存一段時間後,登記造冊,經領導批准後處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
『伍』 強制傳喚後需要補辦傳喚證嗎
不用,在詢問筆錄中就體現傳喚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5)傳喚證在哪裡刪除擴展閱讀:
"不把違停信息刪除,跟你沒完"一司機阻礙執法被行拘
一機動車司機因車輛違停被查,在無理要求民警刪除其違法記錄遭拒絕後,揚言「不把違停信息刪除,跟你沒完」,並出手傷人。日前,湖北省廣水市公安局對涉嫌阻礙民警執法的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金500元的處理。
8月1日9時許,廣水市公安局郝店派出所「隊所合一」交管民警在郝店鎮郝店街維護交通秩序時,發現鄂A98XXX車輛違法停車影響正常交通,對其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
車主程某某發現後不服,在要求民警刪除其違停記錄遭拒絕後,一路大喊大叫追趕民警到派出所門口,還揚言「不把違停信息刪除,今天跟你們沒完」,並與民警發生肢體沖突。
民警口頭傳喚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程某某不但不配合,反而在派出所門口沖進沖出,並大聲吆喝「派出所打人了」,嚴重擾亂了派出所正常工作秩序。
民警依法對其強制傳喚,程某某仍然不予配合,且出手將一民警警服扯壞,另把一民警手背抓傷。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廣水市公安局依法對涉嫌阻礙民警執法的行為人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處理。
『陸』 派出所系統有記錄傳喚沒犯罪一年多現在去派出所能開無罪證明嗎 戶籍派出所可以開嗎還是被傳喚的派出所
無罪證明只證明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不記載行政處罰。
『柒』 刑事案件所說的傳票是什麼意思哪裡下傳票
刑事案件所說的傳票,就是傳喚證。傳喚證是案件受理機關發出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
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准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下面是傳喚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捌』 因涉嫌毆打他人被派出所傳喚,賠了點錢,已協議調解,但查到有傳喚記錄,這種記錄能清除嗎
按照法律角度講是不可以清除的,要是有關系你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