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專利法25條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一、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定范圍內的智力活動成果。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發明創造,屬於專利保護的智力成果,可以依法取得專利權。同時,按照本條規定,下列幾類智力活動的成果,不屬於專利保護的范圍,不授予專利權:1.科學發現。是指對自然界中已經客觀存在的未知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發現和認識。這些發明和認識的本身並不是一種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所說的發明創造,不能直接實施用以解決一定領域內的特定技術問題,因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是一種抽象的東西,是人的大腦進行精神和智能活動的手段或過程,它僅是指導人們對其表達的信息進行思維、判斷和記憶,不需要採用技術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則,不具備技術特徵,因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比如,交通行車規則、字典的編排方法、情報檢索的方法、速演算法或口訣、各種游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比賽規則等都不能獲得專利。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體或者動物作為直接實施對象,目的是為了治療疾病,由於涉及人體健康,因而不能為少數人所獨占。這里講的「疾病的診斷方法」,是指為識別、研究和確定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病因或病灶狀態的全過程。這里講的「疾病的治療方法」,是指為使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恢復或獲得健康,進行阻斷、緩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這類治療或診斷方法無法在產業上製造或使用,不具備實用性,因而不能獲得專利權。例如,超聲診斷法、針灸、麻醉、按摩等治療方法,外科手術方法等等。TRIPS協議對此也作了規定,即成員可以將診治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方法、治療方法及外科手術方法排除於可獲專利之外。4.動物和植物品種。動物和植物品種,是指以生物學方法培養出來的動植物新品種。動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體,是自然生成的,是大自然的產物,不是人們創造出來的,不能以工業方法生產出來,因而不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造性和使用性,故不能授予專利權。但是,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可以通過專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護。對此,TRIPS協議規定,成員應以專利制度或有效的專門制度,或以任何組合制度,給植物新品種以保護。對於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世界上許多國家也都制定了相應的法規。我國已於1997年由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對植物新品種的定義及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等問題作了規定,對符合該條例的植物新品種予以保護。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主要是指利用加速器、反應堆以及其他核反應裝置,通過核裂變、核聚變等方法獲得的元素或化合物。由於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關繫到國家的經濟、國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關系國家安全,不宜公開,各國大多對此類物質不授予專利權。二、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這里所講的「生產方法」,是指非生物學的方法,不包括生產動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這類方法由於有技術成分的介入,並對最終達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製作用或者決定性的作用,因而可以被授予專利權。對於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⑵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四)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⑶ 專利審查意見答復中沒有被接受的特徵,在下一次答復時可以刪掉嗎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對修改的內容與范圍作出了規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款對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的修改方式作出了規定。
此外,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1節中明確提出,如果修改的內容和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則這樣的修改不能被允許。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3節中明確提出,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則這樣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在此使用措辭:「一般不予接受」,即表明對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適用存在例外情形。
只要符合操作規范是可以刪除的。
⑷ 專利權法中對專利申請的復審有哪些規定
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專利權法對專利權的保護有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專利法實施細則》是2010年修訂的,不但對專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內容做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而且對專利法實施細則本身的規定也做了諸多的修改。那麼,你知道專利權法中對專利申請的復審有哪些規定?下面,就讓我們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專利權法中對專利申請的復審有哪些規定?第五十九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第六十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並說明理由。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第六十一條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並通知復審請求人。第六十三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第六十四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關於專利權法中對專利申請的復審有哪些規定?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⑸ 我收到專利申請補正通知,權利要求沒有引用基礎,不能清楚的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求助怎麼補正。
關於問題1,建議你把「所述」二字刪掉,沒有引用基礎的意思就是你說了「所述」,但是權利要求前面沒提過「狀態安全聯鎖鎖單元」,審查員不知道你所述的引用基礎在哪裡。問題2就是你那個「、」(頓號)導致和、或關系不清,建議把頓號刪除,直接改成中文字。問題3、問題應該出在「兩把以上」,審查員的意思是你不能直接寫一個兩把以上,你具體寫清楚到底是幾把,你要想保護范圍大一點,你可以寫個數值范圍,但是數值必須在說明書出現過,否則修改超范圍。三個問題,你自己還得考慮是不是修改之後超范圍。這個你可以先改一下,然後讓審查員定奪是不是超范圍。就算超范圍也不會直接駁回的。
⑹ 我已經申請了專利,並且收到了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可是為什麼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不到我的通知書啊
專利局審查還未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6)專利法中通知刪除規則在哪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六條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第三十八條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⑺ 知識產權人的通知及平台內經營者的刪除規則,具體內容是什麼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隨著《電子商務法》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逐漸受到更多關注。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電商平台的「通知-刪除」規則,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成為權利人關心的話題。本文通過對淘寶、京東、拼多多、eBay等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實證研究,對「通知-刪除」規則的含義及構成要素進行說明,還對權利人如何使用這一規則提出了指引和建議。
一、電商法中的「通知-刪除」規則
法律上應用最廣的關於中介責任的限制,是從《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中規定的「避風港製度」開始。由於其中的「通知和移除」機制影響最大,一度成為「避風港製度」的代稱。「避風港製度」的基本內涵是,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在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如果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實踐過程中,「避風港製度」逐步演化成為了電商平台的「安全港」,甚至演變成某些電商平台避免責任的擋箭牌,也淪落成為職業打假人非法牟利的工具而遭到惡意使用和濫用,因此亟需從實務的層面進行探討。
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中關於知識產權保護及「避風港製度」集中規定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其中,第四十一條為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第四十二條至四十四條為治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為責任規則。《電子商務法》不僅從立法層面將「避風港製度」的適用從信息網路傳播權擴大至電子商務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為電商知識產權保護適用「避風港製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還進一步明確了電商平台經營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後果,即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也規定了權利人「錯誤通知」的民事責任及「惡意通知」的加倍賠償責任,規制了投訴方濫用「避風港製度」的情況。
《電子商務法》中的「通知-刪除」規則可以總結成「四步法」,即:通知→電商平台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同時轉送通知→網店經營者反通知→電商平台轉送此反通知並視權利人是否在15日投訴或起訴來決定是否恢復。新規則賦予了被通知人反通知的權利,使其有機會就通知內容發表相應的反饋意見並阻止平台所採取的臨時措施,將《侵權責任法》中簡單的「通知-刪除」規則細化為類似於《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整個操作流程更為完整合理,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二、「通知-刪除」規則的運用及不當使用的法律後果
(一)通知的效力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以下簡稱「刪屏斷終」)等必要措施。平台的「刪屏斷終」行為有維護商譽等自身利益的考慮,但更主要的是在履行法定的義務,也就是《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別於之前電商平台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的實踐,電商平台不再擁有根據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刪除的權利與義務,而是在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
以拼多多近期更新的《維權投訴指引》為例,該指引規定:拼多多在收到權利人提交的《通知書》後,將對投訴內容及相關材料進行表面審查,表面審查程序包括受理審查和轉送通知(如下圖所示)
圖4
為平衡權利人和被通知人之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首次明確了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受理條件。該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須具備三個方面的前提條件:①權利人發出了侵權警告;②權利人被警告方或其利害關系人提出了書面催告(前置程序);③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訴訟。
在北京水木天蓬醫療技術有限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速邁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中,案號為(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3號,水木天蓬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涉案產品不侵犯涉案專利,並要求速邁公司承擔消除影響的侵權責任。水木天蓬公司關於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得到了一、二審判決的支持,法院最終判令速邁公司需要通過在其官方網站刊登公告的方式消除警告函給水木天蓬公司商譽造成的影響。本案判決明確了在侵權指控最終被認定不成立的情況下,專利權利人向競爭對手的客戶發送警告函的行為很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專利權利人需要就不當警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通知-刪除」規則運用建議
「通知-刪除」規則在我國立法體系和司法實踐上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規范流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有效通知將觸發「刪屏斷終」的法律效果。然而,知識產權權利人通知中的訴求應當合理,需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需要結合所查證和掌握的侵權線索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提出不同的訴求。含有不合理訴求的通知電商平台可以不予以處理,也無法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並且容易引發被通知方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給權利人的維權行為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產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權利人在准備通知時,首先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維權目的正當、不侵害名譽、不進行商業詆毀等原則,需要對所涉侵權的具體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充分考量和論證後發出。通知的內容切忌空泛和籠統,對於權利人的身份、所主張的權利的有效性、權利的保護范圍以及其他據以判斷被警告行為涉嫌構成侵權的必要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構成侵權的法律事實及法律責任比較明確,可以直接要求、催告和敦促電商平台刪除網上侵權內容及鏈接或停止使用侵權標識等行為;如果構成侵權的法律事實或責任有所爭議、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的結果不太確定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向經營者發出通知,警告對方注意相關法律風險,從而使其主動停止侵權行為,進行產品下架;如果尚未掌握特別有利的證據但存在協商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則可以通過提示爭議風險,爭取協商解決。為此,我們建議權利人在發函之前需要夯實權利基礎,對是否構成侵權經過專業的審查判斷,固定好相關侵權證據並留存針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記錄和工作底稿,必要時可以證明已盡謹慎注意義務。
電商平台由於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對平台內商家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依法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很有必要,否則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為此,電商平台在「通知-刪除」義務基礎上,還應盡到一定主動審查義務,即電商平台對應通過構建符合要求的監管、巡查制度以及技術手段,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審查,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權利人。電商平台如果未採用同行業普遍採取的預防侵權的技術措施,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特別是對於「通知-刪除」規則不能適用的領域,例如「微信小程序」,或規則適用難度很大的「微商」等領域,電商平台更需要主動審查。如果出現電商平台監督商家保護知識產權不力的情況,權利人也可以嘗試依據第八十四條進行行政舉報或投訴,督促電商平台進行有效治理。當然,權利人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充分發揮政府、平台、社會組織、消費者的共同作用,構建起多元主體參與的電商協同治理體系,才是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路徑。(王良: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翌靜: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實習生)
⑻ 簡述我國專利法的規定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准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 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七十六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fl/201509/t20150902_1169595.html
⑼ 專利申請補正通知書問題如下,怎麼修改
是的,專利法要求權利要求書意思要明確,「可"的含義不明確,表示也可以有也可以無,因此按照專利法規定,你只需要將」可「字去掉即行,即改成」所述B採用電驅動或液壓驅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