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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地名如何刪除

發布時間: 2022-09-05 11:52:33

『壹』 如何刪除手機上的地名趣聞

可以在瀏覽器里關閉位置信息,以網路瀏覽器為例,設置方法:啟動網路瀏覽器後,單擊「菜單」。
在「菜單」,彈出的快捷菜單中,單擊「設置」命令。在系統彈出的「設置」標簽頁中,拖動到底部,單擊「顯示高級設置」超鏈接。在「隱私設置」目錄下,單擊「內容設置」按鈕。
在「內容設置」拖動到「位置」目錄中,單擊選擇「不允許任何網站跟蹤你所在的位置」。然後,單擊「完成」按鈕。

『貳』 地名趣聞怎麼刪除

可以手動刪除地名趣聞,然後清理垃圾。用360刪除。進入安全模式刪除。360衛士軟體管家也有360安全衛士清理系統可以將殘留數據刪除。

『叄』 廈門市地名管理規定(200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地名管理,實現地名的規范化,適應我市建設、發展和社會交往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范圍內的地名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標志的設置,地名檔案的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地名是指:
(一)行政區劃名稱,包括市、區、鎮、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名稱、居民委員會名稱。
(二)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山、岩、溪、泉、島嶼、礁、沙灘、港灣、水道等名稱。
(三)居民地名稱,包括:
1.集鎮、自然村、片村、城鎮內的居民住宅區、區片等名稱;
2.城鎮道路、街、巷等名稱;
3.綜合性辦公樓、商住樓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群)名稱;
(四)專業部門使用的地名,包括:
1.廣場、機場、鐵路(站、線)、公路、隧道、大中型橋梁、人行和車行立交工程、車站、港口、碼頭、航道、海堤、水庫、水渠、水閘等具有地名意義的市政、交通、水電設施名稱;
2.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跡、紀念地等名稱;
3.工業區、開發區名稱;
4.具有地名意義的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其辦公樓(群)。第四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地名管理工作。
計劃、建設、規劃、公安、市政等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條地名管理應從地名形成的歷史演變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第六條對推廣標准地名和保護地名標志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地名命名與更名第七條地名的命名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國家尊嚴和民族團結;
(二)結合城鄉建設規劃,尊重當地歷史、風俗文化和當地群眾的意願,反映自然地理特徵;
(三)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稱;
(四)原則上不使用人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和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本市地名;
(五)各類派生地名與主地名統一。第八條地名由通名和專名兩部分組成。不單獨使用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疊用。第九條地名的用字應准確、規范、簡潔易懂、聲韻和諧。避免使用生僻字、繁體字、被淘汰的異體字及同音字。不使用「中國」、「中華」、「國際」、「世界」等詞語命名本市地名。第十條行政區劃專名應與駐地名稱一致。
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人文景點名稱,應選用當地地名。第十一條本市范圍內的地名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第十二條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區、開發區內的地名命名應體現層次化、序列化、規范化。第十三條城鎮道路、人工建築物使用通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道:指寬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長度在2000米以上的道路。
(二)大街:指寬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長度在1000米以上的商貿繁華路段。
(三)街:指商貿集散路段。
(四)路:指寬度4米以上,長度200米以上的道路。
(五)巷:指居民片內寬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
(六)樓、閣:指2至7層的綜合性辦公樓、商住樓。
(七)大樓:指8至11層的綜合性辦公樓、商住樓。
(八)大廈:指12層以上的大型綜合性辦公樓、商住樓。
(九)商廈:指底層(或數層)為商場、商店,其餘為辦公樓的多層及高層建築。
(十)廣場:指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且整塊露天公共場地或整塊綠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30%以上(不包括停車場和消防通道)的多功能建築物(群)。
(十一)中心:指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築物或建築群。
(十二)城:指用地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功能齊全的大型建築群。
(十三)花園、苑:指佔地1萬平方米以上,綠地或人工景點面積為總佔地面積40%以上的住宅區。
(十四)別墅:指佔地1萬平方米以上,以低層住宅樓為主、建築規格較高、環境良好的住宅群。
(十五)山莊:指佔地1萬平方米以上,靠山的、以2至3層為主、建築規格較高、環境良好的住宅群。
(十六)里:指建築面積在8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樓群。
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市民政部門可適時對城鎮道路、人工建築物的通名進行調整,在徵求有關部門、地名委員和專家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肆』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對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廈門市勞動監察規定(1996年10月2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和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廈門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管理規定(1996年11月2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廈門市海域環境保護規定(1996年11月2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公布)

(四)廈門市禁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管理規定(1999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公布)

(五)廈門市城鎮住房交換管理規定(2000年8月1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六)廈門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規定(2000年11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二、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廈門經濟特區外國人「特區旅遊簽證」管理規定(1995年7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

⒈第五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特區旅遊簽證時免填申請表,免交照片,但需要填寫入境登記卡,接受邊防檢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⒉刪除第九條中的「或前往廈門經濟特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⒊刪除第十二條中的「其活動范圍限於廈門島和鼓浪嶼內。」

(二)廈門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1995年11月1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

⒈第十九條修改為:「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廈門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執行。」

⒉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所屬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動物的活動,消滅病媒動物的孳生場所。除四害的管理辦法按照《廈門市除四害管理辦法》執行。」

⒊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妨礙愛國衛生工作正常開展,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三)廈門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1995年11月1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

⒈第八條修改為:「市、區審計機關每年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市、區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⒉第十條中「審計意見書」修改為「審計報告」。

⒊第十二條修改為:「市、區審計機關每年6月至9月期間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並報上一級審計機關。」

(四)廈門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1995年12月2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和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⒈第十九條中「《廈門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修改為「《廈門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⒉刪除第二十七條。

(五)廈門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1997年11月2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公布,根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⒈第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⒉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

⒊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廈門島內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設施,以及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區政府所在鎮(街)的道路與公路相交的主要路口上的交通安全設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管理。」

(六)廈門市地名管理規定(1998年12月13日廈門市政府令第75號公布,根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04年1月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廈門市地名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七)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1998年12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公布,根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⒈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廈門市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是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租賃主管部門產)。租賃主管部門可委託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機構負責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具體工作」。

⒉第九條中「15個工作日」修改為「5個工作日」。

⒊第四十三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八)廈門市改進行政機關作風和提高行政效能規定(2000年8月2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公布)

第一條中「《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九)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02年5月2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公布)

⒈刪除第十一條第三項中「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按照有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交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

⒉第十二條中「開工備案登記」修改為「開工報告」。

(十)廈門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若干規定(2004年1月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第十三條第二款中「《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修改為「《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

(十一)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2008年10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公布)

⒈第四條修改為:「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⒉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後增加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伍』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廈門市地名管理規定》的決定(2004)

一、第十五條修改為「地名書寫應按國家規定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准;中國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漢語拼音方案》和《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二、第十九條修改為「對新規劃入網的城鎮道路,規劃部門在規劃方案評審確定後送民政部門備案。民政部門根據規劃方案提出道路預命名意見,並會同規劃、市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先確定其名稱。開發建設單位申報、立項部門批准立項時應使用預先確定的名稱。
因規劃項目調整須變更名稱的城鎮道路,立項部門應將立項批復文件抄送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在七日內向申報單位或開發建設單位發出書面的更名通知,並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建設單位應在接到民政部門更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民政部門辦理名稱變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許可證時應使用民政部門確定的名稱。」三、第二十條修改為「對未規劃入網的城鎮道路和居民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在辦理開工許可證前,應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報名稱。民政部門應在受理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內確定其名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許可證時應使用民政部門確定的名稱。
居民住宅區和城鎮道路的名稱經民政部門確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四、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民政部門應將批準的標准地名及時向社會公布,並組織推廣使用。」五、第三十一條中的「下列各類地名標志,分別由有關部門負責設置、維護和更新」修改為「下列各類地名標志,由民政部門統一組織,有關部門分別負責設置、維護和更新」。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行政區域界位,城鎮道路、街、巷、鎮、村駐地,集鎮、自然村等地名標志和門牌、樓牌標志,由民政部門負責;」。
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並修改為「市內公交站牌和其他市政設施的地名標志,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條第一款:「民政部門應及時將標准地名、地名標志的設置等地名管理信息提供給相關職能部門。」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款項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地名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陸』 EXCEL如何自動刪除某列某單元中包含地名的單元;

假定B列B1:B419區域為全國市級以上地名表(注意不能有空單元格)
C1數組公式(一):
=IF(SUMPRODUCT(IF(ISNUMBER(FIND($B$1:$B$419,A1)),ROW($B$1:$B$419),0)),"",A1)
需要同時按 ctrl+shift+enter 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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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數組公式(二):
=SUBSTITUTE(A1,INDEX(B:B,SUMPRODUCT(IF(ISNUMBER(FIND($B$1:$B$419,A1)),ROW($B$1:$B$419),0))),"")
需要同時按 ctrl+shift+enter 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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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包子 成都 A2包子 A2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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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怎麼把百度地圖上的地名刪除啊 我想得到一份純的衛星地圖

如果是網路地圖衛星模式的話,可以去除地圖右上角的「顯示路網」的勾選,如果是普通地圖模式那就不清楚了!

『捌』 廈門市地名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地名管理,實現地名的規范化,適應我市建設、發展和社會交往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范圍內的地名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標志的設置,地名檔案的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地名是指:
(一)行政區劃名稱,包括市、區、鎮、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名稱、居民委員會名稱。
(二)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山、岩、溪、泉、島嶼、礁、沙灘、港灣、水道等名稱。
(三)居民地名稱,包括:
1.集鎮、自然村、片村、城鎮內的居民住宅區、區片等名稱;
2.城鎮道路、街、巷等名稱;
3.綜合性辦公樓、商住樓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群)名稱。
(四)專業部門使用的地名,包括:
1.廣場、機場、鐵路(站、線)、公路、隧道、大中型橋梁、人行和車行立交工程、車站、港口、碼頭、航道、海堤、水庫、水渠、水閘等具有地名意義的市政、交通、水電設施名稱;
2.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跡、紀念地等名稱;
3.工業區、開發區名稱;
4.具有地名意義的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其辦公樓(群)。第四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地名管理工作。
計劃、建設、規劃、公安、市政等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條地名管理應從地名形成的歷史演變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第六條對推廣標准地名和保護地名標志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地名命名與更名第七條地名的命名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國家尊嚴和民族團結;
(二)結合城鄉建設規劃,尊重當地歷史、風俗文化和當地群眾的意願,反映自然地理特徵;
(三)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稱;
(四)原則上不使用人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和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本市地名;
(五)各類派生地名與主地名統一。第八條地名由通名和專名兩部分組成。不單獨使用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疊用。第九條地名的用字應准確、規范、簡潔易懂、聲韻和諧。避免使用生僻字、繁體字、被淘汰的異體字及同音字。不使用「中國」、「中華」、「國際」、「世界」等詞語命名本市地名。第十條行政區劃專名應與駐地名稱一致。
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人文景點名稱,應選用當地地名。第十一條本市范圍內的地名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第十二條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區、開發區內的地名命名應體現層次化、序列化、規范化。第十三條城鎮道路、人工建築物使用通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道:指寬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長度在2000米以上的道路。
(二)大街:指寬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長度在1000米以上的商貿繁華路段。
(三)街:指商貿集散路段。
(四)路:指寬度4米以上,長度200米以上的道路。
(五)巷:指居民片內寬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
(六)樓、閣:指2至7層的綜合性辦公樓、商住樓。
(七)大樓:指8至11層的綜合性辦公樓、商住樓。
(八)大廈:指12層以上的大型綜合性辦公樓、商住樓。
(九)商廈:指底層(或數層)為商場、商店,其餘為辦公樓的多層及高層建築。
(十)廣場:指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且整塊露天公共場地或整塊綠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30%以上(不包括停車場和消防通道)的多功能建築物(群)。
(十一)中心:指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築物或建築群。
(十二)城:指用地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功能齊全的大型建築群。
(十三)花園、苑:指佔地1萬平方米以上,綠地或人工景點面積為總佔地面積40%以上的住宅區。
(十四)別墅:指佔地1萬平方米以上,以低層住宅樓為主、建築規格較高、環境良好的住宅群。
(十五)山莊:指佔地1萬平方米以上,靠山的、以2至3層為主、建築規格較高、環境良好的住宅群。
(十六)里:指建築面積在8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樓群。

『玖』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廢止下列廈門市政府規章:
(一)《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0號發布)
(二)《廈門市商品質量售前報驗管理試行辦法》(市政府令第62號發布)二、對下列廈門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廈門市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9號發布)
1、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境外企業必須在所在國或地區合法注冊」。
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境外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境外企業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申報材料」。
2、第七條修改為:「境外企業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由市外商投資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咨詢公司承辦。經核準的咨詢公司的名單每年公告一次」。
3、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外商投資行政管理部門應分別於二個工作日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及復審的審批意見」。
4、本規定中「市外資委「修改為「市外商投資行政管理部門」。
(二)《廈門市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7號發布)
1、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航運企業從境外購進的二手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所購船舶船齡必須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
2、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交通部批准,國外船公司的船舶、國內航運企業懸掛方便旗的船舶及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船舶可從事廈門港國際班輪運輸和非班輪運輸」。
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3、本規定中「市交通局」修改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三)《廈門市酒類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44號發布)
1、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廈門市酒類管理機構、區貿易主管部門委託的酒類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酒類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酒類產品的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2、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條第二款:「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生產」。
3、刪除第八條。
4、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5、刪除第二十條中「《進口酒類零售許可證》」的規定。
6、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酒類展銷活動,須報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7、刪除第二十五條中「《進口酒類零售許可證》每二年審驗一次」的規定。
8、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酒類批發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數額不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9、本規定中「廈門市酒類專賣局」相應修改為「酒類管理機構」。
(四)《廈門市水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47號發布)
1、第五條中「市魚場管理處」修改為「魚市場開辦者」。
2、第六條中「各市魚市場管理機構」修改為「魚市場開辦者設立的市場服務機構」。
3、第七條修改為:「魚市場各項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4、刪除第十一條。
5、刪除第十九條。
6、刪除第二十條中「情節嚴重的,吊銷采購許可證」。
7、本規定中「水產局」修改為「水產行政管理部門」。
(五)《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8號發布)
1、第六條第(五)項修改為:「任務完成後提交委託單位使用時,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一份完整的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技術總結和薄膜二底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歸檔。」
2、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成圖,未經審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對境外提供;確需向境外提供時,應將有關文件、資料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處理後向保密部門辦理出境審批手續。」
(六)《廈門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6號發布)
1、第十條修改為牶「使用活動護欄的單位,應有專人看管活動護欄。車輛進、出時,及時開啟和關閉活動護欄,維護活動護欄周圍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2、第十四條修改為牶「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設專人看管活動護欄或不及時關閉活動護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活動護欄改設固定式護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廈門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8號發布)
1、第七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道路貨物運輸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第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的,還須提交國家規定的有關材料。」
3、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
(八)《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市政府令第74號發布)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實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和義務兵立功獎勵金制度。
城鎮戶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不低於上年度城市居民生活費收入的30%
標准發放;農村戶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不低於上年度農村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5%的標准發放。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含優待獎勵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含優待獎勵金)的資金渠道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異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享有戶籍地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本市公民因工作單位跨戶籍地入伍,其優待金(獎勵金)由徵集地發放。」
(九)《廈門市地名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5號發布)
1、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三條第二款:「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市民政部門可適時對城鎮道路、人工建築物的通名進行調整,在徵求有關部門、地名委員和專家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2、刪除第十九條第一款中「工程開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報命名。其名稱經區、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3、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居民住宅區的地名命名、更名,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在工程開工後,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報,經區、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4、原第二十條調整為第二十一條,並修改為:「新建居民住宅區、商住樓、綜合性辦公樓等建築物的名稱,立項部門應將該項目立項批復文件抄送同級民政部門;不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的,規劃部門應將規劃批復文件抄送同級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建築物名稱,民政部門應在收到立項部門和規劃部門的批復文件之日起三日內回函,說明更名的理由,同時將回函抄送開發單位。立項審批部門和規劃部門應及時通知開發單位更改建築物名稱。開發單位應在接到立項審批部門或規劃審批部門的更名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立項審批部門和規劃審批部門辦理更名。立項審批部門和規劃審批部門應將建築物更名或注銷的相關批復文件再次抄送同級民政部門。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建築物名稱作為該建築物的標准名稱。因建設項目規模調整等原因進行更名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5、第四十條調整為第四十一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對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同級民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或送有關主管部門責成下級人民政府或部門改正。」
6、第四十一條調整為第四十二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不按規定期限變更不符合規定的建築物名稱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7、第四十三條調整為第四十四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使用非標准地名,使用非標准建築物名稱,或不按規定書寫地名標志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廈門市公園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6號發布)
1、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園內的綠化及園林建築小品的建設方案,由市公園主管部門審批」。
2、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園現有土地和納入城市規劃的公園用地,公園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由規劃部門和土地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區管轄公園土地改變使用性質的,在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前還需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3、第二十條修改為:「公園內設立商業、服務設施,應當服從公園規劃布局要求,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4、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游樂等活動,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舉辦的活動應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和景觀環境。」
5、刪除第二十四條。
(十一)《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7號發布)
1、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賃主管部門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單位分配給職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出租人應在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2、第九條修改為:「租賃主管部門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賃登記備案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審核,符合本規定的,給予登記備案;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出租人。」
3、刪除第十條。
4、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租賃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出租人應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後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
5、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並按本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6、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規定,不按期申請登記備案的,由租賃主管部門根據《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7、刪除第三十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規章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拾』 如何去掉百度地圖里的地名,只留下線框

如果是網路地圖的話,勾選右上角的「顯示路網」即可,這樣就會去掉地名,只留下線框了。

網路地圖標記地點,點下標記按鈕,並在想要進行標記的地方單擊滑鼠左鍵,此時會彈出一個窗口,可以設置標記的名稱和備注,並且通過點擊右上方的標記圖標,還可以改變標記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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