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
您好,依據新頒布的《民法典》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優先。當發現立有數份遺囑的情況時,若內容相互抵觸的,以最後立的遺囑為准,這樣以保障遺囑的自願性並尊重當事人最後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142 條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2. 民法典遺囑效力順序
法律分析:民法典當中事實上是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原則,可以自由地選擇任意一種形式,那麼如果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時間順序以最後的一份遺囑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3. 《民法典》中遺囑繼承有哪些變化呢
民法典施行後,繼承法同時廢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該法條表明公證遺囑同其他的遺囑形式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再賦予其優先效力,是充分尊重民法私法性的體現。因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方式效力相同,不再具有優先性,遺囑人不必拘泥於公證遺囑本身的形式,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選擇更便利的方式。
️1,新的繼承權增了 2種立遺囑的方式️在以往,立遺囑的常見方式,也是比較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但影響一部份人群。新的繼承規定,增加了2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解決了老人家的麻煩。
2,為了防止立遺囑被迫無奈,新增了「見證人」規定為了防止家庭糾紛,規定必須有2名見證人在場才行,確保遺囑出自老人內心的想法。️
3,新增加遺囑的「寬恕」制度️當繼承人做錯事後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繼承人的諒解和寬恕,正常的家庭關系得到修復,法律就會恢復其繼承權,這就是繼承「寬恕制度」。「寬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釋中已得到認可,在司法實踐中效果也很好,這一制度實際上是給了繼承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體現了尊重被繼承人意願的規則設計。️
4,新規定設定「遺囑就近」原則️根據以往的規定在各類遺囑中,只有「公證遺囑」才具有更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們持有任何形式的遺囑,只要有公證遺囑的存在,那最終都會以公證遺囑為准。新規定按照時間排序,哪個遺囑較新就按照這個遺囑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哪個遺囑的時間距離現在最近、較新,那麼這個遺囑將作為最有效的遺囑執行。️
5,新規增加了有效繼承人范圍️新規定增加繼承人范圍,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繼承房產了。
4. 民法典關於遺產繼承的新規定
法律分析:一、新增繼承開始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
二、增加喪失繼承權和繼承權寬宥制度規定
三、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繼承
四、增加遺囑繼承的形式
五、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六、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5. 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
法律分析:《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通過比較可以發現,民法典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條款,意味著自書、代書、**、錄音錄像、口頭、公證六種遺囑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內容相抵觸,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6. 民法典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有什麼變化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即效力變弱了。民法典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更側重於保護公民意思自治,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7. 民法典遺囑規定
關於遺囑的規定主要包括:
1、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
2、增加了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的方式、承認遺囑信託的合法性等等;
3、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
執行人。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以往僅規定了口頭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共5種遺囑形式,民法典再次基礎上新增了列印、錄像遺囑兩種法定的遺囑形式,這樣也讓我們的遺囑形式更加的多元,人們更加方便立遺囑,更容易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體現了民法典與時俱進的包容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8. 民法典關於遺囑的新規定
《民法典》中關於遺囑的新規定主要包括: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增加了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的方式、承認遺囑信託的合法性等等。
1、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及效力沖突】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2、增加了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3、承認遺囑信託的合法性,實現了《民法典》與《信託法》的有效銜接。
遺囑信託是委託人以遺囑的方式將財產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內容詳訂於遺囑中,在委託人死亡後生效的一種遺產管理安排。《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及效力沖突】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9. 民法典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什麼為准
法律分析: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觸的,推定變更、撤銷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民法典》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改變了多份遺囑內容不同時的效力位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