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的網站為什麼謝絕中國大陸訪問如果訪問觀看視頻了會違規觸犯法律嗎
反正你所有的上網記錄,國家強力機關都可以掌握;
想辦你,你就有事;不想辦你,你就沒事。
B. 廣電局禁播
詳細分析所謂的「廣電總局新規定」——假消息也要有個技術含量再去騙人啊!
首先,我對那麼多人被信了條規定而感到疑惑,怎麼大家這么無知呢?好吧,首先,我們看一下廣電總局是干什麼的
網路知道:國家廣電總局,回車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主要職能
(一)研究並擬定廣播電視宣傳和影視創作的方針政策,把握輿論導向;指導廣播電視宣傳和廣播影視創作並協調其題材規劃;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體制改革。
(二)研究並起草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制訂廣播電影電視管理規章和事業的發展規劃;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用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管理並負責內容審核。
(三)審批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製作單位的建立和撤銷;組織審查在廣播電視中播出的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發放和吊銷電影攝制、公映許可證和電視劇製作、發行許可證。
(四)管理廣播電影電視科技工作,制訂有關技術政策和標准,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系統適用高新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應用;研究廣播電影電視方面的經濟政策。
(五)按照國家的統籌規劃、宏觀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具體規劃並管理;制訂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具體政策、規章和技術標准,指導分級建設和開發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產業部委託,編制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參與制訂國家信息網路的總體規劃。
(六)領導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和中央電視台,對其重大宣傳進行協調和檢查,統一組織和管理其節目的傳輸覆蓋。
(七)研究制訂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外事工作的有關規定;管理並指導廣播電影電視對外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總局機構
2總局直屬單位
3中廣影視集團
4集團所屬單位
5地方管理機構
6播出機構
7節目製作發行機構
8常設機構
9社團組織
10報刊機構
大家看到一個「互聯網」了么?
沒錯,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是沒有權利插手互聯網播出的電視、電影以及動畫的
大家可能不相信,那麼還有其他證據
證據2:
看以前廣電總局的禁令
據《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規范電視動畫片播出管理的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全國各級電視台所有頻道在每天17時—20時之間,均不得播出境外動畫片和介紹境外動畫片的資訊節目或展示境外動畫片的欄目。合拍動畫片在這一時段播出,需報廣電總局批准。
各動畫頻道在這個時間,必須播出國產動畫片或國產動畫欄目,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的頻道必須播出國產動畫片或自製的少兒節目,不得播出境內外影視劇。目前,該規定已經下發到各級電視台,但並未在廣電總局的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誰看到「動漫」二字了?
沒錯,在官方報表中,「動漫」這個字眼是沒有的,官方認定的動漫作品,都以「動畫片」代替
再看原帖
根據中國廣電總局預定於2009年5月實施新動漫,電視劇,電影管理辦法: 中國的視頻網站自2009年5月1日起禁止上傳日本的動畫,電視劇,電影,。 禁止任何中國的網站上傳日本的動畫,漫畫,電視劇,電影。各網站對已有的日本漫畫,動畫,電視劇 ,電影與2009年5月1日前全部刪除!並且從2009年5月1日起嚴禁在中國大陸境內的網站以任何形式宣傳有關日本的動畫,漫畫,電視劇,電影的內容!對任何違反上述管理辦法者廣電總局將對其網站進行查封
明顯不是官方語言
最後的證據:就如其他一篇貼所言,根據樓主找到的原帖,以及廣電總局官網的反映,基本肯定:
這是一條假消息,大家安心吧!!!
動漫迷的群體也是強大的力量!
C. 有個問題!幫忙!
45%是真的吧,因為,他要真禁掉了,中國人口肯定會減少,都移民把國籍改去日本的了,第2腐女宅男幾呼都要消失了,沒錢的那些就天天就跟外面那些一開口就什麼DIAO來DIAO去MA來MA去的鄉下人那樣工作著了,每天下班回去就看著那些中國郁悶到沒得再郁悶的電視劇了....這是我的小假設,不過有BT還是能活下去的..不過居我得知,好象這是因為好象之前優酷那視頻網上,好象有人上傳了那一樣東西,接著引了一堆日本宅男經常跑去優酷那了..然後就引發出某某事件了..然後被共產黨發現了,然後就...
D. 「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本網站在美國維護受美國法律保護」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這類網站都是有風險的,且在我國是不受法律保護。
註:主根伺服器和輔根伺服器都放置於美國,受美國法律的保護。並且該網站含有過多不適合未成年或者暴力的內容,未成年禁止訪問。如果不小心點開這類網站,請網民及時關閉。這類網站會帶有大量暴力的內容,嚴重危害網路環境,影響網路健康。內容不適合18歲以下人員觀看。
(4)嚴禁中國大陸和未成年訪問擴展閱讀
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而在其他國家,未成年人被定義的年齡范圍並不完全不同。例如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滿二十周歲的公民。目前,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判斷一個人是否為未成年人,有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重要衡量標准。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其產生的原因如上所述是多方面的,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綜合症」。我們更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針對上述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我們認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須做好以下幾點:
自身預防
未成年人要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增加抵禦犯罪感染的能力,這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性措施。
家庭預防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從家庭抓起。首先,家長要以身作則,為子女樹好榜樣。其次,家長要與子女多溝通,建立起與自己孩子之間的相互理解、信任的柔情關系。再次,要加強家長與學校的溝通。
此外,由於家長的文化水平、認識能力、法律和道德意識以及教育的方法都存在著差別,絕大多數家庭教育具有片面性,致使「溺愛型」教育、「苛求成才型」教育佔多數。因此,提高家庭教育質量,使之成為預防犯罪的重要一環,開辦家長學校、家庭教育培訓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各級群團組織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家長家庭教育的培訓和指導,對家長進行教育子女注意事項的教育,提高家長在教育子女方面的理性能力。
學校預防
一是堅持正面教育原則,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校園氛圍。除課堂上注重法制教育滲透外,可組織開展未成年人喜聞樂見,形式多樣的法制教育活動,如組織參觀展覽,觀看預防未成年犯罪錄像,模擬法庭,編演普法、學法、用法的文藝節目,召開主題班會等,幫助青少年樹立遵紀守法觀念和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
同時在校園中積極營造師生間民主、平等和諧的關系,使青少年生活在一個勤奮、求真、團結、友愛、正直,人格受尊重,正義得扶持,非正義被排斥的校園環境里,並努力啟蒙和鞏固他們人性中最美好的同情心,自尊心和愛心。
二是突出重點,狠抓後進生轉化。後進生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心。對於後進生的教育要堅持克服「甩包袱」思想,從「管」字出發,「教」字入手,在「幫」字上下功夫。教育評價後進生,要注意挖掘亮點,消除盲點,尋找焦點,杜絕諷刺挖苦。要加強個別教育,對問題少年要時時敲響警鍾,通過耐心仔細的談心談話,潛移默化地感化他們。
開展「結對幫教」活動,讓學習成績差的後進生與成績好的學生結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與班主任、校外輔導員結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與司法幹警、法制副校長結對等,以便切實幫助後進生轉化、進步。
三是完善學校法制教育機制,使其發揮作用。可針對中小學生生理、心理特點,結合典型案件,編寫專門教材,通過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把枯燥的法律條文變成通俗易懂的案例分析,使學生從中學到自我保護技能,得到有益的啟迪和警示。同時,要規定法制教育課必須成為一門必修課程。
二、網路環境
網路環境是指將分布在不同地點的多個多媒體計算機物理上互聯,依據某種協議互相通信,實現軟、硬體及其網路文化共享的系統。網路環境不僅指網路資源與網路工具發生作用的地點,還可以包括學習氛圍、學習者的動機狀態等非物理形態。
每一個環境都相當於一個新的操作系統。你可以在這個新的環境里安裝軟體,保存資料。
①網路環境一:辦公環境
專為你辦公時使用,安裝office、msn、skype等常用辦公軟體。
②網路環境二:娛樂環境
專為你娛樂時使用,玩游戲、聽音樂、下載電影等。
多個網路環境同時進行,如同你擁有了多台電腦。
當然,這只是舉例,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去定義這些環境里的內容、設置、桌布等等。
E. 中國未成年保護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分析】
目前我國《刑法》、《民法典》、《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許多法律法規,都對保護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確規定。另外,我國還特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專門法律,從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四個方面具體規定了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責任。
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1、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為,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向有關機關控告,直至訴諸法律。
2、姓名權
未成年人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由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後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隨父親姓,也可以隨母親姓。
3、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未成年人對以各種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徵的個人形象享有的專有權。其內容包括:未成年人擁有自己的肖像,並有權通過對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財產上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F. 訪問禁止中國大陸訪問的網站犯法嗎
法律分析:如果你是自己一個人訪問了,問題沒有那麼嚴重的,所以你不必那麼擔心。但是呢,你不能在網上發布這些網站的網址或者是這個網站的其他相關信息,比如說你不能在qq上發布,也不能在微信上發布,總之,不能惡意傳播就沒有問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G. 禁止中國大陸用戶訪問
需要用梯子才行
H. 中國未滿十八歲不讓上網的規定是誰定的
國家定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沉迷網路不能自拔,所以不允許未成年人上網的規定!
I.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鎖定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經1991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72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 。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修訂時間
2012年10月26日
頒布時間
1991年9月4日
實施時間
2007年6月1日
頒布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目錄
1頒布
2內容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家庭保護
▪ 第三章學校保護
▪ 第四章社會保護
▪ 第五章司法保護
▪ 第六章法律責任
▪ 第七章附 則
1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65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3]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2]
2內容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第1次修訂通過,2006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4]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附帶規定
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4]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
未成年人保護法(15張)
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4]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
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製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推廣用於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4]
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4]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5]
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4]
第七章附 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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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違法,實際上並不會。我就瀏覽過,,但是也沒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