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計劃生育問題
我國30%~40%的人口可以生育兩個以上孩子
國家人口計生委新聞發言人於學軍7月10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絕大部分省區市獨生子女結婚可以生二胎,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改變,計劃生育政策也並非出生性別比失衡的根本性原因。
「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絕不是簡單的『一胎化』、『一孩化』政策,而是分類指導、有所區別。」於學軍表示。
目前,我國30%~40%的人口可以生育兩個以上孩子。
據介紹,由於我國地域遼闊,社會發展和人口發展非常不平衡。各地在發展的不同時期,人口問題有很大的差異,所以具體的生育政策由各地自行規定。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四川等省市實行的是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的政策;有19個省規定,在農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許再生一個孩子;海南、雲南、青海、寧夏、新疆5省區的農村,實行的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地區,允許生育兩個以上的孩子。
目前,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夫婦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還有6個省規定,在農村,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為了更好地宣傳我國的計生政策,編輯特製作此策劃,將我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生條例集中展示給讀者,以便廣大百姓能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計生政策,依法生育。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為了更好地宣傳我國的計生政策,編輯特製作此策劃,將我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生條例集中展示給讀者,以便廣大百姓能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計生政策,依法生育。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男女雙方按照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回國或者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
(五)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七)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夫妻雙方或者女方為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傷殘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後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准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九)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十)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
(十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其他特殊情況的。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禁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地(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地(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經批准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規劃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沒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及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意願,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漢族公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國有煤礦企業職工,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此項工作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一個子女為女孩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一方殘疾,相當於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適當少生;要求節育的,給予技術服務。
其他少數民族(全國總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漢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已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二)少數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公民,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只有一個子女,且女方年齡已滿26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的;
(四)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
(五)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在海島居住5年以上的;
(六)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殘疾,且殘疾程度相當於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八)一方為殘疾軍人,且殘疾程度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九)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只有一個女孩也為農業戶口的;
(十)子女經市級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小組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女無兒戶的所有女兒和女婿均為農業戶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要求生育時,女方不受年齡已滿26周歲限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兩個子女,且均為合法生育或者收養,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
(二)一方屬喪偶再婚,且雙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個子女規定,但已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懷孕後無正當理由引產,或者生育後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死亡的;
(四)屬於離婚後再婚的男方,其離婚判決書中記載因生女孩而離異的。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並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一方無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為喪偶,另一方無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為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生、優育。
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五)特殊情況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五)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六)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七)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可以視為本條所稱的獨生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再生育一個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
(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是有兩個孩子且喪偶的;
(六)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七)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級以上的殘疾軍人,五級以上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三)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對夫妻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
(四)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
(六)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的;或者一方喪偶後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且已喪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
(四)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畝以上的鄉;
(五)只有一個女孩。
夫妻雙方均為漁民,或者夫妻一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在井下採掘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參照前款第(五)項規定執行。
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回國定居入境時已懷孕;
(二)夫妻雙方回國時間不滿六年,只有一個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子女。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應當申請領取計劃生育證: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以及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發給《一胎生育證》;
(二)夫妻婚後滿5年未懷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並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領取《一胎生育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後,可以懷孕並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獨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一個子女,該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一方為革命烈士親生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礦井下連續從事采礦作業5年以上,並仍在從事煤礦井下采礦作業,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歸僑、僑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其子女均在國外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定居的。
(八)雙方均系華僑,一方回國時間在6年以內,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雙方均為農民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2.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家結婚落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二人以上的,只能准許一人;
3.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其父親或者母親亦無兄弟姐妹,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並已喪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⑵ 關於計劃生育的問題
1、生孩子首先要辦理准生證,沒有準生證的生育即使時候補辦,也可能會被罰款。如果你們婚後2個月生孩子,只要有準生證就沒問題,沒有就可能罰。
2、計劃生育政策各省略有不同,不知道你哪個省的。以浙江省為例(一下皆是),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再生。
3、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注意要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一個。
4、現在生育二胎浙江省沒有時間間隔規定。
5、各地政策有區別,問題太細,建議咨詢計生部門。
以上規定都是浙江省的,如果你是其他省份,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你可以查找《××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裡面都有。
⑶ 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計劃生育 - 政策解讀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
計劃生育
避孕節育政策、獎勵優待政策和限制處罰政策等幾個方面,其中生育政策是整個計劃生育政策的核心。
中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還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而婚姻法則將計劃生育作為一個基本原則確立在總則之中。概括的講,計劃生育就是指有計劃的調節人口的增長速度,使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1、對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而言,計劃生育就是在中國或整個地區范圍內,對人口發展進行有計劃的調節,使人口的增長同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對一個家庭或一對育齡夫婦而言,則是有計劃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適應家庭與社會的要求。
2、在人口發展速度超過社會和經濟發展速度時,應採取節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長速度。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3、針對中國的國情,計劃生育不僅是對人口數量上的控制,而且是為提高人口素質把關。提高人口素質人口實體的各種素質,如思想素質、身體素質、文化素質等等,是計劃生育的更高層次上的要求。為了提高中國人口素質,應採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數量;積極提倡優生;高度重視和大力發展教育事業;進一步改善醫療衛生條件,擴大集體福利,保障婦幼健康,同時對青年加強優生、衛生、婚姻生育觀和性知識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
編輯本段 回目錄 計劃生育 - 相關法規70年代初以來中國政府開始大力推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
1978年以後計劃生育成為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後的節能法將節約資源確定為基本國策。計劃生育不再作為中國基本國策。
《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法》也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生育政策:推行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編輯本段 回目錄 計劃生育 - 政策溯源英國牧師托馬斯·羅伯特·馬爾薩斯在1798年發表的《人口學原理》中,
計劃生育
最早預言:人口增長超越食物供應,會導致人均佔有食物的減少。並認為只有自然原因(事故和衰老),災難(戰爭、瘟疫、及各類飢荒),道德限制和罪惡(馬爾薩斯所指包括殺嬰、謀殺、節育和同性戀)才能夠限制人口的過度增長。他傾向於用道德限制(包括晚婚和禁慾)手段來控制人口增長。
1949年~1961年。馬寅初在1957年7月的人民日報上發表《新人口論》提出節制生育政策。當時中國沒有明確的人口生育政策,但由於政府嚴格限制流產等規定,被專家認為,實際上是在實行鼓勵人口增長的生育政策。
1962~1969年。限制生育政策提出,並在部分市、縣試行。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提倡計劃生育的批示。一年之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明確提出,大力提倡晚婚。並對不利於計劃生育的規定進行了修改。1964年國務院成立了計劃生育委員會。節制生育的實際工作在城市展開,農村約有五分之一的縣不同程度地開展了計劃生育工作。
1970~1980年。計劃生育政策逐步形成並全面推行。1970年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人口計劃正式納入了國民經濟發展計劃。1973年明確了「晚、稀、少」的方針,經過逐步發展,政策明確要求,一對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一個。最多兩個,生育間隔3年以上。
1980年~1984年。計劃生育政策進一步抽緊。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在此情況下,計劃生育政策一度抽緊。地方政府最終把「提倡」當作「政治任務」來抓。基本只准生一個孩子。這形成了國家生育政策與家庭個人生育需求之間的重大反差。1982年把計劃生育作為基本國策。
1984年-現在。計劃生育政策調整並穩定下來。在農村放寬了生育二胎的條件。並且各省、市、自治區先後制定了本地區的計劃生育條例,實現了區別對待、多元化的生育政策,緩和了計生矛盾。這一政策在主流穩定的基礎上不斷開展獎勵扶助制度、「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和「關愛女孩行動」以及「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等各項試點服務。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劉永富2004年9月表示,同西方國家相比,中國工業化還沒有完成,老齡化就提前到來,規模大、速度快。是「未富先老」。英國等發達國家從成年型社會向老年型社會轉變用了80年,同期人均GDP為5000美元到10000美元;而中國完成這種轉變只用了20年左右,人均GDP只有1000美元左右。(以上摘自2004年10月21日《新世紀》)
編輯本段 回目錄 計劃生育 - 二胎政策2005年中國人大會議期間,
計劃生育
針對社會關注的「二胎政策能否松動」的問題,中國計劃生育協會副會長、中國人口學會副會長李宏規透露,中國還將繼續穩定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不過國家已經把生二胎的權力下放給各省市人大自行規定。作為河南團的中國人大代表,李宏規在人民大會堂接受采訪時介紹,目前,上海等部分省、市已經出台規定,允許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家庭生育第二胎。「上海已經連續10年人口負增長了,主要是計劃生育的國策執行到位和社會經濟方面的原因。」據他介紹,上海獨生子和獨生女結婚後生二胎的比例大概佔20%-30%。
2006年5月,國家計生委主任張維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現行的政策不是「一胎政策」。他說,中國的生育政策不是「一胎」政策。在城市,男女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在農村,多數省規定,生了一個女孩的可以再生一個;雲南、青海、寧夏、新疆、海南等省(區)規定農民可以生育兩個孩子;西藏農牧民沒有生育數量的限制。因此,黨中央已明確指出,「十一五」時期必須穩定現行的生育政策。針對有人提出調整生育政策,實行「獎一,放二,禁三」可以有效解決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的問題,張維慶說,中國人口性別比持續升高的主要原因是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養老保障體制很不健全。出生人口性別比的升高與生育政策有沒有關系呢?有一定的關系,但沒有必然的聯系。韓國、印度以及中國台灣地區都存在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的問題,但都沒有較嚴格的生育政策。因此,現在調整生育政策,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的問題。
2006年9月,北京市人口計生委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芸莉,和網友交流時談到人口結構問題,李芸莉表示,政府對於國家的人口結構問題、年齡結構問題有考慮,實行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可生育二胎的政策,就是人口資源的一個過渡,「大家都知道,北京獨生子女的這一代大都是在80年代,他們這一代人就可以生兩個子女了。希望符合這個條件的人都可以把二胎生下來,這樣對於未來解決北京勞動的問題,老齡化的問題都有好處。」她同時表示,現行計劃生育政策不會有太大變化。
2008年3月,新聞發言人吳建民出席中國政協十一屆一次會議首場新聞發布會並回答記者提問,他在回答CNN西班牙分台記者關於中國獨生子女政策的問題時談到,獨生子女政策是中國根據當時的情況,沒有別的選擇,只有選擇這樣一個政策。 這個政策在中國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大概從70年代到上世紀末,中國一共大概少生了3億—4億人。任何政策都是從實際出發的,經過許多情況的變化,是不是需要對一些政策進行調整,有關部門正在考慮。這一觀點引發了民間關於能不能生二胎,要不要生二胎的熱議,一些有關獨生子女性格形成分析及相關利弊的深層討論也浮出水面。
編輯本段 回目錄 計劃生育 - 結果復雜計劃生育結果復雜,
計劃生育
對中國人口結構,文化都產生了很大影響。它使中國人口增長率達到極低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次人口普查顯示1990年代末生育率為1.3,若繼續維持計劃生育,中國人口達到13.4億後將快速下降,在2100年降至4.7億(每下一代相當於上一代人口62%)。
『計劃生育』政策產生的後果極為復雜,對中國的人口結構,文化,家庭倫理觀念都產生了巨大影響。它使中國人口增長率達到了史無前例的低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人口普查辦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均顯示1990年代後期只有1.3左右的生育率,如果繼續目前的1.3左右的生育率,中國人口達到頂峰13.4億後快速下降到2100年的4.7億(每一代只相當上一代的62%);中國人口數量將在二十一世紀直線下降。
人口結構
目前中國的人口結構嚴重失衡。表現在:1、社會老齡化迅速提前到來2、男女出生比例嚴重失調為將來的社會平穩發展帶來極大的隱患。
⑷ 咨詢一個關於計劃生育政策方面的問題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九條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九)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十)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 一)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 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 (十 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其他特殊情況的。 因為不符合以上十三條再生育的規定,所以不能申請在生育。
⑸ 高分在線求助`關於計劃生育的一些問題`希望能得到最滿意的答案`我是福建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發展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並與幫助群眾發展經濟、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計劃生育經費應當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五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一對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一)晚婚後懷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歲以上生育。 第六條 一對夫妻已有一個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養一個孩子後懷孕; (四)孩子患非遺傳性殘疾,經治療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 (六)夫妻雙方從台灣、香港、澳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沒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育一個孩子的;或者一方為喪偶後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生育兩個孩子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第七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已有一個孩子,除適用第六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無孩子且已喪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 ; (四)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畝以上的鄉; (五)只有一個女孩。 夫妻雙方均為漁民;或者夫妻一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現仍繼續在井下採掘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參照前款第(五)項規定執行。 第八條 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除適用第六、七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 育一個孩子: (一)回國定居入境時已懷孕; (二)夫妻雙方回國時間不滿六年,只有一個孩子; (三)所生孩子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孩子。 在我省定居的華僑配偶適用前款第(三)項規定。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村)民,一方為香港、澳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後生育的孩子,以及香港、澳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孩子數。 夫妻一方為台灣居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少數民族(除壯族外)一對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或者在少數民族鄉、村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城鎮居民,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兩個孩子中有一個患非遺傳性殘疾,經治療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生育兩個孩子。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 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所生孩子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經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間隔期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間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規定; (二)符合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三)項規定; (三)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四)女方年齡在三十周歲以上。 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非遺傳性殘疾,須取得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的醫學鑒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孕症、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喪失生育能力,須取得縣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的醫學鑒定。 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孩子數,含合法收養的孩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例所稱的生育一個孩子,即生育一胎孩子。 第十一條 以下情形屬違反本條例規定提前生育: (一)婚前(含未達法定婚齡)懷孕生育; (二)未滿生育間隔期生育;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未經審批生育; (四)城區人口未按晚育要求生育。 禁止婚外生育。非法收養、送養以及遺棄孩子視為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對遺棄孩子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患有會造成下一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應當施行絕育手術或者採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終止妊娠。 第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證;要求再生育的,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生育證。生育證的領取、發放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章 節育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應當按計劃生育要求落實一項有效的節育措施,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應當責成其及早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四條 經醫學鑒定確因節育手術引起並發症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治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經治療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勞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照顧或者救濟。 第十五條 接受絕育手術後,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經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施行吻合手術,手術費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或者承擔。 第十六條 接受節育手術的,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假期。接受絕育手術一方需另一方照顧的,另一方所在單位可給予五至七日假期。 在落實節育措施休假期間,或者因節育手術引起的並發症治療期間,或者施行吻合手術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後接受絕育手術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村(居)民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 第十七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服務網路的管理,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改善服務條件,規范服務標准,增強服務能力。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市、區)、鄉(鎮)設立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開展計劃行生育技術指導、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節育技術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計劃生育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 計劃生育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避孕葯具的計劃、管理、發放工作。 加強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推廣安全、有效、簡便的避孕節育新技術。 第四章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實行人口目標任期責任制。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部門制定的有關規
⑹ 計劃生育的常識性問題有哪些
您好!計劃生育的常識性問題如下:
一、《人口和計劃生育法》是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如何理解「公民有生育的權利」的含義?
答:2002年9月1日實施。1、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權利
3、公民有實現計劃生育的權利,即依法負責決定生育子女數量和選擇生育時間的權利。
二、《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是多少歲?什麼叫晚婚、晚育?
答: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此法定婚姻遲3周年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23周歲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三、怎樣理解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地位?
答: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
四、《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應受到哪些獎勵的行為有幾種?
答:有五種:⑴晚婚晚育 ⑵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 ⑶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或無子女
⑷自覺落實節育措施 ⑸模範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五、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答: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六、計劃生育的含義是什麼?
答:計劃生育是指為了社會、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齡夫妻有計劃地在適當年齡生育合理數量的子女,並養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進家庭幸福,促進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七、計劃生育「三為主」工作方針是指什麼?
答: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
八、生殖健康的定義是什麼?
答:旨在生命的各個階段,生殖系統及其功能和生殖過程中的體質、精神和社會適應的完好狀態,而不僅僅是沒有疾病或不適。
九、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答: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
十、目前常用的避孕葯具有哪些?
答:口服避孕葯、避孕針、外用避孕葯(膜、拴、膠東)避孕套、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劑。
十一、常用的避孕方法有哪幾類?
答:⑴宮內節育器 ⑵女用避孕葯,包括口服避孕葯、注射用避孕針、皮下埋植劑等
⑶外用避孕殺精劑,如栓劑、葯膜等 ⑷避孕工具,如避孕套等 ⑸其他方法,如安全期避孕、體外排精等
十二、什麼是「緊急避孕」?
答:是指婦女在無防護的性生活或在房事時發現避孕套滑脫、破裂而需要採取補救性的緊急避孕方法。
十三、學校應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發展哪些方面的教育?
答: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十四、什麼叫優生優育?
答:優生就是生育健康的孩子。優生是人類運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有效地改進人類本身素質以生育健康的嬰兒。優育是指孩子出生後,在適宜的環境中對孩子進行科學的教育,使其遺傳潛力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包括保健和教育兩方面。
十五、什麼年齡結婚最好?
答:結婚的最佳年齡應該是男女雙方23——27歲。
十六、已婚女學生在學校上學期間生育如何規定?
答:根據《關於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意見》指出,為保障母嬰健康,保持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秩序,建議已婚女學生生育期間辦理休學手續。
十七、高校學生在校期間違法生育的如何規定?
答:高校學生在校期間違法生育的,按照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處理,所在高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是黨員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天津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十八、全面放開二胎的政策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答:全面放開二胎的政策是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
十九、寫在超生罰款的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答:超生三胎的處罰標准如下:
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 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
謝謝閱讀!
⑺ 我急需一篇采訪計生所所長的采訪提綱
2011年十萬大學生寒假社會服務活動「十個一」內容之3
采訪9——《與鄉鎮計生服務所所長面對面》采訪提綱
(采訪成員:第9小組成員)
一、2011年是建黨90周年。在領導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偉大歷史進程中,我們黨始終高度重視加強自身建設,與時俱進地推進黨的建設的偉大工程。為進一步激發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生機活力,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廣西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已於今年5月初全面鋪開。從本地實際出發,我們如何以更加積極主動的態度扎實開展好創先爭優活動,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大動力和堅強保障?
二、開展我們鄉鎮的計生工作,尤其是在推動誠信計生工作的過程中,我們鄉鎮如何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區計生委提出的工作要求,從而更好地做好鄉鎮的計生工作?
三、緊貼群眾的利益來採取解決措施,力求做到誠信為民、政策為民、執法為民、服務便民,努力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那我們服務所怎樣堅持從實際出發,開創我們鄉鎮人口計生工作的新局面?
四、打鐵還需自身硬。計生服務所所長是鄉鎮計生工作的核心,其素質、能力和作風如何,直接關繫到黨委領導作用的發揮,直接影響到基層計生工作的開展及有效地推進。作為鄉鎮服務所所長,在著力提高自身駕馭發展的內在素質方面,您是怎樣做的?
五、「十一五」期間,我區各級黨政領導高度重視人口工作,低生育水平繼續穩定,綜合治理人口問題格局初步形成,改革創新,完善計生利益導向機制,誠信計生有成效,人口發展成就顯著,人口工作亮點突出。今年是「十二五」人口發展規劃的關鍵一年,我們鄉鎮在「十二五」時期的人口工作方面,有什麼創新的發展思路和舉措來推動鄉鎮的人口工作?
采訪文章要求:文章一律採用訪談形式,基本格式依次是主標題、副標題、作者名字、正文、采訪手記。主標題視具體情況而定,力求生動、簡潔、突出重點。因為採用訪談形式,副標題應該表述為「訪某某市某某縣(區)某某鄉鎮(職務)某某」。字數要求全文不超過2000字,采訪手記不超過200字。字體一律採用宋體,五號字。「采訪手記」四個字用黑體標注,采訪手記後加破折號署作者名字。采訪圖片統一以jpg格式(單獨上傳,不要置於文檔內)。
來稿文件命名為鄉鎮編號+姓名+文件名,例如:0763韋娟—訪河池市XX縣XX鎮計生服務所所長
投稿郵箱:來稿請發送到千千網郵箱:[email protected]
2011年廣西十萬大學生黨團員創先爭優寒假社會活動
組委會辦公室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⑻ 計劃生育存在哪些問題及解決辦法
1、計劃生育宣傳工作不到位 近幾年來給廣大群眾的感覺是計劃生育工作不緊了,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宣傳不夠,沒有很好的宣傳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在計劃生育轉變管理方式上沒有引起重視,對計劃生育工作的安排,人員配備等方面,都不是按照首位工作的考慮。而計劃生育是一項基本國策,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要求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任不動搖,再次明確了計生工作的重要性;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的對象面廣、文化素質差異較大、層次復雜、年齡跨度大、由於至今沒有一個全民性的宣傳教育和社會協調的明確的政策與文件規定,計劃生育部門很難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尤其是文藝團體和廣播、電視、報刊新聞單位收費較高,大大限制宣傳力度。 2、違反生育政策時有發生 由於《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還沒有完全深入人心,部分城市幹部職工和農村群眾生育觀念滯後,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弄虛作假、偷生、超生,另外還有假雙胞胎、假收養等問題依然存在,非法收養增多。按照《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在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以由民政、公證和計劃生育部門批准收養一個子女,然而部分人為了躲避行政和經濟處罰,千方百計把親生的子女審報為收養、拾養,鑽政府的空子。 3、組織群眾,調動群眾積極性難 在農村傳統的生育觀念還存在,計劃生育工作服務對象是廣大農村育齡群眾。他們整體生活水平低,一年播種、施肥、收割、復種,全靠勞力,農活繁多;文化程度參差不齊,家庭條件不同,一部分人先治富了家裡用電磁爐,有的還用柴火做飯,在山區的居民連吃飯的醋都沒有;居住環境不同、分散,有的住在交通便利的公路旁,有的住在川地里,有的住在山區,幾座山上分散的住著幾戶人;另外,部分農民群眾對計劃生育工作認識不夠,總是存在抵制情緒,認為是跟他們過不去,對開展的計劃生育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發送的資料根本不看,造成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重復工作,但群眾對計劃生育政策知曉率不見提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越來越多,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也是重要的一部分,但存在著不好管理和流動性問題,組織群眾不便。 4、技術服務水平低 關愛母親,關愛女孩獎勵扶助等都使工作具有時代性,需要大力宣傳。以「服務」為主更為重要。在這種情況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人員就是做好整個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人員。但是有些計劃生育服務所人員,敬業精神差,服務水平低,只停留在會環檢、孕檢、放環的簡單技術水平上,無法做到對婦科病的全面檢查,這與我們所做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嚴重脫節,技術服務人員不做產前、產中、產後、術後訪視,造成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前矛後盾,生搬硬套,對計劃生育工作造成很大的不利影響。本來計生站人員就少,再減去技術服務所人員,計劃生育工作只能由計劃生育專幹完成,可計生工作量沒有減,以致出現人員分配上過少,心有餘力不足的現象。
⑼ 想問一個關於計劃生育的問題
可以,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9月28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