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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上傳證據沒有給回執單

發布時間: 2022-05-21 04:43:46

① 立案了不給我立案回執怎麼辦

法律分析:立案。的證據或依據或事實較為清楚的情況下,准予立案處理,不會有回執,但會告知在特定的時間可以以相關證明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② 電信詐騙報案後,警方說立案了,為啥不給立案回執

電信詐騙報案後,警方說立案了,不給立案回執可能是沒有查到犯罪事實。遇到詐騙電話被騙數額較大,則達到刑事立案標准,可以報案處理,警方雖然沒有給書面立案回執,但應該立案偵辦,並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
法律分析
報警呢,首先做完筆錄會有報警回執,上面有接警民警的警號等信息,報完警後七天內會告知報警人是否立案,若已立案,就會有立案告知書和受案回執兩樣東西,一式兩份,分別給立案單位和受害人,七天後若無任何聯系,自己主動去該單位問詢,和門崗說明來意,說來了解案件案件進度,若辦案單位不作為首先就是舉報程序違法(撥打12389),說自己未收到上述文書,若收到了,還是覺得不作為,去分局的信訪部門信訪。受案回執給後會根據提供的報案材料進行案件初查,只有初查發現這邊所舉報的內容確實涉嫌刑事犯罪,那麼才會進行立案處理,立案後作為報案人來說能做的就是積極配合,同時如果有沒有提交的相關報案材料或者對方涉嫌犯罪的證據沒有提交的,需要盡快提交,有利於案件的偵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③ 派出所立案不給回執單怎麼辦

法律分析:現在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案件,確實都是在網上走流程的,但從來就沒有回執單的說法。正常的接受報案的程序: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後,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2、接受報案後,公安機關再按照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後,如果發現有犯罪事實的,經公安機關的主要領導同意的,可以立案偵查。對於刑事案件,派出所是無權決定是否立案偵查的。三、報案的,並不都是刑事案件,但公安應當都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④ 派出所報案後立案回執單怎麼不給我

法律分析:在證據或依據或事實較為清楚的情況下,准予立案處理,不會有回執,但會告知在特定的時間可以以相關證明進行查詢。警察如果覺的證據或事實依據沒有足夠,或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沒有進行立案,這種情況一般都是警局以登記手段作為報案的依據。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報案後派出所不出具回執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並將受案回執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中註明。

⑤ 報案沒有回執單怎麼辦

法律分析:應該向報案警局的上級匯報,如果依舊沒有立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立案。警察如果覺得你的證據,或事實依據沒有足夠,或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沒有進行立案,這種情況一般都是警局以登記手段作為你報案的依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⑥ 報警後警察沒給回執單我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建議直接咨詢對方索要此回執單,如果再不給,可以向督察投訴。報警之後應該是有一個回執單的,如果沒有回執單,也許是警務人員疏忽導致,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並將受案回執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中註明。

⑦ 立案有回執單嗎

法律分析:有的。公安機關對於他人的舉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審查,然後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於不予立案的,要向舉報人出具不予立案的回執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報案、控告、舉報、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撤銷案件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後,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既不說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經審查案件有關證據材料,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⑧ 詐騙報警後沒有回執單是什麼原因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因為沒有立案。你的證據或依據或事實較為清楚的情況下,准予立案處理,不會有回執,但會告知你在特定的時間可以以相關證明進行查詢。

⑨ 報案做筆錄後,派出所沒給回執單違法嗎

報案後,只要是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無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派出所都應當製作受案回執,並且交給報案人,否則都屬於程序違法,可以向紀委進行投訴,若為行政案件,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註明: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製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並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並將受案回執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中註明。

⑩ 向公安110報案不給受案回執單有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有。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所以報案後派出所不出具回執是不合法的。報警了沒有給立案回執單的話是不合法的,因為無論公安機關是否決定立案都應該給報案人以回執單,在回執單上要告知當事人公安機關的具體決定。但是,有回執單也並不一定就代表著公安機關是立案了,有些情節顯著輕微的違法行為根本就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不會立案的。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公安機關要給報案人的是回執單,並不是立案回執單,報警人在接到回執單以後就知道公安機關的態度了,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當然也會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原因。然後在報案之後,沒有接到公安機關的任何答復,可以再次向公安機關反映,當地公安機關仍然不回復的話,可向上一級公安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拘留的時候,發現其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暫緩執行,並報告決定或者批准機關。如果在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解除,並報告決定或者批准機關。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執行逮捕的,應當在執行後立即報告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