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訪案件的處理程序和方法
信訪案件的處理程序和方法:
1、登記來訪情況;
2、聽信訪人陳述,了解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共有幾個,各屬於什麼性質的問題;
3、答復受理范圍;
4、業務范圍內的,進一步聽取其詳細介紹情況;
5、填寫信訪舉報登記表。信訪形式有來訪、來信、來電、網上舉報等。登記信訪人的基本情況,登記人數、姓名、身份證號、所屬單位、人員身份、之前信訪單位等。根據信訪人反映問題辨認信訪人的訴求應該歸哪些部門管,哪些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哪些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能當場答復的當場給予答復。每個問題盡量了解全面,了解清楚被反映人、線索來源、信訪要求、真實動機與目的。
《信訪工作條例》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採用信息網路、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並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信訪舉報如何處置
信訪舉報處置方法有:
1、反映促辦,對一些重要情況和問題信訪舉報部門通過信訪簡報,來信來訪摘報,專題報告,原信送閱等形式報領導批示,促使問題盡快得到解決;
2、轉交承辦,對不屬於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問題轉交下級紀委監察機關處理,做到件件有交待,平轉要下級酌情處理,但不能不處理,信便函發函要求下級紀委核實處理,處理結果報告上級紀委,要情況,要結果,俗稱兩要案件,要求下級紀委報詳細情況和處理結果,調查人員的調查報告,下級紀委的意見,處分決定,被處理人意見,反映人意見全部上報;
3、移送承辦,對涉及本級黨委,政府管理的黨員幹部,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成員問題移送給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部門辦理,移送時辦理移送手續;
4、直接查辦,對一些亟待查明,易查易結以及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問題,由信訪舉報部門直接查辦。
Ⅱ 信訪案件的處理程序和方法
法律分析:信訪形式有來訪、來信、來電、網上舉報等。 處理程序和方法:1、登記來訪情況。 登記信訪人的基本情況,登記人數、姓名、身份證號、所屬單位、人員身份、之前信訪單位等。 2、聽信訪人陳述,了解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共有幾個,各屬於什麼性質的問題。 3、答復受理范圍。 根據信訪人反映問題辨認信訪人的訴求應該歸哪些部門管,哪些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哪些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能當場答復的當場給予答復。 4、業務范圍內的,進一步聽取其詳細介紹情況。 每個問題盡量了解全面,了解清楚被反映人、線索來源、信訪要求、真實動機與目的。 群眾信訪目的與動機多種多樣。 5、填寫信訪舉報登記表。 由工作人員提出處置意見,報領導拿出最後處置意見。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Ⅲ 虛假信訪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加強完善失實舉報澄清保護工作
抓源頭打基礎,壓縮失實舉報滋生的土壤和空間。一是加強宣傳引導。主要是宣傳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受理范圍、工作流程以及相關規定,引導群眾依紀依法反映舉報問題,特別是加大對失實舉報懲戒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收集整理失實舉報的典型案例,既包括對受到失實舉報的澄清保護,也包括對失實舉報人的打擊處置,通過一定形式予以通報,從正反雙向亮明組織的態度,向社會傳導正確的輿論導向。二是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進一步規范開門接訪制度,對實名舉報的實行「優先受理、優先辦理、優先反饋」和「雙向承諾」,嚴格落實對信訪人舉報保密制度,同時也增強對實名舉報真實性的核查力度,約束失實舉報行為。三是抓早抓小預防矛盾升級。要重視抓好初信初訪的處置和查處力度,針對信訪問題突出、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推動帶案下訪、定期接訪、下基層走訪,及早把矛盾化解在一線,防止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被別有用心的人挑唆利用,將錯告誤告升級為誣告。
抓規范立制度,推動失實舉報澄清保護工作。一是全面實施失實舉報澄清保護制度。積極穩妥全面推動失實舉報澄清保護制度,既要在紀檢監察系統全面落實,也要推動各級各有關部門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推動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各級黨組織等建立健全內部通報、信息共享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體制機制。二是完善相關工作規范。在徵求被舉報人本人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不同舉報事項以及核實情況在不同范圍進行公開,既要對被舉報人澄清正名,也要對與之相關的領導和幹部澄清反饋;對重復舉報比較復雜疑難問題的,可邀請相關人員召開民主聽證會,既澄清問題又警戒教育;對問題反映單一的,直接向被舉報人進行函詢說明或暫存了結;對於調查結論明顯失實的但仍以同一事實繼續重復訪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信訪舉報終結制度。三是提升分析研判能力。加快紀檢監察信訪檢舉平台信息化建設,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同信訪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提升信訪舉報分析研判能力,對重點復雜敏感信件建立「一信一策」個性化定製方案,做好對涉及失實舉報內容的調查取證,為後續定性處置提供依據。
抓聯動強震懾,依紀依法依規打擊失實舉報行為。一是建立多部門協作配合的處置辦法。有條件的地方應以反腐敗協調小組統籌研究出台誣告陷害失實舉報處置辦法,從制度和操作層面上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依據、范圍、對象、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作出細化規定,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同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組織人事部門的銜接配合,重點破除「取證定性難」等問題。二是強化失實舉報行為分類處置。根據失實舉報的情形、性質、後果,具體區分處置。對於不能定性為誣告,但屬於錯告誤告,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應給予舉報人勸導教育,如拒不改正的,應適當加大處理力度;對於扭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經確認後,要堅決依規依紀依法給予查處追究,經勸導、批評教育無效的信訪人應移交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涉嫌誹謗罪的通過起訴等方式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如失實舉報人身份屬於黨員或公職人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信訪工作好的經驗和做法
一、提高信訪工作責任意識。
目前,一些地方、部門對信訪工作認識不到位,缺乏強烈的責任意識,對信訪人員反應的問題互相推諉,導致問題增多,形勢愈加嚴峻。因此,必須強化各級各單位、部門的信訪工作責任意識。
二、做好預防和處理工作。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通過建立信訪工作預測防範機制,變被動為主動,增強信訪工作的主動性、超前性。強化各級政府之間的聯系,把工作重點放在最基層,在農村、企業配備信訪信息員,及時反饋信訪動態,保證信息渠道暢通,從而有針對性地制定出防範預案。
三、提高信訪案件一次性辦結的效率。
各級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群眾的第一次來訪,對信訪案件徹底調查,積極協調各有關部門,爭取一次性解決信訪案件,不留後遺症。
四、有針對性地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針對那些信訪積案涉及面廣,難度大的信訪問題,要積極聯系各有關部門,建立多方位聯絡處理體系,落實具體負責人,多方協調有針對性地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五、主動了解信訪處理結果,進一步鞏固處理結果。
積極對處理的一些信訪問題進行下訪、出門接訪是減少復訪、纏訪的有效措施。特別是基層領導幹部,要帶頭到鄉鎮、農村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可以緩解基層信訪壓力,密切黨群干群關系,進一步鞏固信訪處理結果。
六、從源頭上減少和解決信訪問題。
做好信訪工作,必須堅持治標先治本的基本原則。強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各級幹部要接受人民的的監督,從而規范各級幹部行政行為。
Ⅳ 青年幹部如何處理信訪問題
不能拖延推諉,不能轉移責任。
做好信訪工作,關鍵在人,黨員幹部是處理信訪問題的主體,因此要明確自身責任,主動承擔義務,對於處理信訪問題絕不能拖延推諉,絕不能轉移責任,要及時處理每一次出現的問題,也絕不能搞表面功夫、形式主義,要將民生問題的解決落到實處,並對人民進行隨時的回訪調查,確保矛盾得到妥善解決。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群眾的自主意識和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由此社會矛盾也越來越多,民生問題都主要通過信訪向黨員幹部匯報,信訪問題集中體現著人民的內部矛盾,黨員幹部要高度重視信訪問題,從一次次的信訪問題解決中拉進民心。
Ⅵ 如何處理行政復議中舉報投訴,政府信息公開及信訪問題
國務院法制辦最近印發的《行政復議工作動態》(2014年第2期)摘登了行政復議裁決案例,對應否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信訪處理過程中的信息問題進行了破題。現將該案件裁決情況及解析意見介紹如下,供參考。
一、案情及裁決結果
當事人趙某因房屋拆遷糾紛向某直轄市政府法制辦提交信訪材料。該直轄市政府法制辦受理其信訪事項後,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對其做了信訪答復。趙某為質疑信訪處理程序,向該直轄市政府提出以下三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是要求公開對其信訪事項的受理告知及送達憑證;二是要求公開未收到信訪受理告知的情況下,如何獲取受理告知的依據文件。趙某向該直轄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該直轄市政府分別予以維持後,趙某又向國務院提出行政復議裁決申請。國務院法制辦受理後,認為涉案的直轄市政府不負有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信訪處理程序中相關信息的法定職責。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據此,國務院法制辦依法裁決駁回了趙某提出的行政復議裁決申請。
二、國務院法制辦研判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認為,趙某在信訪機關已經做出信訪答復的情形下,仍從受理告知本身、對不告知的監督機關、獲取告知的依據文件等三個不同角度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本意都是為了質疑信訪處理程序中的相關信息。妥善處理本案,關鍵是要明確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和處理趙某要求公開信訪處理程序中相關信息的申請。國務院裁決意見認為,對要求公開信訪處理程序中相關信息的申請,行政機關不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處理,而可以告知信訪人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處理。
Ⅶ 集體信訪事件如何解決
法律分析:首先要對信訪群眾進行安置,不能讓上訪人員坐在政府機關門口,要找個方便的地方對他們進行安置,其次要對相關事件進行詢問,在詢問的過程中,要耐心,在聽取的時候,最好可以採用筆錄或者是錄音筆的方式,這樣,不易出現偏差,而且在後面的處理中,也會公平公正,最好讓責任人代表群眾進行講話,避免混亂,再者要向群眾當面進行解釋,穩定群眾情緒,方便解決問題,最後,向上級進行匯報,同時留下證據記錄。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Ⅷ 無理取鬧的信訪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無理纏訪、鬧坊、非正常上訪行為應認定為違法行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2、對無理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行為的追究,由現場處理單位根據信訪人無理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的違法行為提出追究請求,報市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同意後,由公安機關依法調查、取證並做出處理。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Ⅸ 信訪案件的處理程序和方法
法律分析:1.處理方法:信訪形式有來訪、來信、來電、網上舉報等。
2.處理程序:(一接待工作) 1、登記來訪情況。登記信訪人的基本情況,登記人數、身份證號、所屬單位、人員身份、之前信訪單位等。
2、聽信訪人陳述,了解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共有幾個,各屬於什麼性質的問題。
3、答復受理范圍。根據信訪人反映問題辨認信訪人的訴求應該歸哪些部門管,哪些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哪些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能當場答復的當場給予答復。
4、業務范圍內的,進一步聽取其詳細介紹情況。每個問題盡量了解全面,了解清楚被反映人、線索來源、信訪要求、真實動機與目的。群眾信訪目的與動機多種多樣。
5、填寫信訪舉報登記表。由工作人員提出處置意見,報領導拿出最後處置意見。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