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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法院的證據是列印出來的

發布時間: 2022-10-03 11:02:06

Ⅰ 證據是復印件法院支持嗎

在原件證據材料丟失的情況下,可以的。但是在向法庭提供復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與提供人無利害關系知情人、見證人等有關證據。一是應當有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二是對方當事人對復印件的內容表示承認。符合了這二條中的其中一條,復印件才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這是由訴訟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徵所決定的。
一、各種民事證據效力的大小是怎樣的呢?
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有什麼性質
1、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像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2、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3、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三、事實證據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 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 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Ⅱ 去法院起訴那些聊天證據要不要截屏列印出來

摘要 根據舉證需要,當事人應該將該截圖的影像資料製作成影印件遞交法院。

Ⅲ 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要手寫還是列印好的

一、民事起訴狀的內容方面無所謂手寫還是列印,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包括信息),具體的訴訟請求,以及基本的事實與理由。但是,落款的簽章處,如果是單位的,一定要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的話,要個人簽字。如果已經提交委託手續,獲得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也可以。

二、民事起訴狀份數需要根據當事人的人數來確定,至少三份,如果告方人數眾多則根據人數一手一份。訴訟狀一般是一正本(送交法院)和兩副本(雙方當事人)。也可能是一正本若干副本。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上傳法院的證據是列印出來的擴展閱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Ⅳ 法院傳票的內容是手寫的還是列印的

有的是手寫的,有的是完全列印的,但只要是加蓋法院的章就是有效的

Ⅳ 給法院開庭的證據材料交三份都是列印出來的可以嗎

現在往上交的材料基本都是列印的,列印的好處是規范,看著清楚,不會因為手寫有些字人家看不好。除非有些原始材料比如借條,協議等必須得上交原手稿而且得復印幾份,不知道你有沒有這種情況?

Ⅵ 民事訴訟網上的截圖的證據需要列印出來嗎

您好,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網上截圖證據也一樣,可以列印的,需要列印下來,對於無法列印下來的證據可以通過光碟的拷貝。您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中的嚴重後果由法院進行自由裁量。

Ⅶ 法院提供的證據可以復印出來嗎

法律分析:法院提供的證據可以復印出來,在向法庭提供復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與提供人無利害關系知情人、見證人等有關證據。一是應當有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二是對方當事人對復印件的內容表示承認。復印件可以作為有效證據,是由訴訟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徵所決定。法院提供原告申訴的材料,對不符情況進行質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Ⅷ 提交法院證據要原件還是復印件

開庭的時候你一般是必須要提交原件給法院的啊,因為證據需要核實真實性的時候,都需要提交原件給對方當事人進行當庭質證,質證時只交復印件是不可能的。也有一開始提交復印件,當庭提交原件質證,質證後將原件退還當事人的做法。當事人將原件繳交法院以後,如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需要退還原件,則法院會在質證、庭審結束以後,將原件退還給當事人。你可跟承辦法官或者其書記員聯系,告知需要取回原件。

生活中,熟人之間避免不了經濟往來,於是就有了借條啊,欠條啊之類的文書,有時候基於某些不特定的因素,這些起到重要書證作用的原件丟失了或者找不到了,而手頭只有復印件,那麼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如果產生糾紛從而訴訟,這些「復印件」能作為有效的證據嗎?如何才能把「復印件」變為有效的證據? 請看下文: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即在訴訟過程中用來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文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該法第68條還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物。

由上可見,在向法院起訴之時,需要向法院交證據的原件,作為此案認定的證據。①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據此,在原件證據材料丟失的情況下,在向法庭提供復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與提供人無利害關系知情人、見證人等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復製件或者復製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製件、復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那麼,復印件在何種情況下才能作為證據呢?

一是應當有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二是對方當事人對復印件的內容表示承認。符合了這二條中的其中一條,復印件才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這是由訴訟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徵所決定的。

第一、證據應具有客觀性,指的是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真實的事實,它不帶任何主觀成份,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是客觀真實的記載。

第二,證據應具有關聯性,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說,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著某種聯系,因而能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其二是說,證據之間必須存在著互相印證的關系。

第三,證據應具有合法性。由此可見,你與楊某之間到底有無借貸關系,這張欠條原件是否存在將起到關鍵的證明作用,因為欠條就是借貸的契約,也就是有關借貸法律關系的真實記載。

據此可以看出,復印件作為證據材料使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供復印件的當事人提供原件印證或提供原件線索,經查確有其原件;

二、有其他證明材料可以印證其復印件的真實性;

三、對方當事人承認的復印件。

在經濟往來中,合同、單據、票證的原件,必須妥善保管,增值稅等付款憑證的開具和交付,必須按照財務制度要求進行。否則,產生糾紛後,很可能會因舉證不能,導致敗訴而遭受經濟損失。

Ⅸ 提交給法院的轉賬記錄需要都打出憑證提交嗎

是的。
1、201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則進一步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2、支付寶平台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疇,由於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3、支付寶轉賬記錄提交給法院作為證據是可以把支付寶的轉賬記錄拍下來,最好用錄屏的方式,然後通過郵箱的方式提交法院。可以把支付寶的轉賬記錄截圖後列印出來,直接面對面提交給法院。

Ⅹ 微信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作為法庭證據用列印出來嗎怎麼列印去哪裡列印

微信的聊天記錄是可以導出來列印的,但電話錄音只能導出來或直接在手機上播放不能列印的。

微信聊天記錄要列印的話需要先將聊天記錄導出到電腦上,並保存成文檔形式再通過列印機列印的。微信聊天記錄導出列印方法如下:

1,首先把要導出微信聊天記錄的iPhone手機連接到電腦上。

點擊此處查看安卓微信聊天記錄導出列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