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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進京訪問責

發布時間: 2022-09-21 09:32:10

㈠ 法院信訪案件的處理程序和方法

法律分析:處理程序:

1、登記來訪情況。登記信訪人的基本情況,登記人數、姓名、身份證號、所屬單位、人員身份、之前信訪單位等。

2、聽信訪人陳述,了解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共有幾個,各屬於什麼性質的問題。

3、答復受理范圍。根據信訪人反映問題辨認信訪人的訴求應該歸哪些部門管,哪些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哪些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能當場答復的當場給予答復。

4、業務范圍內的,進一步聽取其詳細介紹情況。每個問題盡量了解全面,了解清楚被反映人、線索來源、信訪要求、真實動機與目的。群眾信訪目的與動機多種多樣。

5、填寫信訪舉報登記表。由工作人員提出處置意見,報領導拿出最後處置意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法院信訪工作的通知》

一、今年是我們黨和國家歷史上具有特殊意義的一年,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仍然很重。維護社會穩定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任務,各級法院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進一步增強做好信訪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全力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為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立即對本院的信訪工作做一次認真的檢查和研究,針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切實加以改進。特別是越級上訪和進京上訪人員較多的法院,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認真研究逐個解決。對上訪人員提出的問題,依照法律和政策應當解決的,應盡快予以落實,不能久拖不決;對申訴無理的,要加強教育,做好疏導工作,使其息訴停訪。

三、高度重視並及時處理好集體上訪。發現集體上訪苗頭的要及時控制、主動做好工作,一旦形成集體訪,要立即向黨委、政府和上級人民法院通報情況,並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進行勸阻疏導,努力化解矛盾。要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群眾集體上訪發生在哪裡,就要在哪裡控制住、處理好。對已進京的集體訪,有關法院在接到通知後,要立即派人到京接回,不得拖延,不能推諉,更不得將矛盾上交。

四、各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實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一級抓一級,一層層抓落實。如因拖延、推諉、失職等,致上訪人在北京出了問題或集體訪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或影響首都穩定的,要追究有關法院一把手、分管領導和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五、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信訪隊伍建設。在當前情況下,信訪工作力量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從事信訪工作的人員數量和素質必須適應信訪工作任務的需要。要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要加強調查研究,掌握法院信訪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增強工作的主動性。要改善接訪人員的工作條件,確保接訪人員的人身安全,落實信訪人員的信訪崗位健康補貼。

㈡ 如何處理群體性信訪事件

如何處理群體性信訪事件

所謂群體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相近的群眾或者團體、組織,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或者要求不能得到滿足時,聚集在一起採取偏激方式要挾黨政部門解決問題,並導致一定社會危害後果的集體行為。
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的不斷加強,因土地徵用、房屋拆遷、企業改制、城市管理、民事糾紛等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不斷發生。不僅干擾了黨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阻礙了一些重點工程的建設進度,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筆者認為,破解這一難題,必須堅持兩手抓,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打擊,尤其對一些已經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群體性事件,要強化刑事責任追究意識,通過法治的途徑解決。 一、當前群體性事件的主要特點
一是起因的復雜性。群體性事件的誘因復雜多樣,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觀方面,主要表現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利益格局的調整而引發的具體利益沖突,大多出於對政府出台的政策、推行的措施不理解而產生。主觀方面,主要是少數群眾缺乏法治意識,使一些本來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矛盾演變成群體事件。
二是矛盾的對抗性。應該說,當前群體性事件中,大部分群眾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少數群眾提出的要求往往脫離實際,漫天要價,有的根本不合情理,有的更是無理取鬧、胡攪蠻纏,公然對抗政府的行政行為。
三是較強的組織性。許多群體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釀發過程,常常有事件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有統一的口徑和要求,有較為明確的分工,並有向組織嚴密、呈明顯勢力化發展的傾向。
四是事態的不測性。一些群體性事件動輒聚集數十人、上百人,情緒激動,言語粗獷,往往不聽勸導,行為粗魯,甚至進行過激行為,導致事態難以控制,後果無法預料,尤其是一些敵對分子、邪惡勢力也利用人民內部矛盾插手製造事端,使事態更加復雜。
五是行為的違法性。一些群眾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心態,在「法不責眾」心理的驅使下,糾幫集伙,組織策劃,成群聚集黨政機關門口、重點建設工地、交通要道和事故現場起鬨、阻止施工、堵塞交通、干擾黨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事件激烈程度加劇,惡性事件上升,多數伴隨著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比較嚴重。 二、以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處理群體性事件的必要性
從上述特點分析,當前的一些群體性事件已經超出國家允許的正常上訪范疇,具備了犯罪行為的三個基本特徵,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因此,處理群體性事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概用勸導協商的方法,只講和解,不講打擊,只注重糾紛的一面,忽視犯罪的一面,而應以法治的思維和法律的手段加以解決。其必要性至少有以下三點。
(一)運用法律手段處置群體性事件,是貫徹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我國確立的一條重要法治原則。在我國這樣一個十三億人口的泱泱大國,一切都得依法辦事,任何組織、個人都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信訪也不例外,我國《信訪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均對公民的信訪、集會、遊行示威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要求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阻斷交通。那種「理由合法、舉動違法而無關緊要」、「法不責眾」的認識不僅錯誤,而且有害。對一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包括非正常信訪行為,必須從嚴追究,從嚴打擊,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運用法律手段處置群體性事件,是促進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的需要。在經濟建設面臨前所未有大好時機的關鍵時刻,需要人民群眾的共同努力和積極配合。但目前少數群眾、單位或集體,為了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不顧大局,對市政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不支持、不配合、有的拒不搬遷,有的漫天要價,其過分要求得不到滿足時,則非法聚集在一起,百般阻撓施工,影響了工程的建設進度,給國家造成大量的經濟損失,嚴重危害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對帶頭阻工鬧事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從法律上追究其刑事責任,顯得十分必要。
(三)運用法律手段處置群體性事件,是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的需要。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十七大確定的一項戰略任務,它順應了時代的要求,反映了民眾的心聲,和諧社會的六個特徵中,最根本的就是安定有序,它強調的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當前的某些群體性事件,越往後發展,事態越難以控制,其性質也已悄然發生了改變,從一般性矛盾轉化為對抗性矛盾,嚴重危及了社會的穩定,

㈢ 如何有效防範特殊利益群體串聯聚集

一、越級訪、重復訪及群體性上訪產生的原因

信訪是人民群眾向黨政機關、司法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申訴告狀,尋求解決問題,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之一。信訪工作是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橋梁和紐帶,為了解民情,為民辦事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近年來信訪上訪除不斷增長外,還出現了一些異常現象。越級訪、重復訪和群體性集體訪乃至進京告狀不斷出現。有的動不動就聚眾越級訪,特別是在敏感時期的集中訪,且發展到人數眾多,規模大、持續時間長。還有的行為激烈,攔路、擋車、堵門。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如此不尋常的上訪問題出現,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1、訴求遲遲得不到解決而激發越級訪、重復訪,甚至引發群體訪。有些信訪事項本來應當及時解決,也能夠解決好。但由於某些職能部門處事不力,拖辦、延辦、甚至不辦;對信訪訴求、舉報進行壓件。不少信訪事項被無形地壓件消化掉,許多信件批轉到有關部門就石沉大海,使大部分的信訪問題該在基層解決而未解決,非得要上級過問才引起重視,因而造成當事人越級訪、重復訪。有的訴求也的確是通過上級過問才給予解決的。

2、認為信訪事項處理不公或處理錯誤,導致越級訪。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人民的物質文化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得到尊重。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在增強。老百姓學法用法成為自覺性,對是非曲直有所辯析,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顯然,若有案件處理不公便容易引起申訴上訪。

3、訴求雖到了公正的處理,但權益沒有得到實現而尋求越級訪。在訴訟案件中,有不少權益雖是得到了法院的判決支持,但由於債務人無履行能力等原因,往往執行不能到位。當事人則認為是了打法律「白條」而越級訪。 如我縣的張亞群訴太平中學拖欠建築工程款案,柯開樂訴張進峰債務糾紛案等,雖判決勝訴,但學校和債務人沒錢支付,盡管法院做了大量的執行協調工作,仍沒辦法一次性付清。張亞群、柯開樂上書到省委,以尋求上級機關的過問。

4、某些基層領導法制觀念不強,主觀隨意性大,甚至違法處事,導致群體上訪。如我縣有的鄉鎮領導違反選舉法規定,發文將群眾直接選舉的材委會主任免職,激起了民憤,導致群眾集體訪。

5、無理纏訴纏訪,利用越級上訪手段向基層組織施加壓力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有的案件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雖已作了公正的處理,但當事人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一再上訪纏訪。有關部門為了息事無原則的以犧牲國家、集體的利益為代價,而用金錢打發了事,使一些上訪者得到了甜頭,帶動其他人學樣,動不動就以要向上上訪來要挾當地有關組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我縣的都發姑就是這樣,其行政案件經兩審終結並經復查均認定原判是正確的,但她仍然多次越級訪、重復訪。縣領導為做息訪工作,責成相關企業給予其一定的補償,其雖當場表示不再上訪,但事隔不久仍向上越級訪,並在上級機關賴著不走,進行無理鬧訪。

二、處理越級上訪工作存在的問題

1、在信訪和穩定關繫上認識錯位。有的領導把群眾上訪和鬧事混淆看待,認為群眾上訪是不安分的表現,從而產生厭惡感,自覺不自覺的把自己與上訪群眾對立起來,在接訪中帶著情緒,甚至口出怨言,不僅不能理順上訪群眾的情緒,而且激化矛盾,造成越級上訪。

群眾向政府反映訴求,應當被認為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將其視為是社會的不穩定表現是不恰當的。信訪的產生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原因,有些是因為地方在執行國家政策中發生偏頗造成的;有些是因為國家政策的調整不可避免觸及一部分人的利益造成的;有些是因為人民群眾對國家法律政策了解不夠或理解有偏差而造成的。但長期以來,很多人把信訪和穩定的關系混淆,認為哪個地方發生的信訪量大,那個地方的社會就不穩定。於是自上而下都出台了一系列控制上訪總量的目標考評辦法,基層政府為了息訪,甚至違背政策滿足信訪人員的無理要求,在勸返過程中不惜花費代價,使政府部門承受了巨大的負擔,在群眾中也形成了有了問題「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認識,動輒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纏訪鬧訪,使信訪工作陷入惡性循環的怪圈。

2、.處理越級訪、重復訪問題的主體錯位。現行《信訪條例》規定的三級處訪終結制難以實施。一是現實中上級機關沒有真正從實體上處理信訪事項,而仍是層層批轉,最後還是轉到原處理單位。而原處理單位的處理意見當事人又不接受,造成當事人重復訪。二是當事人根本不理會信訪三級終級原則,不按該程序依法上訪,想怎樣訪、願怎樣訪就怎樣訪,實際上形成了上訪無時限、無級別狀態,未從根本上解決無序訪問題。

3、現行信訪統計、歸責考評制度不合理。一些上訪者之所以熱衷於越級上訪,是由於上級部門是根據該地的上訪件數、人數、上訪的級別來評價發案地信訪工作成效,不管是有理訪還是無理訪都記上一筆賬,導致基層愈是懼怕上訪,當事人就越要上訪,甚至串聯群眾集體訪。

4、對惡意訪、無理鬧訪沒有依法處置追究責任,導至不少無理訪、重復訪產生。

三、破解處理越級訪、重復訪難題之策

如何解決處理越級訪、重復訪之難題,除《信訪條例》外,上級領導機關出台了不少政策,提出了不少具體工作要求,並制了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許多學者、實踐工作者也都提出了許多良策。但處訪難題仍未能得到解決,以上所述越級訪、重復訪現象仍很突出。筆者認為如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新的信訪機制,處訪難題將有望突破:

1、改革現行信訪工作評價機制,以提高處訪效力。現有的信訪工作評價制度,只是對信訪的發生論政績,而不注重信訪事項處理的正確與否,制度雖嚴也無從對信訪責任單位追究其責任。筆者認為,評價信訪工作成效如何,應當看其是否對信訪訴求積極做出處理和處理是否正確。弱化對發生信訪總量的目標責任,強化對已發生信訪問題解決情況的目標責任。

信訪是利益矛盾和利益糾紛的外在表現,它暴露的問題有利於我們找準保持社會穩定的著力點。因此,要改革現行的信訪工作目標考評辦法,要將以發生量為主的「一票否決」轉向以解決信訪問題的「一票否決」,使下級政府從圍追堵截上訪群眾中解脫出來,把信訪工作的著力點放在解決信訪問題上。為了強化這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強化解決矛盾的責任意識,落實好解決信訪問題的責任制度,將解決信訪效果納入目標考評體系,強化督促和監控。二是要落實好群眾來信來訪首辦責任制。凡對初始信訪不重視,敷衍塞責,甚至失職瀆職而引發重復上訪、越級上訪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從嚴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使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消化在基層,有效地減少越級上訪和重復上訪源。

2、改革信訪接待機制,建立功能齊、全高效運行的集中接訪場所,以利於疏通信訪渠道。現行的信訪機構都是分散的,黨政機關有,司法機關有,各職能部門有,並各具獨立,信息、資源不能共享。有的一個信訪事項幾家接訪,多個機關、多個領導批示,責任單位不得不花精力向多個機關、多個領導匯報,將時間浪費在應付務虛上。如能按級別一級組建一個集中的綜合性接訪中心,將現有的信訪機構擴大,機構人員除領導掛職外,各行政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均派員坐崗,分類接訪。即能方便群眾投訴,疏通信訪渠道,又有利於掌握整體信訪信息,還能防止壓件,便於集中管理和分類處理。

3、建立原處訪機構迴避制,賦予綜合信訪機構一定的調查處訪權,以消除對抗情緒,有利於矛盾化解。現行的信訪機構大多隻是接訪、呈報、轉交,而不直接處理。信訪局實為接訪局,各職能部門信訪辦實為接訪辦。信訪件轉來轉去還是轉到原處理單位,問題總難得到解決,從而形成重復訪。賦予信訪機構一定的處訪權,換個主體進行調處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如我縣一農戶因征地補償費問題與村民小組發生糾紛,在鄉、村組織多次調處無果的情況下,經縣信訪局實地調查,直接調處,使問題得到了圓滿解決。

4、提高處理越級上訪主體級別,以減少重復越級訪。群眾越級上訪就是對下級的處理不服而向上級機關尋求救濟。自古以來就有告御狀的,君主還派欽差大臣微服私訪了解真情。為何我們現在還怕越級上訪呢?當事人越級上訪,除無理纏訴纏訪外,大多有一定的道理,不是訴求得不到處理,就是處理欠正確。問題是我們如何去面對。近年來,中央和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每年都開展各種形式的信訪排查調處活動。如集中處理越級上訪、重復訪,排查調處群體性上訪事件等。但越級上訪、重復訪現象仍未從根本上解決。特別是進京訪仍大有人在。為阻止越級訪,基層組織、特別是曾發生過越級進京訪的發案地政府花了不少精力做穩控工作,尤其是在敏感時期為預防越級訪、進京訪,各級各部門更是把穩控上訪人工作作為一件頭等大事來抓緊。有的到曾上訪人家中做工作,有的蹲守監護、有的甚至在路上設卡堵截上訪人,什麼招術都使出來了。但這種無奈之舉總不是萬全之策,矛盾一天不解決,不安穩因素就一天不得消除。如我縣的上訪老戶霍道咸,因水面承包合同糾紛案,每年都向省、市信訪,上級已多次批轉,縣委縣政府和法院也多次組織協調,但因該信訪事項涉及3案三方當事人的利益,各方互不相讓,始終調處無果。加之水面養殖的動態性和水域的租金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著不斷的變化,舊的矛盾沒有解決,新的矛盾又產生了,使問題變得復雜,更難調處。如改由上級機關對重復訪直接查處,做出結論,象霍的問題可能早已解決,重復越級訪問題就有望大大減少。

5、建立信訪工作網路化機制,充分利用互聯網手段,加快信訪事項的處理速度。通過網路化接訪處訪,上級信訪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與下級互傳電子文件、視頻對話,迅速向下級了解所接訪事項的發生、處理結果等基本情況,以便快速處理越級上訪事項。

6、改革越級上訪遣返方式,對越級無理纏訪、鬧訪者依法嚴厲打擊,以維護正常的上訪秩序。現行的越級上訪遣返措施是由發案地接回。其中有不少越級上訪人接回又去,去了又接,發案地又不敢輕易對其採取強制處罰措施,擔心有打擊上訪人之嫌,根本起不到阻止作用。如改由上級接訪地的公安機關受容遣返,其效果將會發生根本性變化,無理鬧訪者就會考慮其行為的不利後果,從而會謹慎從事。使信訪秩序得到治理。

7、建立必要的信訪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以利於查詢已處訪和未處訪的信訪事項,避免重復處理。在現代技術條件下,建立電子檔案並非難事,對於某一信訪事項是否已得到處理或是否處理終結以及處訪的責任單位情況等,通過電子檔案的檢索,就能方便、迅速地調出,以防止因人員變動、調離、退休、領導變更等原因造成新的接訪人和處訪領導不了解情況而再啟動處理程序或做出前後矛盾的處理結果,以維護法律政策的嚴肅性。

總之,處理越級上訪和重復訪問題應有多種舉措,無法窮盡。中央提出的解決信訪問題要著力從解決民生問題入手,這是治本的大政方針,我們要遵照執行,加大落實的力度。筆者的上述見解,只是從處訪程序上做出探討,也是從實際工作中得出的感悟,盼得到共鳴

㈣ 怎樣處理集體訪

集體訪的特點是,來訪的人數多,反映的問題往往涉及面廣或問題比較重大,來訪人要求強烈,情緒一般比較激烈,處理難度大。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集體訪一定要重視,以認真負責的精神做好接待和處理工作。處理集體訪總的原則是,把群眾穩定在基層,勸阻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總的要求是,領導掛帥、各方協調、化解矛盾、妥善處理,把工作的重點放到對群眾反映問題的調查處理和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上,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既解決問題,又安定人心。 對人數多的集體訪,領導同志要親自出面接待,聽取他們的意見。在處理他們反映的問題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區別對待」的原則,因人、因事、因時而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業務范圍內的問題,各職能部門之間應加強協作,主動承擔任務,組織力量,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業務范圍的問題,應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同處理。對集體訪的處理應實行責任制,該由哪一級處理的問題就由哪一級切實負起責任來,不得推出門了事,更不能推給上級機關。各級機關應互通情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

㈤ 什麼是群體訪


群體訪是指二至四人為同一問題群體到黨政機關上訪的活動。

㈥ 安徽省各級黨政機關接待處理人民群眾集體上訪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人民群眾集體上訪的接待工作,引導人民群眾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人民群眾到黨政領導機關上訪,反映意見、要求,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形式。廣大人民群眾應正確行使公民的民主權利,自覺維護機關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第三條人民群眾向黨和政府反映問題,提出要求,不宜採取集體上訪的方式。組織群眾集體上訪,既有礙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又不利於對上訪問題的正常處理。對於人民群眾集體上訪,應盡力勸阻;如勸阻無效,要認真接待和妥善處理。第四條人民群眾集體上訪,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不得圍攻毆打接待工作人員,不得擾亂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不得侵佔、損壞公共財物,不得煽動鬧事。如有違犯,依法處理。第五條人民群眾集體到黨政領導機關上訪,應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和提出要求;要服從接待部門安排,不得糾纏取鬧和到黨政機關院內或在大門口滯留。第六條人數較多的集體上訪,由上訪人員推出代表,向接待部門反映意見和要求,轉達接待部門的接談處理意見,配合接待部門做好接談工作。第七條經過接談,說明政策和處理原則後,集體上訪群眾應立即返回,不得滯留不歸;即使按政策可以解決的問題,也應返回聽候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理。第八條集體上訪群眾在上訪期間的食宿、路費一律自理。第九條各級領導和信訪部門對本地區集體上訪因素要經常進行調查分析,及時了解掌握集體上訪信息。要主動深入群眾,了解情況,協助基層做好超前工作;要堅持疏導的方針,說服群眾,就地處理,避免越級集體上訪。第十條對群眾越級集體上訪,要採取有效措施勸阻,並及時向上級報告;勸阻無效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立即派出負責同志到上級機關協助做好勸返工作。第十一條對大批群眾集體進京上訪的,鐵路、公路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地區和部門,採取必要措施勸阻。第十二條來訪接待部門要先問明群眾集體上訪情況,並及時向領導匯報。對於純屬部門處理的問題,應介紹到有關部門接談處理。對於情況復雜,涉及幾個部門或地區的問題,可由來訪接待部門牽頭,由有關部門會同有關地區派來的同志接談。第十三條對到黨政領導機關門口或進入機關的集體上訪群眾,機關保衛部門要會同來訪接待部門,動員他們到來訪接待室或到臨時指定的地點接談。第十四條對人數眾多、可能影響機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集體上訪,公安部門可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維護上訪秩序的有關規定,派人到現場了解情況,宣傳法制,維持秩序。對有違法行為和帶頭煽動鬧事的組織者、操縱者,要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或收審,觸犯刑律的,要給以刑事處罰。第十五條集體上訪發生的當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是處理集體上訪問題的主辦單位,應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主動接談處理,不得互相推諉。對跨地區、跨部門和涉及面廣的問題,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商處理。第十六條處理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要嚴格按照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辦事,應該解決的要及時研究解決,不能解決的要堅持原則,不亂開口子。對重大問題和出現復雜情況時,黨政領導要親自主持接談處理,或直接到群眾中去做工作。第十七條經過接談處理,集體上訪群眾仍不聽勸說、滯留不歸的,由有關地區和單位派人帶回當地;對堅持不歸、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可採取適當方式遣送,必要時公安部門予以協助,交通部門幫助安排車輛。第十八條集體上訪群眾返回後,當地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做好思想穩定工作,並把上訪問題的調查處理結果報告上級領導機關。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試行。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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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集體信訪事件如何解決

法律分析:首先要對信訪群眾進行安置,不能讓上訪人員坐在政府機關門口,要找個方便的地方對他們進行安置,其次要對相關事件進行詢問,在詢問的過程中,要耐心,在聽取的時候,最好可以採用筆錄或者是錄音筆的方式,這樣,不易出現偏差,而且在後面的處理中,也會公平公正,最好讓責任人代表群眾進行講話,避免混亂,再者要向群眾當面進行解釋,穩定群眾情緒,方便解決問題,最後,向上級進行匯報,同時留下證據記錄。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㈧ 進京非訪、被北京公安出具訓誡書可以拘留非訪人嗎有何規定

很可能會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