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娛樂場所未按規定配備保安的違法行為在沒取得文化許可證時公安機關是否可以處罰
保安不合規的,可以由公安處罰;沒有《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公安也可以依法取締。有證的,公安可以向文化部門提出處罰的建議。
法律依據:
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1、第4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2、第46條規定: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營業日誌未上傳擴展閱讀:
娛樂場所的經營要求:
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⑵ 一般娛樂場所營業日誌未上傳幾次才罰款
檢查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誌不得刪改,並應當留存60日備查。
處罰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⑶ 廣州市娛樂服務場所動態治安管控系統其它人員怎麼更改信息
按照以下方式操作。
一、前台系統
1、打開IE瀏覽器,輸入網址,使用自己場所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陸。
2、主要工作:
A:新員工入職。必須填寫「入職登記」,注意*號標志都是必填項,在右上角上傳該人員證件照片;
B:離職員工登記。離職員工將不再每日打卡,注意填寫。
C:制卡。新員工(未制卡)必須制卡,該卡是用作日常考勤使用,完成制卡後,到網點領卡即可。
D:各類場所備案信息。盡量完善備案信息,有什麼填什麼。
E:營業日誌(重要)。前台系統最重要的內容,場所必填項,按照規定填寫每日營業情況。
F:可疑情況上報。公民義務之一,向公安匯報場所可疑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