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電力資質供電局備案要那些材料
親你好!需要材料如下:
1、公司有效的電力承、裝、修、資質許可證;
2、各項試驗檢修儀器及儀器年度檢定報告;
3、相關專業的電氣工程師或電力工程師證書;
4、國家電監委員會頒發的高壓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不少於12人;
5、公司的企業營業執照(查的可能性小)
希望親有用
B. 辦理監理企業資質都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關於印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
建市[2007]190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劃委,江蘇、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我部組織制訂了《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部建築市場管理司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為規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依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以下簡稱158號部令)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資質申請條件
(一)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和已具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升級、增加其他專業資質,自2007年8月1日起應按照158號部令要求提出資質申請。
(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應先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辦理完相應的執業人員注冊手續後,方可申請資質。
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只可申請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取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的企業,只可申請事務所資質。
(三)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和已獲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增加其他專業資質,應從專業乙級、丙級資質或事務所資質開始申請,不需要提供業績證明材料。申請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專業資質的企業,也可以直接申請專業乙級資質。
(四)已具有專業丙級資質企業可直接申請專業乙級資質,不需要提供業績證明材料。已具有專業乙級資質申請晉升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應在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及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
(五)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與主營業務相對應的專業工程類別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主營業務以外的專業工程類別監理企業資質的,應從專業乙級及以下資質開始申請。
主營業務是指企業在具有的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中主要從事的工程類別業務。
(六)工程監理企業申請專業資質升級、增加其他專業資質的,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應滿足已有監理資質所要求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等人員標准後,方可申請。申請綜合資質的,應至少滿足已有資質中的5個甲級專業資質要求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人員數量。
(七)工程監理企業的注冊人員、工程監理業績(包括境外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資質條件,均是以獨立企業法人為審核單位。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在申請資質時,各項指標不得重復計算。
二、申請材料
(八)申請專業甲級資質或綜合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見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企業章程復印件;
4、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5、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復印件;
6、企業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任命(聘用)文件、畢業證書、相關專業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和加蓋執業印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等復印件;
7、《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加蓋執業印章的注冊執業證書復印件(無執業印章的,須提供注冊執業證書復印件);
8、企業近2年內業績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包括: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監理工作總結和監理業務手冊;
9、企業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購置清單(按申請表要求填寫)。
(九)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與主營業務對應的專業工程類別甲級監理資質的,除應提供本實施意見第(八)條1、2、3、5、6、7、9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企業具有的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不需提供相應的業績證明。
(十)申請專業乙級和丙級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需提供本實施意見第(八)條1、2、3、5、6、7、9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應的業績證明。
(十一)申請事務所資質的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見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2、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合夥人協議文本復印件;
4、合夥人組成名單、身份證明、工作簡歷以及加蓋執業印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復印件;
5、辦公場所屬於自有產權的,應提供產權證明復印件;辦公場所屬於租用的,應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雙方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6、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購置清單(按申請表要求填寫)。
(十二)申請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延續的企業,需提供本實施意見第(八)條1、2、4、7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應的業績證明;申請事務所資質延續的企業,應提供本實施意見第(十一)條1、2、4所列材料。
(十三)具有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的,由建設部負責辦理。企業應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於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
上述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具體辦理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其中具有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其資質證書編號發生變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需報建設部核准後,方可辦理。
(十四)企業改制、分立、合並後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除提供本實施意見第(八)條所要求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如下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1、企業改制、分立、合並或重組的情況說明,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並、工程業績的分割、合並等情況;
2、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十五) 具有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企業應向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監理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2、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及變更後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本實施意見第(八)條1、2、3、4、5、6、7、9所列的材料。
其中涉及到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受理的申請材料報建設部辦理。
具有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參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企業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申報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報材料應包括:《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附件材料;
2、《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涉及申請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資質的,每增加申請一項資質,申報材料應增加二份申請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3、申請表與附件材料應分開裝訂,用A4紙列印或復印。附件材料應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填寫順序編制詳細目錄及頁碼范圍,以便審查查找。復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4、所有申報材料必須填寫規范、蓋章或印鑒齊全、字跡清晰;
5、工程監理企業申報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譯本。
三、資質受理審查程序
(十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應當齊全,手續完備。對於手續不全、蓋章或印鑒不清的,資質管理部門將不予受理。
資質受理部門應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原件進行核驗,確認企業附件材料中相關內容與原件相符。對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其《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報送文件一並報建設部。
(十八)工程監理企業應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逾期不申請資質延續的,有效期屆滿後,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如需開展工程監理業務,應按首次申請辦理。
(十九)工程監理企業的所有申報材料一經建設主管部門受理,未經批准,不得修改。
(二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事務所資質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十一)對企業改制、分立或合並後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機關按下列規定進行資質核定:
1、整體改制的企業,按資質變更程序辦理;
2、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資質等級。合並後不申請資質升級和增加其他專業資質的,按資質變更程序辦理;申請資質升級或增加其他專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應根據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158號部令中的審批程序核定;
3、企業分立成兩個及以上工程監理企業的,應根據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158號部令的審批程序對分立後的企業分別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二十二)對工程監理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有關建設主管部門應保存5年。
四、資質證書
(二十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製。專業甲級資質、乙級資質、丙級資質證書分別列印,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和四本副本。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的計算時間以資質證書最後的核定日期為准。
(二十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全國通用,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158號部令規定以外的其它准入條件,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二十五)工程監理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首先在全國性建設行業報刊或省級(含省級)綜合類報刊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然後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並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補辦資質證書的書面申請;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增補審核表》。
五、監督管理
(二十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依法對本轄區內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情況實施動態監督管理。重點檢查158號部令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三條的有關內容,並將檢查和處理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具體抽查企業的數量和比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1、集中監督檢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統一部署的監督檢查;
2、抽查和巡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隨機進行的監督檢查。
(二十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按以下程序實施監督檢查:
1、制定監督檢查方案,其中集中監督檢查方案應予以公布;
2、檢查應出具相應的檢查文件或證件;
3、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
4、實施檢查時,應首先明確監督檢查內容,被檢企業應如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於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予以通報;對於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要求的監理企業,應及時上報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相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對於拒不提供被檢資料的企業,予以通報,並責令其限期提供被檢資料;
5、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予以記錄,並由被檢企業負責人和檢查人員簽字確認;
6、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匯總,連同有關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建議書面告知當地建設主管部門。
(二十八)工程監理企業違法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工程監理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報告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其中對綜合資質或專業甲級資質工程監理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須通過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報建設部。
六、有關說明
(二十九)注冊資本金是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註明的實收資本金。
(三十)工程監理企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在本企業注冊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的人員。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注冊於兩個及以上企業。
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上標注的注冊專業。
一人同時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兩個及以上執業資格,且在同一監理企業注冊的,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冊執業證書個數,累計計算其人次。
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企業,其注冊人數和注冊人次應分別滿足158號部令中規定的注冊人數和注冊人次要求。申請綜合資質的企業具有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應不少於15人次,且具有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於1人次、具有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或一級注冊建築師不少於1人次。
(三十一)「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是指企業自申報之日起前2年內獨立監理完成並已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企業申報材料中應提供相應的工程驗收證明復印件。
(三十二)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和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安全事故的發生日期,以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事故發生日為准。
(三十三)具有事務所資質的企業只可承擔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等級三級且非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七、過渡期的有關規定
(三十四)158號部令自實施之日起設2年過渡期,即從2007年8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過渡期內,已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增加其他專業資質以及申請企業分立的,按158號部令和本實施意見執行。對於准予資質許可的工程監理企業,核發新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舊的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作廢。
(三十五)過渡期內,已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申請資質更名、遺失補證、兩家及以上企業整體合並等不涉及申請資質升級和增加其他專業資質的,可按資質變更程序辦理,並換發新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新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09年7月31日。
(三十六)建設主管部門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頒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在過渡期內有效,但企業資質條件仍應符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的相關要求。過渡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要求的資質條件對本轄區內已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過渡期屆滿後,對達不到158號部令要求條件的企業,要重新核定其監理企業資質等級。
對於已取得冶煉、礦山、化工石油、電力、鐵路、港口與航道、航天航空和通信工程丙級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過渡期內,企業可繼續完成已承攬的工程項目。過渡期屆滿後,上述專業工程類別的工程監理企業丙級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三十七)已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但未換發新的資質證書的企業,在過渡期屆滿60日前,應按158號部令要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交換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材料,不需提供相應的業績證明。對於滿足相應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資質許可機關給予換發新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舊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作廢;對於不滿足相應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由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158號部令的審批程序和標准給予重新核定,舊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作廢。過渡期屆滿後,未申請換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其舊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附件: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2、《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填表說明。
C. 3.電力安裝公司辦理資質需要哪些
三、四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35KV以上送電線路200公里及2座相同電壓等級的新建變電站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
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企業具有的三、四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8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10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0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3)電監辦資質附件上傳擴展閱讀:
辦理資質業績:
1、近三年內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值4500萬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質量合格,已通過驗收並投入實際應用;
2、近三年內完成至少一項500萬元以上的項目;
3、近三年內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中軟體費用(含系統設計、軟體開發、系統集成和技術服務費用,但不含外購或委託他人開發的軟體費用、建築工程費用等)應占工程總值30%以上(至少不低於1350萬元),或自主開發的軟體費用不低於750萬元;
4、近三年內未出現過驗收未獲通過的項目或者應由企業承擔責任的用戶重大投訴;
5、主要業務領域的典型項目具有較先進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
D. 電力安裝資質辦理流程
電力安裝資質應該怎麼辦理:
這個比較麻煩,資質是需要升級的。四級好象直接批不出。資質要求可以去國家電監會查詢。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取得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取得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准》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並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並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合並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最高等級。
合並後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並的證明材料;
(二)合並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四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並按以下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5人;
(五)具有不少於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五)具有不少於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E. 辦理電力施工資質需要哪些證件
樓主可參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6號令)相關規定。
其中第三章規定:
第三章 申 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准》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並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並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合並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最高等級。
合並後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並的證明材料;
(二)合並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F.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辦理流程
第一步,准備營業執照:申請資質前,建築企業必須有營業執照。
第二步,根據申請的資質標准配備專業人員,同時要考取相應的證件:准備申請資質等級相應的技術人員資料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九大員、技術工人等。
第三步,提出申請:辦理資質的企業要以法人名義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上報地、州、市建設局,地、州、市建設行政部門審查合格並簽署意見,報廳建築管理處。
第四步,審核批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裝修資質的企業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企業人員、企業資產、工程業績是否符合資質標准。
第五步,上報:申請資質的企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區建築業管理部門提交資質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區建築業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後報市建管處。
第六步,公示:建管處對資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屬於市級核准范圍的資質進行公示,公示完成後,無異議的予以核准並報省建管局備案。
第七步,領證:企業在資質核准後,到市住建局工程科辦理建造師注冊手續,待領取注冊建造師證書後,再領取資質證書。
G. 電力工程資質在哪裡辦理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一、電力工程資質在當地建設部門進行辦理。
二、電力施工資質辦理的一般的流程如下:
1.申請人向省建設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建設部申請;
2.建設部門對建築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電子等方面資質的,由省建設廳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3.建設部門對建築業企業申請二級及以下資質(包括不分等級資質)和勞務分包資質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電子等方面資質的,由省建設廳徵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後進行審核;
4. 准予許可的,於法定時間內(20個工作日)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
三、條件如下:
一級資質標准:企業近5年承擔過下列5項中的2項以上所列工程的施212,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二級資質標准:企業近5年承擔過下列4項中的2項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三級資質標准:企業近5年承擔過下列4項中的2項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7)電監辦資質附件上傳擴展閱讀:
其中三級資質標准如下:
1、企業近5年承擔過35KV以上送電線路200公里及2座相同電壓等級的新建變電站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
企業具有的三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8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10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0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