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現場訪問與案件偵查過程中的調查訪問的區別
你好:一、做好現場保護,設立一定區域進行警戒放護,特別對物證、痕跡或屍體等注意保護;如果被害人還活著要及時搶救;二、及時報告有關單位通報案情;三、組織警力現場走訪,注意查找發現現場的第一人,並作好訪問記錄;四、及時組織警力對有關的交通要道、公共場所等進行卡控和追捕;五、根據不同的現場情況,要採取不同的方法,全面細致的對現場進行分析和研究,認真提取各種痕跡、物證;六、現場勘察嚴格要按照勘察規則的規定進行,從外圍到中心、從下到上,一步一步的細致的勘驗檢查;並做好錄制和照相。請參考《刑事現場勘察規則》
B. 偵查人員接到有案發現場的案件,應怎樣開展工作
偵查人員接到有案發現場的案件,開展工作如下:
1、制止違法行為,依法控制嫌疑人,維護現場秩序,組織力量搶救受傷人員,對正在逃匿的違法人員進行查緝;
2、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劃定保護區域,設置警戒線和告示牌,布置現場警戒,保護現場;
3、拍攝案發現場,特別是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案件,須立即進行拍攝,及時固定證據。對可能受到自然、人為因素破壞的現場,先期處置民警應對現場的痕跡物證、屍體等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4、開展現場調查訪問,簡要記錄調查訪問情況,製作詢問筆錄,必要時可錄音錄像。同時了解當事人、現場證人的基本情況;
5、其它需開展取證的工作。
偵查人員勘驗現場注意事項:
保護好現場,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為了保護勘驗的客觀性,還應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發現和收集同案件有關的各種情況,並及時採取緊急措施收集證據;勘驗現場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其他參加勘驗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對刑事案件的犯罪現場進行勘查和檢驗的一種偵查活動。犯罪現場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地點和其他遺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證的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C. 現場訪問與偵查訊問有什麼區別
摘要 偵查訊問是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是否犯罪和犯罪情節而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進行的面對面地審查發問。它是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而進行的一種偵查活動,也是每個案件必經的程序之一。公安機關根據內部分工將偵查訊問,稱為預審。訊問的對象是:(1)依法逮捕的人犯;(2)依法被拘留的人犯;(3)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目的在於查清案件的全部情況,收集證據,同時也利於訊問對象行使訴訟權利。
D. 高分求救~~刑事現場勘察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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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保證現場勘驗、檢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是偵查人員利用科學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等進行勘驗、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
第三條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存儲現場信息資料,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刑事案件現場,應當及時進行勘驗、檢查。
第五條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內容包括:現場保護、現場實地勘驗檢查、現場訪問、現場搜索與追蹤、現場實驗、現場分析、現場處理、現場復驗與復查等。
第六條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現場勘驗、檢查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具有現場勘驗、檢查資格。
第八條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受任何單位、個人的干擾和阻撓。
第九條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主觀臆斷。
第十條 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人員要注意保護公民生命安全,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公私財產損失。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現場勘驗、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器具。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增強安全意識,注意自身防護。
第二章 現場勘驗檢查職責的劃分
第十二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轄區內全部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對於案情重大、現場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領導現場勘驗、檢查。
第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提供技術支援。
第十四條 涉及兩個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現場勘驗、檢查職責由有關地方公安機關協商,必要時,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
第十五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及海關緝私部門負責其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有關規定確定現場勘驗、檢查職責。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等部門的自辦案件,需要公安機關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並出具委託書的,有關公安機關應予協助。
第三章 現場保護
第十八條 案發地公安機關接到刑事案件報警後應當迅速派員趕赴現場,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劃定保護范圍,設置警戒線和告示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第二十條 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除搶救傷員、保護物證等緊急情況外,不得進入現場,不得觸動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和屍體。處理緊急情況時,應當盡可能避免破壞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和屍體。
第二十一條 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對可能受到自然、人為因素破壞的現場,應當對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和屍體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保護現場的時間,從發現刑事案件現場開始,至現場勘驗、檢查結束。不能完成現場勘驗、檢查的,應當對整個現場或者部分現場繼續予以保護。
第二十三條 負責現場保護的人民警察應當將現場保護情況及時報告現場勘驗、檢查指揮員。
第四章 現場勘驗檢查的組織與指揮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應當統一指揮,周密組織,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及時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十五條 現場勘驗、檢查的指揮員由具有現場勘驗、檢查專業知識和組織指揮能力的人民警察擔任。
第二十六條 現場勘驗、檢查的指揮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和組織實施現場勘驗、檢查的緊急措施;
(二)制定和實施現場勘驗、檢查的工作方案;
(三)對參加現場勘驗、檢查人員進行分工;
(四)指揮、協調現場勘驗、檢查工作;
(五)確定現場勘驗、檢查見證人;
(六)審核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七)組織現場分析;
(八)決定對現場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現場緊急處置;
(二)進行現場調查訪問;
(三)發現、固定和提取現場痕跡、物證等;
(四)記錄現場保護情況、現場原始情況和現場勘驗、檢查的過程與所見,製作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五)參與現場分析;
(六)提出處理現場的意見。
第五章 現場實地勘驗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檢查不得少於二人。
勘驗、檢查現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
第二十九條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了解案件發生、發現和現場保護情況。需要採取搜索、追蹤、堵截、鑒別、安全檢查和控制銷贓等緊急措施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指揮員,並果斷處置。
具備使用警犬追蹤或者鑒別條件的,在不破壞現場痕跡、物證的前提下,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蹤,提取有關物品、嗅源。
第三十條 勘驗、檢查暴力犯罪案件現場,可以視案情部署武裝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後果。
第三十一條 對涉爆、涉槍、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質、傳染性疾病、危險場所等可能危害勘驗、檢查人身安全的,應當先排除險情,在保證勘驗、檢查人員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進行現場勘驗、檢查。
第三十二條 執行現場勘驗、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帶《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證》。《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證》由公安部統一制發。
第三十三條 執行現場勘驗、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使用相應的個人防護裝置,佩帶帽子或者頭套、手套、鞋套等。
第三十四條 勘驗、檢查現場時,非勘驗、檢查人員不得進入現場。確需進入現場的,須經指揮員同意,並按指定路線進出現場。
第三十五條 現場勘驗、檢查按照以下工作步驟進行:
(一)巡視現場,劃定勘驗、檢查范圍;
(二)按照「先靜後動,先下後上;先重點後一般,先固定後提取」的原則,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勘驗、檢查流程;
(三)初步勘驗、檢查現場,固定和記錄現場原始狀況;
(四)詳細勘驗、檢查現場,發現、固定、記錄和提取痕跡、物證;
(五)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情況。
第三十六條 勘驗、檢查與電子數據有關的犯罪現場,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處置相關設備,保護電子數據和其他痕跡、物證。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復制有關電子數據。
第三十七條 勘驗、檢查煽動性案件現場時,對涉及反動內容的標語、傳單、大小字報等,應當採用適當方法加以遮擋,在取證結束後及時清理現場,防止擴散,造成不良影響。
第三十八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個體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等,可以進行人身檢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者醫師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邀請法醫參加。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 勘驗、檢查有屍體的現場,應當有法醫參加。
第四十條 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
第四十一條 解剖屍體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讓死者家屬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也可以解剖屍體,但是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解剖外國人屍體應當通知死者家屬或者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有關官員到場,並請死者家屬或者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有關官員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或者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有關官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也可以解剖屍體,但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對於身份不明外國人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或者有關使、領館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四十二條 移動現場屍體前,應當對屍體的原始狀況及周圍的痕跡、物品進行照相、錄像,並提取有關痕跡、物證。
第四十三條 解剖屍體應當在屍體解剖室進行。確因情況緊急,或者受條件限制,需要在現場附近解剖的,應當採取隔離、遮擋措施。
第四十四條 檢驗、解剖屍體時,應當捺印屍體指紋和掌紋。必要時,提取血、尿、胃內容和有關組織、器官等。
第四十五條 檢驗、解剖屍體時,應當照相、錄像。對屍體損傷痕跡和有關附著物等應當進行細目照相、錄像。
對無名屍體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徵,以及衣著、攜帶物品和包裹屍體物品等,應當進行詳細檢查和記錄,拍攝辨認照片。
第六章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第四十六條 現場勘驗、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製作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包括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錄像和現場錄音。
第四十七條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應當客觀、全面、詳細、准確、規范,能夠作為核查現場或者恢復現場原狀的依據,符合法定的證據要求。
第四十八條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前言部分:筆錄文號,接報案件時間和內容,現場地點,現場保護情況,勘驗、檢查的起止時間,天氣情況,勘驗、檢查利用的光線,組織指揮人員,現場方位和周圍環境等;
(二)正文部分: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品的名稱、部位、數量、性狀、分布等情況,屍體的位置、衣著、姿勢、損傷、血跡分布、形狀和數量等;
(三)結尾部分:提取痕跡、物證情況,扣押物品情況,制圖和照相的數量,錄像、錄音的時間。筆錄人、制圖人、照相人、錄像人、錄音人,執行現場勘驗、檢查任務人員的單位、職務及簽名,見證人簽名。
第四十九條 對現場進行多次勘驗、檢查的,在製作首次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後,逐次製作補充勘驗、檢查筆錄。
第五十條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根據現場情況選擇製作現場平面示意圖、現場平面比例圖、現場平面展開圖、現場立體圖和現場剖面圖等。
第五十一條 繪制現場圖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標明案件名稱,案件發生、發現時間,案發地點;
(二)完整反映現場的位置、范圍;
(三)准確反映與犯罪活動有關的主要物體,標明痕跡、物證、成趟足跡、屍體、作案工具等具體位置等;
(四)文字說明簡明、准確;
(五)布局合理,重點突出,畫面整潔,標識規范;
(六)註明測量方法、比例、方向、圖例、繪圖單位、繪圖日期和繪圖人。
第五十二條 現場照相和錄像包括方位、概貌、重點部位和細目四種。
第五十三條 現場照相和錄像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影像清晰、主題突出、層次分明、色彩真實;
(二)清晰、准確記錄現場方位、周圍環境及原始狀態,記錄痕跡、物證所在部位、形狀、大小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細目照相、錄像應當放置比例尺;
(四)現場照片貼紙上加註文字說明;
(五)符合有關行業標准。
第五十四條 現場繪圖、現場照相、錄像、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應當相互吻合。
第五十五條 現場繪圖、現場照相、錄像、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現場勘驗、檢查的原始資料應當妥善保存。
第七章 現場痕跡物品文件的提取與扣押
第五十六條 現場勘驗、檢查中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應當固定、提取。
提取現場痕跡、物品,應當分別提取,分開包裝,統一編號,註明提取的地點、部位、日期,提取的數量、名稱、方法和提取人。對特殊檢材,應當採取相應的方法提取和包裝,防止損壞或者污染。
第五十七條 提取秘密級以上的文件,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嚴防泄密。
第五十八條 在現場勘驗、檢查中,應當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但不得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
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的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出物品、文件的,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可以強行扣押。
第五十九條 現場勘驗、檢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現場勘驗、檢查指揮員決定。
執行扣押物品、文件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持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偵查人員工作證件。應當有見證人在場。
第六十條 現場勘驗、檢查中,發現爆炸物品、毒品、槍支、彈葯和淫穢物品以及其他非法違禁物品,應當立即扣押,固定相關證據後,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一條 扣押物品、文件時,當場開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寫明扣押的日期、地點以及物品、文件的編號、名稱、數量、特徵和來源等,由扣押經辦人、見證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被扣押物品、文件無持有人或者難以查清持有人的,應當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上註明。
《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第六十二條 對應當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並明確告知物品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
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的,應當開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在清單上寫明封存地點和保管責任人,註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由扣押經辦人、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物品持有人,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帶附卷備查。
對應當扣押但容易腐敗變質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固定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或者銷毀。
第六十三條 對不需要繼續保留或者經調查證實與案件無關的被扣押物品、文件,應當及時退還原主,填寫《發還物品、文件清單》一式兩份,由承辦人、領取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物品、文件的原主,一份附卷備查。
第六十四條 對現場扣押的無主物品、文件,與犯罪有關的,在案件未破獲前,由主辦案件單位負責保管。
第六十五條 對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文件有疑問的,物品、文件持有人可以向扣押單位咨詢;認為扣押不當的,可以向扣押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申請糾正。
第六十六條 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文件不當時,應當責令下級公安機關改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
第六十七條 對於現場提取的痕跡、物品和扣押的物品、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檔管理,存放於專門場所,由專人負責,嚴格執行存取登記制度。
第八章 現場訪問
第六十八條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向報案人、案件發現人,被害人及其親屬,其他知情人或者目擊者了解、收集有關刑事案件現場的情況和線索。
第六十九條 現場訪問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刑事案件發現和發生的時間、地點、詳細經過,發現後採取的保護措施,現場所見情況,有無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現場,現場有無反常情況,以及物品損失等情況;
(二)現場可疑人或者作案人數、作案人性別、年齡、口音、身高、體態、相貌、衣著打扮、攜帶物品及特徵,來去方向、路線等;
(三)與刑事案件現場、被害人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七十條 現場訪問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在詢問被訪問人前,應當了解被訪問人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系,確定現場訪問的任務和方法,保證訪問工作合法、客觀、准確;
(二)現場訪問時,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向被訪問人出示證件,告知被訪問人必須履行如實作證的義務和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現場勘驗、檢查人員詢問被訪問人應當個別進行,可以在現場外圍或者被訪問人所在單位、住所進行。必要時,可以通知被訪問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四)現場勘驗、檢查人員不得向被訪問人泄露案情,不得使用威脅或者引誘的方法對被訪問人進行詢問;
(五)訪問未成年人,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六)詢問被訪問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字。經被訪問人同意可以錄音。
第九章 現場外圍的搜索和追蹤
第七十一條 現場勘驗、檢查中,應當對現場周圍和作案人的來去路線進行搜索和追蹤。
第七十二條 現場搜索、追蹤的任務包括:
(一)搜尋隱藏在現場周圍或者尚未逃離的作案人;
(二)尋找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等;
(三)搜尋被害人屍體、人體生物檢材、衣物等;
(四)尋找隱藏、遺棄的贓款贓物等;
(五)發現並排除可能危害安全的隱患;
(六)確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線,追蹤作案人。
第七十三條 在現場搜索、追蹤中,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應當予以固定、提取。
第十章 現場實驗
第七十四條 為了證實現場某一具體情節的形成過程、條件和原因等,可以進行現場實驗。
進行現場實驗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五條 現場實驗的任務包括:
(一)驗證在現場條件下能否聽到某種聲音或者看到某種情形;
(二)驗證在一定時間內能否完成某一行為;
(三)驗證在現場條件下某種行為或者作用與遺留痕跡、物品的狀態是否吻合;
(四)確定某種條件下某種工具能否形成某種痕跡;
(五)研究痕跡、物品在現場條件下的變化規律;
(六)分析判斷某一情節的發生過程和原因;
(七)其他需要通過現場實驗作出進一步研究、分析、判斷的情況。
第七十六條 現場實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現場實驗一般在發案地點進行,燃燒、爆炸等危險性實驗,應當在其他地點進行;
(二)現場實驗的時間、環境條件應與發案時間、環境條件基本相同;
(三)現場實驗使用的工具、材料應當與發案現場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時,可以使用不同類型的工具或者材料進行對照實驗;
(四)如條件許可,類同的現場實驗應當進行二次以上;
(五)評估實驗結果應當考慮到客觀環境、條件變化對實驗的影響和可能出現的誤差;
(六)現場實驗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一切可能造成危險、有傷風化、侮辱人格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對現場實驗的過程和結果,應當製作《現場實驗筆錄》,參加現場實驗的人員應當在《現場實驗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進行現場實驗,可以照相、錄像、錄音。
第十一章 現場分析
第七十八條 現場勘驗、檢查結束後,勘驗、檢查人員應當進行現場分析。
第七十九條 現場分析的內容包括:
(一)侵害目標和損失;
(二)作案地點、場所;
(三)開始作案的時間和作案所需要的時間;
(四)作案人出入現場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線;
(五)作案人數;
(六)作案方式、手段和特點;
(七)作案工具;
(八)作案人在現場的活動過程;
(九)作案人的個人特徵和作案條件;
(十)有無偽裝或者其他反常現象;
(十一)作案動機和目的;
(十二)案件性質;
(十三)是否系列犯罪;
(十四)偵查方向和范圍;
(十五)是否需要進一步勘驗、檢查現場;
(十六)處理現場的意見;
(十七)其他需要分析解決的問題。
第八十條 對現場勘驗、檢查後,應當完成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第十二章 現場的處理
第八十一條 現場勘驗、檢查結束後,現場勘驗、檢查指揮員決定是否保留現場。
對不需要保留的現場,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對需要保留的現場,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指定專人妥善保護。
第八十二條 對需要保留的現場,可以整體保留或者局部保留。
第八十三條 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況需要復驗的,應當保存屍體。
第八十四條 對沒有必要繼續保存的屍體,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立即通知死者家屬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沒有必要繼續保存的外國人屍體,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立即通知死者家屬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的官員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外國人家屬或者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的官員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書面通知外事部門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章 現場的復驗、復查
第八十五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對現場進行復驗、復查:
(一)案情重大、現場情況復雜的;
(二)偵查工作需要從現場進一步收集信息、獲取證據的;
(三)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認為需要復驗、復查的;
(四)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復驗、復查的;
(五)其他需要復驗、復查的。
第八十六條 對人民檢察院要求復驗、復查的,公安機關復驗、復查時,應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第十四章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紀律
第八十七條 執行現場勘驗、檢查任務時,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程序規范,舉止文明。
現場勘驗、檢查結束後,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對現場進行清理,所有耗材必須帶離現場,妥善處置。
第八十八條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現場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其他案件、事件、事故現場的勘驗、檢查,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九十條 本規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1979年7月1日頒布並實施)同時廢止。
E.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如下:
1、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由公安機關組織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實施。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勘驗、檢查。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是指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經過現場勘驗、檢查專業培訓考試,取得現場勘驗、檢查資格的偵查人員;
2、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注意保護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盡量避免或者減少財產損失。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存儲現場信息資料,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
涉及兩個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由受案地公安機關進行,案件尚未受理的,由現場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
縣級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對於案情重大、現場復雜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請求支援。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現場勘驗、檢查。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安全、及時、客觀、全面、細致的原則。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發布刑事案件現場有關情況,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劃定保護范圍,設置警戒線和告示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
第二十五條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了解案件發生、發現和現場保護情況。需要採取搜索、追蹤、堵截、鑒別、安全檢查和控制銷贓等緊急措施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指揮員,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果斷處置。
具備使用警犬追蹤或者鑒別條件的,在不破壞現場痕跡、物證的前提下,應當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蹤,提取有關物品、嗅源。
F. 在刑事偵查中,發現訪問對象的常見途徑有哪些
在刑事偵查中,發現犯罪對象的常見途徑有首訪調查,聽取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
G. 刑事案件怎麼現場勘驗檢查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方式為: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是偵查人員利用科學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等進行勘驗、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內容包括:現場保護、現場實地勘驗檢查、現場訪問、現場搜索與追蹤、現場實驗、現場分析、現場處理、現場復驗與復查等。
H. 如何正確理解犯罪現場在刑事案件偵查中的重要作用求答案
犯罪現場是收集證據即刑事偵查中的關鍵突破點:
現場是證據的收集主要地點,是辦案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通過偵查和調查工作,獲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的活動。收集充分、確實的證據是司法機關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是正確認定案情、處理案件的基礎。收集證據是刑事偵查人員的基本功,也是辦案能力和業務素質高低的具體體現。辦案中,偵查人員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時刻將證據的收集、核實和完善作為辦案的中心環節。
一、牢固樹立正確的證據意識,是依法辦案的基礎
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辦案人員經常遇到的具體問題,也是刑事案件訴訟成敗的關鍵。為此,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證據意識。
證據,顧名思義,即證明的根據。當事人運用已知的事實推論未知的事實時,未知的事實是證明的對象,已知事實即為證據。法律上的證據不完全等同於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證據,它是司法人員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受法律規范的調整。《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可見,刑事證據是司法人員依法收集、審查,用以確定或否定犯罪事實,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以及罪責輕重的一切客觀事實。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屬性,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是證據的內容,是證據的本質屬性;合法性是證據的形式,是客觀性和關聯性的保障。
證據總是以一定的形式存在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以下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物證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它是以物品或痕跡的外部特徵、存在狀況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情的,它有較強的穩定性和真實性。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對案情起證明作用的文字資料。證人證言是證人就自己耳聞目睹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其形式一般採用口頭陳述,也可由證人親筆書寫或辦案人員製作詢問筆錄。被害人陳述是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和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所作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交代和供述。鑒定結論是偵查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做出的書面結論。勘驗、檢查筆錄是偵查人員對犯罪現場、人身、屍體進行勘驗後製作的筆錄,還包括繪圖、照片等。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拍照、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資料。只有正確認識證據法定形式,才能在辦案中正確收集、審查證據,提高辦案效率。
在辦案時,經常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取證應該到底達到什麼程度才算符合訴訟要求。《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件事實清楚,是對證明對象查明程度的要求,即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包括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目的、動機,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況和犯罪後的表現等情況。證據確實、充分,是對證明根據是否充足的要求,它包括證據確實和證據充分兩方面的要求。所謂證據確實,是指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經查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這是的證據質的要求。證據充分,是指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具有充足的證明力,足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要求全案證據能形成互相聯結、互相印證的完整的證據體系,構成認定案件事實的充分根據和理由。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要求。證據確實與證據充分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在實踐中,考察是否達到了證據充分、確實,其標准:一是定案的每一個證據都查證屬實;二是證據都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能起到證明案件的作用;三是案件事實的情節都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四是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五是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結論是唯一的,並具有排他性。
二、練好取證的基本功,是辦好刑事案件保障
收集證據包括發現證據和提取證據,它是偵查工作的核心內容。發現證據,是運用某種方法和手段查找或顯現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提取證據,是運用某種方法和手段去獲得或錄取已經發現的證據材料。發現證據是提取證據的前提,提取證據是發現證據的目的,發現證據總是為了提取證據。
收集證據是一項法律性、實踐性很強的工作。為使收集到的證據合法有效,在收集證據中必須堅持按規范要求去做。一是程序合法。辦案人員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採用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二是客觀全面。真實性是證據的核心,它要求在證據的收集中反對主觀性和片面性。一切從客觀實際情況出發,既不能用主觀猜測去代替客觀事實,也不能按主觀需要去收集證據,更不能弄虛作假去偽造證據。三是依靠群眾。犯罪嫌疑人處於群眾的包圍之中,犯罪行為遺留的痕跡物證就在群眾身邊,辦案人員只有深入群眾之中,依靠群眾提供線索和情況,就能夠達到預期目的。四是迅速及時。迅速及時地收集證據既可提高收集證據效率,又可提高收集證據的可靠程度。五是注重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和整個社會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犯罪手段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利用高新技術手段的智能性犯罪已成為十分突出的問題。必須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在收集證據時特別注重充分運用現代化科學技術和手段,切實保證准確、及時地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懲罰犯罪。
證據是過去事件在人腦或物質載體的記錄或反映,其本身往往具有隱蔽性,而有些犯罪嫌疑人掩蓋案件的事實和藏匿案件證據的行為,又進一步增強了證據的隱蔽性。此外,隨著時間的推移,人腦中的記憶會淡忘,物質痕跡也會消失,這一切都導致了發現證據的難度。但是,案件的存在是客觀的,證據材料也是客觀的。只要方法正確,工作細致,就一定能夠發現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一是正確劃定查找范圍。辦案人員劃定偵查范圍,實際上也就是確定取證的范圍,因為確定偵查范圍的目的就是為了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收集證據材料。同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是證據的一種。二是善於發現證據。劃定的偵查范圍後,要千方百計地去發現證據。辦案中,有時可以直接發現證據,有時則要通過多種環節去發現證據。發現嫌疑線索也是查找犯罪嫌疑人的重要途徑。三是注意找出證據材料。證據線索不等於證據材料,如果說某人掌握與案件有關的文書物品不等於他已經掌握了書證或物證。有些知情人不願意或不敢承認自己了解案件情況或掌握與案件有關的物品,辦案人員必須根據證據線索,採取適當的方法和策略查明情況。
提取證據的方法很多,而且許多都要利用化學、物理等自然科學技術和手段。常用的取證據的方法有:一是筆錄提取法。這是用文字記錄的形式來提取證據材料的方法,主要適用於提取以言詞、活動、狀態為內容的證據材料,其表現形式有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物證檢驗筆錄、人體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二是音像提取法。這是用照相、錄音和錄像等手段提取證據的方法。主要適用於提取各種物證、書證、以及以聲音和形象為內容的證據,其中照相法用途最廣。三是實物提取法。這是直接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書和痕跡載體的方法,主要適用於體積不大的物證和痕跡載體、以及各種書證和音像證據。四是模型提取法。這是通過製作模型來提取證據的方法,主要適用於各種立體痕跡物證。如立體手印、立體足跡、工具痕跡等可以用模型提取法。五是粘印提取法,主要是用粘貼、復印、吸附等方法來提取證據的方法。它適用於各種平面痕跡物證。提取證據應注意科學性與合法性,不能因提取方法不當而損傷證據的價值,也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去提取,否則就失去了證明力。
收集證據是一門科學性、實踐性很強的學問,辦案人員不但要有扎實的理論功底,而且還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具體方法主要有:一是詢問。詢問是通過談話或問話的方式了解情況的一種活動,是任何案件都使用的收集證據的方法,主要對象是證人。二是訊問。訊問是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證據收集方法,其對象只適應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三是辨認。辨認是很多案件中都採用的方法,辨認結論及其相關的證言和筆錄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四是勘驗。勘驗是很多案件採用的證據收集方法,其對象一般為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和屍體。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看,勘驗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勘驗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勘驗本身也是證據的一種形式。五是檢查。它主要在與人體狀況有關的案件中使用的證據收集方法,如人體傷害案件和造成人體損傷的責任事故案件等。六是搜查。它是主要在刑事案件中的證據收集方法,搜查的對象可以是場所,也可以是人身還可以是車輛等物體。七是實驗。實驗也稱偵查試驗,實驗筆錄是主要的證據形式。八是鑒定。鑒定的對象多種多樣,即可以是物證,也可以是書證;即可以是人體,也可以是屍體。這些方法不僅可以用來收集證據,也可以用來查明案件事實和審查判斷證據。
三、以犯罪現場為核心,是取證工作的重中之重
犯罪現場是犯罪嫌疑人為了實施犯罪,在一定的時間、空間侵犯一定對象,從而引起特定物質環境發生一系列變化的場所。具體地講,犯罪現場就是案件發生的地點和遺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的其他場所。一般而言,一起案件只有一處現場,但有時候也可能有多處現場。犯罪現場客觀反映和記載了犯罪活動的情況,是證實犯罪的可靠依據,也是發現案件線索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按照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只要發生了刑事案件,就有犯罪現場。犯罪離不開具體的時間和空間,犯罪行為一經發生,由於能量交換的結果,犯罪信息即被儲存於有關的客體之中。犯罪現場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特定場所,因而犯罪現場儲存了犯罪的信息,同時傳導了犯罪的信息。如犯罪嫌疑人在某一場所實施了殺人犯罪行為,現場上就可能留犯罪嫌疑人的指紋、足跡、血跡、氣味及隨身攜帶遺留於現場的凶器、衣物、證件等。現場呈現出的這些痕跡、物品向人們傳導著殺人的犯罪信息。正是這樣,偵查人員能夠通過現場勘查和現場訪問捕捉到這些犯罪信息,從而分析刻畫出犯罪嫌疑人的「形象」,正確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最終查獲犯罪嫌疑人。同時,也是獲取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主要途徑。
案發後,多數情況下誰是作案人,現場物品、痕跡與案件有無內在關聯,偵查人員並不知曉。必須通過對現場情況進行勘驗、檢查,經過對遺留在現場的痕跡物品作出分析判斷後,才能確定偵查工作的方向、范圍。為此,勘查時,一定要全面細致,多收集痕跡物證,為破案和辦案打下良好的基礎。取證要按程序辦事,也就是按法律規定辦事。否則,收集到的證據就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現場勘查記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應當的互相一致的,不應出現互相矛盾的情況,有了矛盾,要進行合理排除。否則,就會出現疑點,失去證明力。對犯罪上提取的痕跡物品,一定事實求是,有什麼就提取什麼,不能任意取捨。
四、以當事人言詞為線索,是取證的重要途徑
有些犯罪嫌疑人很狡猾,在犯罪現場上沒有留下痕跡物品,有的是其他原因,未在犯罪現場上提取到有價值的痕跡物證。這就必須在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被害人的陳述、知情人證言多做工作。
一要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上下功夫。首先,從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事實中收集證據。如果犯罪嫌疑人交代了犯罪行為,就以其交代為主線,收集證明犯罪的證據。其次,從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情節中收集證據。犯罪嫌疑人在交代罪行時,講的一些情節,可能與犯罪沒有直接關系,但它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實性。這樣可以使證據體系更加完整,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再次,從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線索中收集證據。在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對情節、細節有時記不太清楚,或者是由於客觀原因發生錯覺,往往提供一些有關案件和犯罪的情節或細節的線索,這些線索就是偵查人員收集證據的方向。第四,從犯罪嫌疑人的辯解中收集證據。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基本有三種可能,即真的,假的,有真有假。如果收集到的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辯解的事實情節是真的,對於查清事實是很有幫助;如果是假的,或者有真有假,也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的態度。
二要在挖掘被害人的陳述上做文章。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當事人,是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絕大多數案件的被害人,對犯罪的情況有一定的了解,能夠提供與犯罪有關的情況。因此,被害人的陳述,對正確確定偵查方向,收集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都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從被害人陳述的被侵害的部位中收集證據。從偵查實踐的經驗來看,被害的部位是收集證據的重要途徑,犯罪嫌疑人在侵害部位容易留下指紋、腳印以及其他犯罪痕跡物品。其次,從被害人陳述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方法中收集證據。被害人是被侵害的對象,一般情況下,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作案方式、方法實施犯罪行為是比較清楚的。被害人陳述的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方式、方法,是偵查人員收集證據的重要線索。再次,從被害人陳述的一些特殊情節中收集證據。這種特殊情況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知道。這些情況,有的是犯罪嫌疑人有意的行為,有些是無意的行為。如犯罪嫌疑人逃離作案現場時劃破了衣服。第四,從被害人陳述侵害的後果中收集證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如傷害的程度、被搶劫的物品、被騙走的財物等。第五,從被害人陳述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徵中收集證據。收集犯罪嫌疑人身體特徵的證據,如身高、體形、方言口音、衣著打扮等;收集犯罪嫌疑人動作特徵及搏鬥痕跡的證據,如是否有傷痕,受傷的具體部位等。
三要在打消知情人思想顧慮上花氣力。知情人的證言是一種重要的證據,它對於認定案件事實和犯罪事實起著重要作用。有些知情人思想顧慮大,怕報復;有的知情人可能與案件有某種關系,怕受牽連,存有不敢作證、不願作證的情況。為此,辦案人員要耐心細致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一是建立感情,以情動人。要關心知情人,理解他們的內心苦衷,體諒他們的處境,關心他們面臨的困難。同時,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幫助解決一些實際困難,通過這些實際行動,來打動他們,感化他們,讓他們主動提供證言。二是消除障礙,排除顧慮。針對知情人的具體思想顧慮開展有針對的說服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促使其提供案件的真實情況。三是保護知情人,增強他們作證的信心。在找知情人取證時,最好著便衣,找一些借口,盡量不引起他人注意。在可能的情況下,對詢問的地點進行選擇,設法避開人們的視線,減輕其精神負擔。四是講究詢問方法,注意策略。不能以身份嚇唬知情人,不能用大話壓知情人,減少知情人的反感。
I. 刑事偵查學名詞解釋 重點嫌疑對象
1.刑事偵查學:是在認識犯罪活動、偵查活動和二者互相作用規律的基礎上,研究揭露、證實犯罪、揭發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對策的一門應用學科。
2.比較研究法:是拿本身研究的課題、項目以及相關內容,與古今中外相類似的對象進行對比分析,通過批判借鑒、取長補短,達到完善、發展自身的目的。
3.刑事偵查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偵查活動的方法、對策和規律,以及犯罪行為與偵查活動相互作用這一特殊矛盾。
4.邏輯證明:是運用已知為真的命題,通過必然性推理論證某一命題為真的思維方式 5.偵查假設:是指根據案件已有的事實材料,藉助於邏輯推理、邏輯證明和邏輯規律,對案件部分或全部內容給予假定說明。
6.刑事偵查的同一認定:是指某物質分解或分離的部分、形成的痕跡和遺留的映像,一定時間內,在本物質特徵上與某物質保持一致的理論。
7.犯罪現場訪問:是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收集偵查線索和犯罪證據,在犯罪現場勘查過程中依法對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員進行的調查詢問工作。
8.刑事偵查工作:是公安機關依據法律和國家賦予的權力,運用各種偵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學技術發現、控制、揭露、證實刑事犯罪的一項專門工作。
9.刑事偵查工作基本原則:是依據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制定的,是刑事偵查人員履行職務活動中應該遵循的基本規則,是對業務思想和業務行為的規范。
10.犯罪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藉助感覺器官和科學技術手段,對犯罪現場中有關的痕跡、物品、人身、屍體等進行觀察、顯現、記錄、提取、分析和檢驗,發現、收集偵查線索和犯罪證據的一項偵查活動。
11.個體勘驗:是勘查人員在局部觀察的基礎上,對現場上與犯罪行為有關或可能有關的痕跡、物證,逐一進行勘驗和檢查。
12.局部觀察:是指勘查人員在現場整天巡視的基礎上,根據已經確定的犯罪現場勘驗范圍、重點和順序,將現場劃分為若幹部分,然後組織現場勘察人員分工負責或集中力量逐一對犯罪現場上客體的特點、狀態、位置及其相互關系等進行觀察研究和記錄 13.整體巡視:勘查人員對犯罪現場的周圍環境、現場外部和內部狀態所進行的概覽性的巡視觀察。
14.動態勘驗:是在靜態勘驗的基礎上,在移動翻轉勘驗客體的情況下,藉助各種技術手段和方法,觀察、記錄、檢驗客體非暴露部分的特徵和變化,尋找、發現較為隱蔽的和微量的痕跡、物證,研究痕跡、物證的形成機理及與犯罪行為的關系。
15.靜態勘驗:是在不觸動勘查客體的情況下,觀察、記錄、檢驗其位置、狀態、特徵,研究其暴露部分的結構特徵與形態變化,以及與其他客體及犯罪行為的關系,尋找、發現較為明顯的痕跡、物證。
16.犯罪現場勘查:是在刑事案件發生後,偵查人員為收集犯罪證據,查明犯罪事實,對於犯罪有關的場所和人、事、物進行的現場勘驗檢查和現場調查的偵查措施。
17.犯罪現場臨場討論:是指偵查人員在對各種現場材料進行匯集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研究,對相關的問題做出推斷,為深入開展偵查奠定基礎的一項活動。
18.刑事偵查信息工作:是公安機關通過收集、整理、傳輸、儲存、檢索利用等工作環節處理刑事偵查信息的有機過程。
19.刑事偵查信息系統:是指通過採取相關措施,提供為完成刑事偵查工作目標服務的偵查信息流的有組織的程序。
20.並案偵查:是刑事偵查部門將同一個或同一夥犯罪分子所作的一系列案件並聯起來,統一實施偵查的偵查措施。
21.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清犯罪事實,組織具有相應條件的人員對案件涉及的有關人、未知名屍體、物品所進行識別和認證的一種偵查措施。
22.人身辨認:是辨認人對被辨認人進行人身識別,以解決人身是否同一的辨認。 23.屍體辨認:是對案件有關的不知名屍體的辨認,多是為了查明死者的身份。
24.物品辨認:是辨認人對與案件有關的客體進行識別,以解決物品是否同一或為何人所有或產、銷於何處的辨認。
25.場所辨認:是辨認人對某場所進行識別,以解決場所是否同一的辨認。
26.公開辨認:是由偵查人員組織辨認人在被辨認人或被辨認物的持有人知曉的情況下,對辨認對象進行識別、認證。
27.秘密辨認:是由偵查人員組織辨認人在被辨認人或被辨認物的持有人不知曉的情況下,對辨認對象進行識
28.直接辨認:是辨認人通過對客體的直接觀察或者感知而進行的識別。
29.間接辨認:是辨認人通過某種中介了解客體特徵並以此為基礎進行的識別,如觀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錄像進行的辨認。
30.正面辨認:是將被辨認人與相貌相近的若幹人混合在一起,讓辨認人面對他們進行的辨認。
31.側面辨認:是辨認人不與被辨認人正面接觸的辨認。
32.尋查辨認:是在偵查搶劫、詐騙、強奸等案件中,在未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可根據同類案件發案的規律特點,由偵查人員帶領被害人、目擊者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落腳或活動的場所尋找並辨認,以確定犯罪嫌疑人。
33.追緝:是對發案後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實施追蹤緝捕的緊急措施。
34.堵截:是在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經過的路線上,選擇恰當地點,公開或秘密布置警力,發現、控制、緝捕犯罪嫌疑人的查緝措施
35.盤查:是在追緝、堵截或實施其他查緝措施中,對可疑人進行詢問、檢查,以便澄清身份,發現、緝獲犯罪嫌疑人的措施。
36.偵查實驗:是指在偵查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證實與犯罪有關的某些事實、現象等,在相同的或相近的條件下,對某事物或行為產生、變化過程所作的復現實驗。 37.通緝:是公安機關通令緝捕在逃的,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在押脫逃犯人的一項查緝措施。
38.通報:是公安機關之間通告、交流犯罪信息,請求協助發現、調查、控制偵查破案線索、證據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措施。
39.摸底排隊:是偵查人員在勘查犯罪現場,分析案情的基礎上,根據對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分析、判斷,在一定范圍內對可疑人、事、物逐個進行核查,發現偵查線索和犯罪嫌疑人,排除與案件無關人員嫌疑的偵查措施。 40.偵查線索:是於刑事案件有關的跡象或事物。
40.偵查線索:是於刑事案件有關的跡象或事物。
41.普遍排查:是指在已經確定的摸底排隊范圍內,根據摸底排隊條件,對具有作案條件的人全部納入排查視線,全面地、無遺漏地、逐個地從中尋找犯罪嫌疑人。
42.調查訪問:又稱調查詢問,是偵查人員以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為目的,採用公開或秘密的方式,就與案件有關的人、事、物等向有關人員和知情群眾進行詢問的一項專門調查活動。
43.公開調查:是訪問主體以偵查人員的身份,直接地、公開地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情節詢問被訪問對象。
44.秘密調查:是偵查人員在不暴露身份和偵查意圖的情況下所進行的調查訪問,是針對被詢問對象和詢問內容的特殊性採取的一種調查形式。
45.個別訪問:是指為查清某一問題或某人的具體情況,找知情群眾或其他有關人員個別收集證言的方法。
46.走訪:是偵查人員深入到案件現場或與案件有關地點的周圍群眾中去,調查了解發案前後他們耳聞目睹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從中發現可以的人和事,尋找偵查線索,獲取證人證言。
47.立案:是指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材料後,通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准,並且屬於本身的管轄范圍時,將其確立為刑事案件的工作過程。
48.訊問:是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照法律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以問話為主要形式的偵查行為,以獲取其供述或辯解的一種偵查活動。
49.預審: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調查,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訴的偵查活動
50.偵查計劃:是在刑事案件偵查工作一般規律指導下,針對案件實際情況,在分析、判斷案情的基礎上,對整個偵查破案工作所作的全盤規劃和具體部署。
51.案情:即刑事犯罪案件作案人的各方面情況和與他所實施的犯罪活動有關情況的總和。
52.偵查終結:是指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足以對案件作出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結論,從而決定結束偵查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種訴訟活動。
53.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羈押的最長期限。
54.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重新進行偵查的訴訟活動。
55.退回補充偵查:是指決定補充偵查的機關將案件退回原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56.自行補充偵查:指決定補充偵查的機關自行對案件補充偵查。
57.破案:是指偵查人員通過一系列偵查、調查工作,查明了犯罪嫌疑人及其主要犯罪事實,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條件下,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拘捕歸案
,並進一步追繳、收集和審查贓物及其他犯罪證據的偵查步驟。
58.破案戰役:是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發案或積案增多,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的情況下,在一定時期內和一定范圍內,集中警力,突擊破案的偵查措施。
59.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是指公安機關採取相應措施,將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或脫逃人員緝捕歸案,使其接受訴訟處理或法律制裁的一項偵查措施。
60.網上追逃:是指利用計算機網路,檢索查詢可疑人員和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資料,以發現和查獲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方法。
61.公安部A級通緝令:是指為了緝捕公安部認為應該重點緝捕的在逃人員而發布的命令。
62.公安部B級通緝令:是指公安部應各省級公安機關請求而發布的緝捕在逃人員的命令。
63.刑事偵查陣地控制:是刑事偵查部門對易受犯罪嫌疑人侵害、利用以及經常涉足的行業、場所,採取公開和秘密的方法進行控制的一項基礎業務工作。
64.刑事偵查陣地:是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為了預防和打擊犯罪,事先布置力量,秘密查控,可能和犯罪嫌疑人直接進行較量的地方。
65.控制贓物:是指在刑事偵查工作中,刑事偵查部門對犯罪行為人可能轉移、隱匿、改裝、銷售、銷毀贓物的處所,布置力量,進行監視、控制,以發現、收繳贓證,查獲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偵查措施。
66.犯罪現場照相:是運用攝影技術,按照現場勘查的要求,真實記錄、固定現場狀況及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品的一種技術方法。
67.現場方位照相:是反映整個犯罪現場及其周圍環境情況,記錄、固定現場位置及與周圍環境的內在聯系。
68.現場全貌照相:又稱現場概覽照相或概貌照相,它是記錄現場全貌和現場內部各個部分之間關系的一種照相形式。
69.現場中心照相:又稱現場重點部位照相,它是記錄犯罪現場的中心部位和反映現場主要物體特點及其與臨近物體、痕跡之間的關系的一種照相形式。
70.現場細目照相:是記錄和固定犯罪現場上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品的照相。
71.犯罪現場錄像:是現場勘查人員利用攝像機將現場情況和勘查過程真實地記錄在錄像磁帶上的一種記錄手段。
72.十字交叉拍攝法:即以現場被拍物體為中心,從四個相對方向對物體交叉拍攝,他實際上是兩次相向拍攝。
73.直線連續拍攝法:即將照相機沿著被拍物由一端向另一端做直線平行移動,分段拍照,然後將連續拍攝的幾張照片依次拼接成一張完整的照片,以反映被拍物的全貌。 74.回轉連續拍攝法:即將照相機固定在一個拍攝點上,通過轉動照相機的拍攝角度,將被拍物分成幾段依次拍照,然後將照片拼接起來,合成一張照片。
75.比例拍照法:即在痕跡、物品旁邊放置比例尺後再行拍攝,將比例尺與痕跡、物品同時攝入鏡頭,根據比例尺的讀數可以計算出被拍物得大小以及他們之間的距離。 76.犯罪現場勘驗筆錄:是指現場勘驗人員對現場情況和勘驗過程所作的文字記載。
77.犯罪現場繪圖:是運用制圖學的原理和寫實的方法,記錄、固定和反映案件現場情況的一種技術手段。
78.現場方點陣圖:是反映現場所處的位置及其與周圍環境關系的圖。
79.現場全貌圖:是反映整個現場全貌和現場內部各個部分之間關系的圖。 80.現場中心圖:是專門反映現場某個重要部位的圖。
81.平面圖:是根據水平正投影的原理,將由上而下觀察到的客體狀態、位置及其相互關系以水平的形式繪制出來的圖。
82.平面展開圖:是在室內現場平面圖的基礎上,設想將室內現場的牆壁連同天花板向外推倒,使現場水平俯視圖、平視圖、仰視面上的物體、痕跡以水平方式呈現出來的圖。
83.比例圖:是將現場狀況按照一定得比例尺縮小繪制出來的圖。 84.示意圖:是將現場的大致情形以示意的方式繪制出來的圖。
85.犯罪現場:是指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地點和遺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的一切場所。
77.犯罪現場繪圖:是運用制圖學的原理和寫實的方法,記錄、固定和反映案件現場情況的一種技術手段。
78.現場方點陣圖:是反映現場所處的位置及其與周圍環境關系的圖。
79.現場全貌圖:是反映整個現場全貌和現場內部各個部分之間關系的圖。 80.現場中心圖:是專門反映現場某個重要部位的圖。
81.平面圖:是根據水平正投影的原理,將由上而下觀察到的客體狀態、位置及其相互關系以水平的形式繪制出來的圖。
82.平面展開圖:是在室內現場平面圖的基礎上,設想將室內現場的牆壁連同天花板向外推倒,使現場水平俯視圖、平視圖、仰視面上的物體、痕跡以水平方式呈現出來的圖。
83.比例圖:是將現場狀況按照一定得比例尺縮小繪制出來的圖。 84.示意圖:是將現場的大致情形以示意的方式繪制出來的圖。
85.犯罪現場:是指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地點和遺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的一切場所。
86.原始現場:是指刑事案件發生以後到實施勘查以前,現場沒有受到人為或自然因素的影響,現場狀態沒有發生改變的現場。
.變動現場:是指刑事案件發生以後到實施勘查前,由於自然或人為因素的影響,使現場的原始狀態部分或全部發生改變的現場。
.主體現場:是犯罪行為人實施主要犯罪行為的處所。
關聯現場:是指主體現場以外同犯罪行為相關聯的現場,。 90.真實現場:是指確是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所形成的現場。
.偽造現場:又稱之為假案現場,是指當事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有意布置的現場。 92.室外現場:是指犯罪行為人在室外作案時形成的現場。 93.室內現場:是指犯罪行為人在室內作案時形成的現場。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J. 現場訪問和偵查訊問的區別
摘要 現場訪問名詞解釋:偵查人員在出事地點,向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進行調查詢問的活動。現場勘查重要的組成部分,同現場勘驗同時進行。是勘查所有犯罪現場採用的專門措施,是發現偵查線索、收集犯罪證據的途徑。訪問對象包括最早發現案件現場的人和報案人;事主和案件的目睹人;事主的家屬和親友;現場附近的知情群眾;其他了解案件情況和線索的人。訪問內容主要是發生或發現犯罪事件的時間和地點;何種情況下及如何發現的詳細經過;發現時現場的具體情況,當時採取了哪些保護措施;現場有無變動及變動的原因和情況等。作用在於為劃定實地勘驗的范圍和重點提供依據,使實地勘驗全面細致。現場訪問和現場勘驗後獲取的材料互相印證互相補充,為採取緊急措施提供重要線索,多方面發現偵查破案的線索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