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發票顯示超過離線開票上傳限定日期怎麼辦
目前國稅局對離線開具時間是有統一規定的,一般是不能超過48小時。超出後仍未上傳離線發 票信息,系統就會鎖死。
如果出現了鎖死的情況,請立即將開 票系統聯網,系統會自動上專已開發 票的信息,上傳完成後,系統後回歸正常的。
⑵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兩聯平堆式已經超過最大周期
你先看一下發票購入至今超一個月沒,如果超過你需要進行點擊---開票管理---驗舊繳銷,列印驗舊信息匯總表後,連同U盤一起去國稅發票發售窗口進行驗舊就行了。
通用機打發票顯示超過最大報送周期為三十天。
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⑶ 開發票時顯示發票開具失敗超過離線發票上傳截止日期是什麼意思
出現這個提示是因為開具的部分發票沒有上傳,未上傳的發票的離線時長或者離線總金額超過了規定,所以不能再進行開票操作,需要納稅人聯網,點擊「系統設置/參數 設置/手工上傳發票明細」,把未上傳的發票全部上傳之後,就可以正常開票。未上傳發票可以在「未上傳發票查詢」模塊進行查詢。
升級版開具發票時必須聯網開具,企業離線開具累計金額及時常有統一規定,超過後,需要將未聯網的發票進項上傳,上傳之後就可以繼續開具。系統有自動上傳的功能,企業也可以通過未上傳發票查詢,手工上傳,還可以通過發票修復功能進行未上傳發票上傳。
⑷ 遇到時發票開具失敗,超過離線開票上傳限定截止日期怎麼辦
目前國稅局對離線開具時間是有統一規定的,一般是不能超過48小時。超出後仍未上傳離線發 票信息,系統就會鎖死。如果出現了鎖死的情況,請立即將開 票系統聯網,系統會自動上專已開發 票的信息,上傳完成後,系統後回歸正常的。
⑸ 發票開具失敗 超過離線開票上傳限定截止日期是什麼意思
發票開具失敗,超過離線開票上傳限定截止日期的意思就是:你已經開具的發票,還有尚未上報送到稅務局資料庫的,超過了稅控設備設定的離線期限,需要打開開票軟體,報送發票信息後才可以開票。
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准,並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5)發票系統已超過最大上傳周期擴展閱讀
發票要建章立制;設置台賬;定期保存,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及賬冊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國稅機關查驗後銷毀。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專人保管;放在保險櫃內;設置領、用、存登記簿;取得的發票抵扣聯裝訂成冊。
已開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滿後報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未經批准,不得跨規定的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的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的發票出入境。
⑹ 認證進項發票明細未上傳且已超過可上傳日期怎麼辦
沒有認證的直接後果就是發票上的稅款不能在當期抵扣,好在數額不大,暫時把這部分稅款納上,下月再少繳就可以了。
在不超過認證期限(開具發票後的180天內)的任何一天都可以到稅務部門認證,認證以後,當月必須 抵扣,否則就抵扣不了了。發票可以隨時入賬。
因為你剛開始干,附上《增值稅發票使用規定》,有什麼問題看看就行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
頒布時間:2006-10-17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適應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需要,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宣傳工作,加強對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的培訓,確保新規定貫徹執行到位。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附件:1.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2.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3.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4.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5.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並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列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第四條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五條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後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附件1)。
第六條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後,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本規定所稱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的行為。
(一)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三)開票限額;
(四)購票限量;
(五)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六)開票機數量;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行;發生第二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發行。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准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製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本規定第八條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並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並作為記賬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在申報所屬月份內可分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本規定所稱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二條 因IC卡、軟盤質量等問題無法報稅的,應更換IC卡、軟盤。
因硬碟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不能正常報稅的,應提供已開具未向稅務機關報稅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原件或者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補采開票數據。
第二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繳銷其專用發票,並按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稱專用發票的繳銷,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在紙質專用發票監制章處按「V」字剪角作廢,同時作廢相應的專用發票數據電文。
被繳銷的紙質專用發票應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 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本規定所稱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
本規定所稱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無誤,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後與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一)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後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第二十七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重復認證。
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二)密文有誤。
本規定所稱密文有誤,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三)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後與明文不一致。
本項所稱認證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
(四)列為失控專用發票。
本規定所稱列為失控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二十九條 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4〕0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發〔1994〕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的通知》(國稅發〔1994〕0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0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0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2〕33號)同時廢止。以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⑺ 發票開具失敗,超過離線開票上傳限定截止日期是什麼意思
「開發票顯示發票開具失敗,超過離線開票上傳限定截止日期」就是原來已經開具的發票,沒有報送報稅務局資料庫,超過了稅務機關核定的離線日期,把開票電腦連網,等發票上傳完成後再開新發票,
⑻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已經超過最大報送周期怎麼回事
超過72小時了吧
就是上次開好的發票超過72小時沒有自動報送成功,就不能開具下一次發票
要等上次已開的發票全部報送成功才能繼續開
遇到這種情況,就不要關掉開票系統,保持連網的狀態下,自動報送成功後再關系統
⑼ 開發票顯示已經超過最大報送周期 請報送後再開票 是什麼意思
這說明未報稅,導致稅控發票開票軟體還在上一月份中,只有經過報稅後才能正常開具發票的;
如果能上網,直接在開票系統里做一下驗舊繳銷,然後下載一下發送結果就行了,如果不能上網,要把發票匯明細表和電子版的送到稅務局徵收大廳做一下驗舊繳銷,然後回來之後再讀一下報送結果就能開票了。
⑽ 通用機打發票顯示超過最大報送周期什麼意思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