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考將不再公布試題和參考答案,成績有異議怎麼辦
為適應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計算機化考試的需要,提高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題庫數量,司法部將不再公布試題及參考答案,考試試題或將在一定的考試年度內循環使用。客觀題實行計算機統一評卷,不進行分數核查。客觀題考試成績公布後,如考生客觀題考試無成績的,可以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分數核查申請。主觀題考試成績公布後,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司法部將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分數核查,並及時將核查結果通知考生。
㈡ 司法部模擬系統沒有答案嗎
司法部的模擬機考主要是為了讓廣大考生提前熟悉機考系統的流程,提前適應機考的考試形式,但是不具備查看答案和解析的功能。
㈢ 司法部客觀題模擬器有答案嗎
摘要 為便於廣大考生適應計算機化考試答題方式,熟悉計算機化考試答題要求,司法部發布2021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計算機化考試模擬答題系統,敬請關注!
㈣ 法考改革後,司法部不再公布試題和答案,法考客觀題有什麼特點
客觀題特點
重者恆重。法考所考查的仍是本學科最重要的知識,是一個法律職業人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在考點上與歷年高度重合。本學科最核心、最重要的知識點也必將是今後每年法考的重點。由於法考相比司法考試總體題量下降,雖然各科目的題目比重沒有特別大的變化,具體到每一科目的題目數量均會減少很多,重要知識點被考到的概率相比有所下降,但這不意味著備考可以放鬆。熟練掌握和運用重要知識點是通過法考的根本。
新增必考。2018 年、2019 年法考均注重考查新增新修法律法規。每年的新法新規也將是今後法考的重點考查對象,特別是一些重要法律制度的更新、修改,不僅會在各科目中考查,也可能出現在法學理論題中。
案例形式命題。以案例的形式考查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一個題就是一個案例,甚至每個選項是一個案例,客觀題中這類題目佔比明顯,這種考查方式,題目的難度更大。另外,法考客觀題考試的題目並不像司法考試那樣按照固定的科目順序排列,為防止計算機考試抄襲,法考的試題完全打亂順序,在這種情形下,大腦需要隨時自如地切換知識儲備,這一道是刑法題,下一道可能就是行政法題,無形中是對考生知識熟練度的考驗,要求能夠快速准確地分析出題目中的法律關系。
㈤ 最新規定的司法考試時間大概在什麼時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公 告
(第85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於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1.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
2.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統一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1日至25日。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http://www.moj.gov.cn)進行網上報名。
3.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7月1日至20日。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在上述期限內確定本地區的現場確認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4.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持工作、學習單位開具的證明可以在工作、學習地確認。
5、報名人員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文字試卷,在新疆、內蒙古、西藏自治區和吉林省報名參加考試。
(三)報名材料。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持護照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2. 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憑所在學校出具的證明報名,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
3.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報名人員,須提交戶籍證明復印件(列印版);報名表中所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致。
4.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發給准考證主證。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復審合格,生成准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自行從司法部網站下載。
二、考試
(一)考試時間。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9日、20日。具體為:
試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鍾。
試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鍾。
試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鍾。
試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鍾。
(二)考試內容、方式和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2009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准。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張試卷,每張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各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試卷四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相關內容。
(三)考試紀律。應試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和《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四)試題參考答案異議。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司法部將在9月21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在9月24日上午8時公布考試試題參考答案。應試人員對試題參考答案有異議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間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該網站"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異議專區"中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司法部將組織專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的意見,並在試卷正式評閱工作開始前提交"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研究、論證。經"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論證的參考答案為試卷評閱的依據。
三、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人員,在非放寬地方或者其他放寬地方報名、考試,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應當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試合格成績通知書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考試的復習與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依據《2009國家司法考試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司法部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託任何單位進行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五、其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報名人員可登錄司法部網站查詢。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事宜,按照司法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辦理。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http://www.moj.gov.cn/
㈥ 女友和媽落水先救誰 司法部公布答案的最新相關信息
司法部的題目是 52.關於不作為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兒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時,其父甲、救生員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為犯罪;
B.在離婚訴訟期間,丈夫誤認為自己無義務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過失的不作為犯罪;
C.甲在火災之際,能救出母親,但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親。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構成不作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幾口後將咖啡遞給丙,因擔心罪行敗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導致乙、丙均死亡。甲對乙是作為犯罪,對丙是不作為犯罪。
。本題中設定的情境是女友與母親同時被困在火災當中,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不得遺棄父母。甲對母親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而對女友則只有道義、情感上的「相助義務」,顯然,法定的義務要高於道義、情感上的義務。甲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構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親死亡的,構成不作為犯罪。甲對其母親的死亡不具有故意,其罪過形式屬於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輕信自己就出女友之後能夠再救出母親的主觀心態。但主觀方面如何,並不影響不作為的成立。如果將題目設定為「母親與妻子同時被困在火災之中」,抑或「由於甲的先行行為導致女友與母親一同被困」,或者設定成「甲為消防隊員前往火災現場救援」,則甲不論先救誰都不構成不作為犯罪。有考生提出異議認為,根據《消防法》第5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據此認為甲對其母親和女友具有同等位階的救助義務。實際上是混淆了「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和救人的義務。還有的考生認為,女友和母親的生命權是平等的,因此不管先救誰,都不應構成不作為犯罪。行為人即使救助的是陌生人,也不應當構成犯罪,在災難面前人人平等,不應當考慮先救誰而應當考慮能救誰,舍己為人是一種高尚的道德境界,不應當作為犯罪對待。雖然人的生命權益是平等的,但是先救誰,不是行為人的權利,而是義務。義務的來源有所不同,義務的位階應有高低之分,履行義務的次序應有先後之別。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義務沖突都強調「兩害相權取其輕」,只不過正當防衛主要是從權利的角度、緊急避險主要是從損害結果的角度,義務沖突主要是從義務的角度進行權衡。我國刑法理論界對義務沖突的研究不多,實踐中也鮮有案例,有些問題尚存在爭議。如果不履行高位階的義務造成的損害結果輕於不履行低位階義務造成的損害結果,義務人選擇履行低位階的義務以避免更嚴重的危害結果,是否阻卻違法?例如,為了避免女友被燒死而放任母親被燒成輕傷,這種情況雖然違反了救助母親的作為義務,但是挽救了他人的生命,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也不應當構成不作為犯罪。事實上,除了應考慮義務人有無義務以及權衡義務輕重以外,還應當考慮行為人有沒有履行義務的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德日刑法中的概念,是指根據具體情況,可期待行為人具有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適法行為的可能性,如果沒有這種可能性,即在社會一般人看來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包括不作為)是別無選擇的,那麼其行為就不具有可譴責性。期待可能性是一種超法規的阻卻責任事由。「法律不強人所難」,如果在當時的情況下行為人雖然有義務救人,但出於害怕自己葬身火海的顧慮,而沒有勇氣闖入火場去解救母親和女友,其不作為雖然違法,但因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這就可能出現一定的矛盾,行為人奮不顧身救出一個人而未救另一個人,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而行為人貪生怕死誰都不救,則因阻卻責任而不構成犯罪。實踐中,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情勢之下是否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來具體把握行為人有無期待可能性。從D選的表述來看,甲在火災之際,能救出母親,但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親。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包括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甲構成不作為犯罪。也就是說,甲的行為既不符合緊急避險,又具有救母的期待可能性的情況下,應構成不作為犯罪。
㈦ 司法考試報名的詳細流程
1、打開網址進入報名系統
2、閱讀2020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做出考試相關承諾「本人確認」,「開始報名」。
3、選擇報名地,填寫證件信息,閱讀報名地公告
4、閱讀報名地公告
5、填寫基本信息、學歷信息、通訊信息、安全信息
提醒:申請享受放寬政策人員,須具有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戶籍。網上報名時,應上傳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電子照片。
6、確認電子照片
7、按流程填報報名信息,待工作人員確認電子照片後,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考試費則報名成功。
㈧ 2015年司考卷三56題答案
甲拾得乙的手機,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丙並交付。丙把手機交給丁維修。修好後丙拒付部分維修費,丁將手機扣下。關於手機的佔有狀態,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乙丟失手機後,由直接佔有變為間接佔有
B.甲為無權佔有、自主佔有
C.丙為無權佔有、善意佔有
D.丁為有權佔有、他主佔有
【正確答案】 BCD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是一組對詞,有間接佔有人存在,才可談直接佔有人。因此,乙丟失手機之前,乙就是手機的佔有人,無所謂直接佔有和間接佔有的問題。另外,乙丟失手機之後,其對手機的佔有就喪失了,其既不是直接佔有人,也不是間接佔有人。
選項B正確。無權佔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如拾得人對於遺失物的佔有。因此,甲為無權佔有。自主佔有,是指以物屬於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佔有。甲對拾得物以所有的意思進行佔有,因此,甲為自主佔有。
選項C正確。拾得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取得該手機的所有權。丙對該手機的佔有亦為無本權的佔有,即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是佔有人不知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丙對「手機為甲拾得」該事實不知情,其對手機的佔有為善意佔有。
選項D正確。丁依維修合同佔有手機,丁對該手機的佔有為有本權的佔有,即有權佔有。丁對該手機的佔有無所有的意思,為他主佔有。
【提示1】本題司法部當年公布的答案是ABCD,但根據相關理論,網校認為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CD.
【提示2】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權例外,即對遺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2013年卷三單選第9題考過一道類似的題目,但當年官方公布的答案的觀點是「對遺失物也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權」,今年此題官方公布的答案給出的觀點是對以往觀點的一個更正。
㈨ 司法考試有什麼用
律師資格考試已被司法考試合並,現只有每年一次的司法考試。司法考試由司法部組織,做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必須通過國家的司法考試。報名時間基本是每年的4月份,也有通知改動的。參加考試的資格必須是本科以上學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
第 44 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
《檢察官法》、《律師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現就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報名
(一)報名條件
1. 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台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其學歷經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方式分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
1.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網上預報名時間為6月1日至20日。實行網上預報名地區的報名人員可在上述期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http://www.legalinfo.gov.cn)進行網上預報名。各地是否實行網上預報名,由省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並公告。
2.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報名時間為7月1日至20日 。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須在上述期間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不實行網上預報名地區的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報名。
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可以在工作、學習地報名。戶籍在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在非放寬地區或其他放寬地區報名、考試的,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報名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確定具體的現場報名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三)報名材料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人員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並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准確地填寫後,在報名時提交審驗;不能提前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點領取並填寫報名表;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可列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報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3. 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持港澳台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報名時採用數碼照相的方式攝取照片。
5.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審驗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准考證。
二、考試
(一)考試時間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7日、18日。具體為:
試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鍾。
試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鍾。
試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鍾。
試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鍾。
(二)考試內容、方式和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份試卷,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含法律文書寫作)。各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三)試題參考答案異議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准。
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結束後,司法部將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及參考答案。應試人員對試題參考答案有異議的,可自試題、參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間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該網站「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異議專區」中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司法部將組織專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的意見,並在試卷正式評閱工作開始前提交專門成立的「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研究、論證。
三、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執業證,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考試的復習與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依據該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機關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託任何單位進行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五、香港、澳門居民報名參加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宜
為方便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司法部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的建議,自2005年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考區、考場,舉行國家司法考試。
在香港和澳門設立考區、考場、舉行考試,主要是指:分別在香港、澳門接受香港、澳門居民的報名、收取考試費用,分別在香港、澳門選擇設立考場,組織考試等具體工作。有關考試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報名人員資格的審核、考試試卷的命制和評判、考試成績的發布和考試合格標準的確定等,仍按司法部的統一安排和要求進行。在香港和澳門設立考區、考場、舉行考試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可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安排香港、澳門的有關機構承辦。
根據修改後重新公布的司法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和香港、澳門居民的具體情況,有關報名考試具體事項為:
(一)報名條件
1.身份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
為確認報名人員的上述身份,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分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提交以下證件及復印件:
(1)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特別行政區護照。
(2)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證明。
報名時,上述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後即行退回;復印件由受理報名的機構留存。香港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中國委託公證人名單可向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協會查詢;澳門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2.學歷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證明。已經完成學業但由於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憑所在院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認證。經學歷認證後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申請報名,但報名時須按要求作出相關承諾。
為方便香港、澳門居民辦理學歷認證事宜,報名開始前,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將採用適當方式集中受理報名人員的學歷認證申請,具體安排請參見該中心網站(中國留學網,網址:http://www.cscse.e.cn)。報名時,須提交符合上述規定的有效證件和復印件。學歷證書原件、學歷認證證明原件經現場審驗後即行退回;復印件交受理報名的機構留存。
(二)報名地點與方式
在香港、澳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應當在香港、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具體報名地點和時間另行通告。
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門報名,也可以在內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在內地報名的,須提交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證明。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對港澳居民不實行網上預報名。
(三)考試地點
在香港報名的,在香港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本地考場參加考試;在澳門報名的,在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本地考場參加考試。
在內地報名的,在內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四)其他事項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使用簡體漢字印刷,香港、澳門應試人員在填寫本人信息和答題時,可自行選擇使用繁體漢字或簡體漢字。
有關香港、澳門居民參加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其他相關信息,應試人員可登錄司法部網站獲取。應試人員對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可直接向香港、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咨詢。
六、其他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事宜,仍按司法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參考資料:http://www.legalinfo.gov.cn/moj/sfkss/2005-05/24/content_1389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