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訪對單位的通報批評影響大嗎
法律分析:通報批評一般不會有太大的影響,通報批評屬於警告類行政處罰,是最低級別的處罰。通報批評在運用中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在工作生活中因個人原因出現錯誤或影響不好的事件,但造成的影響較小,單位或組織對行為人進行通報批評,希望行為人在監督下改正自己的錯誤。通報批評屬於一種對於責任的追究形式,是包含在了行政處罰的范圍之內的。通報批評具備行政處罰構成的基本要件。
通報批評與警告存在著如下區別:
(1)、警告處罰適用范圍廣泛,既可適用於自然人,也可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而通報批評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形式則只適用於違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不適用於自然人。
(2)、處罰內容不同,即損害的權益不同。警告主要是對被處罰人在精神上造成一定損害,而通報批評則是對被處罰人的榮譽或者信譽造成損害。
(3)、形式不同。二者雖然都是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但通報批評則是通過報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公布的,造成的影響大;警告則只是以警告處罰書的形式下達給本人或只在很小的范圍內使人知曉。
(4)、處罰程度不同。通報批評由於其造成影響的范圍廣,因而其處罰程度比警告處罰重。
(5)、處罰方法不同。
Ⅱ 如何完善和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切實抓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認真處理群眾來訪、來信、來電反映的各種問題,有效預防和及時化解群體性事件,妥善處置各類信訪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經局黨委研究特製定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圍
1、值班人員上班時間不在崗和上班時間手機關機造成無人接聽電話的。
2、值班人員接聽電話後,不向值班領導報告或不安排服務的。
3、信訪工作人員對所接手信訪件不認真處置,造成情況惡化的。
4、信訪責任人不聽從信訪領導小組指揮安排的。
二、追究內容
1、發生上述情況原因。
2、值班領導應承擔的責任。
3、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三、追究辦法
1、值班人員不按時到崗或電話無人接電的,發現一次扣除年度工作責任制考核評分0.5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按黨紀、政紀處分。
2、信訪工作人員對所接事項不報告值班指揮或不安排服務的,扣年終考核評分1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規定追究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的相關責任。
3、信訪工作人員不服從值班指揮調度或不認真處置所接信訪件,未造成後果的扣相關責任人員年度考核分各1分,不及時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扣相關責任人年度考核分1.5分,並依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4、不聽從信訪領導小組安排,未造成後果的,扣相關單位年度考核分1分,並通報批評;造成後果的,扣相關單位年度考核中的信訪工作部分全部分數,並依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四、信訪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形式
對不重視信訪工作,工作被動,造成群眾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和重復上訪的,追究單位及領導責任。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和黨紀、政紀處分。
五、信訪工作重點管理
對在信訪工作考評中排在後兩名的單位或部門,將實行重點管理。在重點管理期間,對該單位及領導在評選先、優、模方面予以一票否決,重點管理期間時限每次為半年。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的黨政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1、對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預案和應對措施,致使群眾越級到縣、鄉或省、市集體上訪的;
2、群眾越級到縣、鄉或省、市上訪,責任單位領導接到勸返接領通知後行動不迅速,造成上訪人員長時間滯留上級黨政機關,纏訪、鬧訪,造成不良影響的;將群眾接回後,不及時認真處理,不按期給群眾答復,導致群眾再次越級上訪的;
3、對應當由黨政領導或責任人包案處理的重大信訪案件,不明確包案領導或不及時認真處理,導致群眾越級上訪的;
4、對本單位老上訪戶的穩定、控制措施不落實,致使上訪人長期到縣、鄉或省、市纏訪、鬧訪的;
5、在信訪工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中不達標,被列為重點村、單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責任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向局黨委做出檢查:
1、對群眾反映的符合法規、政策應當解決的問題,因工作失誤,處置不當,導致50人以上重復到縣、鄉上訪,30人以上越級到市上訪,或10人以上越級赴省上訪,或5人以上越級進京上訪,發生沖擊、圍堵黨政機關,長期滯留,攔截車輛,堵塞交通等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2、群眾發生越級上訪後,責任單位黨政領導不按規定 時限趕赴現場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致使上訪群眾沖擊、圍堵黨政機關,長期滯留,攔截車輛,堵塞交通等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3、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按政策規定給予解釋,而是上交矛盾,引發群眾到縣、鄉集體上訪的;
4、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信訪問題,不及時上報信息,不及時妥善處理,造成重大影響的;
5、對群眾的無理要求或過高要求,亂開口子,亂表態,作無原則讓步,造成工作被動或引發連鎖反應的;
6、不顧大局,以單位和個人利益為目的,不顧群眾的根本利益,引發矛盾糾紛,造成群眾越級到縣、鄉或省、市上訪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實行誡勉談話:
1、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無序越級上訪較為突出的;
2、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無動於衷、敷衍塞責、處理不妥,導致矛盾激化,發生嚴重的異常信訪行為或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3、群眾集體上訪後,對黨委政府的處理意見不落實,造成群眾重復上訪的;
4、對本單位重大、異常信訪問題或老上訪戶工作不力或處置不當,引發群眾越級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應當解決而且有條件解決而不解決,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
2、對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重點信訪案件,拒不查處,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領導機關的;
3、拒不執行省、市、縣、鄉對重點信訪問題處理決定的;
4、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信訪人或被控告人、被檢舉人賄賂的;
5、扣壓、篡改信訪材料,或將控告材料內容泄露給被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的;
6、打擊報復或迫害信訪人的;
7、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十、被通報批評的村或單位,從通報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為信訪工作先進集體;被通報批評的領導幹部和直接責任人從通報之日起12個月內取消各類評選先進個人的資格;被責令作出檢查的黨政領導幹部,從作出檢查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參加局黨委表彰先進個人的評選。
Ⅲ 村幹部處理村民矛盾糾紛不公正怎麼辦
村幹部處理村民矛盾糾紛不公正,可以到公安部門舉報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村幹部處理村民矛盾糾紛不公正,這種行為可能會構成濫用職權罪。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許可權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許可權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首先,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許可權,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的職務許可權沒有任何關系,則不屬於濫用職權。其次,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於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於濫用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Ⅳ 因單位無辜冤枉了好人,如何寫撤銷通報批評的文件
關於撤銷對某某某同志通報批評的通報
本單位各部門:
現已查明,某某某同志涉嫌偽造領導簽字一事並不存在,是受他人誣陷所致。為體現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經領導研究決定撤銷某年某月某日對某某某同志的通報批評(附文號),恢復名譽,同時補發該月的獎金。對於誣陷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特此通報。
(公章)年月日
抄報抄送(當時通報批評報送的部門,如沒有則不發)
Ⅳ 農村黨支部大會討論黨紀處分難問題如何解決
黨員觸犯了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時,必須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但目前農村違紀黨員處分討論大會召開難、形成決議難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很復雜,既有主觀認識和意願上不願召開等因素,也有客觀上外出黨員多、黨員難召集等因素。
黨內有關法規規定,除極少數特殊情況外,其他違反黨紀的案件都必須經過其本人所在的支部大會討論這個法定程序。針對當前農村黨支部大會討論黨紀處分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探索和創新農村黨支部大會討論黨紀處分的方式方法:
一是實行黨紀處分公示制度。2008年中央紀委、監察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將「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處理」作為農村基層黨務公開的一項主要內容。隨著各級黨務公開工作的逐步深入,可以探索實行黨員違紀處分公示制度,特別是對於部分村級不穩定、群眾關注度高的村,在討論處理違紀黨員的問題前,在將黨員處理程序予以公開的基礎上,可以將黨員的違紀情況予以適當公開,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同時,強化群眾對違紀黨員處分問題的監督,促使黨員嚴格按照處理程序研究討論對違紀黨員的處分問題。
二是針對黨員難以召集的問題,實行黨員處分徵求意見制。當前部分農村外出黨員或年老體弱黨員較多的問題較為突出,很難召開全體黨員大會。對此,建議徵求包括外出黨員、年老體弱黨員在內的本支部黨員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意見,將這部分黨員作為有效黨員人數,然後按照多數黨員的意見形成決議,最後落實對違紀黨員的處分程序。
三是針對黨員大會難以形成決議的問題,實行票決制。一方面做好召開黨支部會前准備工作,可在召開黨支部會議前先召開支委會議,必要時吸收黨小組長參加,通報案情,學習相關黨紀條規,並據此分別發言表態,最後討論達成共識;在召開黨支部會議時,讓所有黨員重新學習與案情相關的黨紀條規,引導黨員正確行使權利、發表意見,保證黨員大會的正常召開和決議的形成。另一方面,探索實行黨員處分票決制,在召開支部大會時,先通報案件情況,組織學習有關處分條例,充分聽取受審查人的申辯意見和其他黨員的意見,然後對違紀黨員的處分進行無記名投票,現場公布結果。
四是針對因信訪穩定等原因不願召開的,實行上級派員參加或黨員辯護制度。對個別信訪問題嚴重或情況復雜的村,由上級黨委、紀委派員參加,也可邀請黨風黨紀監督員、違紀黨員所在黨支部負責人、部分黨員以及違紀黨員本人參加。對於被審理對象有訴求的,可以組織實行審理助辯、邀請其他黨員辯護等方式,充分聽取和採納不同意見。對確實無法形成決議的,必要時可以由所在黨委或上級紀委按照有關規定,直接作出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決定,以維護黨紀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作者單位: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紀委、監察局)
Ⅵ 如何發揮信訪工作的優勢
信訪工作是黨和政府信訪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解決好民政信訪問題就是解決上訪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是黨和政府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體現。新時期,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加快、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轉型的加劇,民政信訪工作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動向,應引起關注。因此,積極研究新時期民政信訪工作的新情況、新特點,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的發生,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准確把握新時期民政信訪工作的規律性
通過對這些信訪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國正步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民政信訪工作的對象、內容、環境等也顯現出許多新的特點。
一是信訪對象隨社會階層結構深刻變化日趨增多。民政信訪工作的主體由過去的貧困戶、老弱病殘為主,逐步擴大到城鄉低保邊緣戶、軍隊退役人員、改制企業下崗職工、流浪困難人口、婚姻服務對象、危房改造戶、社會組織法人以及對村(居)委會換屆選舉不滿意的村(居)民等。
二是信訪訴求隨利益格局深度調整日趨復雜。除了要求救濟等傳統訴求外,信訪內容基本涵蓋了基本民生的方方面面,如困難群眾大病求助、優撫對象醫療難、退役士兵安置困難、村(居)民自治矛盾等,上訪人反映的問題絕大多數都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又強,處理起來感到難度比較大。有的上訪群眾要求解決問題,不達目的不罷休,行為激烈的鬧訪、纏訪、突發信訪時有發生。還有少數來訪對象無理取鬧、糾纏不休,更有甚者辱罵、威脅信訪工作人員,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三是信訪壓力隨重要時點逼近日趨增大。在黨和國家或省、市召開重大會議或舉行重大活動的敏感時期,在春節、「八一」、國慶等重大節日、紀念日臨近之際,部分上訪對象想藉此時機引起政府、領導對上訪問題的重視並以此施加壓力,信訪量較平時相對增加和集中。同時,春耕前或秋收後的農閑季節,信訪量也相對增多。四是信訪影響隨網路傳播日趨擴大。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全面普及應用,計算機網路已經成為信訪人實施上訪和信息傳播的重要載體,少數信訪人通過在互聯網上發布信訪信息,藉以擴大它的影響面和范圍,在社會上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力和輻射力。
二、切實增強新時期民政信訪工作的針對性
對於存在的各類民政信訪問題,必須分類處理,標本兼治。
一是針對弱勢群體的普遍需求,增強民生保障覆蓋面。群眾來信來訪主要原因還是少數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做好民政信訪工作,必須從解決民生問題入手,逐步建立基本公平和適度普惠的城鄉一體化社會救助體系,從制度上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條件,才能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信訪,維護社會穩定。如積極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統籌考慮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物價指數諸因素,適時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逐步提高城鄉低保覆蓋范圍。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醫療救助、五保供養、流動困難人群救助管理制度,及時緩解困難群眾突出性、暫時性困難。
二是針對特殊群體的特定訴求,提高政策落實執行力。涉軍人員的信訪問題一直是民政信訪工作的重點,必須堅持把不折不扣地落實各項優撫政策作為化解涉軍信訪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全面落實優撫對象撫恤優待政策,完善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自然增長機制,確保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隨經濟增長而同步提高。要認真落實殘疾軍人醫療待遇,全面建立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不斷提高患重大疾病一次性補助、住院補助等補助標准。要認真落實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政策,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政策扶持就業、培訓促進就業與重點安置、自謀職業、推薦就業相配套的城鄉一體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要根據本地經濟增長水平,適時提高自謀職業補助標准,促進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和市場就業,提高退役士兵的就業率。
三是針對個別人員的無理要求,把握依法照規的原則性。纏訪和鬧訪雖然占信訪總量不多,但一直是民政信訪工作較為棘手的難題。解決好此類問題,必須嚴格執行信訪工作程序,不斷完善安撫和處罰機制。對一般纏訪對象,要堅持依法按程序辦事,因政策原因不能解決的,耐心細致做好解釋疏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求他們依照有關規定開展信訪活動。對少數無理上訪群眾和個別人員無理要求,要堅持原則,做到不遷就、不違背政策、不亂開口子,適當採取公開咨詢、陪訪、邀請法律專業人士以及當事人近親屬參與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促使當事人息訪。對個別上訪人員的違紀違法和極端行為,要依法及時予以嚴肅處置,不能因為遷就少數人,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
四是針對重要時點的有意告求,保持防患未然的預警度。做好民政信訪要立足預防信訪,堅持把信訪排查放在重要位置。要認真分析信訪重點、特點和特殊時段,積極探索信訪工作規律,提高工作的預見性。對重點時段、重點地方、重點人群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要提前開展專項集中排查,及早做好應急處理准備工作,力求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製得住、處理得好。對赴省進京和有越級非正常上訪苗頭的人員,要重點防控,及時掌握動態情況,堅持做到嚴防死守,盯死看牢,盡可能把問題和矛盾解決在基層、消化在萌芽狀態。
三、突出提高新時期民政信訪工作的實效性
新時期民政信訪工作呈現出新的規律,擔負著新的使命,必須轉變觀念、深化認識、創新思路。
一是要堅持以防為主,變被動接訪為主動查訪。要暢通信訪渠道進行查訪,通過開通信訪電話、電子信箱、市長熱線網路回復系統和手機簡訊平台,使普通群眾可利用電話、互聯網、手機簡訊進行即時信訪,及時有效了解民政服務對象訴求,提高信訪的便捷性和信訪辦理的透明性,減少群眾來信來訪時間和成本。要重心前移進行查訪,開展經常性的「察民情、護民利、解民難」走訪活動,對城鄉孤老低保對象、老復員軍人、企業殘疾軍人等重點信訪對象定期進行走訪慰問,對他們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積極下功夫進行排解,努力化解他們生活、住房和治病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對一時解決不了的困難耐心地向他們解釋政策,說明情況,贏得他們的理解,確保這部分人思想穩定。
二是要堅持以人為本,變群眾上訪為部門下訪。群眾來上訪,都想找領導。針對來訪群眾的心理需求,要實行領導幹部接訪、普通幹部下訪制度,各級民政單位要堅持領導班子成員信訪接待日制度,向社會公開信訪接待日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接訪領導,定期接待上訪群眾,批閱群眾來信。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和5人以上的群訪時,要由局領導接自接訪,受理群眾訴求,充分發揮信訪接待日的「窗口」作用。要積極開展基層調研活動,各級民政幹部要主動到縣區、鄉鎮和有關部門進行調研分析,開展面對面的溝通交流,督促鄉鎮、部門認真及時解決有關熱點信訪問題,降低上訪率。
三是堅持以情服人,變一次結訪為跟蹤回訪。本著「群眾信訪無小事」的原則,對於每位來訪者,民政幹部要做到換位思考,真正為來訪者排憂解難。要加大初訪調處力度,對來訪者熱情接待,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對合理的訴求要切實給予解決,對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講清政策,對不合理的要搞好教育、疏導和說服,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初訪。要加強跟蹤回訪力度,對經初訪調解處理完結的信訪案例,做好定期不定期跟蹤回訪,適時了解信訪人的思想動態,防止重復上訪,並建立信訪檔案,加強排查,防範未然。對由於種種原因一時解決不了的,如「三老」對象的「三難」問題,退伍軍人安置遺留問題,在初訪調處的基礎上,定期實行回訪,及進掌握信訪人動態,聽取反饋意見,做好解釋工作。對轉交給有關單位辦理的信訪案件也要及時跟蹤、協調、催辦,了解進展情況,促使問題得到真正解決。
四是堅持以事定責,變越級上訪為屬地息訪。要強化信訪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各市縣區民政局長和局屬窗口單位「一把手」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本單位的民政信訪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形成逐級抓、逐級負責的工作機制。要嚴格責任追究。對調處信訪問題不負責,處置不得力,群眾不滿意的相關負責人和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因責任、措施不落實、瀆職失職引發信訪問題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做出處理。要加大信訪督察的力度。對交辦、轉辦給單位的重要信訪事項,要按時回報結果,對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要集中力量,採取聯合調處、個案督辦等形式著力解決,推動信訪突出問題的落實。
Ⅶ 信訪條例對反映情況不屬實的有什麼規定對信訪人員有什麼處罰嗎、
《信訪條例》對信訪反映情況不屬實的規定和處罰:
第十九條規定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Ⅷ 對村委會決定不服的怎麼辦
對村委會的決定不服可以先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反映,如果還得不到解決可以再向區縣政府反映,再不行就去市政府信訪辦,要一級一級的反映,才符合程序,理論上應該沒有問題,如果還不行,就藉助媒體曝光,曝光率越大越好。同時也可以將村委告上法院
Ⅸ 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領導責任是什麼
所稱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時,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詳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Ⅹ 通報批評應該由誰來決定
你好;你說的情況現在正是重視的工作態度事情,你可以再找醫院溝通此事,要是醫院還是堅持錯誤的做法,你可以向你們醫院的上一級單位去評理,要是還是不能得到糾正你可以向媒體、向互聯網等公布此事來聲張正義。當然這些全是你的一面之詞,真正的情況還要看事實。你說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