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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培訓合格證書或培訓記錄

發布時間: 2022-06-28 20:41:56

Ⅰ 培訓機構如何給合格人員信息及時上報

一般會採取填報的形式。
即填表格,會自動保存,審核通過後會有負責人記錄,然後發通知給合格人員,注意查收消息。

Ⅱ 企業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在哪培訓啊

1.一般政府要求企業安全培訓的,都是企業組織培訓和,安監局派人監督考試,合格的由安監局發培訓合格證書。
2.如果是企業自行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的,完全由企業自行負責培訓和考試,企業自己發合格證書。

Ⅲ 生產安全培訓記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督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第四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四個等級。
一級、二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審批、頒發;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第六條 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市(地)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一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並且經國家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10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二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8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經國家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四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一、二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三、四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頒發證書的機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對安全培訓機構及其教師的考核發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六條 安全培訓應當按照國家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監督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局組織制定。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十七條 國家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2年組織一次優秀教材的評選。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優秀教材。

第十八條 國家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所轄區域內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安全培訓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准或者指導性標准收費。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安全培訓的考核應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准、分級負責。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由國家局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考核;負責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考核;負責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培訓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二十五條 接受安全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和上崗證的式樣,由國家局統一規定。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需延期或者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或者復審手續。復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不再復審,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證書。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一)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二)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
(三)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安全培訓機構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評估檢查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

Ⅳ 安全培訓合格證是什麼

具體如下:

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安部經理、保衛科(處)長、專(兼)職消防專干、專職、義務 消防隊員、重點部位和場所的安保人員需要有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才可上崗。

一、辦理《消防培訓合格證》的方法具體如下:

去當地公安局申請,而且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專業機構培訓合格。

二、需要帶上的消防安全培訓證書辦理材料:

1、培訓合格證復印件。

2、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表。

3、受理消防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

4、考試通知書。

5、合格證申請。

6、身份證復印件。

7、消防安全知識培訓證明。



(4)上傳培訓合格證書或培訓記錄擴展閱讀:

消防安全培訓主要是對圍繞火災基本常識、火場逃生自救、居家防火要點、火災隱患自查自改等內容開展深入細致的講解。

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三點要求:

一、全面落實單位內部消防安全責任制,網點負責人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盡職盡責,履職到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細化人員職責分工;

二、增加單位內部火災隱患排查頻次,做到隱患及時發現,整改刻不容緩;

三、每日開展消防安全提示,尤其是電動車規范停放充電的安全提示,並利用單位內部會議時間進行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實現外賣從業人員消防安全宣傳全覆蓋。


Ⅳ 您好!可以發一份安許培訓教育計劃、記錄及考核合格證明樣版給我嗎44548878

不好意思,我這只有一般的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和一些培訓課件,你說的考核合格證明樣板我沒有啊,幫不到你了,不好意思啊

Ⅵ 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怎麼考

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不需要考,只要在鐵路集團組織的上崗資格性培訓中合格即可獲得。

《培訓合格證書》包含兩類培訓:資格性培訓(含工班長資格培訓)和適應性培訓。

職工經資格性培訓合格後,予以填發《培訓合格證書》中的「資格性培訓合格證」,工班長經任職資格培訓合格後,予以填發《培訓合格證書》中的「工班長培訓合格證」,職工經適應性培訓合格後,在《培訓合格證書》中的「適應性培訓考核記錄」中予以記載。

《培訓合格證書》的發放范圍:

從事專業技能工作的所有從業人員(含各行車崗位人員、直接為運輸服務的後勤崗位人員、勞務派遣工)均屬發放范圍。

Ⅶ 如何辦理《消防培訓合格證》

消防安全合格證申請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築物的公眾聚集場所,還應當提交與其他單位之間簽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協議復印件。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實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驗收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7)上傳培訓合格證書或培訓記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Ⅷ 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培訓教育計劃、培訓考核記錄及考核合格證明材料)

培訓計劃發給你了,培訓考核記錄就是弄個培訓考勤表或者簽到表就行,合格證明材料可以做份試卷,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一下考試,或者直接現場操作,進行考核打分也行,我這沒有現成的,沒法發給你

Ⅸ 建築業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有哪些材料 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培訓教育計劃、培訓考核記錄及考核合格證明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二、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