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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調查訪問的難點

發布時間: 2022-06-19 18:54:54

Ⅰ 故意傷害案件證據審查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的動機多種多樣,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雙方當事人因矛盾、糾紛、積怨引發的斗毆而導致傷害。一旦處理失當,極易引發當事人上訪,影響警民關系,損壞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形象。因此為有效減少信訪,切實做好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在查處傷害案中就應著重注意以下問題:
一、正確區分傷害案件的分類、立案標准及受理機關
傷害案按侵害人主觀心理狀態,可以分為故意傷害、過失傷害。按照傷害後果即傷害程度,可分為輕微傷害、輕傷害、重傷害、傷害致死四種。其中傷害後果是區分不同傷害案件的基本標准,也是適用法律及決定法律責任、處罰幅度的主要依據。
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同時規定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所有故意傷害案件均應當由公安機關受理。只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注意故意傷害案件的查處難點
由於傷害案件大多數是由於雙方因矛盾、糾紛、積怨引發的斗毆而導致的傷害。斗毆的雙方及發案時的見證人大多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加之醫院本身需要創收、盈利,導致取證工作中存在許多難點。
一是調查取證難。部分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對公安機關警的調查取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有的甚至知情不報。有些證人本身就與斗毆的一方有一定的親屬關系,存在怕得罪人的心理,思想有顧慮,不敢作證或有意在證詞中對主要部分含糊不清。違法者為了減輕、逃避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意迴避問題不講真實情況。受傷一方為了能懲處違法一方的行為誇大其詞。有的雙方多人參與的打架斗毆案件,受傷一方有意把主要致傷人說成是對方家中的主要人員,希望公安機關能處罰對方家庭的主要人員。如在兩個家庭近十人參與的群體性打架斗毆事件中,甲方一人被乙方的數名未成年男子當場用鋤頭打死,甲方為使乙方一名在某中學教書的女子受到懲罰,故意將用鋤頭打人的說成是女教師。
二是查清用於治療傷病的費用較難。部分受害人存在小傷大養,小病大治,不應住院的住院治療,病情痊癒該出院的仍不願出院。有的受害人入院後進行多項高價檢查,亂用高價葯,亂開非治療葯,有的還借受傷治療之機醫治其原有的疾病。造成受傷者的醫療費用高。在受理的案件中,有的僅是被打一拳,形成表面紅腫,就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4千餘元。曾有一例輕微傷害案件,醫療費用高達1萬余元。經到醫院調查,受傷者的病歷、處方,其絕大部分用葯是治療糖尿病及大量的高檔抗菌消炎類葯。
三是雙方矛盾尖銳,互不相讓,賠償費用難予調解。傷害案件中大多數受害一方要求過高,得理不饒人,傷害一方不願進行賠償。有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反正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對受害人根本不願意進行經濟賠償,有的是傷害一方本身生活困難,沒有能力賠償醫療費用。
四是少數傷害案件責任難定。特別是多人參與的傷害案件,互有責任。互有傷情,重傷、輕傷、輕微傷互相交叉,雙方都有自己的道理、互不服氣。部分傷害案件查證清楚的難度較大,個別故意傷害案件甚至根本無法查證清楚具體的致傷行為人。
三、認真做好故意傷害案件的先期處置和調查工作
(一)在接到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迅速搶救受傷人員,對發案現場進行勘查,提取固定痕跡物證,並進行現場調查訪問,獲取違法犯罪的線索,查找現場目擊證人,全面了解情況。
及時詢問受傷人員,問明受傷的全過程及受傷害的具體情況。及時進行活體檢驗及拍照。對現場目擊證人和受傷人員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或違法人員進行訊問,對確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採取強制措施。
在做好取證工作的同時,可以簡單向當事雙方介紹辦案程序和相關法律規定,爭取得到支持和理解,避免當事雙方因不滿警方的前期處置措施立即進行上訪。
(二)調查故意傷害案件按如下要求進行。
一是故意傷害案件起因的證據,包括受害人與違法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宿怨,傷害行為發生時雙方存在的矛盾,引起傷害行為的直接誘因,傷害行為是偶然突發的,還是有預謀、有準備的;二是有關傷害後果情況的證據,即法醫鑒定結論;三是證明傷害手段及方法的證據;四是證明違法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面的證據;五是醫療機構方面的病情證明;六是證人證言。收集審查證據時應注意證據的真實性、充分性、一致性。所有應當作證和可以作證的人要盡量全部收集,關鍵性情節應要求不同的證人重復陳述,證人證言要能夠得到多方面的印證,並與全案的證據相互印證;七是對提取的物證進行辨認、鑒定,不能因有口供就嫌麻煩,不做此項工作。
只有全面仔細收取故意傷害案件的各方面的證據,才能在傷害鑒定結論作出後,依照法律規定,追究責任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Ⅱ 民警找到意外失蹤人員後會調查訪問些什麼內容呢

警察找失蹤人員,根據情況,當然會問一下大概情況,然後等對方平復後再詳細詢問。

Ⅲ 如何提高治安管理警察的素質和能力

要加強學習,提高素質。要充分把「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融會貫通,有機的運用到公安工作中來。對於紛繁復雜的矛盾和問題,只有具有良好的素質,靠學習養足底氣,靠創新昂揚銳氣,靠嚴管樹立正氣,才能大膽面對、主動觸及、及時化解。派出所民警應該把學習擺在重要位置,學理論、學政策、學法律、學技術、學與群眾打交道的方法藝術。通過學習養足底氣,工作起來就能得心應手。

要擺正位置,更新觀念。「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要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心裡時刻裝著群眾,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與群眾建立魚水深情。要多走訪群眾、多和群眾說話談心、會運用彈性工作時間制,騰出時間與群眾面對面,為群眾解決好實際困難和問題。

Ⅳ 警察破案的根據,詳細一點

偵查破案的一般程序與方法

現代刑偵的專業分工越來越細,涉及學科門類眾多,其操作程序不但受犯罪特點、偵查工作自身特性規律的影響,也受到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很大制約,頭緒實在繁多。但是大體了解一下總會對自己的偵探事業有所幫助,最起碼不會在遇事時方寸大亂

現代刑事偵查不但在具體方法手段上越來越多地加大了科學技術的成份,其操作程序、規則也大量地借鑒了系統工程理論、決策學、認知科學、對策論的一些前沿成果(雖然這些在我國還不明顯,但也能看出一些端倪),而且由於刑事偵查究其本質是一種從事後去追溯事前,由結果去發現原因,由事件發掘出人的一個過程,其推理模式是回溯式的,其方法是不斷逼近目標真理的假說驗證排除法,其面臨的主要困難也就是如何從紛繁蕪雜的表象下發現事物的內在聯系,如何把一個個支離破碎、真假難辨的線索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地形成一個較完整的、有關於犯罪的性質、動機、過程、手段、嫌疑人特徵的假說體系!(類似於情報分析中的綜合拼塊方法)

一、基於此,從認知過程的邏輯角度而言,以一般典型案例的偵查為例(指須綜合運用多種偵查措施、手段的專案偵查),其一般程序如下:

1、初步了解案情-----即弄明白到底出了什麼事,具體說來就是對案件的下列要素作一個基本的了解:究竟是在何時、何地、由何人基於何種目的、動機使用何種工具對何種目標造成了何種後果。簡稱為案件的「七何要素」。這「七何要素」並不是一開始就能弄得很清楚,但它卻是我們分析認識案情的方向,我們一切的工作都應當以其為目標。

2、初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線索,如現場痕跡、遺留物品、被害人基本情況、作案手法工具特徵等,其主要方式是:

a、現場勘查:通過細致地發現、提取各種現場痕跡、遺留物證,加之廣泛地運用科學手段,盡量獲取有關犯罪過程、手段、工具、作案人個人體貌(身高、長相、血型、指紋、聲紋、DNA分子等)、職業、經歷、行為等方面特徵的情況,以為下一步確定偵查方向、劃定偵查范圍提供依據。

b、調查訪問:在現場訪問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走訪證人及其它有可能了解案情的各類人員,從中發現各種可能的利害關系、犯罪嫌疑人的各種特徵,為下一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身份提供依據。

c、廣布線人,獲取線索:罪犯也是人,也生活在各種現實社會關系中,他的蛻變也需要一個過程、一個空間,需要群體、「前輩」的引導,需要「道中人」提供必要的情報、工具。這就為我們特情的工作提供了廣闊的天地。

3、匯總案情,綜合分析,作出判斷(提出假說)
這是整個偵查工作中很關鍵的一個環節,是確定偵查方向,制訂正確偵查計劃的前提。其間的方法也就是毛主席說的「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裡、由此及彼」將各方面掌握的情況按照「七何要素」的要求加以分類,剔除那些虛假的、重復的信息,在具備豐富辦案經驗的基礎上(對各類相關案件的一般動機、行為過程、對象特點充分了解),提出對本案案情的若干基本假設,其核心內容主要是:本案性質、動機,犯罪過程(進入的時間、路線、主要動作等)、使用的何種工具、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特徵等。

以上的若干基本假設,經過與會人員的充分問難置疑加以補充完善後,就可以作出對案件性質、基本過程、嫌疑人特點作出比較准確的判斷,在此基礎上就能比較客觀地確定偵查方向、范圍,制訂偵查計劃,合理地安排、分配偵查工作任務。

4、確定偵查方向、劃定偵查范圍,安排分配偵查力量展開進一步地具體偵查(假說的驗證排除過程)
(略)

二、從實際工作的角度來看,還是以一般典型案例的偵查為例,其程序中最關鍵的就在於以下兩個環節:
現場勘查與案情綜合分析會。之所以只提出這兩個環節,並不是說諸如查證、緝捕等環節不重要,(恰恰相反,正是調查、緝捕等環節的難度才構成了真實破案與推理小說中破案中最大的區別:有時你找不到人就是找不到人,取不到某份材料就一籌莫展,而不是象偵探小說里一樣,碰到此類問題作者就能幫筆下的神探製造種種奇遇巧合來解決問題。楚魂就有過這樣的體會:我畢業實習安排在市局刑偵支隊重案大隊,一起販毒案要傳一個關鍵性的知情人,這傢伙犯過事,行蹤不定,我和帶我的老刑警在他家守了兩次,每次都是兩天兩夜,煙整整抽掉一條,可他一直就沒露面,結果到我實習結束這個案子就只好一直掛著。後來,這樣的事多了,搞得我把煙都戒了----一聞煙味就反胃)而是對於我們的偵探迷來說,後者可能太瑣碎、粗野,與純推理也有一定距離.

Ⅳ 人員訪問調查法的人員訪問的重點和難點

在獲得數據的價值中,訪問人員是第一要素。因此,要做好人員訪問調查必須加強訪問人員的培訓。通過以下內容的培訓來提供有關調查工作的指導:特定調查的介紹、調查目的、訪問時間、調查流程、可能調查對象的選擇、初次接觸和獲取合作的特定程序等。

Ⅵ 調查報告的重點和難點是什麼


1.大量的、廣泛的統計調查,取得原始的有力度的調查數據。
2.對數據進行定量定性分析。(同時說明:你所分析使用的模型或工具,使用該工具或模型的前並提假設、利弊等)
3.羅列所有分析,歸納原因。
4.提出可行性建議。
難點:1.數據的科學性、全面性、原始性。
2.分析工具或模型的適應性。
3.原因歸納全面、深入程度。

Ⅶ 如何防範和處理路政執法中調查取證難的問題

一、取證難的表現
參加工作兩個月期間來,筆者有幸參加了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件、森林公園偷倒渣土案件的查處工作。雖在學習期間就了解在目前得法制環境下執法、司法過程中取證的艱難,有些不以為然,卻在辦案的實踐中有了切身的體會。以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為例,在前期的調查工作中,雖然調查人員根據暫扣推土機的編號查找到了推土機司機,還通過對土場周邊居民的走訪鎖定了擅自設置棄置場受納渣土的責任人,但當調查人員想對他們進行詢問調查取證時,卻發現他們手機關機,家中大門緊閉。讓調查人員十分尷尬,調查工作一度陷入了困境。後在相關領導的協調下,在公安廬陽分局的協助下,上述責任人才接受了詢問調查。在詢問調查過程中,有部分被調查人對調查工作不予配合,對違法行為百般抵賴,即使所述漏洞百出,也不予以承認,有的乾脆一問三不知。苦於無錄音攝像設備,調查人員對於態度惡劣的被調查人既氣憤又無奈。
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件從案情上分析並不算特別復雜,調查工作卻長達一個多月,這並非調查人員的失職,關鍵是在目前得執法環境、體制下取證太艱難。
在辦案期間,也和許多老隊員交流過,在城管執法工作中,取證難並非僅僅出現渣土違法案件的查處過程中,自從合肥市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五年以來,城管行政執法取證的難題就一直困擾著城管行政執法隊伍。
取證難問題也不僅僅是城管行政執法的難題,工商、質監、水務、勞動、環保等行政執法部門在取證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可以說,取證難是行政執法部門所面臨的共同困擾,其中尤以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所面臨的取證難問題最為嚴重。
取證難的具體表現是多方面的,城管行政執法所針對的部分違法行為特別是佔道流動攤點違法行為性質比較輕微、違法過程又具有短時性,這就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及時進行取證。而進行及時取證的先行登記保存(暫扣)的難度是極大的,當事人對執法人員進行拉扯,辱罵,甚至進行人身攻擊都時有發生。在渣土案件查處中,暫扣違章渣土車輛的難度也是極大的,。在城管行政執法所針對的其他違法行為方面,取證的最大難點是當事人、相關證人不予配合。特別是在部分案件中,在其他證據無法全面有效的證實違法行為的時候,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和相關證人的詢問調查筆錄成為定案的關鍵證據時。只要當事人、相關證人不予配合,案件調查就要陷入僵局。
取證難的問題對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危害很大。取證難的直接問題就是導致城管行政執法機關對部分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查處,放任了部分違法行為人。而且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長期性、重復性、艱巨性,尤其是執法的對象具有群體性特徵,攤販群體、渣土老闆、渣土車司機群體,群體內部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這就會導致個別違法行為人在應付城管行政執法取證上的方法會被群體化,加劇了取證的難度。對某類違法行為在取證上的無力最終就會導致該類違法行為在實質上的失控甚至是「合法化」。這就嚴重損害了城管行政執法的力度和嚴肅性。城管行政執法中的取證難問題必須也亟需思考合理有效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二、 取證難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保障的缺失
取證難是目前行政執法的通病,究其原因,乃在於傳統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程序法特別是取證程序保障法的缺失。翻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常用法律法規匯編》,有關程序方面的法條是較少的,在城管行政執法的取證規定方面的法條也是屈指可數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法局執行公務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依照法律、法規得規定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調查或者進行檢查;(二)依法查閱、調閱或者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三)依法取得有關證據資料;(四)依法暫扣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五)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不過仔細分析這兩條就會發現,雖比較詳細的規定了取證措施,也規定了相對人、證人的配合義務,但並未規定義務違反之懲戒措施,無有效強制措施的保障。僅可對違法工具和經營物品進行暫扣,尤其是沒有若行為人故意不予配合、故意阻撓先行登記行為的懲戒和採取強制措施的規定,無懲戒既無義務,僅靠相對人、證人的自覺配合是無法保證取證工作、行政執法工作的有序長效運行的。健全法制是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中取證程序的有序進行的根本保證。
(二)取證工具的匱乏
自合肥市城管行政執法局成立五年來,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硬體建設已取得的很大的進步。但仍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執法形勢需要。在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件調查中,一位渣土車司機在接受詢問調查時已先被渣土老闆串供,對於偷倒渣土的違法事實不予承認,對此,調查人員予以耐心詢問,渣土車司機言語不夠縝密,露出了破綻,當調查人員指出其破綻時並予以質問時,被調查的渣土車司機立即否認所述。由於無錄音設備取證,調查人員對被調查渣土車司機的多次翻供行為也無可奈何。最後對該名渣土車司機的調查也不了了之。
在目前的城管行政執法的取證過程中,照相機、攝像機成為最主要的取證工具。但錄音筆、無線上網電腦等取證設備卻較為匱乏,個別單位的執法取證車輛也無法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取證的效果。
(三)執法隊員取證技能的不過硬
自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成立五年以來,在五年多的城管行政執法實踐中,執法隊員的素質和技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個別執法隊員特別是新錄用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技能不夠全面。主要表現在對法律、法規、規章尤其是對程序取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了解不夠全面、深入。在取證過程中,不能熟練運用取證的工具和技能技巧,對於被調查人的當事人不夠細致耐心,一味打壓,反而激化了雙方的矛盾,對於涉案證人不能進行有效安撫,消除其作證的心理顧慮,往往會使調查取證工作陷入困境,人為的加大了取證的難度。
(四)執法環境的制約
城管行政執法的主要為攤點群體、渣土老闆群體、渣土車司機群體。這些群體的法律意識大多比較淡薄,利益至上,對於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天生就存在較大的抵觸情緒。要求其配合執法取證工作更是一種奢望了。
目前,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在全社會也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部分市民對城管工作心存偏見,也加大了取證的難度。
在目前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相關的配套制度也更無從談起了。例如最主要的證人保護制度,涉案證人往往害怕打擊報復而拒絕作證,目前刑事司法中的證人保護制度尚不健全,行政執法中證人保護制度的缺失就不足為奇了。不過若能確實有效的實施證人保護制度,必將在極大程度上解決取證困境。
三、解決取證難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切實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有效進行
立法部門在完善實體法體系的同時,更應注意完善程序法的體系,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過程中,應堅持保障行政執法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統一。對於目前缺失的行政取證立法尤其應加強規定,規則應細化,具有可操作性,起到既保障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有效進行,又能規范行政執法工作的作用。
在目前的行政訴訟法中,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所收集的證據要求過高,幾乎可以和刑事訴訟中的排除合理懷疑相比,而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中強制措施是無法和司法機關相比的,這對行政機關在立法上是不公平的。或者賦予行政機關足夠的調查取證權力,或者降低質證的要求。法院部門在審判實踐中對行政訴訟證據的要求應介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不宜過分嚴格。
應對惡意不配合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行為規定明確具體的懲戒措施。從長遠看,應規定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行使部分警察的強制權,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巡警化。從根本上解決城管行政執法執行力度的問題。從目前看,比較可行的是在公安部門成立城管公安支隊,在統一部門的協調下協助城管執法隊伍執法,切實有效的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特別是取證工作。對於惡意抗法、不配合調查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當場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內部分城市也在試點該辦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建議合肥市盡快試點實施。
(二)加強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硬體建設,為取證工作提供物質保障
建議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根據財力情況,盡可能優先考慮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的硬體建設。為各執法中隊配備齊全的數碼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保證在執法取證過程中不會因為取證工具的匱乏而造成的取證困難。
從長遠看,城管行政執法隊伍也應充分利用高科技的成果,提高執法的效率,減少執法取證工作中的難度。例如,在運輸渣土的車輛中強制安裝GPS定位儀,對於渣土運輸、傾倒進行全程監控,就可以高效的進行渣土運輸監管,同時對於違法運輸、傾倒的行為進行取證,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在全市市容重點監控地區,路段設立攝像頭,對於違規行為進行拍攝取證並在第一時間進行查處。
(三)加強城管隊伍建設,提高依法取證技能
應進一步加強城管隊伍的培訓和學習,讓城管行政執法隊員對城管行政執法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提高執法隊員的法律素養,特別是要培養執法隊員在目前的體制下如何有效依法取證的技巧。
在完善硬體建設的同時,還應培養一批對取證工具能夠熟練運用的執法隊員。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的發揮取證工具的效果。
在詢問調查當事人、涉案證人時,更應學習積累詢問調查的技巧。掌握一些心理學的知識,能從根本上打消當事人、證人的疑慮,讓其消除心理負擔,對所提出的問題能夠如實回答。對於極不配合的當事人、證人,要善於施壓,促使其配合調查。
對於證明標准,執法隊員應有充分清醒的認識,部分案件中,當事人不予配合的,只要所收集的其他證據能夠確實有效的證明違法行為並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也可以認定違法事實。把握好證明標准就把握好了取證的方向,可以減少取證過程中的彎路,避免不必要的難度。
(四)改善執法環境
執法環境的建設是個長期的艱巨的任務。執法隊員在執法期間應加強對相對人的宣傳教育,加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引導他們從抵觸執法轉向配合執法。同時應做到嚴格執法,維護執法的嚴肅性。
面對部分市民的不理解,城管行政執法隊伍還是應加強自身建設,塑造服務人民的新形象,爭取越來越多市民的支持和理解,以便在執法取證過程中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配合。
為解決目前執法、司法中的取證困境,應逐步建立並完善行之
有效、具有可操作性證人保護制度,切實保障證人作證時自身和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消除證人作證的負擔。根據本國實踐,建立符合國情的污點證人制度,減少取證難度,以有效的打擊各種行政違法行為。
四、總結
綜上所述,解決城管行政執法取證難問題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
法制建設、硬體建設、隊伍建設、執法環境建設缺一不可。法制建設是根本保障,硬體建設是物質基礎,隊伍建設是基本方法,執法環境建設是依託。法制建設和執法環境建設具有根本性,也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和目前的國家法治進程息息相關,許多因素並非我們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能影響的,但我們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仍應發揮積極能動性,為推動法制建設和執法環境建設做出貢獻。相信通過國家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法治環境的日益優化,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取證難的問題也會在根本上得以解決。
短期而言,加強硬體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是解決執法取證難題的直接有效方法,也更具有可行性。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現有的科技成果,對違法現場,詢問調查過程進行科技取證。還應培養一批執法業務過硬、精通取證技能的執法隊員。硬體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的最終目的還是要達到在現行體制下做好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工作,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有序順利運行。以完成城管行政執法的職責,更好的服務城市管理,服務人民。

Ⅷ 公安工作存在的問題不足有哪些

1、基礎工作意識不強。派出所的基礎工作是一項龐大而繁雜的工作,工作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工作成績不顯山不露水。受此影響,有的民警甚至基層領導,對基礎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破案容易出成績,容易引起各方重視,容易對單位、個人產生積極影響。

因此,對不容易出成績的基層基礎工作的積極性不是很高。工作中雖然規定了社區民警的五大職責,但具體到下責任區後該做什麼工作,在派出所內又該做什麼工作,有的民警還是不清楚。

2、人口管理的難點仍未突破。從管理的現實情況看,目前基層派出所對外來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監管對象、高危人群的管控等人口管理的重點、薄弱點、難點仍未突破。

首先,一些對社會治安有威脅人員的日常活動常常游離於公安機關的管理視線之外;其次,派出所治安信息員隊伍的現狀不盡如人意,能真正發揮作用的信息員少而又少。

3、陣地控制力不強行業場所特別是二手交易市場、邊緣性行業、網吧、公共娛樂等場所,由於在管理上仍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和能力,派出所民警在依法管理、動態管理、有效管理中應對性不強,導致漏管失控現象嚴重。

有的娛樂場所成為賣淫嫖娼、吸販毒的集中地,有的場所成為銷贓的窩點。由於缺乏必要的制約措施,通過行業場所提供線索破案的少之又少。


產生問題的原因

1、工作保障不適應現實管理的需求。公安派出所基層基礎保障仍有待加強,主要表現在:警力普遍緊張。「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接處警,查辦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努力完成上級公安機關下達的全年工作指標的同時,還要參與其他業務部門開展的各類專項行動,警力普遍不足。

沒有形成科學評估基礎工作成效的激勵機制,造成少數民警包括一些派出所的領導對基礎工作的認識仍存在一定誤區。他們認為破案打擊容易出成績,而基礎工作投入大且見效慢,成績難以體現,繼而調動不起基礎工作的積極性。

2、民警素質不適應實際工作的需求。基礎工作難開展、難深化是派出所工作難以取得成效的最大症結,而基礎工作中最關鍵的環節是群眾工作。經過近幾年持續不斷的教育訓練,民警素質有了較大的提高,但個別民警的素質與工作要求依然存在很大差距。

主要表現在:一些民警缺乏群眾工作經驗,不懂得如何去發動和依靠群眾,不善於與群眾溝通,不善於調動和激發群眾開展治安防範的積極性,對如何做好基礎工作的辦法不多。

還有一些民警怕吃苦、嫌麻煩,缺乏深入轄區、深入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民警個體素質參差不齊,有的不注重理論、業務的學習,執法辦案質量不高,體能技能素質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

Ⅸ 警察調查一宗殺人案件的過程

警察調查一宗殺人案件的過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很難簡單歸納,通常如下:
一)殺人案件的分類
殺人案件其犯罪構成因素因案而異,因此殺人案件種類繁多,情況也比較復雜。
1.依殺人目的動機不同,可分為仇殺案件,圖財害命案件,殺人滅口案件,情殺案件,家庭糾紛殺人案件,強奸殺人案件等等。
2.依據殺人方法及所用凶器不同,可分為持槍殺人案件,爆炸殺人案件,縱火殺人案件,投毒殺人案件,駕車殺人案件,毒氣煤氣殺人案件,刀斧棍棒繩索殺人案件等等。
3.依據偵破的難易程度,可分為一般殺人案件,無名屍體案件,碎屍案件。
本文要討論的主要是以偵破難易程度對殺人案件的偵破程序進行分析。碎屍案件的偵破難度最大,既不能找到完整的屍體,又不能確認被害人的身份;無名屍體案件偵破難度大於一般殺人案件,主要在於偵查人員不知被害人的身份情況,而增加了偵查難度;一般殺人案件為最基本的殺人案件,其中有包括犯罪人自首與畏罪潛逃的情況。對於自首的殺人案件不屬於偵查的范圍,本文主要討論的是一般殺人案件中畏罪潛逃的殺人案件偵查程序。
(二)殺人案件的特點
從偵查角度看,殺人案件通常有以下幾個特點:
1.犯罪人實施殺人前一般都有預謀過程。
殺人案件除突發性的激情殺人之外,犯罪分子一般都有預謀過程。「殺人償命」自古有志,作案人深知殺人行為一旦被揭露,將會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其殺人行為也會遭到被害人的強烈抵抗和其他人的阻擋。為了能順利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在實現犯罪目的的同時又能逃避法律的嚴懲,犯罪嫌疑人作案前通常會做周密的策劃准備過程,主要表現為:
第一選擇作案時機。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機的選擇上往往頗費心機,既要確保順利實施犯罪實現犯罪目的,又要防止因被害人反抗驚動他人,暴露自己。犯罪人往往選擇易於接近被害人,有利於隱匿藏身,便於毀證滅跡和逃離的時間地點實施殺人。多數犯罪人在殺人前要對被害人的生活規律,居住環境,行蹤等進行充分的探測和了解,堵截殺人要選擇藏身的住所,尾隨殺人要選擇殺人的環境和逃跑的路線,侵入室內殺人要策劃侵入和接近目標的方式
第二策劃殺人的手段,方法。採用何種手段殺人(如鈍器,銳器,火器,毒害,機械性窒息等手段),殺人後怎樣處理屍體,怎樣掩蓋殺人現場以及兇犯自身潛逃隱匿的方式方法等。
第三準備殺人器械,物品。犯罪人選擇某種殺人手段以後,都要暗中准備所需要的工具凶器或葯物(毒物,炸葯),如有的實現自治槍彈,有的事先購買毒葯,毒蛇或事先借用他人的刀斧等。
犯罪人的這一殺人預謀活動必然會與有關的人,事,物發生聯系,在群眾中留下一定印象及物品商反映出明顯的有過預謀活動的特徵,這些都可以為分析案情和採取偵查行動提供依據,為查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犯罪人在預謀過程中的各種表現,一方面可能增加偵破的難度,另一方面卻更容易暴露自己。
2.一般有被害人的傷痕和屍體可供檢驗。
殺人現場大多數是在發現被害人屍體或傷殘者之後才被發現的。被害人屍體是確認犯罪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偵查的最初階段一般都有傷痕和屍體可供檢驗。通過對屍體及其傷痕的檢驗可以:(1)有助於判斷事件性質和死亡原因,確定是自然死亡還是他殺,自殺,意外事故,為是否立案偵查提供客觀依據。(2)屍體和傷痕還是案情分析的重要資料。如判明殺人時間,殺人目的,殺人的工具,殺人的手段和方法,犯罪人數,犯罪過程。(3)了解犯罪人的一定特徵,如殺人碎屍案件根據碎屍的部位,熟練程度還可以判明犯罪人的職業。(4)屍體勘驗的情況還可以用於甄別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偽。
3.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一般有因果關系可循
殺人不是兒戲。多數殺人案件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事前就存在某種利害關系或矛盾沖突,犯罪分子明知殺人犯罪會被處以重刑,還以身試法實施殺人,大多是自身利益被損害到一定程度而激化的結果。這種因果關系反映到殺人動機上表現為:報復殺人,圖財害命殺人,殺人滅口,婚姻家庭糾紛殺人等等。通過對這些殺人原因的分析,由此可以確定偵查線索,偵查途徑,偵查突破口等等。
二.一般殺人案件的偵查步驟(一)現場勘驗重點
1.一般殺人案件現場實地勘察的重點
(1)對屍體進行外表檢驗。
在偵查初期,法醫來到現場之前由偵查員對現場屍體進行外表檢驗。首先靜觀實體的狀況及其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其次對屍體外表進行檢驗。屍表檢驗採取由外籍里,從上而下的順序進行。觀察屍體的外表形態,是仰卧,俯卧,還是側卧,呈什麼姿勢,外表表情,發型等等;觀察傷口形態,傷口有多少,傷口位置在身體什麼位置,傷口深度,大小,傷口的種類,傷口與傷口之間的相互關系,是否有什麼提別的傷口引起注意等等;觀察外部衣著,如衣服的數量,治療,顏色,式樣,新舊,產地,有無撕裂損傷,衣損的損傷與屍體的損傷是否一致,衣服上的附著物,隨身物品等等。還要注意檢驗屍體現象,屍溫,屍斑,屍僵,腐敗,角膜混濁成都等;檢驗屍體各部的特殊標志,尤其注意對屍體頭發內,鼻孔,耳道,口腔以及指甲內的檢查。
(2)現場周圍遺留的物品的勘驗。
要根據傷痕特徵判斷凶器種類,並注意在現場環境中盡可能尋找凶器。經過判斷與驗證發現班不屬於現場的東西。與遺留在現場上的手帕,手套,煙頭,書包,包裝物,捆綁物等。要認真審查其與案件的關系。不論室內室外,都應仔細受訓手印,足跡及血跡,交通工具,破壞工具,刀槍棍棒,磚石繩索等致傷工具物品,以及衣帽,手套,紐扣等日用物品等。
(3)現場的搏鬥痕跡的勘查。
要從犯罪人作案過程中可能接觸過的客體上和到過的部位發現並提取手印,足跡,槍彈痕跡,交通工具的痕跡,分析這些痕跡形成的原因,時間,判明其與事件的關系。對於搏鬥痕跡應仔細觀察,用以判斷是否與屍傷相符。觀察是否有反常現象,如屍體被燒焦,屍體死者呼吸道內無異物;從屍傷看應有激烈搏鬥,但現場完好無損;屍體上有開放性損傷但現場無噴濺,流淌的血跡;屍體俯卧,但屍斑在背部等等。
2.現場訪問的重點
在勘驗殺人現場的同時,應組織部分偵查人員進行現場訪問,查明和獲取有關偵查線索。主要訪問如下情況:(1)被害人的情況。被害人的社會交際情況,社會背景情況,生前是否有異常表現,熟悉的人最後一次見到被害人的時間等等。(2)訪問被害人的家屬,同事,領導。看看他們對殺人案件的反映和議論,他們有沒有懷疑的人。(3)訪問熟悉現場情況的人,看現場物品是否有大的改變,有沒有不是現場的物品,或現場丟失的物品等等。(4)訪問目擊者。犯罪人的人身形象特徵,逃跑方向,攜帶何種物品或工具,乘坐何種交通工具,何時,何地,在何種情況下曾聽到過呼救聲和異樣聲響等等。(5)若被害人為尚未死亡,應設法急救,在可能的條件下,抓住時機詢問有關案件事實。
(二)一般殺人案件案情分析重點
通過上述現場勘查,我們就可以進一步分析案情,解析案情重點。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
1.案件性質分析。
通過現場勘查,可以分析此案件是自殺還是他殺,是意外事故還是責任事故,是自然死亡還是病理事件。從而為下一步是否立案提供幫助。
2.分析作案動機。
前面說過,殺人不是兒戲,犯罪者一般不可能無原因去殺人。這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利益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結果。殺人動機一般如:仇殺,圖財害命,殺人滅口,戀愛婚姻家庭糾紛等等。分析是可以依據下列條件,結合多方面情況,綜合推斷。(!)根據對屍體檢驗結果分析;(2)根據現場財物損失分析;(3)根據犯罪分子在現場活動過程分析;(4)根據對被害人的調查分析;(5)根據現場所處的地理環境分析等等。
3.分析作案時間與死亡時間。
殺人犯罪案件作案時間指犯罪分子侵入現場實施殺人犯罪後逃離現場所需時間。如果還碎屍,拋屍等其他犯罪行為,則要分析出多個作案時間段。作案時間與死亡時間機密相連。有時死亡時間與作案時間相差不大;又是作案時間在死亡時間的前面,如投毒殺人案件;有時作案時間在死亡時間後面,這一半是認識對象錯誤的特殊情況,這里不做討論。對作案時間和死亡時間的分析,通常依據下列條件:現場上標明時間的物品;現場物品狀態以及當事人的生活規律;實體的檢驗結果;現場上動,植物變化的規律;現場調查的材料。主要是根據有關知情人提供的情況,尤其是案發時聽到的叫喊聲,搏鬥聲是確定作案時間的直接參照條件。正確分析作案時間對以後的排隊摸底有直接影響。
4.確定殺人的手段和工具。
分析作案的手段和工具一般的方法有:根據實體檢驗結果分析。通過對傷口的形態分析和現場上與工具相關的遺留物的鑒定,確定犯罪分子使用的殺人凶器。特別要注意對屍體上工具殘留物的提取檢驗,為直接確定凶器類型尋找依據。
5.分析殺人的主要情節。
通過痕跡的分析,可推斷犯罪人怎樣接近被害人;使用何種工具,破環障礙物;使用何種凶器殺死被害人;犯罪人先做什麼,在做什麼。還可以通過現場痕跡,物證,物品與犯罪行為的相互關系;血跡及其分布;血跡與屍體傷痕的關系等來判斷殺人的主要情節。
6.分析犯罪分子的個人特點。
對犯罪分子刻畫包含多方面內容:一是犯罪嫌疑人人身特徵的刻畫;二是犯罪嫌疑具備的知情條件;三是犯罪分子的技能條件;四是犯罪分子作案動機和心理條件。每一起殺人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特點都有所不同,分析時,不僅要找准規律性特點,更要注意分析犯罪分子獨有的犯罪條件,這往往是案件偵查的突破點。分析的主要依據是:目睹人提供的犯罪分子形象;殺人的手段,方法和對屍體的處理;現場的遺留物和作案工具;現場上的痕跡等等。
(三)殺人案件偵查途徑和偵察突破口的選擇
所謂偵查途徑的選擇,就是對偵查工作的路子,方法,措施和手段的選擇。偵查途徑選擇得如何,直接關繫到破案的速度和質量。殺人案件的情況各不相同,案件中作案人的情況差異很大,所以可供選擇的偵查途徑也不可能相同。通常有以下三種途徑:
1.從事到人的偵查途徑。此種途徑是指犯罪性質明確,發生殺人事實後立案,從存在的犯罪事實出發查找作案人的偵查途徑。它是以已發生的殺人案件為對象,從勘查現場,現場訪問以及研究犯罪現場各種情況入手,以犯罪事實為依據,從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去追訴犯罪動機目的,進而發現作案人的一種方法。這種偵查途徑多用於現行殺人案件以及尚未發現嫌疑對象的殺人案件的偵查。
2.從人到事的偵查途徑。此種途徑是指有犯罪嫌疑而具體犯罪情節不明確,以人立案,從具體嫌疑對象出發,查清其犯罪事實的偵查途徑。它是以特定的犯罪嫌疑人為對象,從調查和發現某個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或跡象入手,以查明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以及後果或者正在預謀的犯罪行為,然後採取各種措施或取證,破獲案件。
3.從物到人的偵查途徑。此種途徑是指以特定的痕跡物證為依據,發現與之相聯系的人的偵查途徑。在有些殺人案件中,作案人往往在犯罪現場遺留下某種物品,作案工具,痕跡等物證,這些痕跡物證與作案人有著密切的聯系,應以此為依據展開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如有些盜竊殺人案,其贓物特徵明顯的,可通過控制銷贓或從經濟反常,財務來源不明上去發現犯罪嫌疑人。
所謂偵查突破口是指確立了偵查途徑後,從最有利的線索入手去偵破案件的措施。具體來說一般殺人案件的偵查突破口有:從現場的遺留物和屍體上的粘附物入手;從殺人動機入手;從知情人提供的犯罪人外在的形象入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