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處罰後多久回訪
第一條 為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提示、引導、督促行政處罰相對人依法履行義務,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處罰事後回訪是指局屬相關執法處室、執法單位依法對相關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後,對已受到查處的行政相對人進行走訪調查、督促、指導相對人改正違法行為,徵求行政相對人對水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意見,並作出相應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處罰事後回訪應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處罰事後回訪由局屬案件承辦單位、處室負責實施,局法制部門進行監督指導,必要時可派員參與回訪。案件回訪應由兩人以上進行。回訪人員不得參與回訪自己參與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五條 行政處罰事後回訪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進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明確履行期限或整改時間的,應在期限屆滿前進行回訪。案件回訪人員負責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執法回訪意見表,由當事人現場或者事後填寫並交回;如當事人不願意填寫或者未交回,局執法監督機構以30%以上的比例進行回訪,包括問卷調查、電話溝通、上門走訪、組織座談等。
第六條 行政處罰事後回訪包含以下內容:當事人被處罰後其違法行為是否整改,案件當事人對處罰結果的意見和建議,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是否規范,是否按法律程序辦案,是否有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向案件當事人宣傳水法律法規,提供相關法律咨詢服務。
第七條 對回訪對象反映的意見和建議,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回訪對象進行反饋。回訪活動應當做到:
(一)當事人對執法工作的合理建議應積極採納;
(二)當事人反映的執法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黨政紀律進行處理;
(三)當事人對法律法規或執法工作有誤解或意見偏激的應耐心誠懇的進行解答和宣傳教育。
第八條 案件承辦單位、處室應對行政執法回訪意見表進行編號、分類和歸檔,歸入相應的行政處罰案卷。
② 行政處罰事前提示、事中指導、事後回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行政處罰事前提示,輕微的行政違法,執法人員口頭告知或書面警告。
2、事中指導,又叫行政指導意見書,對你的行政違法行為,給予書面的行政指導意見,不是行政處罰,是一種告誡或提醒。
3、事後回訪制度,你已被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執法部門對你的違法行為是否改正進行檢查,這是其一。其二、對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辦事、程序是否合法等聽取你的意見。事後回訪,一般由執法部門的內設機構法則部門處理。
③ 如何正確防範行政執法中的沖突
行政執法風險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職能過程中,由於種種不確定性因素而導致的各種潛在危險。行政執法風險固然存在,但並非不可防範和抵禦。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自覺規避履職風險,將執法風險降至最低限度: 一是堅持依法行政。端正執法觀念,樹立正確的風險觀、責任觀。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陣地意識,在執法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越權、越位,合理、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 二是強化隊伍建設。要化解執法風險,工商執法人員就必須具備一定的、能夠正確開展執法活動的綜合素質。要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水平、業務知識能力以及自我保護能力,努力降低由於自身因素導致的執法風險。 三是規范執法行為。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和許可權,做到執法行為規范化。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展開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確保案件定性正確、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四是完善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案件審核、罰沒、案件回訪和辦案紀律等制度,形成健全的內部監督機制,同時建立事前監督機制,做到關口前移,及時將風險化解於未然,確保黨員幹部零違紀。 五是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要建立相應的考核評比制度,將執法工作的好壞與幹部的評優評先和升職任用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行執法崗位輪崗制。要以制度的形式,對執法區域的輪換、執法工作和其他行政工作的輪崗。積極探索執法保障機制的建立。對執法人員,不能只罰不獎。設想可以成立一項行政執法專項基金,每年從執法經費中提取部分投入專項基金中,專款專用,對有重大立功人員獎勵,對執法人員因公人身、經濟受到傷害時給予補助,在執法人員退休時根據執法工作時間給予一次性補貼,等等。
④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哪幾個方面
(一)部門間權責不清,執法存在空檔。通過近幾年的改革,洋浦經濟開發區行政執法體制逐步理順,執法環境逐步好轉,但因職責交叉、界限不清、部門之間對同一執法對象執法環節銜接不夠,存在執法空檔現象。例如,2017年3月,洋浦福瑪特超市對面9家露天酒吧噪音擾民的投訴及2015年的墨爾本酒吧、本色酒吧等噪音擾民的投訴,環保局、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現象,暴露了權責界限不清、執法空檔的問題。
(二)各部門單打獨斗,難以形成合力。如《食品安全法》同時賦予衛生、食葯監、工商、質監等多個部門的監管職能,形成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由食安委統一協調的監管格局。但由於食品安全管理難度大、成本高,洋浦經濟開發區各部門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逐漸演變成了「誰都管」但「誰都難管」的尷尬局面。
(三)多頭重復執法,企業苦不堪言。前些年,因開發區部門間存在權責交叉的問題,出現了只要媒體曝光或社會出現輿論焦點的監管問題,或上級對某一領域的巡查時,行政執法部門就會出現一窩蜂上的執法檢查,有時一家企業在一天內會接二連三地應對多個政府職能部門的執法檢查,嚴重影響了區內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執法不規范,存在運動式執法、選擇式執法等問題。由於行政執法涉及的面廣量大,開發區執法力量又比較薄弱,不能做到長期性、經常性執法,只能是問題比較突出了或領導重視、上級安排了再搞突擊執法,這樣就造成了違法者不能得到及時處理,只是撞到誰誰倒霉,讓群眾對行政執法產生誤解。行政執法還存在執法不嚴,標准不一,人情執法的問題,不能對違法者一視同仁,甚至還有部分執法人員違反執法程序,存在違法執法的問題,讓社會對政府公信力產生了質疑。
(五)部門間數據信息不能互聯互通。當前,開發區內各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是各自為政,沒有充分共享,形成了「信息孤島」,嚴重製約行政執法效能提升。如開發區工商局在年報抽查中發現某企業連續兩年未年報且企業注冊地址不真實、根據有關規定工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吊銷處理,但後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信息發現,該企業仍然在正常報稅,這就有違國務院提出的「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的信用體系建設,究其原因就是信息平台沒有形成政府「一張網」。
有關行政法律、規章較為抽象,規范性和操作性差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普遍存在,徇私枉法、執法犯法等濫用權力的行為屢見不鮮;我們習慣於以部門文件來約束和監督權力運行,對官員的處罰經常是以黨紀政紀、行政處罰、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而且標准也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威懾性明顯不足。
(4)行政執法回訪問題擴展閱讀
①行政監督檢查。為了實現行政職能,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管理相對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②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執法一般通過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表現。關於權利的決定可分為獎勵性和非獎勵性。獎勵性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遵守法律法規、完成任務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和物質鼓勵。非獎勵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賦予公民以一般權利和權能的處理決定,其中以行政許可比較突出。關於義務的決定可以分為懲戒性和非懲戒性。懲戒性行政決定主要是行政處罰。非懲戒性行政決定是對公民科以諸如納稅等一般義務的處理。
③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⑤ 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還存在哪些問題和困難有何意見或建議
一、概述
行政執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及有權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實行監察、督促、督導活動。是一個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執政黨的監督、社會團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等多層次、多形式的監督體系。狹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機關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進行評判、監控、督促和制約,是行政機關內部對行政執法的層級監督。本文在狹義上探討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問題,即政府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
隨著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時代的到來,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視,在行政決策,法律事務的處理處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執法監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職權之一。主要通過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權、提請同級政府處理決定權、與政府工作部門協調溝通權等權力來發現和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達到監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執法監督是一種內部監督,與行政訴訟等監督方式相比,在監督方式上可以更加靈活,溝通上也較為方便,一方面減少了行政機關的糾錯成本,另一方面,這種內部監督更加註重從執法隊伍建設等基本層面進行監督,更加有利於行政機關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而且通過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提供一些執法意見,降低了違法行政的幾率,從而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行政機關因其他監督可能成為被告的不利地位,將違法行政帶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執法監督還存在著很多與自身職權不相適應的制約因素,如何正確這些因素,並找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對於更好地發揮執法監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存在問題
一是監督力量較為薄弱,不利於我國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改革開放之前,特別是十年內亂時期,「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我國政府法制機構基本上處於癱瘓或者空白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政治體制改革也不斷深化。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這種大的經濟、政治變革環境下得以恢復、重建並正常運轉起來。但是,由於我國法治理念的缺失,特別是在政府行政領域,認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為非」的思想還占據著統治地位,這就造成了對政府法制機構建設重視不夠,存在著機構過於簡單,人員配備不齊全的情況。有些地方沒有設置專門的政府法制機構,法制工作由相關部門作為一項「兼職」來對待。有些政府法制機構人員、設備配置較為薄弱、辦公經費不足。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完成對政府行政的監督職能。監督職權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實。
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理論上的缺失。在行政法學關於行政監督法律關系的論述之中,幾乎沒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我國行政法理論對於行政監督的論述,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專門的監督機關(監察、審計等)以及社會力量對政府行政活動的監督。而對於政府法制機構這一重要的政府內部監督力量,卻論之甚少。理論上的缺失使得這一內部監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而在立法層面,我國缺少一部統一的政府法制監督法。而其他的監督方式都有與之職權相適應的立法,例如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以《憲法》作為依據,監察部門有《監察法》,司法機關有《行政訴訟法》,作為廣義上的政府內部監督行政復議有《行政復議法》作為法律支撐。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盡管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行為,但是,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統一的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更有助於我國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三是監督制度設計不完善,與我國行政執法現狀不協調。
第一,監督制約機制過於薄弱。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幾個制度來實現: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執法情況通報制度、重大處罰案件報備制度、案卷評查制度以及對政府各部門法制工作的檢查制度。首先,這些制度在運行中,沒有相應的反饋機制,行政機關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採納執行等後續行為往往陷於監督空白。其次,有些監督結果沒有納入行政機關工作考核體系之中,這樣一來,工作好壞,制度落實的優劣情況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機關的整體工作之中,從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機關對執法工作的重視,不利於行政執法工作的提升。
第二,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於內容。例如執法通報制度,每個季度一報,其數字完全由各相關單位報送,而且對其報送的數字並不要求有相關的案卷資料予以佐證,這樣就很難避免有些部門錯報、漏報甚至是編造一些數字來應付,這項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式,使得監督變成了統計,起不到真正的監督作用。
第三,監督配套機制不夠健全。監督內容規定過於簡單,沒有建立起相應的配套措施。例如對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只是規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但是沒有具體的制度來規定如何獲得此類行為,如何認定此類行為,改正的期限以及改正後是否需要反饋給監督機構等內容。
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對策
一是更加重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夯實執法監督工作的物質、人力等資源基礎。進一步規范、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崗位建設,增加崗位工作人員數量,加大建設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執法監督建設成與其他監督方式力量平衡發展的重要監督方式。
二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立法建設。以行政法理論和執法監督實踐為基礎,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彌補我國行政法對執法監督研究缺位的不足,可以從行政執法監督法律關系著手,定位監督方與被監督方的權力義務關系。結合各地行政執法實際,統籌兼顧,盡快制定統一的執法監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該監督方式有更加具體明確的法律支持,避免監督無據、監督隨意、監督不力的情況,從而促進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
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我國的執法監督還存在著表面化、制約機制不健全等情況,不能解決困擾行政執法的一些問題。因此,建立起一套措施得力、監督有效的制度勢在必行。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建設。首先建立一套行政執法動態信息收集制度。通過實地調查、電視廣播、群眾反映等方式,對涉及行政執法的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判斷、篩選,從而將這些信息與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相聯系,從而提出執法建議,建議相關執法部門開展有的放矢的重點執法活動。例如,監督機構在接受群眾對某些執法部門不作為的舉報,調查核實之後,就可以督促有關職權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第二、強化制約機制。監督需要有相應的制約機制,我國政府執法監督的制約機制過於薄弱,不利於行政機關自我糾錯。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建立起一套權責統一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建立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採納反饋制度。有關行政機關要重視監督機構的建議,並將處理意見採納與否等相關情況反饋給監督機構。二是建立監督結果與工作考核掛鉤制度。要把執法監督作為各部門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與單位政績掛鉤。
結語
總之,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作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推動行政執法部門自我糾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造「法治政府」實現「依法行政」的目標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受傳統思想、經濟發展、民風民俗等諸多方面的影響,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只有加大監督機構自身建設,完善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加大監督制約機制,這一制度才會更加完善,從而發揮出更大的監督作用。
⑥ 執法中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問題:執法人員未按規定亮證執法,文明執法意識不強,行為規范較差。
措施:(一)不斷嚴格隊伍管理 (二)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三)不斷規范執法行為 (四)不斷強化監督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⑦ 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問題
查看現場製作筆錄,查看賬目,進,銷,存,情況,詢問當事人基本情況,詢問知情人,拍照,錄音,視頻,鑒定結論,物證,書證,根據情況一般就這些吧
⑧ 衛健行政執法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行政執法突出問題有哪些
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當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一問題極大的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在人民群眾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識普遍缺失。在領導幹部中,一定程度存在著知法犯法、腐敗等問題。更有一些司法幹部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忽視了法律的公正意識和效率要求。這些問題都極大的限制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
1、權利意識的淡薄
權利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核心意識從古至今都比較單薄,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傳統及風氣所造成的。在我國古代,人們長期受到宗法制、集權制和自然經濟這三個方面的影響,自由、平等觀念的培養幾乎沒有。另外,人們主觀上普遍對儒家思想中的重義輕利思想比較推崇,長期以來受到了深究長遠的影響,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為羞,即使他們的利益受損,居然誤以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願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這就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滯後
當代社會對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視,另一方面,公民對法律的學習也不是很重視。尤其是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沒有得到發展,法律教育至今還是沿用較為傳統的模式,這也是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運行機制不完備我國正處於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在制度建設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現階段,社會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補償,有的罪犯卻因法律漏洞逍遙法外。由於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健全,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社會公平、國家發展都起到了不良影響。
首先,法律體系不完備。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關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情況新形勢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門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傾向。
此外,我國當前的許多法律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一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幾個有關的管理部門就可以組成執法隊伍,這就造成了行政執法機構粗製濫造。而且執法部門間的職責界限劃分模糊,這就分散了執法的力量。現在有很多單位都努力爭取成立執法隊伍,以便在執法的過程中通過罰款和收費的方式來解決工作人員的獎金、工資、福利等問題,通常執法單位以部門的利益為目的去執法,以罰款的方式處理違法行為。並且,執法的程序規定也不健全,執法的責任制、獎勵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備,執法只是一種形式。這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嚴重的影響。
(三)法律監督不到位
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監督主體缺位的問題導致的。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在例行公事時監督比較多,但是在解決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監督。在我國之所以一些腐敗現象頻繁出現,這與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聯系。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這一現象在我國領導幹部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由於忽視了法律的嚴肅性,常常出現我國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現象。例如在我國征地用地的問題上,毫不顧忌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2、執法不嚴、違法辦案。
我國司法機關當中經常出現違反程序、按人情辦案等嚴重侵害公民權益的問題。甚至出現了案件審判完畢之後無法操作和執行的現象,以至於出現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問題。
3、以罰代法,重罰輕管。
在我國社會法制建設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以罰代法的現象。比如執法部門在處理諸如假冒偽劣產品的時候,僅僅作出較大的經濟處罰,但沒有進一步的追究銷售商和生產商的法律責任。這種處理辦法所帶來的結果也就直接導致了售假販假的問題得不到遏制的問題,以至於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還是在在市面上銷售流通,給我國消費者帶來不利的損害。
4、以權謀私,徇私枉法。
由於法制體系的不完善,執法部門執法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了權錢交易的現象。這樣不僅僅玷污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對執法機關的聲譽構成了直接的損害。在少數領導幹部中,對下級執法人員尋思枉法、玩忽職守的問題放任不管,一度竟成為了這些腐敗分子的保護傘。
⑨ 行政執法部門傳那個就是當事人去調查情況當事人不去會什麼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接受詢問、調查時,依法負有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法律義務。如果當事人以拒絕接受詢問調查,或者採取其他方式、方法來故意阻撓辦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視為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法律)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