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資產信託,怎麼操作
信託公司是如何運作的: 信託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嚴格意義上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運行並無不同,縱向可以分為後台運營支持、中台風控合規產品研發、前台業務部門
Ⅱ 信託是什麼,怎麼操作!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Ⅲ 集合信託計劃的政策建議
1.加強集合信託計劃產品發行和信託合約的監管。
要從源頭上杜絕類似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和保證最低收益條款的出現,就應該建立和完善集合信託計劃的發行審批制度。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背景下,一個集合信託計劃從立案設計到發行,所有的決策都是由信託投資公司自身作出的,而這其中就有可能出現信託計劃的設立是為了達到非產品說明書所載項目的其他不可公開目的的情況。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可嘗試參照股份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需報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的制度為集合信託計劃的發行設立一項審批權,鑒於有關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管理辦法是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訂,該集合信託計劃的審批權具體可由中國銀監會設立類似於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專門機構集中行使。亦或組織信託領域的行業協會由其行使集合信託計劃的發行審批權,通過這種方式審查擬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的設立目的,資金投向的安全性、可行性,信託計劃的管理機制,出現重大風險時的應急預案,收益分配模式以及面向投資者的集合信託產品說明書和集合信託產品銷售合同要式條款等要件。從而在發行環節上保證集合信託產品的金融安全性,消除潛在金融風險出現的可能。
2.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以及嚴格合格投資者制度。
加強對投資者的金融基本知識宣傳和投資風險教育宣傳力度,使其認清信託產品投資與債券投資,股票投資等其他投資方式在風險級別上的區別。並能有效通過基本金融知識識別預見一些集合信託計劃的潛在風險。通過對銀監會制訂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嚴格執行,篩選出具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降低屬於集合信託產品正常限度內的風險轉移為社會風險的可能。
3.加強集合信託計劃產品的營銷監管。
首先,商業銀行應該積極加強內部自律監管,規范經營行為,增強經營責任意識。銀行在推介代理產品時應當如實向投資者說明集合信託產品與銀行產品之間在資金投向、收益來源和風險級別上存在的不同之處。
代理銷售集合信託產品的商業銀行應在營業網點設置集合信託理財專櫃,嚴格與辦理普通人民幣儲蓄等相關業務的櫃面相區別,在具體業務操作中,銀行應與投資者簽訂風險責任告知書,再次強化投資者對該集合信託產品的了解和對風險的認知。
其次,各銀行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銀行代理集合信託產品銷售業務收取手續費率的監管,改革傳統的以代理銷售數量為收費依據的費率模式,這樣,既可防止各銀行問因搶占市場份額而出現的惡性競爭,又可以防止銀行為爭取利潤最大化而忽視風險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隱瞞風險信息的不正當營銷行為。
4.加強對委託人的資金和信用監管。
防範上述來自於委託人行為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從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預防和落實是一條較好的途徑。就關於受託資產來源不合法或不正當而潛在的風險來說,除了在我國《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對合格投資者資格規定相應條件外,還應當由中國銀監會或相關機構制訂有關合格投資者購買集合信託計劃份額的具體操作法律法規。根據集合信託計劃受託資產主要為資金的特點,可以嘗試利用銀行資金流轉監控系統由銀行出具資金合法來源證明,以加強和規范對委託人交付的受託財產的監管力度。
針對集合信託計劃委託人不完全履行信託合同義務的風險,可由信託投資公司在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約定有關後續受託資產的擔保條款。因為信託本身就是一種將物的所有權和處分權相分離的特殊法律構造,委託人在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信託合同時就將受託物的處分權交給了信託公司,因此信託公司在取得委託人首次交付後要求委託人交付後續受託財產並為可能出現的無法交付風險設置擔保條款是理法皆可的。
5.提高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控制能力。
在無法改變金融創新內在特質和尋求法律自身完善的前提下,探索和提高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能力加以預防和化解集合信託計劃的未知風險也許是一條最切實有效的風險防範途徑。應當重視金融機構內部法律部門的職能運用,發揮法律部事前防範、控制和化解金融法律風險的功能。從風險控制制度建設角度來說,要著力建立風險控制與員工利益掛鉤機制。運用一定技術手段、方法並結合以業務實際建立一套風險控制考核指標體系。如風險責任界定、責任追究制度等。動態監測責任人所管理資產的風險度。真正做到激勵與約束相互制衡,權、責、利相互對稱。
Ⅳ 什麼是集合類信託什麼是單一信託
就是由銀行對企業授信評級後推薦給信託公司的集合信託啊
這樣的做法是在銀行貸款規模不夠的情況下為企業融資的模式
經過銀行推薦後,信託公司介入盡調,完成後報備審批,審批完成後面向公眾發行集合信託
對應的是單一信託,也就是資金來源為單一投資者
集合成本一般從14%—20%不等
希望採納
Ⅳ 信託小知識: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就是指大於兩個投資人共同投資一個信託計劃。
Ⅵ 集合信託計劃的定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根據這條規定,具有相同運用范圍並被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信託資金,為一個集合信託計劃。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信託資金運用范圍的不同,為被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信託網資金分別設立集合信託計劃。」該條還規定「一份信託合同只能夠接受一名委託人的委託。」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根據委託人意願、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第二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設立集合信託計劃」。
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該文件將「單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簡稱為「單個信託」,而將集合信託計劃簡稱為「信託計劃」。
從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集合管理、運用、處分利得財富信託資金」、「集合信託計劃」和「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託計劃」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含義。
Ⅶ 集合信託是什麼意思
集合信託主要是指受託人把多個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動產或不動產或知識產權等等)加以集合地管理、運用或處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