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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就要健全什麼

發布時間: 2022-12-19 18:02:35

❶ 政法教育整頓三個規定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三個規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第四條 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三)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准。

(四)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五)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❷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什麼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

司法行政制度是為國家法治建設和司法活動提供服務和保障的法律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司法制度不斷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變化,司法行政機關的職權及其與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也不斷調整。四機關各司其職、四權力配合制約這一體制機制的形成,反映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司法實踐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

建國初期,在建設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體制的探索中,對司法職權配置進行了初步設計。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公安部、司法部分別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偵查權和司法行政管理權。1954年憲法頒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原來隸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轉變為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成為專門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成為兼具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政府部門。但由於「左」的思想、法律虛無主義和封建人治傳統等因素的影響,也由於建國初期鞏固新生政權的極其復雜國際國內因素,對司法職權配置的探索剛剛開始就步履維艱,進行不久就出現了中斷乃至倒退。司法部在1959年被撤銷,公、檢、法機關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被砸爛,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遭受嚴重挫折。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提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戰略方針。1979年決定司法部恢復重建;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確立了司法行政機關的憲法地位。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時,司法行政機關剛剛開始恢復重建,還處在組建機構、選調人員的時期,當時刑罰執行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法、檢、公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體制。1982年憲法總結建國以來30多年的經驗,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正式確立了「三機關分工配合制約」的刑事訴訟體制。歷史地看,這一體制反映了當時司法職權配置的實際,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職權配置體制不斷健全的重要標志。

在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時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特別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歷史條件下,司法職權配置體制進入改革發展的新階段,司法行政職權配置在司法體制改革中進一步優化。1980年恢復律師制度,1983年監獄刑罰執行工作劃歸司法行政機關,2001年建立了統一國家司法考試制度,2003年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2005年建立了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2012年社區矯正法律制度正式確立。同時,司法部負責履行司法協助類的條約和公約,是國際司法協助中央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服務人民群眾、保障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司法職權配置經過改革開放以來30多年的探索實踐、改革創新,四機關各司其職、四權力配合制約的格局已經成熟。由「三機關分工配合制約」到「四機關各司其職、四權力配合制約」成為我國司法職權配置體制發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對我國司法管理體制的重大發展和完善

❸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理順什麼執法體制

法律分析:為了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應該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九、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30)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憲法是保證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權威。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會忠於、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的制度。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規范性文件、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准。健全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健全社會普法教育機制,增強全民法治觀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數量。

(31)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減少行政執法層級,加強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32)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

(33)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

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制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強化監督制度。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34)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❹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什麼各司其責偵查權檢查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在「司法改革專業委員會2009年年會暨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專題研討會」開幕式上的致辭

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司法改革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

在「司法改革專業委員會2009年年會暨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專題研討會」上的總結講話

第一編優化人民法院司法職權配置的宏觀思考

完善法院人崗適配機制優化司法人力資源配置——關於優化人民法院職權配置的思考

完善人民法院內部各部門之間和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

回歸指導與監督的本位——優化上下級人民法院關系的思考

以案件管理為中心的審判職權配置——以基層法院審判管理為背景的考察

第二編改革和完善刑事訴訟制度

量刑審程化改革芻議

死刑復核程序的改革與完善

論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第三編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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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什麼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

《人民法院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理論與實務》內容包括在「司法改革專業委員會2009年年會暨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專題研討會」開幕式上的致辭、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司法改革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在「司法改革專業委員會2009年年會暨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在「司法改革專業委員會2009年年會暨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專題研討會」開幕式上的致辭

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司法改革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

在「司法改革專業委員會2009年年會暨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專題研討會」上的總結講話

第一編優化人民法院司法職權配置的宏觀思考

完善法院人崗適配機制優化司法人力資源配置——關於優化人民法院職權配置的思考

完善人民法院內部各部門之間和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

回歸指導與監督的本位——優化上下級人民法院關系的思考

❻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什麼各司其職偵查權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明確了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目標和任務,抓住了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關鍵,突出了保障公正司法的重點。司法職權配置是司法體制的核心,司法行政機關擔負重要的司法職權。認真貫徹落實全會《決定》精神,進一步理順司法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之間的職責劃分,進一步規范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之間的關系,對於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行政制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❼ 如何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如何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1、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對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司法部門等職責許可權以及相互關系進行必要的調整,構建職能明確、分工合理、制約有效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切實做到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規范司法用權行為,全面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構建科學合理的監督機制,拓展監督渠道,主動接受黨的監督、人大的監督、社團的監督、輿論的監督、公民個人的監督。

2、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

賦予獨任法官裁判權,尊重合議庭評議案件形成的多數意見,切實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審判職能由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行使,如果出現了錯案,相應的責任也由主審法官承擔,加強主審法官的責任心,促進法官業務水平的提高。既充分考慮當前法官隊伍素質良莠不齊的現狀,肯定院長、庭長對裁判過程和裁判文書予以把關的積極意義,明確院長、庭長在具體案件裁判中的管理許可權,明確審判委員會的職責,又必須突出法官的裁判主體地位,對院長、庭長以及審判委員會的參與行為作出明確的限定,避免把「審核」衍變為「審批」,「要求復議」衍變為「強制性變更」。

3、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

針對不問層級司法部門之間的行政化管理傾向,以及一些地方出現的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案件處理等現象,明確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不是行政隸屬關系,不同層級的司法部門之間要逐步回歸原本意義上的審級關系,解決行政權制約審判權、審判不獨立問題。

4、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

積極探索司法公開的有效形式和途徑,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更好地約束和規范司法行為。人民法院實行六項公開,將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向社會公開。推進陽光司法工程,加強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三大公開平台建設,錄制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讓審判流程看得見、摸得著、聽得到。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接受公眾的檢閱,倒逼裁判文書做到事實清、依據足、說理透。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務公開,對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實行公開審查、公開聽證、公開答復。公安機關實行警務公開,推出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回告、消防事故責任公開認定、交通事故公開處理等制度。針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審理程序透明度不夠高、「重罪多減、輕罪少減」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問題,建立減刑、假釋審理程序公開制度,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完善刑罰執行監督機制,使刑罰的執行具有更高公信力。針對一些地方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合而不議」,人民監督員民意代表性不足和檢察機關過度主導等問題,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機制,真正使之成為司法機關吸收普通民眾參與和監督司法活動的重要舉措,更好地直接體現司法民主。

❽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

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重點加強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改善民生和發展社會事業以及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進依法行政、公正廉潔執

法。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實施「六五」普法規劃,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學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加強法律援助。加強人權保障,促進人權事業全面發展。

❾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什麼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意思是:科學合理高效配置司法職權,保證司法工作高質量發展。
司法職權配置涉及多個層面,既涉及中央統一的司法權如何配置到地方的問題,也涉及各司法機關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相互利害關系;既涉及法院內部的職權和管轄權劃分等級問題,也涉及司法職權配置如何更好地適應人民群眾需要、更好地促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問題。
目前在司法改革中各種思潮並起,既存在司法理念和制度的問題,也存在著以部門利益為出發點片面強調其重要性的詬病,司法職權配置的改革主要停留在司法機關內部就具體操作問題進行的反行政化改革,但令人憂慮的是這種改革本身充滿了行政化色彩,而且比較多地呈現出自下而上、各自為戰的局面.
司法職權配置在強調科學性和收斂性的同時,卻忽視了其便民性和社會功能的拓展,使改革失去了其本來需要堅守的目標,誘發了新的問題。黨的十七大立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的歷史起點,提出了最顯著的變化就是把十六大報告中「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改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以往司法職權配置改革中的一些基本理念,並在新的理念指引下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來進一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