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動仲裁員怎麼稱呼
勞動仲裁員就直接稱呼首席仲裁員、仲裁員就行。
勞動仲裁員,是指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擔任審理和裁決工作的人員,相當於勞動仲裁委的法官。
勞動仲裁員又分為專職和兼職兩種,全職一般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兼職由工會組織、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律師等人員組成,一般不參與勞動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審理。
專職和兼職:
1、專職仲裁員,也可稱為專業仲裁員,一般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全職;
2、兼職仲裁員,由工會組織、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律師等人員組成,一般不參與勞動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審理,兼職。
擔任勞動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分類
4、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㈡ 勞動仲裁,被申請人是事業單位,如何提供被申請人信息
被申請人身份證明。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人事)仲裁時,應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聘用人員)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㈢ 勞動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哪些人可以參加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提供相應的能證明仲裁請求的證據材料;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可以參加勞動仲裁的人員: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㈣ 勞動仲裁記錄能查詢嗎
勞動仲裁記錄只有案件當事人可以查詢,案件當事人可根據案號、勞動者姓名查詢仲裁員、書記員、案件狀態等信息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查詢,也可以在開通了網上查詢的勞動仲裁部門的官方網站上進行查詢。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案卷正卷材料,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閱、復制。
(4)勞動仲裁人員資料庫擴展閱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㈤ 我想去勞動仲裁,被訴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怎麼查,自己在網上查的列印出來行嗎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於被訴人用人單位工商注冊信息資料的要求,分情況處理,可通過網路進行查詢,也可通過委託律師到用人單位登記注冊的登記機關申請調取公司檔案。
法律分析
需要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於被訴人用人單位工商注冊信息資料的要求區分考慮。第一,如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只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書面的仲裁申請書中有明確的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那麼勞動者可以通過啟信寶、企查查等APP軟體對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進行查詢並填寫入申請書中,但是通過此方式查詢的短處在於該軟體對於企業信息的更新並不是實時的,而且對於工商登記信息偶爾會登記錯誤信息。第二,如果勞動者力求公司信息登記的准確性,那麼可以通過網路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網進行查詢。第三,如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求書面的用人單位檔案或其他登記資料,那麼勞動者可以委託律師根據相關法定程序到用人單位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申請調取用人單位檔案,並由登記機關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㈥ 勞動仲裁員的勞動仲裁員分類
專職和兼職
(一)專職仲裁員:也可稱為專業仲裁員,一般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全職;
(二)兼職仲裁員:由工會組織、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律師等人員組成,一般不參與勞動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審理,兼職。
㈦ 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
勞動仲裁會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處理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3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二) 工會的代表; (三) 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㈧ 勞動仲裁記錄能查詢嗎
勞動仲裁記錄可以查詢。
法律分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案件處理終結後,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仲裁建議書、調解書、裁決書、送達回執等。副卷包括:評議記錄、立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底稿、結案審批表等。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不需要保密的內容,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印。申請勞動仲裁後如果沒有起訴至法院一般沒有公開記錄。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㈨ 勞動仲裁後公司反告我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侵犯商業機密
我不是學法的,不過有過類似經歷。公司說告你,其實估計也就是嚇唬你。。而且最重要的是,誰提出誰舉證。說你破壞計算機信息什麼的,他要拿出有效證據的,(就算現在沒有也不能代表是你做的)(當然你也可以事先收集對你有用的信息),如果拿不出,其實就是誣告。。侵犯商業機密就更無稽之談了。沒有許可權不代表手段不正常。獲得合法,使用得當。就不存在什麼侵犯之說。竟業補償不清楚了。也不知道是什麼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