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小學學校標准化建設中校舍設施方面有什麼具體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准
條 文 說 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並且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開始普及高級中學階段的教育。隨著教育逐步走向現代化,教育改革和發展對校園、校舍的條件與環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創造適合青少年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辦學條件與育人環境,必須有一個科學、合理的學校建設標准,使學校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有章可循。這是制定本建設標準的基本目的。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學校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改建、擴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學校要視學校已有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網、綠化等現狀和具體情況,參照本標准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三條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准》是從我國國情和經濟發展水平出發制訂的,在校舍各類用房的配置和面積指標上,首先要保證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備必要的辦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體育活動場地。同時,面對基礎教育改革對校園校舍的條件與環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創造與完善。
第四條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都必須先規劃設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建設。校園規劃設計要根據學校的特點、城市規劃的要求、周邊環境情況和學校現狀等條件,因地制宜地進行。校園規劃設計要便於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和可能分期實施。
第五條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規劃設計和建設要認真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同時還應符合《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與相關建築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學校建設規模與校舍用房的組成
第六條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建設規模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對中小學學制和班額人數的規定、生源、實行最佳規模辦學的程度、辦學的社會效益及有利於合理確定教職工編制、便於教學管理等原則確定。
第七條 校舍用房組成中各類用房的設置是根據教育日益發展和教育改革不斷深化的需要,以及在一定時期內逐步實現教育現代化的要求考慮的。它是城市普通中小學校規劃設計和建設的依據。各地在執行中可根據本地區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辦學的合理需要制訂實施細則。有條件的地區以及邊區、少數民族地區等有特殊需要的學校,如示範性學校、民族學校等,經主管部門批准,可增設本章未列出的用房,並可適當擴大有關用房的面積。
第三章 學校網點布局、選址與規劃設計
第八條 學校網點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網點布局,既要考慮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又要考慮使學校形成適當的規模,實行"最佳規模"辦學,更好地發揮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應避免規模過小,造成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新建、擴建、改建城鎮居民住宅區時,城市規劃、開發等有關部門應會同教育部門,根據規劃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測算擬建學校的規模,並選擇合適地段,按本標准規定的生均校園用地面積和校舍面積指標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二、學校的服務半徑,要盡可能避免中小學生尤其是小學生,穿越高速公路、鐵路干線、無立交設施的城市主幹道上學而帶來的不安全因素。
第九條 校址選擇。新建、遷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址一定要選擇在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有利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
第十條 校園規劃設計。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都必須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規模做好總體規劃設計。總體規劃設計應做到:各組成部分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聯系方便,各種建築物、構築物應協調一致,與校園綠化、美化融為一體,構成優美的校園環境和人文景觀,以便給師生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休息、活動、交流的環境空間。
為了保證具有安全、安靜、衛生的教學與育人環境,學校應避免各種城市雜訊的干擾和污水、廢水、塵埃的污染。尤其是主要教學用房應與鐵路、城市幹道、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學校設置獨立的變配電系統,有利於管理用電和保證用電。規劃設計用電負荷應留有餘量,能夠滿足不斷採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教學設備逐步增多的需要。校園內,室外各種管線宜設直埋式敷設或暗設電纜溝,以保證使用安全,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
規模較小的學校,教學和辦公用房可設在同一幢樓內,但應注意各功能部位布置合理、聯系方便,避免相互干擾。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學校生活用房應逐步實施建設與管理社會化,教職工住宅應納入城市規劃統籌安排,不應建在校園內。校園內的生活用房不應妨礙教學區的建設與使用,並應便於經營管理社會化。
升旗是對中小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有效形式,校園內必須設置旗台、旗桿,如無合適位置,可在主要建築物上設置附牆旗桿。
為保證師生出入校門的安全,校門外側應留有緩沖地帶和設置警示性標志。圍牆,要有利於學校安全管理,通透式圍牆有利於延伸校園景觀和視野。
第四章 校舍建築面積指標
第十一條 校舍建築面積指標
一、鑒於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學校建設可一次完成,也可分期建設。本標准在校舍建築面積指標中規定了"規劃指標"和"基本指標"。規劃指標是根據學校規模和辦學需要應配置校舍的面積指標,編制和批准學校建設總體可行性研究報告與總體規劃不應低於指標。基本指標是學校分期建設時,首期應建成的校舍面積指標。
二、本標准在核算校舍建築面積時所涉及的平面利用系數K值,系採用各種用房綜合的平面利用系數,即K=0.6。
三、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總面積和生均面積指標測算,如附表4-1、4-2、4-3、4-4、4-5。
第十二條 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包括直接或間接為教學服務的各種用房。
一、小學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一)普通教室。普通教室是小學生在校學習的主要活動空間。其面積由額定席位、課桌椅尺寸及平面布置方式等因素決定。小學校學生的課桌按單人課桌平面尺寸600mm×400mm或雙人課桌平面尺寸1200mm × 400mm 考慮。在後牆和側牆上,可設置儲物櫃,每生一格。平面布置參見附圖1、附圖2。
表4-1(1)城市普通完全小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540
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1531 1977 2444 2890
1、普通教室 61 12 732 18 1098 24 1464 30 1830
2、專用教室 516 516 516 516
自然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儀器標本准備室 61 61 61 61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86 — — — —
美術教具室 23 — — — —
書法教室 86 — — — —
語言教室 32 1 32 1 32 1 32 1 32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學用房 283 363 464 544
多功能教室 100 130 160 19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使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540
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圖書閱覽室 120 170 220 270
科技活動室 — — — —
心理咨詢室 — — — —
體育活動室 — — — —
體育器材室 40 40 61 61
二、辦公用房 244 314 380 446
教學辦公室 80 124 164 204
行政辦公室 14 4 56 5 70 6 84 7 98
廣播社團辦公室 14 20 26 32
會議接待室 — — — —
德育展覽室 30 30 30 30
衛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1 14
總務倉庫 28 34 40 46
維修管理室 — — — —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366 519 663 811
教工單身宿舍 58 87 115 144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168 251 334 416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 — — —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92 133 166 203
附表4-1(2)城市普通完全小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規 劃 指 標 備 注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
人 30班1350
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2464 2983 3753 4217
1、普通教室 61 12 732 18 1098 24 1464 30 1830
2、專用教室 765 838 1144
附表4-3(1) 城市普通初級中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1918 2559 3199 3840
1、普通教室 67 12 804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2、專用教室 737 856 975 1094
實驗室(理、化、生) 96 2 192 3 288 4 384 5 480
儀器標本准備室 23 4 92 5 115 6 138 7 161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96 — — — —
美術教具室 23 — — — —
書法教室 96 — — — —
地理教室 96 — — — —
語言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技術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學用房 377 497 616 736
合班教室 110 150 190 23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圖書閱覽室 181 261 340 420
科技活動室 18 — — — —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心理咨詢室 18 — — — —
體育活動室 — — — —
體育器材室 63 63 63 63
二、辦公用房 414 500 586 692
教學辦公室 120 180 240 320
行政辦公室 14 7 98 8 112 9 126 10 140
廣播社團辦公室 22 28 34 40
會議接待室 30 30 30 30
德育展覽室 50 50 50 50
衛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1 14
總務倉庫 34 40 46 52
維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531 768 998 1231
教工單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314 470 628 782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 — — —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104 149 192 235
附表4-3(2) 城市普通初級中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2960 3919 5092 5751
1、普通教室 67 12 804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2、專用教室 1048 1167 1501 1620
實驗室(理、化、生) 96 2 192 3 288 4 384 5 480
儀器標本准備室 23 4 92 5 115 6 138 7 161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美術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書法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地理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語言教室 96 1 96 1 96 2 192 2 192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技術教室 96 1 96 1 96 2 192 2 192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1 23 2 46 2 46
3、公共教學用房 1108 1546 1983
<, /TD> 2121
合班教室 110 150 190 23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圖書閱覽室 181 261 340 420
科技活動室 18 2 36 3 54 4 72 5 90
心理咨詢室 18 1 18 1 18 1 18 1 18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體育活動室 700 1000 1300 1300
體育器材室 40 40 40 40
二、辦公用房 424 534 658 788
教學辦公室 120 180 240 320
行政辦公室 14 7 98 9 126 11 154 13 182
廣播社團辦公室 22 28 34 40
會議接待室 40 50 60 70
德育展覽室 50 50 50 50
衛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2 28 2 28
總務倉庫 34 40 46 52
維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697 997 1290 1586
教工單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440 659 880 1097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40 40 40 40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104 149 192 235
附表4-3(3) 城市普通完全小學各類用房面積表
單位:m2
名 稱 平面利用系 數 12班600
人 18班900
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
人 備
注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基本指標 面積合計 0.6 2863 4772 3827 6379 4783 7972 5763 9605
生均指標 7.9 7.1 6.7 6.4
規劃指標 面積合計 0.6 4081 6802 5450 9084 7040 11734 8125 13542
生均指標 11.4 10.1 9.8 9.1
附表4-4(1) 城市普通完全中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
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2581 3226 3870 4515
1、普通教室 67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36 2412
2、專用教室 856 975 1094 1213
實驗室(理、化、生) 96 3 288 4 384 5 480 6 576
儀器標本准備室 23 5 115 6 138 7 161 8 184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96 — — — —
美術教具室 23 — — — —
書法教室 96 — — — —
地理教室 96 — — — —
語言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技術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學用房 519 643 766 890
合班教室 150 190 230 27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
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圖書閱覽室 283 367 450 534
科技活動室 18 — — — —
心理咨詢室 18 — — — —
體育活動室 — — — —
體育器材室 63 63 63 63
二、辦公用房 530 624 718 826
教學辦公室 200 268 336 404
行政辦公室 14 8 112 9 126 10 140 11 154
廣播社團辦公室 28 34 40 46
會議接待室 40 40 40 40
德育展覽室 50 50 50 50
衛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2 28
總務倉庫 40 46 52 58
維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786 1022 1252 1491
教工單身宿舍 108 144 173 209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480 636 794 954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 — — —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150 194 237 280
附表4-4(2) 城市普通完全中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3941 5119 5781 6613
1、普通教室 67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36 2412
2、專用教室 1167 1501 1620 1908
實驗室(理、化、生) 96 3 288 4 384 5 480 6 576
儀器標本准備室 23 5 115 6 138 7 161 8 184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美術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書法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地理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語言教室 96 1 96 2 192 2 192 2 192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2 192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技術教室 96 1 96 2 192 2 192 2 192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2 46 2 46 2 46
3、公共教學用房 1568 2010 2151 2293
合班教室 150 190 230 27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圖書閱覽室 283 367 450 534
科技活動室 18 3 54 4 72 5 90 6 108
心理咨詢室 18 1 18 1 18 1 18 1 18
體育活動室 1000 1300 1300 1300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體育器材室 40 40 40 40
二、辦公用房 568 686 804 936
教學辦公室 200 268 336 404
行政辦公室 14 9 126 11 154 13 182 15 210
廣播社團辦公室 28 34 40 46
會議接待室 50 60 70 80
德育展覽室 50 50 50 50
衛生保健室 14 2 28 2 28 2 28 3 42
總務倉庫 40 46 52 58
維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1015 1314 1607 1909
教工單身宿舍 108 144 173 209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669 888 1109 1332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40 40 40 40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150 194 237 280
附表4-4(3) 城市普通完全中學各類用房面積表
單位:m2
名稱 平面利用系數 18班900
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
人 36班1800
人 備注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基本指標 面積合計 0.6 3897 6495 4872 8120 5840 9734 6832 11387
生均指標 7.3 6.8 6.5 6.4
規劃指標 面積合計 0.6 5524 9207 7119 11865 8192 13654 9458 15764
生均指標 10.3 9.9 9.1 8.8
『貳』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每多少人口配套建設一所小學
根據此規范,一所小學服務人口為一萬人左右。
『叄』 青島市中小學校規劃建設和校舍場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小學校規劃建設和校舍場地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中小學校)的規劃建設和校舍場地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規劃建設和校舍場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教育、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國土、建設、城管執法、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中小學校規劃建設和校舍場地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以及所需資金,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五條市、各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縣級市的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鄉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結合人口居住分布狀況和學齡人口數量、增減趨勢,科學合理地確定公辦中小學校的布局和學校規模。
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編制完成後,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六條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教育設施專項規劃,預留公辦中小學校建設用地。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預留的中小學校建設用地轉作他用。第七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當按照下列標准規劃設置公辦普通中小學校:
(一)六至十二萬人口區域內設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規模的高中(各縣級市相對集中設置高中學校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項規定的標准);
(二)二至四萬人口區域內設十八至三十班規模的初中;
(三)一至二萬人口區域內設十八至三十班規模的小學。第八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每五萬人口以上區域應當設一至二所公辦初中,五萬人口以下區域應當設一所公辦初中,學校規模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公辦小學應當按照服務半徑規劃設置,服務半徑原則上不超過二公里。第九條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按照與普通高中學校規模大致相當的原則進行規劃設置。
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置應當統籌規劃,四十萬人口以上區(市)應當規劃設置一所獨立的特殊教育學校。第十條民辦中小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其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第十一條中小學校的校址,應當選擇在地質安全、陽光充足、環境適宜、交通便利、公用設施比較完善的地段,避開高層建築陰影區和自然災害易發地帶,遠離污染源、危險源以及不利於學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場所、設施。第十二條中小學校的建設用地面積標准,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舊城區改建和鎮村規劃建設中,區域內現有公辦中小學校用地未達到國家、省有關標準的,由教育、規劃、國土等部門按照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確定學校用地,在區域建設中統籌解決。第十三條新建、擴建中小學校的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供給。其中,公辦中小學校的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劃撥;民辦中小學校的用地,按照國家公益事業用地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中小學校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設計規范和建設標准,其校舍建設應當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環保、節能等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中小學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中,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初中、小學,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設的公辦初中、小學由政府投資並組織建設。第十六條配套建設的公辦初中、小學,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將校舍場地和相關建設資料全部移交給學校所隸屬的教育行政部門,並協助學校辦理校舍產權登記。第十七條拆除、搬遷中小學校,應當符合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要求並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應當與中小學校商定補償方案和對在校學生繼續進行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保障措施,並書面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肆』 依據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規劃建設多少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
《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規劃建設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規劃建設一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小學;規劃建設三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中;規劃建設八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普通高中。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數量、規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規劃建設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規劃建設一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小學;規劃建設三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中;規劃建設八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普通高中。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數量、規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規劃建設的住宅區居民數量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准,但需要承擔周邊區域適齡兒童、少年入園、入學需求的,也應當相應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居民住宅區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配置標准,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准。
『伍』 什麼規模小區配建幼兒園小學,學校規模怎麼確定
幼兒園和小學都屬於居住區的配套公建,其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一般來說,在住宅小區項目規劃報批階段,城市規劃主管部門都會有具體的要求。具體內容很復雜,樓主有興趣的話,可以仔細查詢一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
『陸』 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0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的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市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必須把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以適應教育事業發展需要。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基本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教育、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管理第五條規劃行政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規劃,在報批前應徵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六條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改變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性質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調整、補償或者重建,調整、補償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拆遷和重建工作不得影響和中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上興建、擴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確需臨時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的,應當聽取教育行政部門意見,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中小學校、幼兒園需要用地時,在規劃用地上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必須拆除。第八條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定點、校園建設規劃和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改建、擴建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劃標准和設計規范。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停辦、合並、分立、搬遷,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手續並做好安置工作。第九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時,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區應按標准規劃配置小學、幼兒園,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區還應按標准規劃配置中學。分散開發建設的住宅,必須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增容。
有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控制性詳規圖紙,經審定後送教育行政部門。規劃行政部門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督促檢查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實施。第十條規劃配套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規模的標准及其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中學,其用地面積分別為: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55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81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31700平方米,36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小學,其用地面積分別為:12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9700平方米,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18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36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幼兒園,其用地面積分別為:4個班規模不低於1800平方米,6個班規模不低於2700平方米,9個班規模不低於3700平方米,12個班規模不低於4700平方米。
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面積,不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具備時,應達到上述規定。
規劃行政部門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模還應規劃教職工住宅用地。第十一條中小學校正門200米半徑的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電子游戲室、撞球室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娛樂場所。中小學校、幼兒園正門外兩側各2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公共廁所、垃圾站和機動車停車場;正門外兩側各5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集貿市場、擺設攤擔;周邊不得從事有雜訊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產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倚中小學校、幼兒園圍牆修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在圍牆上打洞、安窗、開門。第三章建設管理第十二條配套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築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套相應規模的中學,其建築面積分別為: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63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82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9100平方米,36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應規模的小學,其建築面積分別為:12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2900平方米,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43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51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應規模的幼兒園,其建築面積分別為:4個班規模不低於1200平方米,6個班規模不低於1800平方米,9個班規模不低於2500平方米,12個班規模不低於3200平方米。
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築面積,不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具備時,應達到上述規定。
『柒』 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工作,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就近入學的原則,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與城鄉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規劃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具體工作,加強督促檢查;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有關工作。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和備案。
鎮規劃、鄉規劃應當包括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的內容。第五條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規劃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布局、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等部門科學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的入學、入園人數,作為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依據。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規劃建設一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小學;規劃建設三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中;規劃建設八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普通高中。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數量、規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規劃建設的住宅區居民數量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准,但需要承擔周邊區域適齡兒童、少年入園、入學需求的,也應當相應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居民住宅區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配置標准,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准。第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農村中小學校布局,合理設置教學點或者設置寄宿制學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農村幼兒園,完善鄉鎮、村學前教育網路。第八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在報送批准前,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將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主要圖紙等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並在報送批準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自批准後二十日內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准文件、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主要圖紙。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空間上落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需要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書面徵求教育部門的意見。
鎮規劃、鄉規劃應當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深度,對轄區內中小學校、幼兒園進行合理布點。第十條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一定范圍內進行規劃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邊一千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殯儀館、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
(二)周邊五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
(三)周邊三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四)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室、撞球室、歌舞廳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捌』 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2021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工作,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就近入學的原則,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與城鄉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教育督導內容,對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學位實施統籌管理,將教育部門列為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成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規劃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具體工作,加強督促檢查;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有關工作。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和備案。
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第五條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規劃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布局、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衛生健康、統計等部門科學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的入學、入園人數,作為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依據。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規劃等部門,定期組織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作為修訂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主要依據。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規劃建設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規劃建設一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小學;規劃建設三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中;規劃建設八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普通高中。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數量、規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規劃建設的住宅區居民數量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准,但需要承擔周邊區域適齡兒童、少年入園、入學需求的,也應當相應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居民住宅區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配置標准,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准。第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農村中小學校布局,合理設置教學點或者設置寄宿制學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農村幼兒園,完善鄉鎮、村學前教育網路。第八條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在報送批准前,教育部門應當依法將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主要圖紙等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並在報送批準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自批准後二十日內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准文件、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主要圖紙。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內容納入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應當在空間上落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詳細規劃涉及需要預留或者調整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書面徵求教育部門的意見。第十條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一定范圍內進行規劃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邊一千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殯儀館、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
(二)周邊五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
(三)周邊三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四)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中小學校、幼兒園選址應當避開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地震危險地段等危險區域。臨坡、切坡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室、撞球室、歌舞廳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