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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公司如何配置管理人員數

發布時間: 2022-09-07 13:51:04

『壹』 關於印發公路、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兩個指導意見的通知的公路交通單位崗位設置

指導意見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特點,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1、各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包括公路管理(含建設、養護、運營、規費征稽、質量監督、造價、定額等管理)事業單位和道路運輸管理(含客貨運、運輸站場、駕駛培訓、機動車維修、汽車出租、公共交通等管理)事業單位,及其他利用國有資產按照規定程序設立、從事公益性服務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都要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公路交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公路學會、建設協會、道路運輸協會等公路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已經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公路單位,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5、公路交通教育、科研、衛生、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事業單位,適用相關行業的指導意見。
二、崗位類別設置
6、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7、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公路交通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公路交通事業發展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崗位分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根據公路交通的特點,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包括道橋工程、交通工程、道路運輸、汽車運用、運輸經濟(含規費征稽中的統計、財會)、交通法律法規、交通信息化等公路交通特有專業技術崗位。
9、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10、根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在確定崗位總量時,應根據核定的人員編制總量和實際工作需要綜合確定。
11、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准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規授權或交通行政部門委託職能,承擔執法監督、公路和道路運輸行業管理、規費征稽任務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一般以管理崗位為主。其管理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50%,工勤技能崗位一般不高於單位崗位總量的10%。
對於專業技術性很強以及管理層級高的上述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可適當提高專業技術崗位比例並相應降低其他兩類崗位比例。
(2)主要以專業技術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從事造價與定額編制、公路與橋梁檢測等活動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其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工勤技能崗位一般不高於單位崗位總量的10%。其中,主體專業技術崗位佔全部專業技術崗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70%。
(3)主要提供公路技能型服務,從事公路養護生產、機動車輛檢測等活動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應以工勤技能崗位為主。其工勤技能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50%,管理崗位一般不高於單位崗位總量的15%。
三、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2、管理崗位分8個等級。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13、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14、根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設置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5、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按照公路交通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確定。
16、專業技術崗位分13個等級。專業技術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17、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公路交通發展水平,以及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根據全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的要求,按照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結構比例現狀,結合公路交通事業發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
中央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比例可適當高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比例可適當高於地(市)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地(市)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比例可適當高於縣(縣級市、區)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
18、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縣級及以下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的基層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結構比例可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辦法。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公路交通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19、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20、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21、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22、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23、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
24、主要提供公路技能型服務、技能水平較高、技能人才密集的事業單位,其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可適當高於其他事業單位。
25、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要嚴格控制。
(四)特設崗位設置
26、特設崗位是根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特點和事業發展規律,為適應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置的工作崗位,是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
27、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並按程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四、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
28、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體專業技術崗位中,正高級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一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二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三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五級崗位(高級經濟師一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六級崗位(高級經濟師二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七級崗位(高級經濟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崗位名稱為工程師(經濟師,下同)一級崗位、工程師二級崗位、工程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崗位名稱為助理工程師(助理經濟師,下同)一級崗位、助理工程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級、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員級崗位名稱為技術員崗位(經濟員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29、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准執行,原則上沿用現專業技術名稱。
30、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屬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1、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的等級原則上應低於主體專業技術崗位。
五、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32、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33、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的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的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4、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確因工作需要,由專業技術崗位交流到管理崗位的人員,可根據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崗位任職條件,比照同類人員,直接聘用到相應的管理崗位。
3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職員的具體條件。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36、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37、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8、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具體條件。
39、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40、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置的審核
41、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42、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43、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44、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45、地(市)政府直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地(市)政府部門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6、縣(縣級市、區)政府直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縣(縣級市、區)政府部門所屬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7、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或者地(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其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組織實施。
48、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本指導意見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
(1)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並,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49、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七、崗位聘用
50、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按照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關於試行提高部分高級工程師職務工資的通知》(職改字〔1986〕165號)評定的成績優異的高級工程師,可聘用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51、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情況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原則及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范圍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52、縣級及以下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對崗位結構比例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基層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人員集中聘用。
53、根據公路交通行業人才的特點,對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根據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54、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後,管理人員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
55、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置,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變更聘用合同的相應內容。
56、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採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的高等級崗位的設置。
57、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因工作需要,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58、公路交通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准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公路交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八、組織實施
59、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是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礎,是加強公路交通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公路交通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公路交通科學發展的客觀需要,切實保證職工的切身利益,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60、各級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有序進行。對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路路政、道路運政、規費征稽、質量監督等管理職能,尚未獲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都應按照本指導意見做好崗位設置管理工作。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本地區公路交通事業單位的特點,認真貫徹執行《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
61、各地區、各部門和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公路交通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公路交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62、本指導意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貳』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節
客運駕駛人管理
第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聘用制度。依照勞動合同法,嚴格客運駕駛人錄用條件,統一錄用程序,對客運駕駛人進行面試,審核客運駕駛人安全行車經歷和從業資格條件,積極實施駕駛適宜性檢測,明確新錄用客運駕駛人的試用期。客運駕駛人的錄用應當經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審核,並錄入企業動態監控平台(或監控端)。
對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分有滿分記錄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超速50%或12個月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駕駛人,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得聘用其駕駛客運車輛。
第二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崗前培訓制度。
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行車知識、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職業道德、安全告知知識、應急處置知識、企業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規定等。客運駕駛人崗前理論培訓不少於12學時,實際駕駛操作不少於30學時,並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運車輛性能和客運線路情況。
第二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定期對客運駕駛人開展法律法規、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訓練、應急處置等教育培訓。客運駕駛人應當每月接受不少於2次,每次不少於1小時的教育培訓。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組織和督促本企業的客運駕駛人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客運駕駛人參加教育和培訓的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在客運駕駛人接受教育與培訓後,對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的效果進行考核。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考核的有關資料應納入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檔案。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檔案的內容應包括:教育或培訓的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授課人、參加培訓人員的簽名、考核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的簽名、培訓考試情況等。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每月查詢一次客運駕駛人的違法和事故信息,及時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從業行為定期考核制度。客運駕駛人從業行為定期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客運駕駛人違法駕駛情況、交通事故情況、服務質量、安全運營情況、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參加教育與培訓情況以及客運駕駛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狀況等。考核的周期不大於3個月。客運駕駛人從業行為定期考核的結果應與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掛鉤。
第二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客運駕駛人信息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包括客運駕駛人基本信息、客運駕駛人體檢表、安全駕駛信息、誠信考核信息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調離和辭退制度。對交通違法記滿分、誠信考核不合格以及從業資格證被吊銷的客運駕駛人要及時調離或辭退。
第二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安全告誡制度。安全管理人員對客運駕駛人出車前進行問詢、告知,督促客運駕駛人做好對車輛的日常維護和檢查,防止客運駕駛人酒後、帶病或者帶不良情緒上崗。
第二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防止客運駕駛人疲勞駕駛制度。關心客運駕駛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組織客運駕駛人進行體檢,為客運駕駛人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合理安排運輸任務,防止客運駕駛人疲勞駕駛。
第二節
車輛管理
第二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車輛技術管理,確保營運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二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得使用已達到報廢標准、檢測不合格、非法拼(改)裝等不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二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設立負責車輛技術管理的機構,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
擁有10輛以上(含)營運客車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設置專門的車輛技術管理機構,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擁有10輛以下營運客車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營運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實現車輛從購置到退出市場的全過程管理。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逐步建立車輛技術信息化管理系統,完善營運車輛的技術管理。
第三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機構應制定車輛維護計劃,保證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技術規范以及企業的相關規定進行維護。
車輛的日常維護由客運駕駛人或專門人員在每日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執行。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應由具備資質條件的車輛維修企業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定期檢查車內安全帶、安全錘、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的配備是否齊全有效,確保安全出口通道暢通,應急門、應急頂窗開啟裝置有效,開啟順暢,並在車內明顯位置標示客運車輛行駛區間和線路、經批準的停靠站點。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在車廂內前部、中部、後部明顯位置標示客運車輛車牌號碼、核定載客人數和投訴舉報座機、手機電話,方便旅客監督舉報。
第三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測和年度審驗、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製度,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條件。逾期未年審、年檢或年審、年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第三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改型與報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條件要求。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准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要求的客運車輛,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在車輛報廢期滿前,將車輛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並及時辦理車輛注銷登記。車輛報廢相關材料應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對客運車輛牌證統一管理,建立派車單制度。車輛發班前,企業應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合格後,企業簽發派車單,由客運駕駛人領取派車單和車輛運營牌證。在營運中,客運駕駛人應如實填寫派車單相關內容,營運客車完成運輸任務後,企業及時收回派車單和運營單證。
派車單的主要內容包括:由企業填寫的車輛、客運駕駛人、線路基本信息,始發點(站),中途停靠點(站),終點(站),批准簽發人。由客運駕駛人填寫的旅客人數,運行距離和時間,途中休息時間,天氣和道路狀況,以及行車中發生的車輛故障、事故等。派車單應存檔保存,時間不少於1年。
第三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自備或租用停車場所,對停放的營運車輛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節
動態監控
第三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相關規定,為其營運客車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卧鋪客車應安裝符合標准且具有視頻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接入符合標準的監控平台或監控端,並有效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
第三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衛星定位裝置及監控平台的安裝、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動態監控工作台賬,規范衛星定位裝置及監控平台的安裝、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監控主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或聘請專職人員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及時提醒、提示違規行為。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其中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1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車速限值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相應路段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准。對異常停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逆向行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給予警告和糾正,並事後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時在線。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對故意遮擋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破壞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駕駛人員,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值守人員給予處罰,嚴重的應調離相應崗位,直至辭退。
第四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運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營運車輛的組織調度,並及時發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報、安全提示、預警信息。
第四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積極通過科技手段,加強動態監控工作。
第四節
運輸組織
第四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在申請線路經營時應當進行實際線路考察,按照許可的要求投放營運車輛。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每一條客運線路的交通狀況、限速情況、氣候條件、沿線安全隱患路段情況等信息台賬,並提供給客運駕駛人。
第四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在安排運輸任務時應當嚴格要求客運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2小時,但每月延長的總時間不超過36小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鍾。
對於單程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600公里)的客運車輛,企業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客運駕駛人。對於超長線路運行的客運車輛,企業要積極探索接駁運輸的方式,創造條件,保證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對於長途卧鋪客車,企業要合理安排班次,盡量減少夜間運行時間。
第四十六條 對於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應在夜間(晚22時至早6時)安排營運客車在該路段運行。
第四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規范運輸經營行為。
班線客車要嚴格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停靠站點上下旅客,不得隨意站外上客或攬客,不得超員運輸。駕乘人員要對途中上車的旅客進行危險品檢查,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要隔離,不得在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客運包車要憑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持包車票或包車合同運行,不得承運包車合同約定之外的旅客。駕乘人員要對旅客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得掛靠經營,不得違法轉租、轉讓客運車輛和線路牌。
第四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對途經高速公路的營運客車乘客座椅安裝符合標準的安全帶。駕乘人員負責做好宣傳工作,發車前、行駛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帶。
第四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與汽車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嚴格遵守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五節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五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關鍵崗位的特點,分類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並監督員工嚴格執行,推行安全生產標准化作業。
第五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制定客運駕駛人行車操作規程,客運駕駛人行車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的車輛技術狀況檢查、開車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車注意事項、惡劣天氣下的行車注意事項、夜間行車注意事項、應急駕駛操作程序、進出客運站注意事項等。
第五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車輛日常安全檢查操作規程,車輛日常安全檢查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輪胎、制動、轉向、燈光等安全部件檢查要求和檢查程序,安檢不合格車輛返修及復檢程序等。
第五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制定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監控平台設備的檢修和維護要求,監控信息採集、分析、處理規范和流程、違章信息統計、報送及處理要求及程序,監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乘務員安全服務操作規程,乘務員安全服務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乘務員值乘工作規范,值乘途中安全檢查要求,車輛行駛中相關信息報送等。
第五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安全運營實際需求,制定其他相關安全運營操作規程。
第六節
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基礎檔案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資料的歸檔、查閱。
第五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各部門、各崗位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安全運營的全過程考核,定期通報獎懲情況,根據考核結果做出獎懲處理。
第五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制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對於在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行車安全事故,客運駕駛人應及時向事發地的公安部門以及所屬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報告,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間、程序、內容向事故發生地和企業所屬地縣級以上的安監、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並啟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和分析,總結事故特點和原因,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
第五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第六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制度。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第六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識,強化員工安全生產操作技能,提高員工安全生產能力。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和完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設施和設備,定期更新宣傳、教育的內容。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應予以記錄並建檔保存,保存期限應至少為3年。
第六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機制,規范道路客運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完善舉報制度,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企業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第六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還應當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叄』 運輸企業專職監控人員基礎人數是多少

摘要 超過一百人。

『肆』 普通貨物運輸企業50輛車以上配備多少安全員

需要2個安全員。

運輸企業50輛車以下的必須配備一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超過50輛車以上的按每50輛車配備一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經理或法人代表持證不計入專職安全管理人數內)不足不得分。

法定代表人或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不得分。

運輸企業應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未設有安全管理機構不得分,設有安全管理機構無職責分工或分工不明確的扣10分。

(4)公路運輸公司如何配置管理人員數擴展閱讀

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三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伍』 勞務分包需要配備哪些管理人員

勞務承包資質專職安全員不少於2人;建築施工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員;50~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員。勞務分包的概念是指總承包商或專業承包商按照法律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進行勞務作業施工的行為。勞務分包由建築市場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築業企業資質辦理注意事項:
1.注冊勞務公司
注冊資金200萬,實收資本到位,選擇3到5個公司備用名稱,以防有重復,一次核定。辦理勞務公司需要建委頒發的資質證書,屬於後置許可,辦好執照後需要憑資質證經營。工商部門對勞務公司的注冊資金沒有特別要求,按照一般有限公司的流程和要求辦理即可。經營范圍裡面必須包含施工勞務或者勞務分包。
2.主要人員配置
需要50個技工證書和5個九大員,還需要一名技術負責人。這是主要是人員,另外還有那些會計、機械設備,這些都是要准備的。
3.申報資料的製作
包括綜合資料、人員資料以及《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陸』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貨運輸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指對道路運輸車輛在保證符合規定的技術條件和按要求進行維護、修理、綜合性能檢測方面所做的技術性管理。第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第五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標准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工作。第二章車輛基本技術條件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危貨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車,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
(五)從事高速公路客運、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其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的要求;
(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7)的要求。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管理,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在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件。第九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第三章技術管理的一般要求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規范,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第十一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置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並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標准,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運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准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范,科學設置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並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准確、詳實。
車輛所有權轉移、轉籍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柒』 客運監控人員配置標准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台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准配備,最低不少於2人。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第七條規定:擁有20輛(含)以上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擁有20輛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數量原則上按照以下標准確定:對於300輛(含)以下客運車輛的,按照每30輛車1人的標准配備,最低不少於1人;對於300輛以上客運車輛的,按照每增加100輛增加1人的標准配備。

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完善、改造、維護安全運營設施和設備支出;

(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升級改造,以及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的購置、安裝和使用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開展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咨詢和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獎勵等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捌』 國省道公路怎樣配置路政人員額數

一般省道是100公里 8--10人,國道是10--12人

『玖』 規模以上企業 管理人員如何配備

上了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管理人員的配置要非常合理,科學,最少要有1/10的管理員配置,讓整個企業更加有序的開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