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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開始物業用房必須配置嗎

發布時間: 2022-09-06 13:18:47

⑴ 物業經營用房管理規定

關於物業管理用房的有關法律規定你知道嗎?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物業經營用房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物業經營用房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

《房屋登記辦法》已於2008年1月22日經建設部第1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8年2月25日予發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並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條例》(2007)

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陝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08年)

已於2008年12月12日經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8年12月12日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一)物業建築面積三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物業建築面積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於一百平方米;

(二)物業建築面積超過三十萬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萬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過部分按1‰的標准提供;

(三)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於地面以上的建築面積不低於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的50%。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劑,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十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並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其用途。業主委員會不得將物業服務用房轉讓或者改作他用。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供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位置,並在商品房預售或者銷售時予以公示。

設區的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中註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位置,業主有權查詢。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獨立的水、電等計量器具。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2010.06)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已經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4月30日

第十七條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一)物業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物業建築面積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於100平方米;

(二)物業建築面積超過30萬平方米的,除按照30萬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過部分按1%。的標准提供;

(三)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於地面以上的建築面積不低於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的50%。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劑,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並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其用途。業主委員會不得將物業管理用房轉讓或者改作他用。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相關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解除後,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出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2005年)

【頒布部門】陝西省西安市人大會

【頒布日期】2005-07-30

第二十七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15日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及下列相關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建設房屋總建築面積3‰的物業管理用房(包括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一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西安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1999年)

於1999年3月30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1999年6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實。

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必需的管理用房和經營用房,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管理用房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有償使用,其收入和經營用房的收入用於居住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其他物業管理。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管理用房和經營用房出售或者改作他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法釋[2009]7號

第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9]8號,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

第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⑵ 物業用房配置標准規定

物業管理用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建造成本價一並轉讓給購房業主集體,用作物業管理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在實踐中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清潔用房、物業儲藏用房、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等。
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有規定具體如下:
1、建築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於總建築面積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於五十平方米;
2、建築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並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標准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照不低於改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築面積的0.2%提供。
法律法規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⑶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對,要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1、物業管理用房是開展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必要場所,而物業管理企業不是業主,無法在物業區域內自找地方開展管理服務工作;
2、物業管理用房必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這樣有利於開展管理服務工作,如果物業用房設在物業管理區域外,不利於業主辦事及物業管理及時跟進開展管理服務工作。
3、物業用房配置標准各地方不同,一般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三百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於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六十平方米。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於先期開發房屋建築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⑷ 2000年以前的住宅小區開發商是否必建物業用房

1、2000年前,中國的物業條例,規定等很不完善,沒有這個規定要開發商建物業用房;
2、2003年第一部物業條例頒布,才明確規定物業用房一事;
3、這個矛盾,還是要與開發商周旋解決。

⑸ 小區物業用房是怎麼要求的

是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三百平方米。
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於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六十平方米。

⑹ 物業管理用房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於物業管理用房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業主大會成立後,無償提供給業主大會。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標准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照不低於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築面積的0.2%提供。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於建築面積100平方米提供。業主委員會用房,按照不低於建築面積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獨用成套房屋,並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摘自《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

⑺ 物業用房標准規定

法律分析:物業用房標准規定如下:

第一物業用房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了管理物業項目,用來辦公、倉儲物資、值班和居住的房及設備設施的配套房屋。如物業辦公室、物業員工食堂、物業員工宿舍、維修備料庫房、高低壓配電室等等。

第二物業用房沒有產權,其面積是分攤到各個業主購買的房屋面積之中的公攤面積之內的。換句話說,物業用房屬於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合同》的有效期內,擁有上述房屋的免費使用權,但是沒有產權。

第三物業用房既然屬於業主的共有財產,當然不能,也不能改變用途,必須用於物業管理。物業企業擅自更改物業用房的用途,甚至的,屬於違法行為,不但要追回非法所得,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嚴重的會被吊銷物業管理資質,並追究企業法人代表的刑事責任。

第四,各個地區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沒有強制標准,這個和房屋建設及設備設施安裝情況有關。

法律依據:《湖北省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新建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按照國家有關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執行;沒有規定的,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築面積不低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並不少於八十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確的坐落、房號,並且具備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條件。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其提交的規劃設計方案中應當註明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 物業服務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專用於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⑻ 物業配套用房是哪一年公布的

物業配套用房是2016年公布的。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地上地下總建築面積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低於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並無償移交。其中,用於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應當按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比例合理確定,一般按照建築面積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相關知識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具備水、電、採光、通風等基本設施的房屋。地下室、車庫棚、樓梯間、垃圾房、變電室、設備間、架空層、公共門廳、過道、人防工程以及層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得作為物業管理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