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數據倉庫 » 司法資源配置是什麼
擴展閱讀
webinf下怎麼引入js 2023-08-31 21:54:13
堡壘機怎麼打開web 2023-08-31 21:54:11

司法資源配置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9-04 15:10:07

① 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要堅持什麼原則不變

必須堅持如下原則不變:

1、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司法體制的政治優勢和重要特徵,也是司法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重要保障。

2、必須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堅持的基本指導思想

3、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億萬人民自己的事業。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

4、必須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

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立足於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既認真研究和吸收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體制;既與時俱進,又不超越現階段實際提出過高要求。

5、必須堅持遵循司法規律。

司法活動有其固有的規律性,只有正確地認識、把握、遵循和運用司法規律,才能實現預期的改革目標。

6、必須堅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涉及司法權力調整和司法資源配置,事關重大,必須依法有序推進。在落實各項改革措施過程中,既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穩步實施。

7、必須堅持統籌協調。

必須立足於提高司法機關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使命的能力,統籌協調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和其他部門、當前和長遠的關系,統籌司法機關上下級之間、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兼顧公正和效率。

(1)司法資源配置是什麼擴展閱讀: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公正司法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要堅持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堅持符合國情和遵循司法規律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勇於攻堅克難,堅定信心,凝聚共識,銳意進取,破解難題,堅定不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我國司法制度是黨領導人民在長期實踐中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總體上與我國國情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是適應的。同時,由於多種因素影響,司法活動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錯案、司法腐敗以及金錢案、權力案、人情案等問題。

這些問題如果不抓緊解決,就會嚴重影響全面依法治國進程,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司法體制改革高度重視,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緊緊圍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抓緊落實有關改革舉措,取得了重要進展。

② 司法轄區是什麼意思

地域管轄

③ 我國司法資源為什麼稀缺

我國司法資源確實比較稀缺。

原因如下
1、國力不夠強大。畢竟我們是發展中國家。只有發達國家才可能實現司法資源富足,比如美國,德國等等。
2、管理有待加強。國家安排在司法方面的資源還是比較多的,資源說白了就是財政撥款,這些撥款最後都落實到了工資和購買物資這兩個方面。但是目前工資養的很多人都是閑人,購買的物資也並非全部用在了為民服務這一目的之上。算下來用來解決問題的資源就很少了。我們國家之所以經常強調制度改革,又是調整公務員隊伍,又是搞財務公開,目的就是要改變這個局面。
以上兩點便是司法資源稀缺的根源。

④ 司法資源的介紹

司法資源是社會資源的一部分,它應包括司法機構、司法人員和與司法活動相關財政保障資源。從而可以得出,利用司法資源,必須有司法人員人力資源與財政資源的耗損。司法資源具有資源的特徵稀缺性,是限的,有投入,並不能無限支取。濫用《現在漢語詞典》解釋為胡亂地或過度地使用。因為司法資源的稀缺性,探討司法資源的濫用才有意義。

⑤ 法院提升審判質效的流程是什麼,規定是什麼

一是創新和加強審判質量管理,確保司法公正。質量是案件的生命。把好案件質量關,是實現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要加強宏觀層面的審判質量評估。科學的審判質量評估是衡量審判執行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據,是推進審判管理的關鍵。要通過審判質量評估,為審判執行工作提供「體檢表」,同比看進步,橫比找差距,認真抓整改,實現對審判、執行工作的動態管理。要推廣建立全國統一適用的審判質效評估體系,堅持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統一,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審判、執行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要加強微觀層面的案件質量評查。案件質量評查有利於發現問題、糾正偏差。要「評」得到位,完善評查標准,嚴格評查要求,不能僅僅停留在一些淺表性、枝節性問題上,而應注重發現影響審判質效的深層次、實質性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要「查」得主動,建立常態化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堅持定期評查、專項評查與重點評查相結合,堅持發現問題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堅持糾正錯誤與總結經驗相結合。

二是創新和加強審判效率管理,促進司法高效。加強審判效率管理,就是要充分運用管理手段,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科學調度審判工作,理順部門職能關系,加快執法辦案進度,提高審判工作效率。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資源的有效整合,有利於發揮其最大效能。在當前審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更要靠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哪個環節工作任務重,就要在資源配置上向哪個環節傾斜;哪項工作薄弱,就要重點加強哪項工作,從而使司法資源配置符合形勢任務要求,符合審判工作需要,使各項工作的人、財、物匹配更加科學合理。要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案件繁簡分流是提高審判效率的有效途徑。要進一步明確簡易案件與疑難復雜案件的分類標准,完善簡易案件速裁工作機制,通過科學合理的案件分流,實現當繁則繁,宜簡則簡,難案精審,簡案快審。要倡導均衡結案。均衡結案首先是一種辦案理念,既關乎公正,又關乎效率,應有一套機制來保障。要引導幹警強化均衡結案意識,合理分配辦案時間,以月度、季度相對均衡結案為保障,實現全年均衡結案。要注重考察審限內結案率,形成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收結案動態平衡機制。

三是創新和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監督制約。審判流程管理是審判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建立起審判流程管理制度,依託不斷進步的計算機信息技術,使審判流程管理日趨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下一步要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加以完善。要強化節點管理。樹立立、審、執、監一盤棋思想,加強對立案、分案、開庭、裁判、執行、歸檔等各個流程節點的監控管理。要明確各個節點的工作內容、時間要求,通過各個節點之間相互銜接、相互制約,形成環環相扣、有條不紊的流程鏈條,實現審判、執行、信訪等工作的有序運轉。要強化審限監控。審限監控是流程管理的關鍵。要建立審限動態監控機制,找准影響審限的主要節點,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監控。要加強對審限延長、中止、扣除等案件的管理,杜絕違規審批現象。對臨近審限的案件,依託信息技術,及時進行預警、催辦、督辦。要強化程序監督。建立科學的分案機制,推行隨機分案方式。強化對審判行為和過程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廉潔。要通過各環節分工負責、有機銜接、協調配合,強化法官的責任意識,督促法官嚴格依法辦案,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

四是創新和加強審判層級管理,提高整體水平。審判管理既包括人民法院內部不同層級主體對審判執行工作的管理,也包括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指導。加強審判管理,必須在層級管理上下功夫,做文章。要加強法院內部的層級管理。審判委員會、院長、庭長、審判長以及專門審判管理機構,都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職責。特別是對院、庭長來說,直接指導辦案,直接管理法官,因而審判管理責任更大。要進一步完善院、庭長依法監督指導辦案制度,細化院、庭長在審判質效管理、法官業績考評等方面的職責,發揮好他們的作用。上級法院要切實加強對下審級管理。進一步加強宏觀指導,充分運用審判質效評估數據,深入研判審判執行工作整體態勢,在發揚成績的同時,查找短板,分析原因,提出對策,推動審判、執行工作的協調發展。要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通過審理二審和再審案件、召開業務會議、發布典型案例、開展疑難案件研討、法律文書評比等方式,統一司法理念,統一法律適用,統一裁判尺度,提高整體司法水平。

五是創新和加強審判績效管理,發揮導向作用。審判管理必須與崗位目標考核緊密聯系起來,與隊伍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實現最佳管理效果。要形成正確導向。通過設定科學的審判績效考評指標,引導廣大法官不僅注重案件質量,還要注重審判效率;不僅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還要注重社會效果;不僅注重案結,還要注重事了;不僅確保司法廉潔,還要做到司法文明。要通過這種目標明確、導向積極的績效管理,使法官辦理每一起案件、開展每一項工作、採取每一項措施,都能始終朝著公正、廉潔、為民的目標去努力。要完善評價方法。依託審判質效評估體系,建立具有法院特色的審判績效考評體系,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法院工作和法官的司法能力。不僅要評價法官明辨是非、適用法律的能力,還要評價法官化解矛盾、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使每位法官都能找准自己的位置,有針對性地發揚成績,彌補不足,改進工作。要嚴格獎懲措施。獎勤罰懶,獎優罰劣,是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確保管理具有權威、取得成效的關鍵。要建立審判管理與考核獎懲對接機制,將審判績效考評結果引入到對法官的獎懲考核中,作為法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主要依據,激勵大家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要堅持有功必獎、有錯必罰、有責必究,充分運用審判績效考評結果,引導廣大幹警向辦案標兵學習,努力形成你追我趕、創先爭優的濃厚氛圍。

⑥ 談談案件管理中的問題及其改善路

談談案件管理中的問題及其改善路

所謂案件管理,是指檢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利用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對執法辦案活動進行控制、組織、協調、監督、處理,以保證案件質量和辦案效率,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的活動。

摘 要: 本文對當前案件管理中的問題及其解決的途徑進行了分析論述,並在吸收學界有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改進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筆者認為,目前案件管理工作還存在著如下一些問題:如案件質量評查問題,案件管理的行政化問題,案件管理的精細化問題,案件管理的人性化問題,案件管理中信息化建設滯後的問題,案件管理中獎懲機制的落實問題等等。只有解決好上述問題,案件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完善。

關鍵詞:案件管理 管理權 案件質量評查

案件管理是指檢察機關的管理者對執法辦案活動進行的一種管理,它是司法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所謂司法管理,是指為了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根據司法規律的要求,通過計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制約、評價、考核等方法來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組織活動。從目前我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來看,司法管理還處於一種探索階段,其機制和體制、法規與制度等均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具體地說,案件管理是指“檢察機關各層級的管理者,通過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創新等活動,協調、組織所擁有的資源,以便有效地達到既定目標的過程”。“檢察機關案件管理是指根據有關法律和文件,利用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對執法活動進行控制、組織、協調處理,以保證案件質量和辦案效率,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的活動。在實踐中,案管部門對業務部門的執法辦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具體案件辦理仍由各業務部門負責,案件管理部門和案件辦理部門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並在檢察長和檢委會領導下,對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履行管理、監督、參謀、服務職能的綜合性業務管理:統一承擔案件管理、流程監控、統計查詢、質量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律師閱卷接待等主要任務,對原來的案件、線索管理范圍進行調整優化、整合資源,形成職權清晰、責任明確的案件管理格局: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和要求,形成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環環相扣的流程鏈條。”

2011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了案件管理辦公室,這是一個專門負責案件管理的機構。之後,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先後設立了2500多個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並開始建立一種新的案件管理模式,即統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案後評查、綜合考評等等。

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又提出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整體思路:以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為核心,以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為目標,以檢察信息化為手段,以健全組織機構、選優配強隊伍、健全規章制度、建立信息平台為切入點,以統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案後評查、綜合考評為機制;堅持管理與服務並舉、監督與配合並重,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積極穩健、注重實效,全面推進案件管理工作的集約化、信息化、規范化、科學化,促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為了推進對司法管理(包括案件管理、審判管理等等)問題的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司法理念與司法制度研究中心面向全國開展了徵文活動,先後收到論文數百篇,後經專家評審,從中評出一、二等獎論文30篇。在首屆司法管理學研討會上,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地方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與多所知名高校的專家、領導共100餘人參加,並在會上對獲獎論文作者舉行了頒獎儀式。國內數十家媒體報道了該會。本文根據上述徵文的匯編(這是目前國內學界第一本研究司法管理的論文匯編)對案件管理研究方面的主要觀點進行了綜述,並對有關問題進行了獨立思考和分析。

一、案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有的文章分析了目前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1)對案件管理的地位與作用認識不足、重視不夠;(2)案件管理機構職責不明、協調不到位;(3)沒能建立統一、高效的管理機制;(4)案件管理效果不佳,信息的收集報送不全面、不及時、不準確,業務研究與案情分析未能有效開展等等。

另有文章認為,目前案件管理中的主要問題是:(1)案件線索管理不規范;(2)案件質量管理沒有形成體系;(3)案件質量監督管理不到位;(4)案件管理缺乏規范性;(5)錯案責任追究難以到位。

也有文章指出以下問題影響著案件管理工作的發展:如行政化傾向突出、管理模式縱強橫弱、內設機構過多與效能低下、前期控權不足與後期削權過度、信息化建設滯後、現代管理學原理運用較少等等。所謂“管理模式縱強橫弱”是指檢察機關的案件管理模式呈縱向管理強勁、橫向管理薄弱的態勢。以基層人民檢察院為例,現行二類縱向管理模式為:承辦檢察官——業務部門負責人——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基層人民檢察院——省轄市級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多年來,縱向管理始終強勢發展,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到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各個部門,從工作的部署、檢察指導、評比等等,無一不在發揮指揮棒的作用。橫向管理是指控制、促進和維護所有與主體有關的活動,其主要表現形式為系統化的流程管理,其基本功能為全程管理、動態管理、過程式控制制。橫向管理是縱向管理的基礎,前者側重於事,後者側重於人,兩者有機結合才能構成科學的管理模式。

還有文章認為案件管理的問題是:(1)思想觀念沒有轉變,固守舊有管理模式;(2)案管人員配備不足,整體素質有待提高;(3)案管機制不成熟,監督能力有待提高;(4)信息化建設緩慢,不能滿足動態監管要求。

二、解決案件管理問題的途徑

有的文章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案件管理工作:(1)更新思想觀念,探索新的案管模式;(2)加大案管資金投入,加強案管人才培訓;(3)優化案管機制,提升法律監督能力;(4)加強案管信息化建設,提升案管科學化水平。

另有文章提出了改善案管工作的幾點對策:(1)以確保案件質量為目標,強化辦案責任意識;(2)逐步推進案管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3)提高思想認識,建立考核評比機制。

還有文章就改進案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議:(1)建立全面的管理體系,案件管理應當貫穿於案件處理的全過程,包括對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報捕、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都要實行監督管理;(2)建立司法大網路,通過計算機技術,將公檢法的網路聯系起來,進行統籌管理;(3)建立有效的監測、追蹤、報警體系;(4)建立案件質量評價機制;(5)建立重點審查與一般審查相結合的案件審查制度。

也有文章對解決案管工作中的問題提出了基本思路:(1)准確把握案管機構的職能。案管機構的職能應該包括辦案流程管理、辦案質量管理、辦案信息管理和綜合管理等等。(2)探索建立科學案件管理機制。首先應當建立檢察業務規范管理與案件程序監控管理機制;其次應當建立檢察業務考核管理新機制:再次要構建激勵與約束並行的案件質量考核與案件監督管理聯動機制。(3)加強案管機構和隊伍建設。(4)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5)加強案件統計管理。(6)加強案件流程管理。(7)加強法律文書管理。(8)加強涉案款物管理。(9)加強案件考評管理。⑩

有的文章指明了案件管理工作的發展方向和目標,認為案件管理工作方向的確定,一方面要符合管理學的基本規律,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檢察工作的實際。目前案件管理工作的主要發展方向有三:一是案件管理要與檢察工作的整體方向相吻合;二是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方向;三是案件管理要由粗放型向精細型方向轉變,而案件管理的目標是:現代化、系統化和最優化。

有的文章提出了優化案件管理運行機制的觀點,主張實行案件管理的信息化,通過信息化網路平台,提高計劃、組織和控制的能力。這要從兩方面人手,一是要構建統一的軟體管理系統,該系統集辦案、管理、統計、分析、監督於一體,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從而提升法律監督能力:二是要完善案件管理系統中的各類平台建設,使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流程網上管理、執法活動網上分級查詢、執法環節網上全程監督、執法信息網上分享。

另有文章探討了深化案件管理機制的思路:(1)深化案管探索機制建設;(2)深化案管實踐機制建設;(3)深化案管發展機制建設;(4)深化案管評估機制建設;(5)深化案管配套機制建設。⑩ 三、對改進案管工作的思考 從目前學界對案管工作存在問題的分析看,大家比較關注的是如下問題:案件質量評查問題,案件管理的行政化問題,案件管理的精細化問題,案件管理的人性化問題,信息化建設滯後的問題,案件管理中獎懲機制的落實問題,等等。

關於案件質量評查問題,學界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加強案件管理工作必須注意構建一套完善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案件管理的意義在於提高辦案質量,對辦案人員辦理的每一案件都適時、准確地進行質量評價,並加以獎懲,會調動辦案人員嚴格依法辦案的積極性。也有學者對目前的考評方法提出質疑,認為通過人工手段進行案件質量評查和業務考評不僅工作量大,而且人為因素影響大,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在建立統一的案件質量評查標準的框架下,運用計算機技術實行網上考評,才能增強考評的科學性。還有學者指出,目前的考評工作不完善,表現在如下幾點:一是考核標准不統一,二是考評的具體范圍難確定,三是考評的方法不科學。

有的學者主張:“要制定必要的《案件質量考核標准》,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民主公開的原則,採取自查、抽查、總查、通報、評估等方法對各業務部門的案件質量以及圍繞辦案開展檢查工作的質量進行科學全面的評定。要以《案件質量考核標准》為載體,建立起一套符合檢察工作規律和工作實際的案件督查考評體系和健全以案件質量為核心的評估體系,努力完善案件質量保障機制,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一方面要建立合格案件質量標准評價機制,將辦案質量以及具體的指標量化,引導辦案人員追求案件質量的最佳化;另一方面要推行辦案風險評估機制,認真總結刑事檢察實踐中案件質量問題的前兆性特徵,梳理出可能影響批捕起訴案件質量,造成質量問題的隱患苗頭,科學地設計應對措施,將質量隱患盡可能消除;同時,要推進質量考核機制與獎懲機制的聯動,通過評估界定辦案質量優劣,通過考核兌現獎優罰劣,加強辦案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適當促進檢察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建設。”

關於案件管理的行政化問題,與檢察機關的行政化有關。學界對檢察機關的行政化現象一直頗有微詞。有的學者指出:“檢察機關的行政化是影響公正和效率的危害源之一。一些地方檢察機關的地方保護主義和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現象,往往與檢察機關的行政化有關。檢察機關行政化的思想根源在於封建法制的思想殘余。檢察機關較審判機關的行政化色彩更多、更強,在黨的十五大啟動的司法改革中,審判機關已將減少行政化作為改革的發展方向,而檢察機關卻缺乏相應的有效舉措。30餘年來,並沒有從檢察機關的體制和工作機制方面減少行政屬性和增加司法屬性。首先,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檢察長可以不服從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即檢察長與檢察委員會是平行關系,而人民法院組織法明文規定法院院長依法必須服從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同時,審判委員會的改革已經朝著審理化和專業化的方向發展,這與檢察委員會的改革形成越來越大的差距。其次,在檢察權的運行方式上,表現為:承辦檢察長一科(處)長一主管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層層聽匯報,承辦案件的不能決定案件,決定案件的不承辦案件,呈現出行政機關的審批特徵……最後,檢察官也不具有法官的相對獨立性,法官辦理案件在一定條件下實行法官獨任審理制。”

另有論者指出:“在案件分配上,還是以部門領導安排多,分類對口分配少;有的簡化審案件還要經過處室領導、分管檢察長層層報批。另外,盡管近年來‘主訴(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已全面推行,但在管理上仍有行政化傾向。如主訴檢察官辦案搭檔的人員組合,多數是組織配備,很難雙向選擇。主訴檢察官如果發現組織配備的人員不稱職,卻無權解除辦案搭檔關系。又如部分檢察機關對檢察業務骨幹行政調動頻繁,使得其不得不放棄已熟悉的專業而重新熟悉新的崗位。結果,既不利於檢察職業專業化建設,也不利於檢察業務崗位的穩定性。”

因此,我們認為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應當將司法化作為檢察體制改革的一個方向,增強檢察權運作過程中的司法屬性,減少其行政屬性,改變所謂承辦案件者不能決定案件、決定案件者不承辦案件的現象。與此相應,案件管理權的司法屬性也會增強,行政屬性會相應弱化。應該說,案件管理中行政色彩的淡化是改進案管工作的重點之一。另外,淡化案件管理的行政色彩也需要加強內部的監督制約,因為任何權力都有自我膨脹的天性,一直膨脹到有控制的邊界為止,監督制約就是控制權力越界的有效手段。

關於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滯後的問題,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深有感觸。盡管全國檢察機關自上世紀90年代起就開始了信息化建設,但效果不理想,統一的信息化管理至今不完善。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一是因為管理人員的思想認識還不適應信息化的要求;二是因為信息化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尚不健全;三是因為基礎網路設施不夠完善;四是因為對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不足,信息化規模效益並未彰顯。因此,加強信息化建設也是完善案件管理的必由之路。

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檢察實踐亟需專門部門承擔數據統計管理、分析職能,實現檢察長、各業務部門以及相關監督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在不同環節不同階段及時共享和反饋案件信息,幫助各部門提高工作效率,以便於上級檢察機關指導。通過加強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對案件管理過程中各種信息的搜集匯總、整理分析,對執法工作效能、辦案數據進行跟蹤、統計、分析和研究,發現辦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檢察長和檢委會宏觀決策提供解決問題的前瞻性建議,幫助辦案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和反饋,建立與業務部門的重大業務活動信息互通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從而實現內部信息資源利用的最大化。”

關於案件管理的人性化問題,來自檢察機關的研究人員發出了“人本化管理”的`呼聲,主張借鑒人本主義的管理模式用於案件管理工作中。所謂人本主義的管理模式是指:“在管理過程中,樹立整體人本觀,既重視人的價值與自由,把滿足人的需要和人的全面發展作為出發點和目的,又充分發揮人的主動性和能動性,實現人的全面發展以及企業與社會的共同進步。其精髓就是‘點亮人性的光輝,回歸生命的價值,共創繁榮和幸福’。”

人本主義管理理論的實質在於,將人作為管理的出發點和目的,要尊重人的人格和價值,要創造條件實現人的全面發展,要教育人、引導人、激勵人、塑造人、完善人;要採用柔性管理手段,即根據人的心理和行為特點,用一種非強制的方式使管理對象對管理目標產生認同和服從,並調動被管理者的自覺性、主動性、積極性。

筆者認為,將人本主義管理模式落實到案件管理工作中,就是要充分尊重檢察官的獨立性,因為“檢察機關的獨立從某種意義上就意味著檢察官的獨立,沒有檢察官的獨立也很難實現檢察機關的獨立”,“檢察機關的獨立除了外部獨立,即檢察官在行使職權時只服從事實和法律,不受任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外,還包括檢察官的內部獨立,即檢察官在行使職權時,在自己的許可權范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不受檢察機關內部其他檢察官或上級的無端干涉,所受到的責任追究應以事後性為主”。另外,還要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管理者應當從各個方面為檢察官辦案提供好的服務與保障,並在生活上關心檢察官,解決其後顧之憂。

關於案件管理的精細化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目前的案件管理工作應當由粗放型向精細型轉變二首先要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創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完善適應案管工作的軟體,實現辦案工作的網上運行,對各個辦案環節進行網上控制。另外要規范細節,要實現辦案流程的細化、量化和標准化。

關於案件管理中獎懲機制的落實問題,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存在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如有的單位因為考評與獎懲管理部門不一致而導致考評與獎懲脫節,但也有一些地方檢察機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評查結果落實獎懲措施,以督促幹警依法辦案並提升辦案水平該院開發了案件管理軟體,將案件質量評查結果記入幹警個人執法辦案檔案,並納入對辦案人員及相關業務部門的年度績效考核之中,與幹警的評先樹優、升遷獎勵等聯系起來。對辦案質量出現問題的,根據案件質量問題的性質、程度及後果進行必要的處分。應該說,案件質量評查結果的利用是案件評查功能發揮的基本保障,只有如此才能產生有效的激勵作用,否則所謂的案件質量評查不過是做虛功而已

綜上所述,所謂案件管理,是指檢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利用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對執法辦案活動進行控制、組織、協調、監督、處理,以保證案件質量和辦案效率,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的活動。本文對當前案件管理中的問題及其解決的途徑進行了分析論述,並在吸收學界有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改進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我們認為,目前案件管理工作還存在著如下一些問題:如案件質量評查問題,案件管理的行政化問題,案件管理的精細化問題,案件管理的人性化問題,案件管理中信息化建設滯後的問題,案件管理中獎懲機制的落實問題等等,這些問題亟待解決。只有解決好上述問題,案件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完善。應該指出,目前案管工作的變化體現了這樣幾個特點:一是從粗放型管理向精細型管理轉變;二是從強制型管理向服務型管理轉變:三是從傳統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轉變:四是從人治化管理向規范化管理轉變:五是從發散式管理向系統化管理轉變、其最終目標是實現管理的人性化、科學化、規范化,從而提升執法辦案的質量與效率,促進司法公正。

;

⑦ 員額制的意義是什麼

一、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員額制改革的目的就在於將一部分法官入額,從而使得這些法官的工作僅限於審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交由行政部門以及法官助理人員去進行。

二、提高法官素質,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國法官的整體素質呈上升趨勢,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雖然法官的素質在不斷提升但司法的公信力卻依舊未達到人民的期許。

三、是法官職業化的必然要求

近年來法官的離職現象越來越普遍,究其原因就在於法官的工資收入相比於法律共同體中的其他職業相對較低,而辦案壓力卻逐年提升。

例如同樣從事著法律職業的律師收入要相對高於法官整體的收入水平,在面臨著案件越來越多,生活壓力和工作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法官們得到的薪酬卻不甚理想,這就導致了法官中越來越多的優秀人才離職轉行去做一些高薪酬的工作。

員額制改革總體上看是對於我國長久以來司法系統制度的一次突破性嘗試。

現在的改革仍然處於初級階段,對於員額制改革如何具體進行應用各地都在努力探索,員額制改革必然會使我國司法水平具有實質性的飛躍,關鍵在於找到科學的具體改革方式,隨著員額制改革本身的優勢和深入推進,我國司法水平必然會上升到一個新台階。

⑧ 司法改革分流到底是什麼意思事業編和工勤編會不會被分到別單位

案多人少矛盾是困擾法院工作的一大難題。「繁簡分流」就是簡化簡單案件的審理規則,達到既能對數量上佔大部分的簡單案件高質高效處理,又能通過分流保障有爭議的復雜案件得到公正審理的目標。

優化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是當代司法改革的目標,對案件及其處理程序進行繁簡分流,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措施。在我國司法改革不斷深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具有重要意義。

1。繁簡分流是根據司法規律作出的合理選擇。

由於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本身繁簡難易程度不一,按照司法規律,通過繁簡分流合理設計訴訟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資源的效益就是一種必然的選擇。這就是《意見》所提出的:科學調配和高效運用審判資源,依法快速審理簡單案件,嚴格規范審理復雜案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根據案件的事實繁簡程度、社會影響大小、法律適用和裁判結果的指導意義等因素,選擇適用適當的審理程序,規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間的轉換銜接,做到當簡則簡,該繁則繁,繁簡得當,努力以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

2。繁簡分流對於我國人民司法模式具有特殊意義。

我國司法歷來強調效率(如審限等規定)和便利、親民傳統,訴訟程序粗放靈活,但隨著對訴訟程序的規范化要求不斷提高,司法訴訟程序日趨復雜化,訴訟耗費的公共成本不斷提高,訴訟案件增加帶來的司法壓力與追求效率的傳統形成深刻的矛盾。由於各種訴訟法程序中有關繁簡分流的設置不夠細致明確,導致訴訟法規定與司法實踐脫節:不僅法律規定的非訟程序(如督促程序)沒有充分發揮作用,普通程序也受到侵蝕。一些既有的繁簡分流措施不具強制性和統一性,實踐中往往過於靈活隨意。在實行立案登記制和法官員額制的背景下,法院的壓力繼續加大,開源節流勢在必行,繁簡分流的需求顯得尤為迫切,甚至與司法改革成敗息息相關。通過《意見》對各種繁簡分流的程序加以明確規范和指導,確實正當其時。

《意見》明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採用遠程視頻方式開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同步視頻作證室等作證。

《意見》還指出,要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新類型、具有指導意義的簡單案件,加強說理;其他簡單案件可以使用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簡式裁判文書,簡化說理。當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當庭即時履行的民事案件,經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筆錄中記錄相關情況後不再出具裁判文書。

關於事業編和工勤編會不會被分到別單位問題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流動步伐的加快,各地法院、檢察院的案件量持續增長,而司法機關人員編制增長卻相對滯後,「案多人少」矛盾較為突出。對此,各地試點法院、檢察院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中,堅持運用改革思維,通過完善人員分類管理,整合內設機構,統籌推進訴調對接、繁簡分流等措施,加強內部挖潛,從而有力化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比如,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法院通過對現有內設機構的優化組合,打破業務庭室建制,推行扁平化管理模式,改革後58名在編幹警中,完全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只有6名,占總編制數的10%左右,其他所有在編幹警則全部投入到審判一線。2015年,該院全年共受理各類案件3132件,結案2940件,結案率為93.90%。

雲南試點檢察院將原來15個至19個內設機構整合為5個至8個,西山、尋甸、思茅、景谷四個試點基層檢察院完成了內設機構整合,機構總數從原來的68個精簡為22個,減幅達67.6%。改革後有56名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回歸辦案一線,辦案力量增加了39.7%。

浙江在辦案量大的法院,原則上按照「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書記員」的模式進行配置,其他法院原則上按照「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或書記員」的模式,通過強調合理調配政法專項編制、調整事業編制人員崗位、置換編外人員額度,將現有人員力量最大限度地用於司法輔助崗位。

各地試點法院、檢察院還通過創新編制人員管理機制,科學調配司法辦案力量,不斷優化辦案機制,提升辦案效率,有效化解了「案多人少」矛盾,保證了法院和檢察院工作的正常順利開展。

因此,事業編和工勤編都會科學調整,優化組合,合理調配以適應繁簡分流司法改革的需要。

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6061.html

人民網;http://politics.rmlt.com.cn/2016/0721/433848.shtml

中國社會科學院:http://ex.cssn.cn/fx/fx_msfx/201610/t20161025_3248764_4.shtml

新浪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范愉】文:

http://news.sina.com.cn/sf/news/2016-09-23/doc-ifxwevmc5278440.shtml

⑨ 人民法院的司法資源的人,財,物是指什麼

人--指人員,包括:人員編制、人員的任免、人員的級別等
財--指錢,包括:人員工資、業務經費、基建資金等
物---指物資,包知:辦公設備、車輛裝備、建設用土地等
司法地方化主要指法院在人、財、物三方面與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在案件上不能理直氣壯的獨立審判。人員編制、人員級別、人員任命由地方控制,
工資、獎金、經費由地方撥款,
建設、設備要地方配合。
要是地方有案件,你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