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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

發布時間: 2022-08-20 15:22:37

A.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頒發時間

2005年6月16日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金融穩定,防範和降低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促進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保障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以下簡稱個人信用資料庫),並負責設立徵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資料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第三條個人信用資料庫採集、整理、保存個人信用信息,為商業銀行和個人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制定、金融監管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稱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准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貸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在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用信息保密。

B.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自什麼時間實施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專門從事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C.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何時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經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

D. 銀行人員私自查詢我的徵信,我該怎麼辦

私自查詢客戶信息,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將銀行告上法庭,但是需要有證據,這方面的取證很困難。
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只能經當事人「書面授權」,才能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拓展資料:
商業銀行所查的是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該數據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運行和管理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承擔。
目前,該資料庫收集的個人信息主要包括三類:一是身份識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二是貸款信息,包括貸款發放銀行、貸款額、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實際還款記錄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發卡銀行、授信額度、還款記錄等。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已經實現全國聯網。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通過與人行的協議,都已開通了與人民銀行介面的徵信查詢埠,可以直接登錄查詢。據悉,只要與銀行發生過借貸關系,就能在國內商業銀行信貸網點查到個人信用報告。而所有查詢活動的情況,包括查詢人員、查詢時間、查詢原因等,該資料庫都有記錄。商業銀行如違規查詢,當事人和人行均能發現。
既然商業銀行有埠直接進入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進行徵信查詢,那麼究竟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有權查詢個人徵信記錄?據了解,如果市民個人要查詢信用信息,可到中國人民銀行各地分行的徵信服務中心,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而商業銀行出於辦理業務需要,也可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依據《辦法》,商業銀行必須得到當事人書面授權,在審核個人貸款、信用卡申請或審核是否接受個人作為擔保人等個人信貸業務,以及對已發放的個人貸款及信用卡進行信用風險跟蹤管理,才能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E.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法律分析: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以下簡稱個人信用資料庫),並負責設立徵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資料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法律依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金融穩定,防範和降低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促進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保障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以下簡稱個人信用資料庫),並負責設立徵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資料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F. 保險公司在沒有得到允許查詢代理人徵信違法嗎

這種行為是違法,查詢他人徵信必須有書面授權,必須有合法的理由和當事人的授權。否則的話保監會或者人民銀行是會處罰的。
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查詢徵信只能經當事人「書面授權」,才能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在我國,市場徵信模式基本上由互聯網、電商平台和金融企業成立的徵信機構構成。其中,金融企業背景的徵信機構,大多數依靠其金融綜合牌照。業務系統內全局風控優勢,將交易信息與綜合資產負債等數據集中,從而把握風控。《徵信業管理條例》指出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在沒有得到他人授權的情況下,個人無權查詢他人信用報告。但如果取得了他人的授權,應提供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託公證證明供查驗,同時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並留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授權委託公證證明原件備查。
查詢信貸需求報告的正確方法:
1.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行進行現場查詢:
官方線下渠道查詢,但可能有的城市中國人民銀行網點較小使櫃台查詢不太方便。
所以,你可以登錄中央銀行信用中心官方網站查詢:官方在線渠道,不要過於擔心信息安全,是值得推薦的。
2.銀行自主查詢:
有些銀行網點可以查詢自助查詢報告,拿著身份證,站在機器前面。將列印出一份信用報告。
每個城市的特定網點都可以在網路上找到的。
未經過本人同意可以查個人徵信嗎
未經本人同意查詢對方的個人信用信息是違法的。查詢信用信息只能作為信息主體或徵得同意。
如您向徵信局查詢個人信息,應取得該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同意使用。信用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即使是銀行也不能輕易查詢客戶的個人信用信息。給信息主人造成損失困擾的是要負民事責任的。
所以保險公司在沒有得到允許不可以查詢代理人徵信,要按照法律來規范要求自己,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G. 保函必須在人行徵信系統能查詢得到的

保函必須在人行系統才能查詢得的到。
人民人行徵信系統可以查詢到個人擔保記錄,包括貸款、信用卡、擔保等記錄,一般信息三個月才會傳到人行,有滯後期,所以如果剛進行擔保可能不會馬上顯示。
人行徵信系統通過專線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總部相連,並通過商業銀行的內聯網系統將終端延伸到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信貸人員的業務櫃台。
目前,徵信系統的信息來源主要也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收錄的信息包括企業和個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機構的借款、擔保等信貸信息,以及企業主要財務指標 。
免費查詢個人徵信的方法有三種:一是可以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現場查詢;二是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官網進行查詢;三是到人民銀行授權的商業銀行進行查詢。
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現場查詢
現場查詢時,需要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1份復印件,在查詢網點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後提交查詢申請。
二、徵信中心官網網上查詢
網上查詢的具體步驟為:
1、打開徵信官網,選擇互聯網個人信用信息服務平台」進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官方網站,點擊右上角的「注冊」;
2、注冊個人賬號,並登錄個人徵信查詢系統;
3、填寫用戶補充信息,然後點擊「提交」;
4、登錄成功,點擊「信息服務」選擇「安全等級變更」;
5、選擇信息服務中的「獲取信用信息」,即可獲得個人信用報告。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每年前兩次查詢免費,後面查詢每次需要10元。如果反映平台收錄信息不足,無法驗證身份,原因可能是此前沒有辦理過信用卡,需要去現場查詢。
三、到人民銀行授權的商業銀行進行查詢
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一些向人民銀行取得授權的商業銀行在為客戶辦理信貸有關業務時也是可以查詢個人徵信信息的。但商業銀行在查詢個人徵信信息前,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因此在商業銀行查詢個人徵信情況時,除了個人有效證件外還應攜帶符合標準的《個人徵信查詢授權書》。具體格式和標准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它辦理網點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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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申請貸款之後需要多長時間才會上徵信

一個月哈。徵信是一個月左右更新一次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 3 號)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信用資料庫標准及其有關要求,准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資料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的規定,商業銀行應該及時向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目前暫定一個月個人信用信息由各商業銀行自動採集一次,通過系統向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報送,特殊情況下不超過兩個月報送一次。一般幾次申請貸款被拒並沒有任何影響,但申請貸款被拒次數過多也不太好。一般被拒後,個人徵信只會保留查詢記錄而沒有貸款記錄,那麼以後貸款時,貸款機構會發現這一點,從而獲知申請人申請貸款而被拒絕的情況,如果被拒過多,就會被降低信用評級,申請貸款就會更加困難。所以,提醒需要貸款的朋友,貸款申請次數不宜過多,並且在被拒絕之後,建議不要盲目再申請,需要多考慮被拒的原因,盡量下次申請到位。

中信銀行審閱你的借款申請的時分會在徵信中留下查詢記錄,發放借款的時分會在徵信中留下借款記錄,還款逾期的話會留下逾期記錄。

如果貸款人在最終還款日的一周內及時全額還清欠款,只需還款人及時和銀行的工作人員溝通,詳細闡明狀況,那麼銀行看在貸款人全額還款以及過往的消費記錄的狀況下,會消除這一次的不良記錄,可是這種狀況不能重復呈現,不然仍是會被記錄進徵信系統里邊。
如果貸款人逾期超過90天,那麼肯定是會被記錄進徵信體系的,一般來說徵信體系裡的不良記錄是會保存五年的,便是說五年內,這個不良記錄都是會跟隨貸款人存在,並且影響後續的信貸產品的申請。
問題:去銀行辦理按揭貸款,一般需要提供多

I.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金融穩定,防範和降低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促進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保障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以下簡稱個人信用資料庫),並負責設立徵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資料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第三條個人信用資料庫採集、整理、保存個人信用信息,為商業銀行和個人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制定、金融監管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關信息服務。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稱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准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貸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在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用信息保密。第二章報送和整理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信用資料庫標准及其有關要求,准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資料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第七條商業銀行不得向未經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或變相建立的個人信用資料庫提供個人信用信息。第八條徵信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採取先進的技術手段確保個人信用信息安全。第九條徵信服務中心根據生成信用報告的需要,對商業銀行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客觀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數據。第十條徵信服務中心認為有關商業銀行報送的信息可疑時,應當按有關規定的程序及時向該商業銀行發出復核通知。
商業銀行應當在收到復核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第十一條商業銀行發現其所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報告徵信服務中心,徵信服務中心收到糾錯報告應當立即進行更正。第三章查詢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辦理下列業務,可以向個人信用資料庫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一)審核個人貸款申請的;
(二)審核個人貸記卡、准貸記卡申請的;
(三)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的;
(四)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後風險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的。第十三條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外,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書面授權可以通過在貸款、貸記卡、准貸記卡以及擔保申請書中增加相應條款取得。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貸後風險管理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內部授權制度和查詢管理程序。第十五條徵信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個人申請有償提供其本人信用報告。
徵信服務中心應當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核實申請人身份。第四章異議處理第十六條個人認為本人信用報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以下簡稱異議信息)時,可以通過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或直接向徵信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請轉交徵信服務中心。第十七條徵信服務中心應當在接到異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內部核查。
徵信服務中心發現異議信息是由於個人信用資料庫信息處理過程造成的,應當立即進行更正,並檢查個人信用資料庫處理程序和操作規程存在的問題。第十八條徵信服務中心內部核查未發現個人信用資料庫處理過程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提供相關信息的商業銀行進行核查。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向徵信服務中心作出核查情況的書面答復。異議信息確實有誤的,商業銀行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應當向徵信服務中心報送更正信息;
(二)檢查個人信用信息報送的程序;
(三)對後續報送的其他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檢查,發現錯誤的,應當重新報送。第二十條徵信服務中心收到商業銀行重新報送的更正信息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更正。
異議信息確實有誤,但因技術原因暫時無法更正的,徵信服務中心應當對該異議信息作特殊標注,以有別於其他異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