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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申報如何辦

發布時間: 2022-08-07 02:34:40

Ⅰ 如何申請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

員工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即可。到人社局窗口拿單填寫,並且遞交醫療材料及工傷認定書復印件等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Ⅱ 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申請表在哪裡領取填寫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28

Ⅲ 我想申請輔助器具確認需要單位蓋章嗎

當然需要原單位蓋章了。凡是向上交的東西。都應該有章的。

Ⅳ 工傷四級如何申請配置輔助器具具體的金額

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進行輔助器具配置確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的規定,工傷職工申請配置輔助器具,應當先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交配置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需配置的,出具配置確認書,工傷職工持確認配置書向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工傷職工持通知單到協議配置機構配置。

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第七條 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其他確認工傷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確認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確認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庫應當配備輔助器具配置專家,從事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配置確認申請材料,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工傷職工本人進行現場配置確認。專家組中至少包括1名輔助器具配置專家、2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的專家。

第十條 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依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確認意見。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意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確認意見作出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結論。其中,確認予以配置的,應當載明確認配置的理由、依據和輔助器具名稱等信息;確認不予配置的,應當說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確認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確認結論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後,及時向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工傷職工應當到協議機構進行配置;
(二)確認配置的輔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額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可以持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選擇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
協議機構應當根據與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配置服務,並如實記錄工傷職工信息、配置器具產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額、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實際配置費用等配置服務事項。
前款規定的配置服務記錄經工傷職工簽字後,分別由工傷職工和協議機構留存。
第十四條 協議機構或者工傷職工與經辦機構結算配置費用時,應當出具配置服務記錄。經辦機構核查後,應當按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費用。

Ⅳ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配置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民政、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負責對申請承擔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的輔助器具裝配機構和醫療機構(以下稱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協議管理,並按照規定核付配置費用。第四條設區的市級(含直轄市的市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的確認工作。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確定辦法。

經辦機構按照評估確定辦法,與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下稱協議機構)名單。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工傷職工日常生活和就業需要等,組織制定國家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確定配置項目、適用范圍、最低使用年限等內容,並適時調整。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在國家目錄確定的配置項目基礎上,制定省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適當增加輔助器具配置項目,並確定本地區輔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額等具體標准。第二章確認與配置程序第七條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其他確認工傷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代為申請。第八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確認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確認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第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庫應當配備輔助器具配置專家,從事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配置確認申請材料,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工傷職工本人進行現場配置確認。專家組中至少包括1名輔助器具配置專家、2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的專家。第十條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依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確認意見。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意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確認意見作出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結論。其中,確認予以配置的,應當載明確認配置的理由、依據和輔助器具名稱等信息;確認不予配置的,應當說明不予配置的理由。第十一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確認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確認結論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經辦機構。第十二條工傷職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後,及時向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工傷職工應當到協議機構進行配置;

(二)確認配置的輔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額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三條工傷職工可以持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選擇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

協議機構應當根據與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配置服務,並如實記錄工傷職工信息、配置器具產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額、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實際配置費用等配置服務事項。

前款規定的配置服務記錄經工傷職工簽字後,分別由工傷職工和協議機構留存。

Ⅵ 工傷手續怎樣申報辦理

一、辦理機構
1、用人單位至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分中心;
2、個人至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二、申辦條件
1、職工經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確認為老工傷)人員;
2、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職工事故發生月已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三、申請材料
1、《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確認意見書》復印件;
2、《鑒定結論書》復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原始票據;
5、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攜帶《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復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原始票據;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或用工登記名冊復印件以及工傷職工負傷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
(3)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的,企業單位的需攜帶承繼單位願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並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需攜帶《幹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5)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5-10級工傷職工,需攜帶下列材料:
①用人單位需攜帶註明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②若屬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如辭職報告等)原件及復印件;
③若屬於45周歲以上女性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需攜帶該工傷職工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6、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7、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申領的無需攜帶)。
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本人簽名。
註:為確保及時辦理社保業務,參保人員應提供具有結算功能的個人實名制銀行賬戶,具體情況可咨詢您賬戶所屬的銀行。